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95-1
共有物管理費用之夫妻及家庭負擔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管理費用之夫妻及家庭負擔,系指基於這兩種共同共有關係之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原則上適用於共同負擔,同時應當適當地適用向弱勢者傾斜政策,立足於夫妻關係、家庭關係的和平共處,平衡財產權關係與人身權關係。此項專項規定,由共同共有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當事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夫妻關係、家庭關係。
這種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具有共有關係扁平化和私共化、人身權關係人性化、穩定性的基本特徵,即所有權保護主義和人身權保護主義並重的基本特徵。由於經濟關係相當狹窄,產權交易不太活躍,均為消費型物權共同體,需要與其他共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區別對待,至於共有物管理費用的合理負擔只是其中之一。
共有關係圈子中,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業主共有形成了串聯式共有關係,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共有關係單元。傳統民法很重視這三個共有關係。由於成文法、習慣法和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五者交織在一起,他們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均呈不規則性分佈,成文法對此只能作出簡要的、指導性的「規劃」。
夫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是個關係密切且概念交叉性共有關係體制。夫妻寓於家庭之中,家庭中可能包括了夫妻在內。具體到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以夫妻共有為中心、為本位,有可能發生由小到大、由內到外連鎖反應的負擔,即由本家庭發展到直系親屬家庭共有或者業主共有等方面的負擔。出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考量,收入水平高些的或者財產多一些的,為收入水平低些的或者財產少一些的多承擔一些義務,也是很有必要、很有成效的。應當記住的,中國自古以來非常重視以道德法治理家庭與教育夫妻及其子女的,這一點與古典羅馬法、日耳曼法的規定有所區別。
誠然,中國物權法從相鄰關係到共有關係,所規定的內容基本上是針對業主關係的。反過來說,業主關係又牽涉到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關係。因此,分析研究一下這兩種共有關係的共有權、共管權、共決權與義務是很有必要的。
交易習慣說、生活習慣說、風俗習慣說、收入來源說、道德風尚說、家庭觀念說等,可以彌補成文法規範與調整不到的地方。這是要說明的地方。
1.夫妻負擔
夫妻共有關係,法律認定是共同共有關係。法律的效力對此主要在夫妻離婚時發生作用。平時,夫或妻一方,收入水平高些的財產支配權高些,收入水平低些的財產支配權低些,這實際上是保留或者承認了「共同共有」中夾雜著「按份共有」。如果出現這種情形,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以及其他費用的負擔,無論是家庭內部的負擔或者是家庭外部的負擔,原則上一律看作共同共有關係的負擔,誰出資誰不出資,誰多出誰少出,也不能完全按照本條款照本宣科地執行,也不能完全按照「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近年來,全國有許多夫妻與家庭興起了aa制。對於這種新潮流,民法上既不提倡也不反對,處於模稜兩可的架勢。仔細想起來,確實有利有弊。《三字經》中雲,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融七歲,能讓梨。這叫道德教化。可是,一旦遇到夫妻二人都拒絕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以及其他費用的負擔怎麼辦?那麼,法官根據需要和可能,一般對照aa制的辦法,夫妻二人每人出一半的費用。除非其中之一人沒有經濟來源,或者二人都沒有經濟來源。
解析本條款夫妻共有關係中「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是附加條件的共同負擔。夫妻共有關係是最典型的大鍋飯式的共有關係,這種關係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然而,加上連帶共有關係就不簡單了。除了家庭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以外,還有瞻養、撫養各自的和共同的老小的負擔等,因而,他們各自的負擔和共同的負擔,是系統性的負擔。
如果死板地套用本條款,當夫妻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外加「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也行不通時,實際上,本條款出現了一個「真空地帶」。在此時,法官準確地把握自由裁量權顯得非常重要。
依據婚姻法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兩項原則,又鑒於夫妻共有關係是典型的大鍋飯式共同共有關係的恆定規律,我們不妨設計以下幾種情形來區別對待:
第一,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當、系統負擔相當時,採取「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作法。夫或妻願意單獨負擔的除外。
所謂「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當、系統負擔相當」,這裡也只能提供一個參考性的意見。比如,在現時情況下,夫妻之間的上述收入與支出,每月每項相差不超過200元人民幣,總共相差不超過400元人民幣,可視為「兩相當」。
其中,「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當」,應當考慮積蓄、有價證券、投資、意外收入等收入的因素,即總收入水平在內(下同)。「系統負擔」,應當考慮家庭與親屬關係的負擔、債務負擔、投資負擔等各項負擔的因素,即指總負擔水平在內(下同)。
