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94-1
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之要我出和我要出法則
一、基本理念
1.簡單定義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到底是以成文法的為主、還是習慣法的為主,這個問題是說不定的。因為成文法的許多內容,就是從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邏輯法等民法中提煉而成,最後形成指導性規定的。物權法第98條關於「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既有法定的成分,又有約定的成分,屬於指導性和留有餘地的彈性規定。客觀情勢最好是量體裁衣、看菜吃飯,有多少錢辦多少事,而共同遵循公平合理原則是頭等大事。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除了法定的負擔與約定的負擔以外,還涉及到共律與自律兩種自覺性問題。無論如何,每個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都是不能迴避的現實問題。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之「要我出」和「我要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有的合夥企業、股份公司中對於自覺性高的予以鼓勵與獎勵,對於沒有自覺性和拒絕履行義務的予以批評與懲罰,這種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現實情勢下普遍性的反映是:(1)基於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容易解決的,基於業主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也是比較容易解決的,基於合夥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比較難解決的,基於股份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難解決的;(2)基於共同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容易解決的,基於按份共有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不容易解決的;(3)基於封閉式、非經濟瓜葛的共有財產關係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容易解決的,基於開放式、經濟瓜葛的共有財產關係之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容易解決的。這就要求根據不同的共有體制、不同性質的共有關係和社會關係、經濟關係進行區別對待,從中找出一定的規律性,減少盲目性,從而收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普通物權法有很多項目比不上擔保物權法的項目,更比不上制度物權法的項目,包括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也是其中之一。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項目,丁是丁卯是卯,沒有多少彈性的餘地。如擔保物權法中,有多少物就擔保多少價款的債務,債權與債務如法鎖一般的促使債務人想方設法出擔保物和出管理費用,絲毫也不敢懈怠。制度物權法中,政府要求單位、個人老老實實地繳納稅費,如若不從,就動用行政機構來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甚至於大刑侍候。普通物權法有很多項目,要麼是意思自治主義的貨色,要麼是討價還價的場合,不確定性因素很多,法律也不好作出硬性規定。
物權法第96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這看起來是個沒有什麼爭議的規定,但具體執行起來效果到底如何,也不得而知。在那些合夥、股份共有關係圈子中,那些夠膽違法亂紀的,不遵守合同與約定的,往往是那些占份額大的股東或者是主要的企業負責人,一些小股東往往是敢怒不敢言,打掉門牙往肚子吞。
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向弱勢者傾斜。這使得強勢者越強勢、弱勢者越弱勢,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信託關係和法律關係都難以理順。一些聰明能幹的法官懂得根據案情,有意無意地向弱勢者傾斜,這比一打綱領性文件還管用。
2.共有物管理費用
共有物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共有物的改良費用;其他費用,如繳納稅款、保險費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賠償金等費用。越是共有物越多、越是面對社會的共有物,共有物管理費用就會越多,共有人的責任更大、義務更多。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共有權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所謂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我看有三個板塊,並且每個板塊是有一定區別的。
第一板塊,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板塊。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規範與調整,而且有習慣法、道德法的規範與調整。有的夫妻、家庭也把西方國家什麼aa制也學來了,這真不是個好事。夫妻、家庭裡本來應當相敬如賓、恩恩愛愛、扶老攜幼、扶危濟困,應當讓收入水平高的多承擔一些義務,讓收入水平低少增加負擔,這才是最公平合理的。然而,aa制會破壞好傳統、好作風,只講金錢,不講道德風尚、人情世故,即使是夫妻、家庭關係仍然存在,但真正好的共有關係是名存實亡了。
