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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84-1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指以共有物所有權共同管理人為首領的並以共有物使用權共同管理人、共有物作用權共同管理人、共有物利用權共同管理人等管理人參與的幾類共有物共同管理人。凡是與共有物發生物權關係、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勞動關係、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的當事人,或多或少地存在這樣那樣的管理共同財產的權利與義務。

    共有物所有權人全部是主共同管理人。從道義上說,每個共有物所有權人都有一定的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權限與義務。而從具體來說,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權限與義務要按照本法本條款的辦法來進行:「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分為領導管理人和具體管理人兩種類型。(1)領導管理人即主管理人,是指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中的所有權人,可以依照約定、規約、章程等辦法,對於自己所掌控的共有物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垂直管理或者間接管理,對於具體管理人進行指導性管理,有權參與或者決定他人初級管理、中級管理和高級管理。(2)具體管理人即從管理人,也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領導管理人自己充當具體管理人。共有關係人對於共有物保存、使用、修繕以及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管理,需要自己親自管理的,或者需要大權獨攬的,或者共有物一直為自己所掌控、使用、利用的,或者其他人不能替代本主人管理的,領導管理人自己均可以充當具體管理人。這種垂直管理的方式,在夫妻、家庭共有關係中非常普遍,在合夥、合夥企業或者股份企業中也程度不同地出現。另一種是領導管理人委託具體管理人。領導管理人因事務繁忙、力不從心等原因,或者確實需要借助於其他人替代本主人管理的,或者共有物被其他人佔有、使用、保管的,或者需要與勞動關係人、承包關係人劃分責任範圍和落實具體責任人的,可以放棄自己垂直管理的方式,委託或者佈置具體管理人。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來對整個物業小區各種財產、往來人員、來往車輛的代理管理,就是一種最典型的具體責任人。夫妻、家庭聘請保姆、鐘點工來家中料理家務、打掃衛生等,也是具體責任人。合夥、合夥企業或者股份企業中涉及到財產類型很多,需要請工人日夜保管、保衛,很多機械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工人所佔有、使用、加工、保管、利用,自然需要落實具體責任人。企業做得越大,各種財產的類型越多,流動性越強,需要具體落實的項目和人員就越多。每個企業都是大權獨攬、小權分散的,無論是獨資企業或者共有制企業。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存在約定的和未約定的共同管理人兩種意定的管理人。約定的管理人是分管人,是相對穩定的、責權利相對明晰的剛性的管理人,由一人或者數人充當的共有物分管人。由一人充當的共有物分管人是單分管人,由數人充當的共有物分管人是多分管人或者共分管人。未約定的管理人是共管人,是相對平滑的、責權利相對平均的彈性的管理人,但應當從中分出直接的和間接的財產支配人。與共有物發生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關係的是直接的財產支配人,應當是總體上的共管權人之中具體的分管權人。否則,是間接的財產支配人、純粹的共有物共管權人。

    不過,共有物使用權、共有物作用權、共有物利用權共同管理人的管理權限與義務,應當是經過共有物所有權共同管理人授權或者指派義務才能成就。他物權的三類管理人,原則上對於共有物沒有直接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所有權的權利,但可以依據共有權人的約定取得代理所有、信託所有的權利。如果欲成為共有物所有權人的從屬的、委託的管理人,首要條件是必須徵得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充當這種管理人,否則就不能成為這種管理人。申言之,他物權人要充當共有物(代理)共同管理人,一般只能是採取本條款首句「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辦法進行,其他的辦法就不行。此處的「共有人」,可以解釋為「共有物使用權人」或者「共有物作用權人」、「共有物利用權人」,是使用權的共有人、作用權的共有人、利用權的共有人,都是信託式他物權人。

    現實情況是,共有物共同管理和共有物共同管理人是擴展型概念,管理的範圍、權力、義務能夠擴大,管理人的隊伍也能夠隨之擴大。譬如,規劃物業小區共有權人主要是業主,肯定是共有物共同管理人。但業主的家人、住房權人、租賃權人或者租用權人,也有一定的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權限與義務,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也有信託管理的權利。對於毀損共有財物的、影響環境衛生的等不良行為,有權進行抵制與舉報;對於他物權人參加業主大會對於重要的或者核心的管理事務進行討論,則需要業主授權並經過業主委員會批准實行。

