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10-1
共有人的追償權
一、基本概念
共有人的追償權,亦稱共有人內部的追及權、溯及權,也是物債權人請求權的一種形式。法鎖基於共有人的共有權、共管權和相關的物債權資格認證。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這是物權關係法和債權關係法的一項物權化方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不再行使追償權。
共有人的追償權不是一般的追償權,是以共有關係為前提的並有內部法鎖性質和管理性質的追償權。它既要理順物權關係,又要理順法鎖關係,還要理順共有人內部的信託關係。
物權法第102條「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只是簡要的規定。
首先,我們要理解與確認的是,這種追償權對於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的追償請求權原則上是一致的。名義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而實際上這種同一性法鎖關係有時候會發生為差別性的變更情形。譬如,兩個共同共有人,其中一位是負責採購的,他所帶現金不夠,就由他本人墊付了貨款,回來後就可以向其他共同共有人追償。
其次,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的追償請求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加權或減權、除權。原來,夫妻、家庭這種非勞動分配關係的共同共有關係中是扁平化或平均化處理的,並不怎麼講究追償權,很多內部的追償權已經減權、除權,至於加權的是非常罕見的了。合夥、股份這種勞動分配關係的各種共有關係中是責任化或具體化處理的,很追償權,很多內部的追償權加權、減權、除權是有變化的,甚至於有時候是相反的。
一般而論,負主要責任的共有人、勞動分配受益大的共有人的追償權適用減權、除權,否則就適用加權。現實情況下,合夥、股份共有關係中的主要經理人往往把責任推向下級單位與個人,把權利據為己有,不公平地享受追償權。很多錯誤的決策、對外與對內債務的不公平承擔,就是由主要經理人引起的。
比如,合夥、股份企業不適當地低價出售其產品,導致債務的發生,由主要經理人對外多承擔了債務;買賣合同是主要經理人簽訂的,理應由該主要經理人負全部責任,但主要經理人不但扣銷售部門全體員工的工資、獎金,還扣企業全體員工的工資、獎金,自己所承擔的責任還不得一個零頭。主要經理人的責任被人為的縮小,追償權被人為的擴大。追償權被人為的擴大有多種表現形式,這裡只是其中的一例。合夥、股份企業中的權利義務錯亂情勢是普遍現象,所謂共有人的追償權非常現象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其三,物權法只是承認追償權的存在,沒有規定追償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或者行使、保護、限制和規範、調整的深層次問題。也沒有規定需要扁平化與層次化、規範化追償權的問題,也沒有區別非勞動分配關係的、勞動分配關係的共有關係追償權的問題。表面上是追償權的確定性因素多於不確定性因素,實際上是追償權的不確定性因素多於確定性因素。用傳統的、微觀的物權法來形而上學地解決不確定性因素,往往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有時候是適得其反的結果。
共有人的追償權,繫於共有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而生發。究其實,共有人內部的債權關係是一種穩定的內部法鎖關係。日常生活中,各個共有人可以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並且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和各個共有人之間不斷地平衡。共有權人不光是「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才有內部的追償權,平時的財產分配不公、拖欠工資獎金等也有內部的追償權,並且後者的內部的追償權更加廣泛,更要引起嚴密關注。
按份、共同、臨時共有人的資格不同,追償權給付的份額也可能不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劃清界限,要分清當時「共有人對於第三人的經濟行為或者物債權事實的合約成就時開始生效」是怎樣生效的,有沒有****現象?有沒有事實行為的過失現象?
****現象,是針對於第一重法鎖以外的共有人而言的。第一重法鎖是標準的法鎖,第二重法鎖才是****的法鎖。第二重法鎖的****:是可以將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臨時共有人的事實行為與身份作了調整,甚至於是事實行為互反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共同共有人行事;共同共有人按照按份共有人行事;臨時共有人,也從無權利、不介入「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到有權利、也介入「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甚至於與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一樣的行為****。
二、一般理解
一般理解,指從用傳統的、微觀的物權法來理解追償權。至於用當代的、宏觀的物權法來理解追償權,則不在本命題之內,因為這樣研究追償權需要好幾個月時間,或許十萬字也寫不完。
本條款規定,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這種追償權怎麼理解呢?