第二板塊,是業主共有、相鄰物業小區共有板塊。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規範與調整,而且有習慣法、道德法的規範與調整。但道德法主要在於和睦相處、清潔衛生、安全保衛等方面,比第一板塊的項目有所減少。比較而言,物權法第98條比較符合這一板塊的權利與義務,無需贅述。
第三板塊,是合夥共有、股份共有板塊。這一部分關於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項目非常之多,主要由物權法、民法、民事經濟法、行政經濟法的規範與調整,少量的涉及到習慣法、道德法的規範與調整。普遍意義在於,企業對內和對外都要以誠實、誠信為本,如果連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這樣基本的誠實、誠信都沒有,那麼,這種企業遲早是要散伙走人的。哪怕是其企業做得再大再強,誠實、誠信的支柱一垮台,整個共有關係就全破產了。
二、一般分析
1.「要我出」的權利與義務
此為通用法則之一。
「要我出」,意指共有人不打算出、不情願出、客觀上不能出等情形,是被動性出管理費的情形。這種情形一出現,共有人之間容易引起爭議。
爭議出現以後,共有人可以坐下來商議,如果一方共有人按時負擔了管理費用或者超額負擔了管理費用,另一方共有人沒有按時負擔管理費用或者根本沒出管理費用,那麼,他們可以在權利與義務之間進行平衡:(1)共有人按時負擔了管理費用,可以保留既有收益的權利;(2)共有人按時負擔了管理費用並且超額負擔了管理費用,可以對原有收益的權利進行加權;(3)共有人沒有按時負擔管理費用,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是否進行內部責任的追究,是否保留、或者略為扣減既有收益的權利;(4)共有人沒有按時負擔管理費用並且或者根本沒出管理費用,可以對原有收益的權利進行減權。(5)對於多次的、長期的不負擔日常負擔管理費用又不聽從勸告的業主,考慮是否以停電、停水、停供燃氣、停供暖氣等辦法處置。但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相應的規約。沒有規約的,應當依照當地政府制訂的《物業管理條例》來對照實行。
按照物權法「權利與義務相對均衡」原則,共有人多負擔一份義務,就可以多得到一份權利。一般而論,這裡指的收益的權利的增加;特殊情況下,如果有的共有人長期、一貫不履行管理費用的義務,根據情節輕重程度,而長期、一貫履行管理費用的義務的共有人有權限制以至剝奪他們的權利。否則,如果有的共有人長期、一貫不履行管理費用的義務,可能面臨著警告、罰款、共有權被限制以至權利被剝奪的處境。當然,以上這些假設,主要的是針對合夥共有關係而言的;對於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鄰共有關係而言,不能濫用強制性、懲罰性權利。
「要我出」存在非自願性、非自覺性的因素,共有人是否採取強制性、懲罰性手段來執行,依然是共有人內部的主權事務。對於這一點,各國的民法均採用彈性、折中的規定,只能給共有人提供參考意見,給予共有人以想像的空間和共有物管理的自主權。本條款的中心思想也是這樣的,以至於全部的共有關係條款從頭到尾都是這樣的,每次遇到比較突出的共有物管理與物權對接事項,均出現「約定俗成」的中心詞,都是柔剛並濟的「一般原則」。
2.「我要出」的權利與義務
此為通用法則之二。
「我要出」,意指共有人打算出、情願出、客觀上能夠出等情形,是主動性出管理費的情形。這種情形的出現,共有人之間不容易引起爭議。
但是,並不排除在一定情形下發生爭議。譬如,(1)期限未到的另類「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養、維護、維修、修理、修繕的期限未到,如果沒有必要過早提前籌集管理費,某共有人為了個人額外的利益,如不當承包的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挪用管理費的利益等,故意提出提前執行出資管理費的義務,提前對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養、維護、維修、修理、修繕的進行,或者加大原有的管理費用籌集與支出。(2)期限已到的另類「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養、維護、維修、修理、修繕的期限已到,而且規定了每個共有人都應當馬上出管理費。問題在於,有的共有人卻提出的「我要出」,是「我要出多點,大家也要同樣出多點」,超出客觀條件的需要,做出了過分積極的姿態。這種另類「我要出」,也是主要發生在共有人兼承包人頭上,同樣是為了共有人個人額外的利益,而出的怪招、洋招。共有人遇到以上兩種情形,如有異議,應當在第一時間提出,並對此提出修正和處理的意見。
按照物權法「善意佔有」的原則,佔有人超出佔有的權限、能量,對於他人造成實質性侵害的,應當承擔返還原物及孳息、恢復原狀等責任。具體到共有物管理費的超額出資、超額支出、損失浪費、惡意佔有等情形,共有人作出明智的選擇、及時的制止、有效的抵制是最重要的,不應當過分地、被動地依賴法律和法官。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是指共有人內部矛盾的處理比較難辦。所以,物權法一再強調「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即使話說到這種份上,法官並不知道共有人的承包制應當如何是好,並不知道「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到底每人應當負擔多少;即使知道每人應當出資多少,法官對於少出、不出、慢出的容易斷案些,對於多出並強制他人多出、快出的不容易斷案些。就是說,法律再完備也有疏漏的地方,法官再高明也有失手的時候。所有這些,是我們學習、執行本條款要注意的地方。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8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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