    二、共有物管理的層次

    共有物管理,可分為初級管理、中級管理和高級管理三個層次。管理層次的升級,意味著共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升級。與此同時,共有人對於物權、財權、事權、管理權的變數加大,要求加大共同管理的份量,減少散漫管理的份量。

    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抽像地看是屬於人事權,但不是一般的人事權。一般的人事權,是負責人對被負責人進行行為指導、行為規範、行為約束。對於物或共有物的管理,是信託式、中間化管理。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當然也包括一般人事權的特徵在內,當然也包括信託式、中間化管理在內。除此之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有幾個顯著的特徵:一是人事權的主體非一般負責人可比。其主體蓋由共有權人擔當,即使委託他人來進行信託式、中間化管理,背後的總負責人依然是共有權人。二是人事權的主體即共有權人,非一般權利人。其主體集合了人員管理權、事情管理權、財產管理權、共有物管理權於一身,進行立體化管理,不是單一式管理。三是管理模式為共同管理,管理權是共同的、民主的、自治的管理,既不同於國有企業的層層分解式管理,也不同於個體企業的獨立自主式管理。本條款規定,共有人管理共有的不動產與動產,可以按照約定的辦法來進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這為共有物的管理主體、管理方式、管理規則都給予了定位。

    所謂人事權,就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進行事前規劃、事中動靜、事後完善的一整套人事處理的權利,以管物為中心,進行管物又管人、管事、管財、管權,並且一體化地管理到底。其系統工程控制模式,就是「四全管理」:共有人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管理。這並不是說,只有現代化管理模式才是這樣的,傳統的管理模式也是這樣的。全員、全面管理機制,賦予共有人的不僅僅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和職責之所在。

    有專家學者認為:本條規定的對共有物的「管理」是一個外延寬泛的大概念,包括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對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則不屬於對共有物管理的內容,在本章中另行規定。

    誠然,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確實存在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以至包括重大修繕。但是,這種解釋是不全面的。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該定義與本條款的一般原則相悖。本條款的中心思想,給出了一個一般原則:在一定條件下,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在特定條件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通觀全文,是總括性規定,不是分述性規定

    首先,管理是針對多個門類、多個項目宏觀管理的內容,不是專門針對某一門類或者某兩三個項目微觀管理的內容。

    其次,該定義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情形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遠遠不限於「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三大塊內容,如果說是概括性描述,同樣地概括不了其他諸多的內容。

    其三,該定義僅限於低級層次的管理。按照該定義理解,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只能是局限於低級層次的管理,不包括中高級層次的管理;只能是單方位的管理,不包括全方位的管理。我們已知,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夥共有等共有關係中有大量出資、投資、財產變現等生財、理財之類的管理,不動產相鄰關係中也有少量生財、理財之類的管理。這些管理內容,才是主要的並且是涉及中高級管理的內容。捨棄主要內容而單列次要內容,概念的外延就不周延,定義就不準確。

    其四,該定義「管理」純粹從物的使用壽命來衡量。本來「使用方法」一項中應當包括這些投資理財內容的部分含義,該定義卻不包括共有物投資利用的內容。該文所說的「管理」就是維持共有物的完好狀態,就是純粹從物的使用壽命來衡量「使用方法」,物的保存、簡易修繕也是純粹從物的使用壽命來衡量。這些說明了該「管理」的定義過於狹窄,也不利於大家統一認識。

    其五,該定義的論據輕重倒置。比如,甲乙二人共購一輛出租汽車並獲得運營權的例子,汽車的保存、保養是技術管理,而汽車的購買使用並賺錢是投資管理,雖說兩者之間存在管理上的聯繫,但投資管理是主要方面。共有物的保存、保養、保管以及使用方法、簡易修繕等行為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為了保有物的價值、使用價值或者為了物的增值。而管理不僅僅為了履行一般權利義務而管理,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管理。如果存在兩個以上目的時,是有計劃按步驟地管理,一步步地為完成終極目標而管理。

    其六,如果物權法第96條規定的「共有物管理」是單指「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那麼就應當在條款中明確規定。既然沒有明確規定,則肯定容易產生歧義。如果我們沒有看到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就根本不知道此條款關於「共有物管理」到底是什麼意思。

    如果大家私下將「共有物管理」擴大到共有物處分和重大修繕及其他管理內容,結合第97條等條款的規定來一併理解,應該是不會錯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6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共同管理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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