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45-1
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一、基本概念
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全稱為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可稱為水資源科學利用、合理利用的相鄰關係,指城市、鄉村因生產生活用水或者排水而產生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用水權或者排水權的相鄰關係,是基於地產權和地役權相關聯的變量水權關係。不動產相鄰關係中,此為最重要的相鄰關係之一。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此項重要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以及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分別規範與調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清潔用水和合理排水是利用權人的共同義務,水污染防治法蓋由制度物權法統一規範與控制。
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成文於普通物權法,但總體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並很少納入擔保物權法的範疇。古典的或者微觀的物權法,關注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狹隘的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是基於農業社會的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隨著後現代社會和城鄉一體化社會的高歌猛進,相鄰關係的肆意甚至於無限放大,用水、排水之權利與義務的深入規範與調整,現代的或者宏觀的物權法在很多領域逐漸替代了古典的或者微觀的物權法。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由個體行為,發展到社會化甚至國際化統一行動,充分反映出正確處理這種特殊的、特大的相鄰關係的嚴重性與緊迫性。
物權法第8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這是從自然法角度對於用水關係、排水關係所產生的相鄰關係作一個最低的要求。關於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所涉及到的問題之多、之複雜,簡直是不可想像的。作為普通物權法也只能是點到為止。
用水權、排水權以及地役權、便利權以及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需要滿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客觀要件,必須遵守節約用水、合理用水和合法用水的用水規則,必須遵守合法排水和合理排水的排水規則,都必須遵守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不僅僅關乎財產關係,很多時候還關乎人身關係。水是一切生命之源,但水資源的霸佔使用、過度利用、浪費使用和污染排放就會人為地造成很大的災難。儘管本條款沒有提及這些和那些嚴重的問題,沒有提及這些前提條件和限制性義務,這個道理大家應當都知曉,而且每個人時時刻刻需要牢記在心的重大事項。
不同權利人可以產生不同的水權關係,水流上、中、下游的自然流水的利用,需要統籌兼顧、各取所需、各司其職,同時防止相關權利人濫用權利,尤其是防止污染、浪費水資源。權利人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地方政府以行政權力介入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關門主義、地方宗派主義,濫用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權利,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同樣地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用水便利與排水便利
1.用水權
用水權,系指相鄰關係權利人水利用權或者水資源利用權,包含引水權、汲水權、截水權、蓄水權、取水權、用水權在內,是由成文法和習慣法規範與調整的一般性的權利。這是一種富有彈性的泛權利,也可以泛指工業用水、農業用水、商業用水和人們日常生活用水甚至於包括動物用水、植物用水的權利。
就人們日常生活用水而言,每個人從小到大、從生到死一直在用水,每天都要用水,主要是飲水。這種個人用水權主要是飲水權似乎是與生俱來、揮之不去的權利。這種權利,任何人、任何法律也不能剝奪。即使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也不能剝奪,即使是在用水、排水方面犯下滔天大罪的人,個人用水權的飲水權總是不能被剝奪。因為剝奪個人用水權的飲水權,無異於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故這種用水權根本不用法律來規定,完全可以由習慣法來執行。城市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一般採取階梯式計價,節約不獎,超量有罰,並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加收排污費。
物權法本條款所指的用水權,肯定是針對產業上的用水權。至於城市企業相鄰關係的用水權,在城市規劃、工業佈局上,早已考慮到了用水、用電等基本問題,故城市企業相鄰關係的用水權一般而論沒有什麼問題,所產生的糾紛是少見的。關鍵在於,城市企業從農村引水、截水、蓄水、取水來用水,取水量一般也較大,就會產生用水權糾紛。採取的辦法是,由當地政府向該企業批准頒發取水許可證;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因過度佔用農村用水造成農業生產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予以經濟補償。
