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12-1
共有關係第一層次初始化推定
一、基本要領
共有關係性質第一層次初始化推定,是類似於物權法第103條排除法、排列法和定性分析法的性質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僅僅從所有權制度進行性質推定,不從所有制制度進行性質推定。
第一,其是對於共有關係性質未約定、未確定的基本推定,也可以對於已經約定、已經確定的共有關係錯誤的進行指導性糾正。
本條款的立法目的很明顯,要將那些關係不明、性質不清的共有關係作一個指導性的歸類,以便於定分止爭。共有關係是整個社會關係的基本的組成單元,從夫妻、家庭、業主、相鄰到合夥、股份、混合共有關係,確認其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至關重要。
然而,社會上有很多人對於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沒有什麼概念,對於共有關係也知之甚少,有時候遇到問題時束手無策。很多時候共有人對於自己是什麼性質的共有關係不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這種現象在民事活動中最具代表性,所出現的概率和頻率也最高。
針對以上具體情況,中國物權法首次分別用多個條款來規定按份共有關係和共同共有關係。其適用範圍在於,一方面對於共有關係性質未約定、未確定的作出基本推定;另一方面對於已經約定、已經確定的共有關係錯誤的進行指導性糾正。
第二,其是第一層次初始化推定。
本條款只是對於共有關係性質作基本的推定,不作修正式或者補充式的推定,也不作定量分析的推定,也不作共有關係份額的推定、准共有關係的推定,更不作運用所有制制度的辦法來進行性質推定。故其是第一層次初始化推定。
客觀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是個交叉性的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有時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時候是混合性質的共有關係。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那是吸收了幾千年前羅馬法、日耳曼法的經驗而成就的,但對於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性質規定的也是不很清楚。故其一般是作第一層次初始化推定。
第三,其是簡單的定性分析法推定。
傳統的微觀的物權法本身是一種簡單化的物權法,對於複雜性的民事關係、共有關係基本上不涉及。如混合的、****的、變種的共有關係就不涉及到了。並且,本物權法和本條款是個嘗試,過去的民法通則上根本上是迴避了兩種共有關係的性質。
在物權法修改和即將定讞過程中,有專家建議刪除本條「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的「等」字,不宜將推定的共同共有關係範圍擴大到家庭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立法專家沒有採納這一意見,說明了他們已經意識到混合的、****的共有關係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沒有在其他條款中加以明確規定。
第四,其是僅僅從所有權制度進行性質推定,不從所有制制度進行性質推定。
傳統和微觀物權法國家談共有關係,都是只顧所有權制度、不顧所有制制度。中國也沒有脫俗。即使是將所有權制度的講深、講透,可能要花費幾十個條款,並且應當有極高深的理論基礎。目前顯然是做不到這一點的。
第五,要從不規則性、不確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來。
從一定程度上,本條款希望做到從不規則性、不確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來。我們看到,在大多數情勢下,夫妻、家庭、業主、相鄰這些共有關係傾向於共同共有關係,合夥、股份、混合這些共有關係傾向於按份共有關係。****的、變種的共有關係除外。
二、一般推定
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此處聯繫本條款,採取「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排除法,進行甄別鑒定,以優選法的原則擬作推定,為限於第一層次、初始化的性質推定。可以概括如下:
1.合夥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視為按份共有。合夥企業中關鍵設備、關鍵的無形資產包括營業執照可以列為共同共有的資產,一直要等到合夥企業關閉、撤銷時才按照按份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或分配。合夥共有物分割權人中途退伙要求分割以上關鍵財產時,無論其是否控股權人,均無權利分割以上關鍵財產。必要時可以按照內部控制折舊價格折價分割給合夥共有物分割權人。合夥共有物分割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一同依法實行。合夥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2.合夥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按份共有。合夥企業中關鍵設備、關鍵的無形資產包括營業執照可以列為共同共有的資產,一直要等到合夥企業關閉、撤銷時才按照按份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或分配。合夥共有物分割權人中途退伙要求分割以上關鍵財產時,無論其是否控股權人,均無權利分割以上關鍵財產。必要時可以按照內部控制折舊價格折價分割給合夥共有物分割權人。合夥共有物分割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一同依法實行。合夥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3.家庭關係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共同共有。
