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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97-1

    出資企業的類別

    一、基本理念

    出資企業的類別,包括出資行業的類別以及所有制的類別,關係到出資人的切身利益,主要類型有獨資企業、獨資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主要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出資人關係法和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統一規範與調整,實行特許經營的與一般經營的企業,以及一般流通領域的產品、限制流通領域的產品和禁止流通領域的產品應當進行分類處理。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合法經營與照章納稅的企業受法律優先保護。

    出資企業的類別,按照所有制分類,可以劃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人企業和混合企業。按照產業劃分,可以劃分為第一產業的企業、第二產業的企業和第三產業的企業。按照行業劃分,可以劃分為地質業、礦產業、冶金業、機械製造業、化工業、輕工業、電子業、煤炭業、石油業、物流業、交通運輸業、農林牧副漁業和商業、旅遊業、餐飲業、新聞出版業、印刷業、中介服務業等數十個行業的企業。

    物權法本條款,取材於公司法、企業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核心內容。但是,公司法是從經濟法理學上來闡述的。為了便於進一步理解,有必要從物權法理學分析一下他們的物權狀態和信託機制、信託責任。

    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分析研究出資所有權以及出資人主體與客體,我們就會懂得要使得經濟槓桿和物權槓桿共同發揮作用,就要平衡所有權制度與所有制制度,平衡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拋棄所有制制度而僅僅獨寵所有權制度,就不能解決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方面的矛盾,反過來又出現經濟泡沫、經濟危機並且惡性循環,最終是一害國家、二害企業、三害他人、四害自己,完全是得不償失的經濟體制和企業出資體制。

    物權法規定,各種所有制的出資人均享有投資所有權,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這話說得很簡單,但我們得認真琢磨體會。確切地說,任何企業和出資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既要承擔企業的責任,又要承擔社會的責任。

    各種出資人主體所擔負的責任,實為制度信託責任和一般信託責任。信譽第一、質量第一、安全第一是每個企業的生命,也是每個出資人所有權的生命。如果出資人個個無誠信、無社會信託責任和企業信託責任,那麼這種企業的垮台是遲早的事情了。

    所謂制度信託責任,是由國家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權制度決定的並且是不能隨意篡改的雙重性信託責任,並且是機制性、日常性、長期性甚至於永久性的信託責任,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制度化、法制化的信託責任。無論法律法規、政策文書和企業章程上是否冠名為「制度信託責任」,其是客觀存在的社會信託責任即制度信託責任。如果沒有這種制度信託責任,企業無論做得多麼大、多麼強,遲早是會被法律制裁或者被社會淘汰的。

    所謂一般信託責任,一般是企業經濟活動為達到某一目的而形成的微觀世界的信託責任。承包經營、委託經營、委託加工、委託運輸、委託保管、委託儲存、委託買賣等受委託業務,不一定要由國家的所有制制度來決定,也不一定是永久性的信託責任,甚至於可以臨時性、短暫性的信託責任,也不一定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那樣的採取上下級雙重性的信託體制,是相對自由靈活的信託責任。沒有這種信託責任,企業的生產經營就會一團糟,遭受經濟損失甚至於企業的破產是很有可能的。

    誠然,制度信託責任是鐵定的、宏觀的信託責任,一般信託責任是相對靈活的、微觀的信託責任,故制度信託責任大於一般信託責任。制度信託責任不光是要規範與調整在一般流通領域中的出資人權益與責任,而且要規範與調整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出資人權益與責任,這是與一般信託責任的最大區別。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和理論文章中,只提「責任」,不提「制度信託責任」和「一般信託責任」,有可能使人產生誤解。其實,運用宏觀物權法理學的思維工具來作簡單的分析,這種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國家、集體、私人三大類出資所有權人主體,是基本類型的出資人主體。在中國這個大物權競技場上,各種出資人紛紛登場,相互滲透,相互利用,混合型出資人主體遂成其主流。其中,許多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制,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改組為獨資公司,多個投資主體的企業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國有企業多數採用了公司制、合夥制或獨資企業制的出資形式,特殊情形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私人個人也可以成立獨資的無限責任公司。