第一,追償權的主體不止按份共有人一種也不一定非得是他們。
已知第二重法鎖是****的法鎖,共有人和准共有人——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臨時共有人的角色,是可以變動、****甚至於互換或者互反的。如果機械地理解「按份共有人」是唯一的追償權人,就是形而上學地看問題,有可能出錯,使得追償權處於狹隘和顛倒錯亂狀態。
共同共有關係也並非死水一潭。很多時候,他們的承包機制打破了常規,如果按照職務大小、貢獻力量、勞動態度等方面作了內部調整的,或者內部另有約定俗成的,在勞動分配方面,共同共有人往往與按份共有人形成相同的做法,有時候各個共有人之間的收入差別是相當大的,只是在利潤分紅方面與按份共有關係有所區別而已。因此,欲完全撇開共同共有人於追償權門外,恐怕是對於「享有債權、承擔債務」主體或者客體的誤解。共同共有人「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名義上是均等的,實質上或者日常事務上,總有不均等的地方。特殊情況下,一方共同共有人為其他共同共有人墊資償還債務,這種情況總會發生的。
只要客觀條件適合,按份共有人的追償權、共同共有人的追償權和臨時共有人的追償權都有可能發生或者變更。
第二,追償權的生效是「講成分又不唯成分論」重在當時表現。
現在撇開以上錯綜複雜的追償權不談,單談「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的問題,看看按份共有人內部矛盾是怎樣的,如何用法鎖來鎖定每一個按份共有人,又如何進行解鎖?
1.正常條件的追償權
正常條件的追償權,是指對應的債務從合約生效到償還債務這整個一段物債權時間內,按份共有關係正常進行,沒有修改、變更。因而,追償權的法鎖處於第一重法鎖的位置。跟本條款規定的「按份共有追償權」法鎖相當符合,也屬於正常狀態。
一般而論,按份共有人的分紅是按自己享有的份額分紅,按份共有人的出資是按自己享有的份額出資。償還債務方面,按份共有人本來應當按照份額大小來償還,卻出現平均分攤債務費用甚至「分攤倒掛」形式,就可能發生「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情形發生。
按份共有人卻出現平均分攤債務費用甚至「分攤倒掛」形式以後,要分清超額負擔人當時約定的動機和表現:(1)超額負擔人當時願意多分擔債務費用,但只是為了共有人臨時應急所需,並未表示放棄事後的追償權,該追償權事後繼續有效;(2)超額負擔人當時願意多分擔債務費用,不是為了共有人臨時應急所需,並表示放棄事後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已經失效。同樣是「當時願意多分擔債務費用」,目的動機不同,追償權的生效機制就不同。
共同共有和臨時共有關係的共有人,在發生「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情況發生,也可參照按份共有人以上兩種法鎖,進行鎖定:或者保留追償權,或者取消追償權,二者必居其一。
2.非常條件的追償權
非常條件的追償權,是指對應的債務從合約生效到償還債務這整個一段物債權時間內,按份共有關係反常進行,有修改、變更的痕跡。因而,追償權的法鎖處於第二重法鎖的位置。跟本條款規定的「按份共有追償權」法鎖有些另類,也屬於非常狀態。
非常條件的追償權與正常條件的追償權相比,是由逆向事實行為造成的,就需要運用逆向思維來思考。用辯證法來思考,事物是運動的,運動是變化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臨時共有等各種共有關係,有時候是會變更的。如果出現按份共有變更為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變更為按份共有,臨時共有也變更為按份共有等非常情況發生,法鎖就會按照非常身份、非常條件來鎖定追償權。
非常條件的追償權是否保留,是否喪失,也可參照正常條件追償權的兩類「超額負擔人當時願意多分擔債務費用」的目的動機來解決。第一種仍然保留,第二種應當喪失。
按份共有關係,是矛盾較多的一類共有關係。按份共有人之間,份額大的、職務高的處於優勢,大股東以權謀私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時候,一涉及到共有人債權關係,大股東總是贊成按照份額大小來享受債權;但是,一接觸到債務關係,大股東不是按照份額大小按比例來承擔債務,搞什麼「共同分攤」,甚至於隱晦曲折地讓其他共有人代替大股東還債。
物債權的法鎖,重點對像應當是針對份額大的、職務高的、處於優勢地位的「大股東」。在按份共有關係中以及共同共有關係,實際上「大股東」不止於債務層面的義務,應當增加一些義務,如賠償合夥企業經營損失的義務,扣減工資獎金的義務,性質嚴重時負降職、降級的責任等等,儘管本物權法中沒有這種規定,而企業章程、崗位責任制中應當有這種規定。
3.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關於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作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項目,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執行。著名法學家、中科院學部委員、物權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曾經撰文指出,基於立法目的,行使確認物權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原則上應適用訴訟時效,但請求返還登記財產的請求權作為例外不適用訴訟時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2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共有物債權債務法鎖效力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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