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31-1
業主費用分攤的基本形式
業主費用的分攤,包括大費用與小費用、日常費用與籌備費用、長期費用與臨時費用、可資收益費用與無可資收益費用、單項費用與多項費用、法定費用與意定費用等各項費用的分攤。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有些專有部分是與共有部分聯結在一起的,可以派生出很多的分攤形式。就是按照約定的形式來分攤,可能不是千篇一律的,很可能會花樣翻新。
物權法第80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不止於法定的分攤,約定的分攤中不排除這種分攤形式。由此可見,所謂法定的費用分攤,與約定的費用分攤是個交叉性概念,業主約定時也可以選擇實行這種形式。但法定的費用分攤只有這一種,不能與其他的形式混淆。
業主費用分攤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一、按照履行義務的形式來劃分
業主費用的分攤一般是從業主應盡的義務上面來考量的。然而,義務的對象不同,義務的角度、色彩、功利性、向心力和分攤數目也就不同,導致收益分配的孳息物權狀態也就不同。
按照履行義務的形式來劃分的費用分攤,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費用分攤類型:
1.完全義務式的費用分攤
某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是全體業主共用的部分,業主分攤一些費用,完全是為了共同維持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轉和長期有效使用,並不追求其經濟收益,同時為物業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報酬。我們稱之為「只出資,不收益」的完全義務式費用分攤。
在這裡,某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是指建築物完全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保養、修繕和管理所產生的費用。譬如,共用電梯的日常查檢、保養、維修,綠地的種植管理和維護,以及外牆的重新粉刷、公共走廊、道路等地方的打掃等等,所有這些,都是業主們生活清爽、清潔、安全、方便、舒適的日常需要,是體現共有物權使用價值的需要。簡言之,是業主以自己的費用支出來購買物業管理服務,但是,這些服務的本身不產生什麼經濟收益,在這裡,收益的分配就無從談起。性質上和客觀條件上,只能證明他是完全義務式的費用分攤,這也是唯一的結果。
在很多物業小區中,收取物業管理費是按照第戶的建築面積來實行的,收取衛生處理費和電梯、水箱等維修費是按照每戶平均分攤的。這些日常的小件的分攤辦法,業主們一般有什麼意見。只是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樓蓋、房蓋等大件修繕的費用分攤會產生懷疑與意見。業主長期不在家居住,物業公司卻收取電梯費、照明費、暖氣費、衛生費、保安費等費用,業主會產生懷疑與意見。
2.半義務半收益式的費用分攤
我們已經知道,完全義務式的費用分攤,釘是釘鉚是鉚,物權與義務是清晰的。這種費用的分攤,無論業主們分攤的費用是多或者是少,終究是完全義務式分攤,其本身不會為業主帶來經濟收益,只是圍繞鞏固大家的業主共有權來做文章,收益分配就無從談起。
可是,當人們遇到半義務半收益式的費用分攤時,可能要動腦筋想一想了。首先,這種費用的分攤,是可以分幾個階段來考查的。最先的階段,是業主在購買房屋時發生的費用分攤,譬如商舖、車庫、地下室、防空洞等附屬設施,在業主購買房屋時已經將成本打在建築物專有部分了,業主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同時可以享有出租或者出售商舖、車庫、地下室、防空洞等附屬設施的收益。中間的階段,是業主們在購買到房屋並且已經喬遷新居了,接著大家籌集資金修建了游泳場,既為本小區的業主服務,又對外開放獲得收益,或者將業主共有的文體室出租給他人營利,業主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同時可以享有出租游泳場、文體室等附屬設施的收益。話雖然這麼簡單,而收益分配操作起來,不一定有那麼簡單。
原來,商品房規劃小區與經濟適用房規劃小區、單位福利房改房規劃小區等小區之間對比,卻有些天然的差別。
商品房規劃小區的建設者是房地產公司,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營利性經濟單位,他們的做法往往不近人情,這不僅僅是指他們將商品房的價格抬得很高,更有甚者,即使他們將商舖、車庫、地下室、防空洞、游泳場等附屬設施的造價全部打入房屋面積的造價之中,也是往往不承認其作為的。這樣一來,業主們的收益權往往就落空了。
與商品房規劃小區迥然不同的是,經濟適用房規劃小區、單位福利房改房規劃小區不僅僅購買價格便宜,而且是比較通情達理,甚至於連物業管理企業也是從一開始就是內部派遣的。這樣一來,無論是通過約定的費用分攤還是通過約定的費用分攤,基本上都能夠做到合情合理,收益分配也基本上能夠得到兌現。
除了以上兩種義務式和半義務式費用分攤以外,相當於集資式費用分攤,可能是不附帶義務而只取得收益的費用分攤。如業主們集資裝飾一下公用設施然後出租謀利,或者在空地上修建游泳場對外營利,就將業主的共有權變更為收益租賃共有權,這就涉及到以後的收益分配了。
二、按照業主的共有權利來劃分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費用的分攤,因其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保養、修繕和管理而產生分攤。在這裡,業主的共有權同時被其他業主所共有,業主的共管權同時被其他業主所共管,所有共有權、共管權是交叉式權利,所有義務均為每個業主所擔當。無論是完全式的義務擔當或者是半義務半收益式義務擔當,均為業主共同的費用分別擔當。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是指對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維護、保養、修繕和管理而產生的分攤式費用,是物上的負擔和權上的負擔的組合負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是指這些部分的營利性利用所獲得的利益,如租金、轉讓費收入等。