家庭關係存續期間,日常財產、繼承財產、各自經營財產和家庭成員合夥經營財產等財產和財產權,均視為共同共有。個人日常小件廉價用品、學習用品可以視為個人所有。家庭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4.分家以後的旁系家庭關係,日常財產原則上應當視為按份共有關係,或者視為各自所有關係,但不排除在特定條件下視為共同共有關係,如家庭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家庭以及家族繼承權人未繼承的財產,視為共同共有。已經繼承的財產,視為按份共有,或者視為各自所有。
分家以後的旁系家庭關係,全部財產及財產權已經分割完畢,主家庭成員與支家庭成員不再一起生活和共同使用家庭財產,但有瞻養或者扶養老弱病殘的負擔,原則上應當視為財產支出的按份共有關係。主要指生活費支出的按份共有關係和財產繼承權的按份共有關係。但夫妻離婚以後的旁系家庭關係,應當參照以下第5部分的辦法執行。
5.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中最直接的核心共有關係,視為標準的共同共有關係。夫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日常共同財產、雙方繼承和贈與財產、各自經營財產和夫妻合夥經營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充家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修繕增值財產等財產和財產權,均視為共同共有。夫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發生情感或者經濟方面等矛盾而分居,仍然視為共同共有關係。夫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夫妻離婚以後,雙方解除夫妻共有關係。但是,連續二年以上仍然在一起過著家庭生活的,仍然可視為****家庭的共同共有關係。離婚夫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離婚夫妻二年以上仍然在一起過著家庭生活的,原來各自的財產,經過雙方約定,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財產,也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財產。離婚夫妻二年以上****時間新置辦的財產,可視為共同共有財產。離婚夫妻如果要恢復相應的財產繼承權,必須恢復夫妻關係。離婚夫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夫妻離婚以後,雙方解除夫妻共有關係。並且斷續二年以上沒有在一起過著家庭生活的,又沒有恢復夫妻關係的,夫妻各方喪失了相關的繼承權。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為共同共有,其子女可以繼承離婚夫妻雙方的財產。換言之,夫妻離婚以後,其子女與在父或母一方生活的為家庭共有關係;其子女未與在父或母一方生活的為家族按份共有關係,主要指瞻養或者扶養的家族按份共有關係。離婚夫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6.合夥關係中存在夫妻共有關係的,視為共同共有關係;合夥關係中存在家庭或者夫妻共有關係的,視為共同共有關係。夫妻、家庭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合夥關係中存在旁系家庭共有關係的,視為按份共有關係,如果約定為共同共有關係的除外。一般合夥關係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7.相鄰業主關係的性質推定,概括如下:(1)以建築物面積分攤土地使用權費用的,屋基土地使用權視為按份共有關係。(2)道路、圍牆、綠地、文體用地及其他用地以建築物面積分攤土地使用權費用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按份共有關係;否則,以每戶平均分攤土地使用權費用的,視為共同共有關係。(3)走廊、電梯、樓梯、水泵房、文體場所、地下室、水泥道路及其他建築物附屬設施,以建築物面積分攤土地建設費用的,屋基土地使用權視為按份共有關係;否則,以每戶平均分攤土地使用權費用的,視為共同共有關係。(4)業主其他「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條款的「優選法」規定,視為按份共有關係。相鄰業主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
8.准共有權利關係的性質推定,概括如下:(1)債權債務准共有法鎖權利的共有關係,依照本條款的「優選法」原則推定,視為按份共有關係。債權債務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2)用益物權的共有關係,依照本條款的「優選法」原則推定,視為按份共有關係。用益物權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3)財產作用權、利用權的共有關係,依照本條款的「優選法」原則推定,視為按份共有關係。作用權、利用權准共有財產,即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準共同共有財產。以上各項按份共有關係,包括了不等份額和均等份額的共有關係兩種形態。
《德國民法典》對於准共有權利關係的性質推定,一律視為按份共有關係。如該法典第741條規定:「一項權利為數人共同享有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第742條∼758條的規定(按份共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3條
相關名詞:共有關係性質推定共有關係性質第二層次初始化推定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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