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08-1
共有物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簡稱共有物法鎖關係,指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時,於對外和對內物權上產生債權債務的一連串連鎖反應。法律在規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關係人及其對應的物權關係方面,是體現物債權效力或法鎖關係的磁力場。主要由債務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物權關係法規範調整時不能脫離共有物法鎖關係而空談連帶權利與連帶義務。
此項特別規定,一般由所有權關係法、債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而集體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共有人在對外和對內關係上享有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具體辦法均依照物權法第102條的規定實行。
共有物法鎖關係,指共有物或者共有人連帶的普通法鎖關係或者擔保法鎖關係,亦指對外和對內的兩種法鎖關係。連帶的法鎖關係是個基本的債權債務形式。在外向型法鎖關係方面統一為連帶法鎖關係,在內向型法鎖關係方面除有約定以外亦不例外。
物權法第102條的詳細規定,旨在理順法鎖關係的作用下理順共有物權關係。在對外關係上如不實行連帶法鎖關係制度,就會影響交易安全、毀壞共有關係的信譽,對於今後的業務產生一定的影響。至於交易中的損失怎麼處理,那是共有關係人內部管理的事務,法律不便於過多干涉。在對內關係上如不實行責任制,或者份額大與份額小的同吃大鍋飯,這關乎按份共有人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的公平合理程度,必須加以規範。原則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制度物權法的規定,如城鄉集體共有制的財產負擔方式,特別是土地使用權的負擔方式,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是取材於制度物權法的翻版。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佔有,但「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共有人串通作弊、逃避債務的除外。共有人約定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是對內的法鎖約束力,對外的法鎖約束力依然是享連帶債權和負連帶債務。
對內的共有物法鎖關係,不止於內部的連帶債權債務和「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共同共有關係中同樣有內部的連帶債權債務和同樣的追償權。合夥共有關係中,日常的大量的對內的共有物法鎖關係,寓於財產分配關係、勞動關係之中,連帶債權債務和追償權不斷地複製著。
對外的法鎖關係由對內的法鎖關係而生發,對於債權人產生了第二重共有物法鎖關係,可以將債權人假定為拓展型臨時性的共有關係人。假定為拓展型臨時性的共有關係人只享有連帶債權和外部的「追償權」,不負有內部的連帶責任,不寓於財產分配關係、勞動關係之中糾結。性質上對外的共有物法鎖關係是尖銳的法鎖關係,對於債權人是如此,對於善意佔有第三人也是如此。各國物權法一致同意保護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合法購買、租賃、租用與合法佔有行為。一旦雙方的交易行為達成協議,就被認定為設立了保證式共有物法鎖關係,任何共有人負有交付財產與權利的連帶責任,只不過是法律禁止買賣的標的物除外而已。
二、一般分析
1.債與法鎖
羅馬法中債權與物權、繼承為物法編的內容。關於債的定義,優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不同場合中均有闡述。其中,《法學階梯》認為:「債是拘束我們根據國家的法律而為一定給付的法鎖。」《學說匯纂》認為:「債的本質並不是要請求某物或某役權,而是使他人給與某物、為某事成為某物的給付。」
債作為一種物上債務關係,是商品經濟社會的產物。債本身就是一項物債權的鎖鏈,發生連鎖反應,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是得據此請求他人作為一定給付,這就是物上請求權,請求權人就是債權人,亦可稱之為物債權人;另一方面,則是據此回應請求而為一定給付,這就是給付義務,承擔給付義務的人是債務人,亦可稱之為物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這種關係,具有正負物權對接的關係,因為有國家認可的債法和物法作為依據,可以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從而使債法和物法成為事實拘束雙方當事人的「法鎖」。
所謂「法鎖」,就是物債權「法律上的鎖鏈」,好像有法律的繩索、鎖鏈,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連接在一起,對於雙方當事人進行行為拘束,受國家法律的拘束同時受社會道德正義的拘束。人在無債的束縛時是自由自在的,一旦債的成立,雙方當事人就好像被戴上了法律的鎖鏈,行動上受到法律和他人的限制。只有解除了法鎖,債務人重獲自由,債權人也如釋負重。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由物權產生債權,又由債權束縛人權,形成「三角權」和「三角債」,形成三重「法律上的鎖鏈」。