    二、獨資公司或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所有權

    獨資公司或獨資企業的出資所有權,是產權相當清晰的身份式物權和結構式物權。其出資人權益與職責,是其自己獨自全額出資、獨自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其中,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是替***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該公司法人的信託所有權是基於國家的信託所有權,公司法人代表與職業經理人是國家出資人所有權的主要信託責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與職業經理人是受托責任人,而政府出資人是政策性委託人。所謂國家出資人權益,是由國家機關的信託責任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信託責任來組成的,是雙重性的制度信託責任。

    所謂獨資公司,又稱一人公司,即由一名出資人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或者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因各種原因殘餘一個股東而蛻變成的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公司是產權相對清晰的國有國營企業法人。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所有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所有權,是兩個以上股東共同享有的身份式物權和結構式物權。其出資人權益與職責,是其共同履行出資者職責並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公司義務。其中,國有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參股法人是替***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該公司法人的信託所有權是基於國家的信託所有權,國有公司法人代表與職業經理人是國家出資人所有權的主要信託責任人。國有公司法人代表與職業經理人是國有資產受托責任人,而政府出資人是身份式物權和結構式物權的委託人。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度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其基本特徵是:公司全部資產不分為等額股份;設立時各股東出資一次性全部繳足,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向社會發行股票;公司出資的轉讓有較嚴格的限制;法律限制股東人數,並不得超過一定限額;股東依其出資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所有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所有權,是兩個以上股東共同享有的等額身份式物權、結構式物權和股民們的信託所有權。其股東出資人權益與職責,是其共同履行等額控股出資者職責並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公司義務。其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參股法人是替***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該公司法人的信託所有權是基於國家的信託所有權,公司法人代表或者職業經理人是國家出資人所有權的主要信託責任人。國有公司法人代表與職業經理人是受托責任人,而政府出資人是身份式物權和結構式物權的委託人。另外,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參股法人還有一層信託關係,那就是股民與國有公司的委託與受托財產權關係,股民是現實股份財產權和未來股份財產的委託人,國有公司是股民現實股份財產權和未來股份財產的受托人。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者參股法人是國家財產同時是股民財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人。

    所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企業法人。其基本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經批准,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轉讓;股東人數不得少於規定的數目,但沒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依其持有的股份,享受出資人權利,承擔出資人義務;公司應將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的會計報告等文件在法定範圍內公開等。

    依據法律規定,出資人有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但是,不同所有制、不同公司的分配方法是有差異的。一般而論,國有企業比較集體企業相對從緊,集體企業比私營企業相對從緊;獨資企業比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從緊,有限責任公司比較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從緊。

    出資人參與決策的權利,也是出資人權益的一項內容。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公司的預算與決算事項,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對外投資,向他人提供擔保,購置或者轉讓主要資產,變更主要業務,企業的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清算,修改企業章程等,這些重大事項,需要依據一定的程序、方式來出資人解決。這是出資人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等方式作出決議的方式決定企業方針的重大行為,也是出資人參與決策的既定權利。

    出資人選擇經營管理者,也是出資人權益的一項內容。出資人有權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作出決議,選舉或者更換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決定董事或者監事的薪酬,通過董事會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出資人應當承擔的義務,是多方面的。一般而論,出資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元寶,恪守職責也是法定的普遍的義務。按時按期足額地繳納出資,不得濫用職權謀私利,不得干涉正常的企業經營活動,積極為企業出謀劃策等等,都是出資人應盡的義務。

    深刻領會物權法出資者權益,要注意其權益與其他物權與責任、義務的關聯性,特別是要注意與學習物權法與學習其他法律串聯起來學習融會貫通,這是必不可少的學習態度與學習環節。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7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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