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01-1
共有物分割方式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方式,系指共有物分割權人能夠選擇分割財產的有效方式,是基於共有人對於可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途徑和分割財產質量及其利害關係的考量而進行的分割活動。不同的共有體制、不同的共有物和不同的分割權利義務,適用於不同的共有物分割方式。
此項專項規定,一般由所有權(共有權)關係法、債權關係法、侵權責任法、共有物分割限製法規範與調整,而集體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共有人濫用共有物分割權,錯誤地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侵佔、私分、破壞其他共有人財產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限制原則是:一般情況下,不得分割:沒有經過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共同共有物提前分割、單獨分割並沒有重大理由的;因分割會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損失的;顯失公平合理的。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分割、加權分割是共有物分割的四種主要方式,是在特定情勢下可以融合貫通的方式,一般情勢下是將實物分割作為首考並兼顧其他的分割方式。
共有物分割方式,是共有人有效行使共有物分割權的可供選擇的手段與方法,同樣要遵守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依法分割的原則和損害賠償的原則。其中,「依法分割的原則」標誌著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的方式。現實情況下,有的共有關係人因故而分割共有財產,需要平衡與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關係,不能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由著性子一定要分割某些關鍵、重大、核心財產,應當在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分割和加權分割等幾種方式中做出一個妥善選擇。倘若所分割的財產或者現金過大,共有關係圈子裡不夠一次性分割,應當可以協商分期分批分割或者分期付款方式分割。
物權法第100條中肯地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通常或者通說中,實物分割只是講共有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分割。但在特定情勢下,實物與所有權的分割並不一定是完全徹底的實物分割。
第一,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發揮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聯合效用的原則,某些實物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的分割後,仍然能夠由其他共有權人行使該物的使用權、利用權或者作用權等,才是比較理想的實物分割方式。(1)有一些家庭夫妻離異、家庭解體以後,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另一方沒有分割到房屋,通過協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讓沒有分割到房屋者繼續居住,以便於他(她)們居住或上班、上學;(2)夫妻離異、家庭解體以後,夫或妻一方分割到小汽車,另一方沒有分割到小汽車,通過協商由分割到小汽車的一方讓沒有分割到小汽車者繼續使用,以便於他(她)們使用或上班、上學等;(3)夫妻離異、家庭解體以後,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小汽車,另一方沒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車,通過協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讓沒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車者繼續半價租用,以便於他(她)們居住、使用或上班、上學。
以上例(1),是在實物與所有權分割後新設立了居住權即房屋利用權。這種居住權由小孩扶養權、親子(監護)權或者老人瞻養權、親老(照護)權和扶危濟困權等連帶權利組成的道德法之權。在「物權法草案」討論修改過程中,有人建議在其中增設「居住權」一節,但有些難點問題暫時不能解決,只好作罷。德國、法國、日本等民法典中均規定有「親權」和「分居權」的內容。德國民法典第1093條、法國民法典第632至第634條,瑞士民法典第776條規定「居住權」,是泛指的居住權,不光是針對離異者的居住權。以上例(2),是在實物與所有權分割後新設立了小汽車單一使用權即享用權。以上例(3),是在實物與所有權分割後新設立或保留了房屋、小汽車廉價的租賃使用權即作用權,也包括優先、優惠的承租權。
除了以上三種形式外,還有其他變通的形式。如在實物與所有權分割後,未受分割的共有人享受其已經分割物的信託保管權、收租權或出租權、代銷售權等信託權利。
第二,除了新設立或保留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以外,在共有用益物權之實物分割後、擔保物權之實物分割後和信託物權之實物分割後,依然可以新設立或保留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這樣做的目的,同樣地可以本著發揮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聯合效用的原則,收到既解決實物分割的具體難題、又使得雙方的共有關係人各得其所。
二、一般分析
