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83-1
共有物共同管理權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共同管理權,或稱共有物共同管理權與相關義務,指物權或者財產共有關係存續階段,法律賦予共有人以適格的管理權限。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均為共有物共同管理權的中心內容,必須落實管理權限與每個人的義務項目。
廣義地說,要象企業化管理那樣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理;狹義地說,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和一般責任人、主要管理對象與一般管理對象,進行日常性的跟蹤管理,維持共有物的完好狀態,避免物的毀損、滅失與經濟損失。
物權法第96條關於「共有物管理」(剛性或彈性管理)的規定,主要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不包括對物的處分行為和重大修繕行為。注意,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與共有人決定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至於共有物共同管理權,要結合第94條、第95條等條款的規定全面理解。
一般而論,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鄰共有以及繼承共有關係,基本上居於初級管理到中級管理之間;合夥共有、股份共有等共有關係,需要按照從初級管理到中級管理和高級管理的循序漸進,合理安排,統籌規劃,提高管理水平。
他物權人依法依約取得的代理式、信託式共有物共同管理權,只能是從屬地位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權。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鄰共有、合夥共有等共有形式存在時,釐清各類共有人應當享受何種權利和承擔何種義務、職責,也就是力求將共有物的價值、使用價值始終保持應有的圓滿狀態。
集體所有制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權,主要適用於法定的民主共管權,所約定的共管權等權利原則上不能超出、違反法律法規和集體章程的規定另搞一套,也不能混同於或降格於一般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權。
多人共有一物存在時,對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事關各共有人的日常大事。物權法對此進行原則性規範,可以明確各共有人之間在管理共有物、在共同管理共有物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減少共有人之間發生糾紛,共同使共有物保值增值、發揮物的應有效用,促進共有關係的科學發展。
共有物共同管理權利與義務,即因共有關係產生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是複式關係,卻不等於是單式關係的簡單相加。如孤立的個人的所有權,就是一人獨享一個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擔負的財產權責任是無限責任,對於個人財產是自己管、管自己。聯立的共有的所有權,就是多人共享一個或者同類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擔負的財產權責任是有限責任,財產共有人彼此互為權利人、義務人、管理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因而形成了複式的物權關係。就其總體上來各共有人均有共管的權利與義務,就其具體上來共有人可以列出分管的權利與義務。
本條款關於「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是指「分管的權利與義務」應當依據什麼法理來進行適當處理。
理論上,共有人在共有關係中所佔有的份額大則管理權相應地大,否則就相應地小;好像按份共有的管理權是分級管理的,共同共有的是平級管理的。其實不然。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財產的管理權是有彈性的,很多財產是誰使用、誰保管、誰管理,經常在家的人與不經常在家的人就不一樣。一個成天在家的全職太太,比每天外出工作的丈夫的管理範圍更大、更具體化經常化。合夥企業或者股份企業共有關係中,一般而論,共有人在共有關係中所佔有的份額大則管理權相應地大,否則就相應地小。但落實到具體的管理權,如看管、保管、保存共有物,以及防火防盜的責任,企業領導人就會指定一般的工人來負責,以便於工作或者便於轉嫁責任。
具體管理權是從屬於領導管理權的,是兩個不同類型的共有物管理權。對於領導管理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肯定有區別。然而,對於具體管理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多數時候沒有什麼區別。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有一個例子,是關於「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的:「例如,甲乙二人共購一輛出租汽車並獲得運營權。甲乙二人在共同經營這輛出租汽車時,可以就如何維護、保養這輛汽車進行約定,如該車每跑五千公里必須保養;每晚停止營運後要置於某安全地點以防被盜等內容。甲乙二人應當遵守雙方關於保存該車的規定。如果甲乙二人沒有就該車如何保存作出約定,那麼甲和乙各自應盡自己妥善保存的義務。」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原則上是「誰使用,就誰管理、誰負責保存」,完全可以取決於習慣法和公序良俗,與約定或者不約定關係不大,與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沒有什麼區別。退一步講,即使不是共有關係人,如果是收益承租人或者是使用承租人,也是與約定或者不約定關係不大,與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沒有什麼區別,關鍵在於取決於習慣法和公序良俗。