第二,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當、系統負擔不相當時,可選擇「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作法,並作小幅度調整。夫或妻願意單獨負擔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願意單獨負擔,作小幅度調整時,系統負擔輕一些的可以負擔管理費用多一些,反之則負擔少一些。多出資的不增加財產所有權,少出資的也不減少財產所有權。經過雙方協商或者約定,也可以在財產使用權上作小幅度調整,最好是財產使用權也不要調整。
第三,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當、系統負擔相當時,可選擇「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作法,並作小幅度調整。夫或妻願意單獨負擔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願意單獨負擔,作小幅度調整時,參照以上第二點的辦法執行。
第四,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當、系統負擔也不相當時,可選擇或者放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作法,並作大幅度調整。夫或妻願意單獨負擔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願意單獨負擔,作大幅度調整時,可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選擇「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作法,讓強勢者一方出資大頭,讓弱勢者一方出資小頭。另一種是是放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作法,讓強勢者一方全部出資,讓弱勢者一方全部不出資。
以上四種基本方案的設計,主要從維護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男女平等的權利關係來綜合考量的。原則上,要向弱勢者傾斜,讓強勢者作出讓步。每個國家都是注重保護婚姻、家庭關係,倡導男女平等的良好風尚,反對不合理的負擔以及錯誤的離婚,禁止「******」、「包二爺」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夫妻共有物的管理費用負擔,與合夥共有物的管理費用負擔是有所不同的,畢竟家庭共同體與經濟共同體是「內外有別」的。
如此說來,本條款的旨意,更適合於合夥的共有關係。以權利與義務的對接補償而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錢有勢者應當說可以盡量地多出資、多負擔,然後,在財產使用權方面給予對方(他或她)應有的照顧;反之,在財產使用權方面給予對方(他或她)應有的讓步。而在合夥關係中,所謂的補償,除了財產使用權的補償以外,甚至於可以涉及到財產所有權的補償,例如本文第二題(「我要出」的權利與義務)所示的那樣。
2.家庭成員負擔
此處,家庭成員之間,現撇開夫妻關係的共有關係不談,因為以上專門討論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物的管理費用負擔的問題,並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實際上,家庭關係是以夫妻關係為圓心成扇形向外輻射的。單子女與多子女的、單上輩與多上輩家庭關係是不相同的,經濟條件好的與經濟條件差的、系統負擔大的與系統負擔小的家庭關係也是不相同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分家以後共有物的管理費用負擔的問題,原則上應當參照夫妻關係的進行,如果需要調整,可以作小幅度的調整。
應當重複明確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其指導思想,應當以家庭和睦相處為基本原則,可以要求有錢有勢者多承擔點管理費用,讓無錢無勢者少承擔點或者不承擔管理費用。
第二,在財產使用權方面,給予多承擔費用的一方以盡量照顧。至於在財產繼承權方面是否給予一定照顧,雙方或者多方可以事先約定。事後約定的,也可以視為有效。但是,有錢有勢者多承擔點費用的一方,不能以要挾的方式,不能以過分的權利獲得為要件而放棄應盡的義務。
第三,連帶的權利、義務,也可以與系統的權利、義務一併考慮。假如,無錢無勢者少承擔點或者不承擔管理費用的一方,可以勞動付出、照顧老人小孩等天倫之樂來抵償家庭共有物的管理費用。這一條,在農村比較管用。
在農村,分家以後的家庭,或者沒有分家的家庭,權利—義務置換的辦法是很多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勞動力三個要素,以及其他的系統費用因素,都可以進行置換。按照傳統的農村家庭關係來執行,好多家庭矛盾可以迎刃而解。中國向來是講究「男主外,女主外」的,向來主張男人養妻兒老小,向來主張「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第四,分家以後的家庭與沒有分家的家庭,其共有關係只有緊湊與鬆散之分,不能說完全斷絕了家庭關係。從大局出發,需要盡義務的一方,也不能以過分的權利獲得為要件而放棄應盡的義務。
例如,張甲、張乙兄弟二人分家以後,哥哥張甲家困難,苦於房子漏水厲害又無錢修繕,弟弟張乙有錢就應當盡義務出資幫助哥哥將房屋修繕好。儘管兄弟二人不住在一起,仍然應當視為新的家庭關係,並且,這種義務性出資,也可以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義助。
前面講到,本條款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合夥關係。假設,夫妻二人經商辦企業的合夥關係,出現共有物的管理費用負擔問題,到底是按照純粹的夫妻共有關係、還是按照合夥企業的共有關係來負擔,這兩個問題都無所謂。
但是,如果是兄弟姐妹之間合夥辦企業的合夥關係,與夫妻二人經商辦企業的合夥關係,應當又有所區別。確切地說,應當注重企業合夥關係的一些法則,這樣就可以更有利於企業的正規化管理。但是,他們如果約定,按照家庭關係的那一套來辦理,這是他們的自由選擇,也未嘗不可。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8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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