法鎖上的鑰匙,就是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正義。這種約束關係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才發生的,是雙方自願的,而不是強制性的。法律所強制的,是雙方合法合約的履行,同時對於不合理的合約進行規範,進行法律的維護。
法鎖是整個經濟社會最普遍存在的現象,無論是共有體、公有體或者個體,或多或少地與普通法鎖、擔保法鎖發生關係。
2.共有關係的法鎖
共有關係的法鎖,就是共有人對外和對內兩個物權體系因債權、債務而產生的法鎖。也就是因共有的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將共有人捆綁在一起,並且與外部的債權人、債務人捆綁在一起,形成一環套一環的物債權的鎖鏈,並統一受法律的保護。
其就是共有物的債與法鎖:一方面,共有人是得據此請求他人作為一定給付,這就是共有物的物上請求權,請求權人就是共有物的債權人,亦可稱之為共有物「物債權人」;另一方面,則是據此回應請求而為一定給付,這就是共有物的給付義務,承擔給付義務的人是共有物的債務人,亦可稱之為共有物「物債務人」。以上「物債權人」和「物債務人」可以對外發生效力,同時也可以對內發生效力。
對外發生效力時,共有人對於第三人的經濟行為或者物債權事實的合約成就時開始生效;對內發生效力時,共有人對於第三人的經濟行為或者物債權事實的合約成就時開始生效,同時對於共有關係人生效。就是說,共有物的債與法鎖,可以同時鎖定對外和對內的對象,可以同時生效。
共有關係的法鎖,一是共同共有關係的法鎖,二是按份共有關係的法鎖。
在對外關係上,兩種共有人的責任、義務、權力與利益幾乎是大體相當的:因為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在對外關係上,兩種共有人的責任、義務、權力與利益是略有不同的:因為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兩種共有人的追償權是完全一致的: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共同共有人,也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3.物權化方針
共有物法鎖關係之物權化方針,實行債權保護主義和清償債權中心論,主要在於理順共有人對外、對內的債權關係和物權關係。對內則平衡各共有人既定的或者未來的合法權益,對外則保證債權人和保護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保護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民法上是一貫制地持肯定態度。這是由保護交易安全規則、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排他性規則和利益受損人追償權規則決定的物權化方針。如法律要求登記的財產未登記而轉讓,受讓人是善意佔有第三人的應當受法律保護;轉讓標的物上附有法鎖關係的,轉讓者未負責告知的義務,受讓人是善意佔有第三人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對於以上兩種情形,同樣地適用於按份共有關係或者共同共有關係財產及其財產權的轉讓,受讓人是善意佔有第三人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倘若共有權人、債權人因為特定的共有人隨意處分共有物或者權利,導致共有權人、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原則上不能向善意佔有第三人追償,只能是向特定的隨意處分共有物或者權利的共有人追償。
客觀情勢是,對於第三人來說,因為不是共有關係人,難以獲知共有關係的性質和共有財產是否存在法鎖關係。第三人善意佔有情形發生後,若不使任何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很容易發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交付財產及其權利的義務,甚至於合夥利用「虛假買賣」方式來欺詐善意佔有第三人,並且使得經濟秩序、物權秩序陷入混亂的困境。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內部關係、法鎖關係的情勢下,法律規定共有人對其交易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一共有人主張債權或者主張財產權交付,才能保護善意佔有第三人的權利。
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在對內關係上產生法律約束力,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的債權、債務,也可以視為均等的按份共有的債權、債務。償還債務超過共有人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本條款之追償權,僅指按份共有人的追償權應當說是不周全的規定。理論上或者說表面上共同共有人的債權、債務是均等的,而實際上或者說工作上共同共有人的債權、債務是不均等的。如合夥企業中的共同共有人,職務高的權利大責任也大,職務低權利小責任也小;具體負責供銷與轉讓財產的權利大責任也大,不具體負責供銷與轉讓財產的權利小責任也小。況且,合夥企業裡都有一定的企業章程與生產經營責任制。所有這些都決定了「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只是個籠統的說法,而實際上的債權、追償權與債務等權利與義務,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安排。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2條
相關名詞: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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