1.實物分割。此是共有關係人選擇與允許選擇分割共有財產的一種通行的辦法,對於絕大多數動產的分割、無關緊要財產的分割和其他容易以實物來分割的分割,廣泛適用於夫妻或者家庭共有關係人的實物分割。實物分割一般成為小型或者臨時性共有人之共有財產分割的首選方式之一。
共有物分割權一定時,在不影響共有物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物進行實物分割。實物分割法是應用廣泛的方法之一。農村集體共有制中,因農產品是普通共有物,集體分割與單獨分割都很容易,但農業生產資料的分割需要慎重考慮。夫妻離婚、家庭解體中,不動產的分割與動產可分別分割。
實物分割過程中,如果是兩種不同標的物的分割,就要進行估價或者折價分割。分割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請中間人評議價錢,參照當時的市場物價和實物的實際使用價值進行評估,萬不得已時進行抓閹分割。適用於有限的變通手法,應當考慮向弱勢者傾斜,這在家庭共有關係、夫妻共有關係中相當普遍。
2.變價分割。此是共有關係人允許變通分割共有財產的一種方式。通常是在實物分割遇到困難無法進行時所選擇的分割方式,通過將共有物變賣甚至於拍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這種方式有利於分割請求權人,但所產生的連帶問題較多,一般需要慎重考慮和謹慎從事。
實物分割中需要配合變價分割時,或者是實物分割將減損物的完整性、使用價值與特定用途時,應當將共有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更多的情勢是,共有關係人對於實物分割法持有異議無法進行,或者是雖然可以實物分割而各共有人都不願意接受實物,結果迫使將共有物變賣甚至於拍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變價分割的好處,主要在於實物的價值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得到顯現,容易變通實物分割方式,容易解決實物分割中遇到的一些難題。變價分割的壞處,主要在於共有物變賣特別是拍賣過程中有一些經濟損失,往往是虧本大甩賣。拍賣過程中,還要外加一筆中介費,間接損失更大。
3.折價分割。全稱是折價賠償分割,兼有變價分割和實物分割的兩種成分,而其性質上和交換條件有所不同。問題在於,共有財產分割權人涉嫌超越了權利的範圍,對於現存共有關係造成了不利的影響,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實物分割所產生的負作用與後遺症最多最大,一般需要特定的程序與賠償損失的辦法來加以彌補,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折價分割是特殊要求的財產分割,如對於不可分割或者嚴格限制分割的共有財產,分割請求權人的分割行為導致共有關係的震動,或者導致減損共有物的價值。作為交換條件,如果共有人分割請求權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經協商可以取得該共有物,並由分割請求權人向其他共有人折價賠償。
夫妻離婚、家庭解體時分割財產,折價分割財產是常見的現象。就其性質上說是良性的折價分割,可以從不需要賠償損失上考量,個別情形中以經濟補償上考量;但在夫妻、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分割請求權人的分割行為導致共有關係的震動,或者導致減損共有物的價值的分割,就是惡性的折價分割,不是經濟補償、而是經濟損失賠償的問題了。
合夥共有關係中也是一樣的,合夥共有關係解體時與存續期間的分割權利、責任、義務因性質上的不同而不同。特別是在合夥中途,合夥人撤回大量的資金、分割重要的機器設備等,對於合夥企業起破壞作用,而且涉嫌毀約,施害人不賠償損失是說不過去的,除非有足夠的理由可以免除其賠償損失的責任。
4.加權分割。此亦即分割標的物瘕疵擔保責任的分割,或者說分割後的加權、加權後的分割。指共有物分割權人所分割的財產有瘕疵,致使其分割財產遭受了經濟損失或者物權損失,需要其他共有關係人進行經濟補償,是基於權利圓滿的考量而加注法定的物權請求權的特別分割方式。加權分割是對於所分割的共有物產生的負作用與後遺症進行治理,但權利主體是共有物分割權人,其他共有關係責任人是義務人,物權化方向正好與上述三種分割方式的權利義務主體相反。
為了保證公道公平和共有物分割權的有效行使,提供分割標的物的共有人需承擔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和物的瘕疵擔保責任。前者需保證共有物分割權的獨佔排他權得以順利實現,共有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共有物分割權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張過分的權利;後者指需保證共有物分割權的質量與價值的保證,共有人對共有物分割權人應擔保其分得部分於分割前未隱瞞瘕疵,不得以欺詐的辦法交付分割物,也就是進行分割物質量與價值的擔保。
本條款「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的規定,是運用權利補償、經濟補償的辦法,對於權利和物的瘕疵擔保責任進行法律衡平。共有物分割權人發現權利或者利益受到損害後,可以據此對其他共有人進行索賠,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加權分割也可以與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分割結合起來進行分割,主要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擔保法之保證擔保責任、合同法之出賣人對買受人所負的瘕疵擔保責任等,都有針對性的規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00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分割的主要表現形式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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