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09-1
共有物債權債務法鎖效力
一、基本理念
共有關係物債權法鎖效力,也就是共有物債權債務法鎖的約束性效力,在對外關係上和對內關係上,包含普通法鎖和擔保法鎖的效力以及主觀的效力和客觀的效力。前者是從法鎖效力的主體來突出的,後者是從法鎖效力的客體來突出的,反正兩者之間是密切相關的。確切地說,共有物債權、債務法鎖的鏈接與解除以及追償權的行使,公平合理才是最終的法鎖效力。
對外關係,是指共有人與全體共有人之外第三人之間的法鎖關係。關於對外效力,首先注意,對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效力不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共有人對債權債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其次,連帶的辦法,是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時,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債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時,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張債權。
對內關係,是指共有人之間的關係。關於對內效力,首先注意,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因共有形式不同,共有人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只有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並且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其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
共有關係物債權法鎖的效力,實際上是立法者利用法鎖的衡平法原理來進行內外有別、界別有別的系統區分的。因為共有物的債權債務,不是單線的債權債務,而是復合的債權債務;不是單線的法鎖,而是多線的法鎖。為了更好地發揮法鎖的效力,需要作精準的設計。
物權法第102條詳細規定了共有物法鎖關係和追償權:「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本條款是分為三個層次來設計的:第一層,規定了共有人「一致對外」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連帶債權債務,不依共有份額的大小而定,唯依共有身份而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特殊情況的除外。第二層,規定了共有人「內部約定」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債權債務可依共有份額的大小而定,這種規定,如果共有人內部需要進行再調整,法律也不禁止他們的自主權。第三層,規定了「追償權」,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以徵求補償損失。以上三個層次的規定,也可以看作三層法鎖,一環套一環的理順對外、對內的法鎖和請求權關係。
二、一般分析
共有關係物債權法鎖的效力概述如下。
(一)對外效力
本條款第一層的中心思想,就是共有關係物債權法鎖的對外效力,即同一性法鎖的效力。
1.法鎖規定
按照本條款的規定,不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均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所謂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也是在共有關係的前提下進行法鎖捆綁物債權的意思。連帶的方法是:(1)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時,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共有關係外部的第三人(債務人)主張債權,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債務人)不得以份額大小不一等為由拒絕任一共有人給付的權利。(2)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時,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債權人)可向任一共有人要求承擔債務,共有人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不一等為由拒絕向第三人(債權人)給付的權利。
以上法鎖,第(1)項是「一致對外」的法鎖,第(2)項是「一致同仁」的法鎖,實現了法律天平的平衡機制。
本條款,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時,法鎖的對外效力不區分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以示誠信,建立良好的物債權關係。對於善意第三人而言,也可投桃報李,以示誠信,願意建立良好的物債權關係。要說保護合法權益,法鎖鎖定了善意第三人,同時又鎖定了善意共有人。
對於第三人來說,很難獲知共有人共有關係性質,也很難知道哪個共有人的份額大小。鑒於信息不對稱情況,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擔連帶義務,很容易發生相互推諉、降低工作效率、逃避義務甚至買賣欺騙,對於債權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內部關係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各共有人對其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即可向共有關係體中任何一名共有人主張債權,善意第三人可及時維權。