那麼,物權法本條款所指的用水權,更大程度上是指農業社會上的用水權,對於每個農村都是適用的。個人用水權在很多時候是弱勢、劣勢的用水權,比不上集體的、合作化的用水權。在集體化、合作化的農村地區用水權糾紛相對地少許多,在單干化、農田碎片化的農村地區用水權糾紛相對地多很多。因此,農業的根本出路仍然在於集體的、合作化。故物權法本條款所指的用水權,在農村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或者只能解決部分地區、部分人的相鄰關係用水權的爭議問題。筆者曾回到家鄉農村考察,發現人民公社於文革時期發動全社力量修建的水渠全部拆除推平了,農民們根本沒心思從事農業了,很多土地荒蕪得草長鶯飛了。
從單干化、農田碎片化的農村地區用水權糾紛的國家與地區的用水權糾紛來看,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兩個字「花錢」。
關於取水。如中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須,自己取水則費用、勞力過於巨大,可以通過支付償金的方式使用鄰地權利人的有餘之水。關於蓄水、引水、排水。台灣地區的「民法」還規定,土地因蓄水、引水、排水所設置的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及他人的土地,或者有損害發生的危險時,土地權利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必要的修繕、疏通和預防。但對費用的承擔另有習慣的,從其習慣。
2.排水權
排水權,系指相鄰關係權利人排除廢水、雜水、髒水、余水或者洪水、淤水、積水的權利,以及在法律許可或者經清潔處理後的一定範圍內排除污水的權利。城市社會與農村社會、工商業與農業的排水權需依不同的成文法與習慣法進行規範與調整。其中,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這些成文法的效力優於習慣法的效力。
普遍意義上的排水權,是本條款規定的自然流水的排水權。排水權是指自然流水或水源地當事人對淤積於自己土地裡的水加以排放的權利。
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對於自然流水,高地關係人有排水的權利,低地關係人有承水或者接受過水的義務。若低地關係人妨礙高地排水,高地關係人有請求排除妨礙的權利。(2)對於人工流水,高地關係人雖有權排水,但低地權利人原則上沒有承水、過水的義務。但需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來進行調整。高地關係人如因蓄水工程損壞而致鄰人以損害時,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儘管沒有實際造成損害,但若有損害之虞時,低地關係人有請求消除危險的權利,高地關係人則有積極預防的義務。(3)排放工業廢水,高地關係人應預先加以治理,達到排污標準,否則因排水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低地關係人有權請求賠償。對於情節嚴重不聽勸阻的,低地關係人有權拒絕廢水通過其土地。(4)相鄰一方在營造建築物時,不得使建築物的簷滴水注入鄰人的房屋或建築物,以免使他人的財產遭受損失。(5)城市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一般採取階梯式計價,並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加收排污費。
3.用水便利與排水便利
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指的是不動產相鄰權利人具體用水、排水必要的便利權,即享有「合法合理介入」他人佔有土地的地役權或者土地利用權,並且有義務將他人的損失盡量減少或者盡量避免,盡可能地給予受損失者以經濟補償。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義務,包括允許相鄰權利人依法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義務。以上「土地的地役權或者土地利用權」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河流或者水流及其權利,作「廣義的土地及其權利」解釋;「地役權」實為水役權,「土地利用權」包括水資源利用權和土地利用權兩個方面。
本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指的是水流上游與下游居民以及兩岸居民合理利用與分配以及排放的物權化方法,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物權化方法在內,是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履行義務並提供便利條件的具體內容之一。這樣做的目的,可以減少上游不動產權利人不必要的損失,又可以使得下游相鄰權利人得到一些便利,使得雙方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相對地衡平一些,以便於減少雙方之間的用水、排水爭端。
基於立法與執法目的,每個人的生活用水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加強水利資源的合理調配與管理,由政府主導全面地系統地持久地正確處理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設置一些科學具體的義務項目,是完全必要的。確切地說,每個人的義務應當大於權利,而不是權利大於義務,更不能光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殊不知,每個人科學地合理地合法地履行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義務,有附近小相鄰關係的義務,還有遠距離地區間相鄰關係的義務和國際間相鄰關係的義務,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86條
相關名詞:用水排水相鄰關係的主要特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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