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85-1
共有物共同管理之初級形態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之初級形態,一般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和修繕方面的管理。
共有物管理的形態,指物的共有人根據物的屬性、價值、使用價值來進行管理的某一個層次。受客觀條件制約,所有管理層次,呈現出不均勻性、隨機性分佈,而高、中、低三檔呈金字塔形態,分別處於塔尖、塔腰、塔基三個位置。共有人對於物的利用,由低級向高級發展,是自覺性的追求。
共有物的管理,由恆定到變化,由簡單到複雜,由穩定到風險,共有人的支配權在變化、升級時,共有人的義務與職責也會跟著升級。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共同管理,會依據形勢的變化而變化,舊的約定不夠用時,以新的約定補充;原新的約定不夠用時,以更新的約定補充。以此類推,不斷更新換代與升級管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
一般而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共同管理,是他們管理方式的基本格調,亦為基本規則。
德國民法典第709條關於「業務的共同執行」這樣規定:「(1)執行合夥業務的權利為合夥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務均需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2)依合夥合同應由多數票決定的,如無其他規定,此多數應按合夥人的人數計算。」第710條關於「業務執行的委任」規定了內部委託式管理:「在合夥合同中,將業務執行委任一名或數名合夥人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執行業務。將業務執行委任數名合夥人的,准用第709條的規定。」
每一個共有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共有物的管理關係,就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每個共有人既是家庭人,又是社會人。共有的垂直關係,就是管理權與被管理權的關係。每一個共有人在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會扮演不同的角色。共有人量力而行、統籌兼顧、優化組合與優化管理結構至關重要。
共有人是共有物的共同管理者,每一個共有人有權制止他人的不當行為,並可獨立行使決定權、制止權、物上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第744條「共同管理」的規定有約束:(1)共有物的管理權為共有人共同享有。(2)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權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採取為維護共有物而有必要的措施;該共有人可以請求其他共有人事先對此種措施予以允許。
共有物的管理形態,大體上可以分為初級管理、中級管理和高級管理三個層次。
共有物管理的初級形態,指共有物存在並保持原狀時,為了防止物的毀損、滅失和機械磨損,共有人共同約定對原物進行有效保管、保存、保養、修理、修繕併合理使用,維持其性能價值與使用價值,建立管理模式,進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共同管理。這種一般性、日常化管理,稱之為共有物的初級管理。
物權法第96條、第97條的規定,一般指的是共有物的初級管理。初級管理的兩種格式為:一是一般格式或者日常格式。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二是特殊格式或者終極格式。各種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重大修繕和處分。其中,共有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與動產,都是終極管理形式。具體地說,合夥企業、股份企業處分(出賣)所生產經營的產品應當是對共有物的初級管理,處分重大資產、核心資產或者整個企業應當是對共有物的中高級管理。夫妻、家庭、業主處分(出賣)廢舊家電、家俱、日用品等無關緊要的家什應當是對共有物的初級管理,處分重大資產、核心資產或者一併處分整個家庭的不動產與動產應當是對共有物的中高級管理。
所謂機械磨損,又稱自然磨損,是指物在存放、保有或者使用過程中的自然耗損、自然磨損。如建築物的外牆經過長年累月的風蝕、雨蝕、水蝕、日蝕、冰蝕、塵蝕、大氣蝕等自然侵蝕,會使外牆變舊、變色甚至磚塊**;房屋內部的油漆、石膏等易損部位,經過室內的大氣、蒸氣、水氣等自然侵蝕,會使油漆、石膏等變色、變髒、開裂、脫落;電梯、水泵等機械的長期使用,會使機械設備的零件、部件發生磨損、變形,影響到機械的使用壽命與使用安全;汽車的長期使用,會使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汽油濾清器、蓄電池、水箱等輔助系統和發動機系統、電子電路系統、操作系統等發生自然耗損與機械磨損等等。……所有這些,均稱之為機械磨損,需要通過一定的技術措施和管理辦法進行及時處理。當這些物為共有物時,共有人有權進行共同管理。
二、主要表現形式
共有物的初級管理,以物的保有狀態、維持狀態、維新狀態、一般使用狀態為主要表現形式。
1.有效保管、保存
對共有物的有效保管、保存,是指保持物的原狀原貌及其存在狀態、存在位置,共有人據此進行日常的跟蹤監視、監督、保護、管轄、主理。力求其數量齊全、形狀完好、質量無恙、位置無移,通過各種相應的管理措施,避免共有物的短少、滅失、毀損、破壞、侵害。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保管、保存方法,共有人共同約定的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對共有物的有效保管、保存,共有人可以直接保管、保存,也可以委託他人保管、保存。