如果我們只關注所有權共有關係,而不關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共有關係,很多時候是解決不了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的。
二、管理等級
1.初級形態
共有物管理的初級形態,指共有物存在並保持原狀時,為了防止物的毀損、滅失和機械磨損,共有人共同約定對原物進行有效保管、保存、保養、修理、修繕併合理使用,維持其性能價值與使用價值,建立管理模式,進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共同管理。這種一般性、日常化管理,稱之為共有物的初級管理。
2.中級形態
共有物管理的中級形態,或者中級共有物的管理,是在初級管理基礎之上進行的升級管理。共有人在經濟活動中,不滿足於對於共有物的保值,升級到了對共有物的增值;不滿足於對於共有物的使用價值、保有價值,升級到了對共有物的利用價值、變現價值;不滿足於對於共有物的機械磨損的管理,升級到了對共有物的精神磨損的管理。共有人共同利益的驅動器,就是對於共有物的升級利用和升級管理。越是剩餘價值盈利的共有共同體,這種共同趨利、管理升級的情勢就越是明顯。
3.高級形態
共有物管理的高級形態,或者高級共有物的管理,指共有人運用自己的共有財產進入高附加值經濟領域,並將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中級以上水平的總稱。共有人為了使自己的不動產、動產盡快地增值、增益,往往選擇智力開發與投資、新興產業的開發與投資、風險行業的開發與投資,以佔領市場、佔領科技領域的制高點,並謀劃立於不敗之地。
4.一般分析
管理,其一般意義在於,負責人對於負責的事物進行條理化、規範化動態處理。如負責某項工作順利進行,負責看管、保管、使用、利用、修理、修繕某項物品,負責對某種人的行為規範與行為約束等,均通過一定的行動步驟,進行條理化、規範化處理的全過程。管理是個含義極為廣泛的名詞,涉及到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現實意義上,作為共有關係的管理是以財產共有權為中心展開的,一旦外部環境因素與財產共有權發生關係,那麼就是一個內外兼濟式的管理關係。
財產管理關係的規律性,在於常態與靜態條件下的管理關係是扁平化關係,相互中的關係簡單、緩和一些,管理效率提高快一些;變態與動態條件下的管理關係是凸凹化關係,相互中的關係繁雜、緊張一些,管理效率低一些;生活環境中的管理關係與外界發生摩擦的機會小一些,分管的項目相對少一些,相互中的關係簡單、緩和一些,管理效率提高快一些;生產環境中的管理關係與外界發生摩擦的機會大一些,分管的項目相對多一些,相互中的關係繁雜、緊張一些,管理效率相對慢一些。
傳統物權法對於共有物共同管理權的解釋是淺顯的,如按份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保存、對於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對於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和對於共有物的管理等,主要集中於日常生活之類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權。現代物權法的著眼點,不能局限於純粹民事之類的解釋(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更要深入到社會關係之類的解釋。合夥共有這一種共有物共同管理權,是一種適應現代經濟生活的共同管理權,其物權意義甚於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鄰共有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權。無論是哪種共有關係的管理權,分管的權利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分管的權利需要通過約定來具體解決。
本條款關於「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規定,說明了是一種首選的形式,也就是將共有物共有管理權之分管權作為一個首要條件、首要任務來考量。
問題的另外一面是,由於各種客觀因素的制約,共有人也不一定做到什麼共有物都由一定的共有人來分管。因而在剛性管理權上就產生了彈性管理權。本條款關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就是彈性管理權。
剛性管理權的權利和義務是明確的,就是誰管理誰負責,損失了共有財產就由分管人承擔責任,或者是完全的責任,起碼要承擔大部分責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或者其他重要因素可以減免其管理的責任。彈性管理權的權利和義務也不是完全模糊的,要從共有物的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上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誰取得了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儘管事先沒有約定分管權,卻是事實上的分管權,共有物發生毀損、滅失後要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
如果說,共有物未發生毀損、滅失卻在經濟上有損失,首先是要查找或者追究分管權的責任。這主要是分管人在抵押、出賣、轉讓、贈予共有物過程中以發生的責任事故。合夥企業中的經濟活動頻繁,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行使、轉移、保護、變更、消滅常常處於變化多端情勢之中,對於共有物共同管理權的要求則更高一些,分管的項目更多更細緻一些。當傳統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權不能完全適應管理形勢的發展時,就一定要考慮增加一些現代的實用的管理制度與管理方法,增加一些剛性管理權的權利義務項目。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6條
相關名詞:物權共有制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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