對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費用的分攤、收益分配,物權法依照意思自治原則確立了約定優先的原則,當約定優先原則不具備條件時,則採取法的確定原則。
費用的分攤和收益的分配,皆由業主的共有權而產生,共有權皆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共有部分而產生。如果精細一點,我們應當將不同的共有部分、共有權分析清楚,然後有的放矢地解決所要解決的焦點、難點問題。
1.建築物附屬設施費用的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附屬設施,即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事先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有設施設備的房屋等,隸屬於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為業主全體共用、共有部分。其中,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有設施設備的房屋等,經業主大會依據法定程序通過或者由業主委員會執行,變更為經營性附屬設施設備,其收益分配,因為建設費用已事先分攤進入住房面積包括體積銷售價格之中,應當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為妥。
2.建築物聯結設施費用的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聯結設施,即建築物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廊、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其中,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隸屬於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為業主全體共用、全體共有部分;其他的聯結設施,如戶外牆面、門廊、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僅供部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為一部共用、共有部分。由此可見,建築物聯結設施即建築物共用部位,既有全體共用、共有部分組成,又有一部共用、共有部分組成。
費用的分攤,實際上可以分為兩種基本情形,一是建設費用已事先分攤進入住房面積包括體積銷售價格之中的,除了室內未裝飾的柱、梁、地板的,其餘的都是如此;二是建設費用事後分攤進入住房面積包括體積銷售價格之中的,如室內未裝飾的柱、梁、地板屬於此類。另外,建築物聯結設施費用的再分攤,就是以上設施維修保養費用的籌集、分攤。建築物聯結設施收益的分配,可以從建築物聯結設施屋頂廣告收益、內外承重牆體廣告收益等出租收益中進行統計分配。因為全體共用、全體共有部分與一部共用、一部共有部分聯結,又因為前期分攤費用與後期分攤費用、再分攤費用混雜,物權法難以「一刀切」式的死規定,因而做出「約定式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優先參照」的原則,只有這一原則條件不充足時才使用「法定式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的替補原則。
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費用分攤的證據推定
費用的分攤,除了建設費用已事先分攤建設費用已事先分攤和事後(再)分攤以外,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某些分攤是顯形分攤,某些分攤是隱形分攤。費用分攤證據的推定,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自主證據推定和證據倒置推定的辦法。
事後分攤過程中,籌集資金者說明了籌集資金的理由、用途、項目和業主應分攤的資金數目,並且以合約、發票或者收據為憑證,這種顯形分攤的證據也是清晰的。否則,籌集資金方編造分攤理由、用途,混淆分攤的項目,憑空加大分攤的資金,或者不訂合約、不給發票或者收據給業主,如此等等,法院在裁量撤銷權時,應當以「證據倒置」的辦法來判決。
事前分攤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故意隱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分攤費用,也不說明籌集資金的理由、用途、項目和業主應分攤的資金數目,並且沒有以合約、發票或者收據為憑證示人,這種人為的做法,構成了隱形分攤的特徵。如此等等,法院在裁量撤銷權時,應當以「證據倒置」的辦法來判決。
總體上,隱形分攤的存在,以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樓盤上出現的相對較多,以單位經濟適用房樓盤、單位公房改私房樓盤和農村村民集資自建房樓盤出現的相對較少。
隱形分攤的存在,亦即隱形證據的存在,是導致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諸種矛盾糾紛的集中點,對於權益受侵害的業主維權產生了一定的障礙。業主們不得不防,法院不得不調整證據規則,不得不將自由裁量權向弱勢者一方傾斜。
相關規定:物權法第80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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