(1)當共有人既未直接保管、保存,也未委託他人保管、保存時,財產的短少、滅失、毀損、侵害、破壞責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擔。
(2)當多數共有人既未直接保管、保存,也未委託他人保管、保存,只有一個或數個共有人一直在長期使用該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20年以後長期未主張權利,這要分清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小宗的不值錢的共有物,可歸長期使用的共有人享有;大宗的值錢的共有物,如房屋、汽車、珠寶、玉器、金銀、財寶及文物、錢財等,仍然應當歸共有人共有。長期使用的共有人短少、滅失、毀損、侵害、破壞以上大宗的值錢的共有物,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當共有人未直接保管、保存,僅委託他人保管、保存時,財產的短少、滅失、毀損、破壞責任由受托人共同承擔。
以上保管、保存的一般原則,對於共有人內部與外部的制度應當有所區別,本條款規定的內部制度,而未規定外部制度,在應用時應當注意權利義務的對象與分寸。如果共有人委託外部人員保管、保存共有財產,一要格外小心,二要作「壞賬」蝕損的心理準備與制度預防。
2.有效保養、修理、修繕
有效保養、修理、修繕,指共有人對共有物進行內質、外觀、機構、機能上的技術處理,以彌補物的機械磨損、機械損耗或者自然褪色、自然損傷所帶來的副作用,以延長物的使用壽命或保持外觀的美觀與堅固。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保養、修理、修繕方法,共有人共同約定的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對共有物的有效保養、修理、修繕,共有人可以直接保養、修理、修繕,也可以委託他人保養、修理、修繕。
「機械磨損」的小定義,列舉了房屋外牆、內室和電梯、水泵、汽車等不動產和動產的有效保養、修理、修繕對象,就其維護費用而言,均有強制性付出或者分攤的可能性。
對於共有物的修繕,不僅僅限於簡易修繕,而應當將重大修繕包括在一起。儘管物權法第97條規定了不動產、動產「重大修繕」的法定程序,討論本條款時仍然可以將「重大修繕」的內容一併列入。簡易修繕與重大修繕的區別,在於修繕對像大小、費用支出大小和法定程序寬嚴的區別,均屬於「共有物共同管理」範疇。
共有人的共有物存續期間,一般的有效保養、修理、修繕可照常進行,重大的有效保養、修理、修繕一般需要另走一套程序。如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般的使用方法
一般的使用方法,指共有人對於某種共有物慾發揮使用價值,將使用的權限落實到人。由於某些共有物對於共有人不能共同使用的緣故,共有人可以事先約定,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是半有償、部分有償使用還是半無償、部分無償使用?
共有人於物的共同體中,多數共有物是共同使用的,但有些大宗的、值錢的物品則可能會折價使用、有償使用。遇到特殊情況,共有人的民主管理、自治管理是個大前提,約定管理是個小前提。有專家學者提出了三種基本方法:一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時間使用,以實現共有人之間的物權平衡和心理平衡。這種方法,應當是最基本的處理辦法。二是將共有物交個別共有人使用,由使用的共有人對不使用的共有人給予補償。這是有償使用的方法,是個折中的處理方法。三是將共有物出租,租金所得在共有人中按各自的份額分配。這種方法,是將共有物的使用權折合成作用權或利用權、收益權,共有人各得其所。當然,除了以上三種方法以外,應當有第四種方法。很多情形下,一些小宗的不值錢的共有物,或者共有人工作、生活的必需品,甚至包括一次性消費品,共有人可通過約定或者默許的辦法,提供大家共同使用、消費。
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可分為開放式、半開放式、封閉式使用方法,其標誌是有償或者無償使用。夫妻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一般以無償使用為主要標誌。家庭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有開放式的,也有半開放式,但以開放式為主要標誌。相鄰業主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一般以半開放式為主要標誌。合夥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封閉式使用方法應當為主要標誌,儘管許多共有物品是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
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否有償、無償或者半無償使用,有一個黃金分割定式:即越是經濟條件向好的共有圈子,越是大方,共有人共同、免費使用的機會就越多;反之,即越是經濟條件向差的共有圈子,越是吝嗇,共有人共同、免費使用的機會就越少。因此,共有人的約定也罷,非約定、不約定也罷,夫妻、家庭、相鄰、合夥共有等共有圈子裡,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呈不規則分佈,但仍然是有規律可循的。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可以形成一個思維定勢,有意識地向弱勢者傾斜。這種「傾斜」情況的出現,以處理夫妻、家庭共有關係的案件中較為普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6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共同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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