經濟社會中三角債普遍存在,討債碰釘子的事情經常發生。這種現象不僅僅發生在生客戶之間,甚至於親戚朋友之間也是一樣的德行。本條款首先鎖定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立案時也有相應的規矩,債權人與公司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原告人只能狀告公司,而不是狀告某一個人。二人以上的公司,就是財產共有關係。狀告公司意味著向公司的共有人主張債權、主張給付的義務。
2.彈性規定
本條款還有一個彈性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責任時,共有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照約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各自享有債權、承擔債務。這種情況是不多見的。
彈性規定中,物債權關係並沒有解法鎖,而是將非關係人排除在鎖定的範圍之外。主要目的在於準確無誤地下法鎖,避免毫無根據地下法鎖。
合夥關係人之間,有的組成部分是不相同的。有的合夥企業,以引進技術、管理、勞務人才的名義聘用的合夥人,可能與勞動分配製度發生關係,與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不發生關係,這種「共有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但事先約定這種人需要享有連帶債權、負擔連帶債務的除外。
其他共有人也有「例外情況」的。本來他是應該享有連帶債權、負有連帶債務的,自己要求、大家同意其放棄這方面的權利義務,只干自己的本行拿點薪水過活,與連帶債權債務不發生關係,這種「共有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但事先約定這種人需要享有連帶債權、負擔連帶債務的除外。
(二)對內效力
本條款第二層的法鎖效力,即同一性或者區別性法鎖的效力。表面上,法鎖是從外而內進行鎖定的,然而,實質上是內外分別鎖定的。
法鎖對內生效的時間,就是法鎖對外生效的時間;反過來講,法鎖對外生效的時間,就是法鎖對內生效的時間。對內發生效力時,共有人對於第三人的經濟行為或者物債權事實的合約成就時開始生效,同時對於共有關係人生效。共有物的法鎖,可以同時鎖定對外和對內的對象,可以同時生效。
法鎖對外和對內生效的時間是相同的,但是,兩種共有關係的不同,可以將法鎖分別鎖定共同共有關係、按份共有關係,亦即對內生效的方法是有得講究而不同的。
按照本條款規定,因共有的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因共有物產生的共有關係物債權法鎖的對內效力,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這種規定實際上實施了兩套法鎖:
第一重法鎖,為一般性法鎖。明確規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區別對待:前一種是按照份額大小來排列權重,份額大小不同,所對應的「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大小不同;後一種是不按照份額大小來排列,份額大小相同,所對應的「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大小相同。後一種名義上是共同共有關係,實際上是均等的、同權的按份共有關係。
第二重法鎖,為特殊性法鎖。附帶規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區別對待:如果共有人出現了與第一重法鎖相反的情形,就採取第二重法鎖的方案。假設一,按份共有人事先約定了「不按照份額大小來排列權重」,約定了所對應的「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大小相同。也就是參照共同共有的辦法來執行。這是共有人的共有權所決定了的,法律並不不禁止。假設二,共同共有人事先約定了「不按照份額大小來排列權重,卻按照共有人職務高低來排列權重」,約定了所對應的「共有人職務高低不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大小不同。也就是參照按份共有的辦法來執行。這是共有人的共有權和共管自主權所決定了的,法律也不禁止。
「共有人另有約定」所生效的時間,應當在共有人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合約生效之前為要。在此之後所發生的「共有人另有約定」,應當視為無效力。這裡的「約定」不僅指合同上的約定,企業章程與生產經營責任制等也是約定,而且是具有較高約束力的約定。
以上兩重法鎖和「共有人另有約定」的法鎖,其法鑰是合理合法,對於常規共有人和臨時共有人均有效力。
臨時共有人,就是常規共有人臨時聘請來的、不長期存在共有關係的共有人。如有的合夥企業以引進技術、管理、勞務人才的名義臨時聘用的合夥人,可以算作臨時共有人。
對於臨時共有人「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的問題,沒有約定的就不存在這兩種法鎖關係,有約定的就可以存在這兩種法鎖關係,但要約定明確是參照按份共有人、還是參照共同共有人的方法執行。
三、追償權
因共有物產生共有關係法鎖的內外效力的綜合,在對外效力方面,法律認定可以不分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兩種關係。如果說這種情形一出現,份額小的共有人可以「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為法鎖條件,行使追償權。但是共有人自願放棄行使追償權的除外。
行使追償權的主體,不應當局限於按份共有人一種主體。如果共同共有人、臨時共有人也具備追償權的法鎖條件,也可以行使追償權。但是,共有人自願放棄行使追償權的除外。
既然追償權的實質是給付,反映到共有人內部,可以是貨幣、實物給付,還可以是股權等權利給付方式。只要追償權人願意接受其他共有人的條件,不限於一種給付方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2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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