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02-1
團體法人財產信託支配權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團體法人財產信託支配權,一般指社會團體法人財產信託支配權,系指依法成立的相關團體對其合法財產信託管領、信託支配的權利,或者信託佔有、信託使用的權利,或者信託佔有、信託處分的權利,或者信託收益、信託處分的權利,但以提供對應的服務、不以謀取私利為準。所有的權利,都是嚴格限制的信託財產權。
團體法人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社會效益中心論,不得跟企業法人那樣隨意搞生產經營,不得將公共財產當作單位、個人的財產,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團體規章來恰當地支配和分配、處分所佔用的財產。其中,政府公有制團體法人和社會公益團體法人相當於事業單位法人的財產信託佔用權;集體公有制團體法人相當於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信託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人民團體法人和學術研究團體法人按照其隸屬關係享有財產信託佔用權或者信託支配權;宗教團體法人享有特定的財產信託佔用權或者信託支配權;專業團體法人分為自負盈虧型自主財產支配權以及其他形式的財產信託佔用權或者信託支配權。
團體法人財產信託支配權,如果上升到財產所有權高度來解釋,頂多也只能算作團體法人信託財產所有權。實際上屬於團體法人信託財產支配權或者團體法人信託財產管領權,主要集中於團體法人信託財產收支平衡權和一小部分的信託財產佔用權。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或者信託支配權。
2.團體法人與其他法人的關係
團體法人與其他法人的關係,既有同一性關係的,也有非同一性關係的。團體法人依附於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實為同一性關係,否則為非同一性關係。無論如何,團體法人的財產權肯定與與其他法人的財產權肯定是有一定區別的。團體法人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社會效益中心論,任何團體法人都不能違背這一宗旨和根本原則。
物權法第68條規定的法人所有權,包括了企業法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權兩個方面。雖然同稱之為法人所有權,但所有權的性質和內容是有一定差別的。
企業法人所有權中包含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信託所有權的成分。國有企業法人是以社會效益為主、經濟效益為輔的,集體企業法人是以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平分秋色的,私營企業是以社會效益為輔、經濟效益為主的,物權化方針、經濟發展方針和社會責任是相同的,企業法人的權利義務結構、物權地位與物權價值觀是不相同的。
國家機關法人是國有企業法人和國家事業單位法人、國家社會團體法人的總法人,履行的是國家法人的全權代表職責。其中,國家事業單位法人分為全額撥款型、參照公務員型、部分自給型、自負盈虧型四個類別,享有國有資產佔用權、管領權、支配權、控制權等制度信託財產權。
企業法人所有權,指出資人將其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入企業後,即構成企業法人獨立的財產。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該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資人個人不能直接對其投入的資產進行支配,但獨立自主型企業出資人除外。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權,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法人所有權。其中機關法人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其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對其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要受到法律和***有關規定的限制。
所謂社團法人信託財產的保護,主要是針對社團法人成員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面權益上的限制。社團法人及其信託財產權的合法性,首先是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註冊登記,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社會團體需要在對口組織的縣市組織中登記,或者在對口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中登記。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的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以及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滿足以上四大要件,便可成立法人組織,開展活動或者業務。
物權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有關規定。其實這是對於本法第53條關於「國家機關財產佔用物權」的補充規定,對於本法第54條關於「國家事業單位財產信託支配權」的補充規定。至於條款中隱含的社團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的規定,應當屬於新規定。本法第68條的立法意義與目的,在於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限制、調整企業法人和國家法人、國家機關法人、國家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之間的產權關係,統一理順他們之間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法鎖關係和法律關係,依法統一保護與限制他們的財產權。這裡面所適用的是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任何法人所有權必須依法、依原則和規則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平衡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的關係。
本條款中並沒有規定與企業法人一樣的權利,而企業法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皆能全面行使。這就證明,此類法人財產權,性質上不同於企業法人所有權。團體法人的物權價值、物權地位、物權方向與物權關係,與企業法人的有相當大的差異與差距,不能同日而語。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泛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宗教團體法人等等。其中,機關法人的主要物權模式是對於國家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個別機關法人(如司法機關法人)有收益權,個別機關法人(如財政機關法人)有處分權,均為制度信託式物權。事業單位法人的主要物權模式是對於國家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如參公和全額撥款式事業單位法人),有的事業單位是對於國家財產的限制性但專控的信託所有權(如半撥款式事業單位法人),有的事業單位是對於國家財產的少限制性並專控的信託所有權(如自負盈虧式事業單位法人),均為制度信託式物權。集體的事業單位法人,大概也可以劃分為全額撥款式事業單位法人、半撥款式事業單位法人和自負盈虧式事業單位法人,均為制度信託式物權。社會團體法人如下所示。宗教團體法人財產來源與支配方式比較複雜,物權法權威解讀版本和通說中基本上避而不談。
二、一般分類
所謂團體法人,從所有制上劃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類:公有制團體法人。
1、政府公有制團體法人。如機關團體法人、事業單位團體法人。主要指機關團體中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學術組織及其他組織。財產來源於會費、團費、學術組織費和政府的撥款,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是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2、集體公有制團體法人。如集體事業單位法人,包括集體組織興辦的學校、幼兒園、文化室等財產。要分清公益的、半公益的和有限度的自益性財產支配權。集體公有制團體法人大多數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是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第二類:社會團體法人。
1、人民團體法人。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性組織,分佈於各個區域各個基層單位,以及大中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眾多而不斷增加。財產來源於會費、團費和政府、企業的撥款。人民團體法人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2、社會公益團體法人。如紅十字會、慈善會、希望工程基金會等。此項財產委託人是捐資捐物權人、彩票購買權人和其他的慈善人員,受托人是團體法人包括他們的工作人員在內。委託人有權在捐獻前與受托人訂立財產專款專用或者專物專用合同,有權監督批評團體法人和舉報他們的違規違約行為。社會公益團體法人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3、專業團體法人。如律師協會、工商聯等。分佈於各個城市和縣城,財產來源於會費、贊助費、學術期刊收入等,某些專業團體如工商聯等財產來源廣泛與充裕。專業團體法人不能濫收費用,隨意揮霍浪費其佔有的財產。專業團體法人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4、學術研究團體法人。如法學會、政工研究會、哲學研究會等,政府全額撥款或者參公待遇的科學院、研究所等學術研究機構除外。分佈於各個城市和縣城以及大中型國有企業,財產來源於會費、贊助費、企業扶持、學術期刊收入等。學術研究團體法人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5、宗教團體法人。如佛教協會、道教協會等,分佈於各個地方但數量不多。財產來源於協會費、贊助費或者政府撥款,更突出專款專用和文物保護、宗教保護的功能。宗教團體法人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行使物權,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財產佔用權和信託支配權。
以上第一類團體法人,即公有制團體法人,其財產權應當屬於公有信託型財產權,包括公有信託型財產佔有權、公有信託型財產使用權、公有信託型財產收益權、公有信託型財產處分權,因為不同於企業法人所有權,財產權的各項權能均會有相當程度的嚴格控制,應當定義為「公有信託型財產支配權」或者「公有信託型財產管領權」。公有信託型財產支配權的主體分別是該國家或者集體的團體,財產所有權分別是國家、集體。國家、集體的所有權,亦稱之為出資人所有權。這種出資人所有權本身是屬於人民信託型所有權,就是說,政府所管領的此類財產,根本上屬於全民的財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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