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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03-1

    社團法人信託財產的保護

    一、基本理念

    社團法人信託財產的保護,指公有制單位社團法人和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所支配的財產受制度物權法和信託物權法的保護,依法限制他們的生產經營權和財產擔保權、處分權、分配權等權利。此項特別規定,由公益事業促進法、社團法人信託財產保護法統一規範與調控,在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的同時,維護社團法人的合法權益。

    社團法人對其依法取得的財產享有管領權、支配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與破壞。非經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得徵收、徵用,不得隨意拆遷其建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私分、哄搶、浪費、破壞和任意平調、劃撥社團法人依法取得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社團法人財產的,該社團法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害人承擔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社團法人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社會效益中心主義、慈善事業進步主義。社團法人的本職工作及其團體性質,是維護與發展公益事業、慈善事業或者專門的公共事業、宗教事業,所有的財產基本上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其合法財產有一定專門的來源和專門的用途。

    有的社團法人完全是公益性、他益性財產支配權的,有的社團法人基本是公益性、他益性財產支配權和有限的自益性財產支配權的,並且是受社會委託、會員委託或者捐獻者等他人委託之類財產支配權的,並且都是要求專業專用、專人專用和專款專用、專物專用的,故不能隨意套用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辦法來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自己所支配的財產,只能依據信託法之類專門法來行使有限的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或者信託佔有、信託使用的權利,或者信託佔有、信託處分的權利,或者信託收益、信託處分的權利,但以提供對應的服務、不以謀取私利為準。所有權利,都是嚴格限制的信託財產權利。社團法人信託財產的保護是以權利的限制為前提條件的,社團法人從設立到財產的取得、支配、佔用與支出,都有一套嚴格的法律規定,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自由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社團法人財產信託支配權,指社團法人對於自身管領的不動產與動產享有信託支配的權利,包括可佔有、可使用、可收益和可處分的權利,但不同於企業法人對於自身管領的不動產與動產享有自由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社團法人屬於社會服務型或者組織服務型、非生產經營型物權主體,以社會效益、慈善效益為目的、不以經濟效益為目的。財產處分與分配方式與企業法人有所區別,對其管領的不動產與動產,只能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章程享有有限佔有、有限使用、有限收益與有限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社會團體財產支配權,簡稱「社團法人支配權」。社團法人的財產專款專用,定向使用,監督使用,不准許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私分、哄搶、浪費、破壞和任意平調、劃撥社團法人依法取得的財產。

    所謂社會團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第一,從主體上劃分,是指政府機關團體、國有企業和集體事業團體以外的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專業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自發組織的團體。人民群眾團體,包括共青團、工會、婦聯等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包括希望工程基金會、慈善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專業團體,包括律師協會、工商聯、產業協會等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包括法學會、哲學學會、政工研究會、世界語學會等團體;宗教團體,包括佛教協會、道教協會、基督教協會等團體。

    第二,從性質上劃分,是指中國公民依法行使結社權而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享有其財產信託支配權的公共、公益或專業、專門性社會組織。

    第三,從合法存續狀態劃分,可以分為歷史存續型和現實存續型社會團體。歷史存續型社會團體,如共青團、工會等人民群眾團體,自從上世紀二十年代就已經在革命大潮中成立了,合法存續狀態已經存在了將近一個世紀,在中國群眾舞台上活躍的同時,並且同世界上的共青團、工會組織開展了對**流活動。但是,某些與西方國家有瓜葛的舊社會團體需要重新審查、重新登記。現實存續型社會團體,如各種合法的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專業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等自發組織的團體,沒有解散或者破產,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開展活動,仍然是社團法人財產支配權的主體。

    第四,從登記類型上劃分,可分為已經登記的社團與沒有登記的社團。一般而論,社團組織是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但有些秘密的或者法定社團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特殊對待,有些不需要登記的社團組織也可以不登記。如企業的共青團、工會組織,不登記也是合法的。未經登記的合法社團組織,不影響但必須嚴格依法依規依章程行使其財產支配權。根據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這些專門的或專業的工會組織依法不需要登記也可以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共青團、婦聯從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另一種是需要經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各種協會、學會等,主要是一些新近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民法通則第50條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二、一般分析

    社團法人的資格,也與其他法人一樣,依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需要具備四個要件:

    一是依法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第18條,規定了登記機構、提交材料、社團組織章程、登記生效、不予登記的答覆、登記證書、爭議的復議、「中國」「全國」「中華」名稱的限制、登記證書及其他權利、登記證書的嚴肅性等事項。

    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社團組織經費的來源,因不同的團體有不同的來源,有國家撥給的,有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的,也有募集來的,還有會費、會員費性質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法人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需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需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這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標準,現在看來顯然是不夠用的。

    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這也是對於社會團體的基本要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第18條是專門對於成立登記的規定。其中第16條特意規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非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在同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第19條∼第228條是關於社會團體的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專門規定。

    四是能夠依法成立並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法人,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社團法人消滅時,該社團財產支配權將隨之消滅。

    社團法人行使財產支配權的基本原則如下:第一是專人保管、專款專用、定向使用的原則。按照其公共、公益或專業、專門性社會團體組織的性質,實行「收—支兩條線」,依法管領、支配、處分其資產。不得設立小金庫私分財產,不得擅自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團財產來投資股市、期貨、債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超出開支的範圍來揮霍浪費社團資財,不得向非特定對像進行捐贈或者送禮,不得有其他侵佔、挪用、私分、哄搶、侵佔、浪費、破壞和平調社團財產的行為。第二是相互監督、統一支配、厲行節約原則。社團組織的財產來源,有國家的撥付與補助出資(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醫院等)、成員自願的出資(如某基金會建立者、慈善會、紅十字會的出資等)、成員繳納的會費(如工會、共青團、產業協會、研究會的會費等)、接受捐贈贊助(如某基金會、慈善會、紅十字會、佛教協會、道教協會、基督教協會的受捐贈等)、社團組織積累的財產等來源。社團組織的財產及其支配權,需要接受出資人、社團成員、捐贈贊助者和司法部門、社會公眾的監督,並形成相互監督的財產共管、支配機制。無論其財產來源於何時何地何時方,無論是歷史財產、現實財產、將來財產還是增益財產,都需要專款專用,統一支配,不得鋪張浪費。

    社團法人財產保護與限制,屬於專門化、專業化、定向化、流程化保護與限制之列。其財產支配權,屬於直接的公共性、公益性、專業性、專門性和利他性支配權。總體上,他不是利己型而是利他型財產支配權。從這種意義上講,社團法人有公共的信託責任、公益的信託責任、專業的信託責任、專門的信託責任和利他的信託責任。也就是說,社團法人財產的干擾、挪用、侵佔、哄搶、破壞,往往來自社團組織內部,因此,對其財產的支配權,要進行嚴格的控制與限制。此外,社團法人的財產,未經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和許可,不得徵收、徵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私分、哄搶、浪費、破壞和任意平調、劃撥社團法人依法取得的財產。特別是佛教協會、道教協會、基督教協會等宗教團體的財產,不僅僅受一般物權法特別保護,而且受國家文物保護法特別保護。

    任何單位與個人,包括社團組織內自身的單位與個人,凡是侵害社會團體財產的,該社會團體成員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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