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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87-1

    私人合法的投資增益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私人合法的投資增益所有權,指的是金融投資、資產投資、智力投資或者產權投資所產生的增益所有權,分為自立投資和信託投資、金融投資增益所有權和產業投資增益所有權幾種類型,包含本位財產所有權和投資增益所有權兩個組成部分。私有財產限制等級和適用範圍上,明顯強於私人合法的儲蓄增益所有權。

    鑒於物權法有的條款已經規定了私人財產的投資所有權的主要類型,本條款主要集中於通過購買股票、基金、債券、期貨之類的投資增益所有權,通稱「金融投資增益所有權」,應當歸屬於「私人出資人所有權+金融機構信託保管佔有權或者投資中介機構托管權」之類的信託物權結構。此類增益所有權也是法律與物權敏感性很強的財產權,物權的保護與限制也處於專業化、常態化、密集化、多元化的態勢中,往往是證券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齊抓共管的領域。

    合法性,是法律對於私有財產包括投資的貨幣、實物、權利實質性考驗和根本性要求,是檢驗私人財產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大物權與小物權、自物權與他物權、共物權與份物權、零物權與反物權以及自益物權與他益物權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指標。

    所謂「合法」,是指私人財產來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儲蓄合法、投資合法和收益合法。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是這些財產是合法、合理的,非法取得的財產不受法律的保護。譬如,通過非法手段侵佔、貪污、盜竊、挪用、私分國有、集體資產而取得的財產,通過儲蓄、投資等手法洗黑錢或分髒銷髒,法律不但不予以保護,而且還要依法沒收、追繳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私人財產合法,標誌著有物權、正當物權、合理物權、積極物權、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權。否則,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權,必須運用零物權之「一票否決權」的辦法予以取締。

    私有財產的來源最廣泛,來源關係最為複雜化多樣化,尤其是貨幣來源除了最為複雜化多樣化以外,還有來源最簡便、最紮實、最具私密性與私通性等基本特徵,以及貨幣最容易佔有、轉移、儲蓄、利用、使用、變現、投資、增益、贈與、轉讓等特徵,在各類私有財產中表現為最活潑、最優秀和最具有代表性。眾所周知,私有財產的來源,可以從國有、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所有制中取得,也可以繼承、傳承、受贈予、意外取得等方式取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分配所得、福利所得、救濟所得、瞻養費所得、扶養費所得、經濟補償所得、析產所得、分家所得、離異所得、分家所得、繼承所得、傳承所得、受贈予所得、意外所得等是最常見的財產來源,任何一個渠道出現了漏洞或者差錯,任何一個環節發生了問題,就會導致財產來源不合法。

    私人財產來源不合法,主要的類型有貪污所得、受賄所得、盜竊所得、偷竊所得、侵權所得、侵佔所得、多佔所得、截留所得、哄搶所得、私分所得、非份所得、走私所得、偷稅所得、投機所得、販毒所得、詐騙所得、剝削所得、色情所得和非法投資所得、非法經營所得、非法收益所得、非法儲蓄所得、非法受贈所得、非法繼承所得、非法傳承所得、非法意外所得等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損公肥私、損人利己、道德敗壞、腐化墮落、目無法紀、我行我素,個人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利己主義佔上風。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律,只專門保護合法的財產及其權利,不保護非法的財產及其權利。

    私有財產一切來源不正的,如貪污受賄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庫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錢的、非法集資的、惡意侵佔的、弄虛作假的私人儲蓄等全部屬於零物權,不屬於私人合法投資增益所有權之列。可以運用零物權「一票否決權」進行清零處理,剝奪其非法的私人投資增益所有權。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金融投資增益所有權,是多數私人的投資首選,有許多便利條件:個人足不出戶可以在家中網絡上炒股或者委託他人打理股票、基金、債券、期貨;不需要申請營業執照、租賃經營場地、聘請務工人員、大量進貨與營業,不需要操太多的心思和發生麻煩的勞動關係;可以在大量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項目中隨時選擇或者可以中長期投資,投資與資金來去自由,收益較大而風險較大,這也是跟私人經商辦企業所不同的地方。信託式投資管理的成分比私人經商辦企業的比例高許多,即使是私人自己親自投資,而股票、基金、債券、期貨之類的公司或者金融機構本身是一種受委託的經濟組織;如果是私人委託他人經營自己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那麼就成為雙重信託式投資管理。

    股票投資又是金融投資的首選。原則上,廣大股民是股份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主人即金融投資管理委託人,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員是受托人,現實中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卻成了主人,廣大股民卻成了僕人。這是一個悖論,會產生很多很大的物權矛盾,有很多上市公司利用股民企圖暴富的心態,大量圈錢而股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證,許多股民在潛規則侵害下血本無歸,有的甚至於傾家蕩產跳樓自殺。中國的億萬富翁有很多是在利用其開辦的上市公司一夜暴富的,裡面有很多不能公開的秘密與潛規則,很多不幸落馬的億萬富豪個個貪婪與**。

    目前,證券監管制度仍然有不夠完善的一面,已經制定的監管制度有些執行不力,甚至於某些證券監管人員帶頭貪污受賄,與無良股東老總沆瀣一氣,大量的犯罪成本則由廣大弱勢股民承擔。某些大牌國有上市公司出售同一型號股票,竟然是在中國大陸比中國香港高出數十元,比在美國等國家的出售價格又高出數十元之多,這種吃裡爬外的現象在世界股市上是絕無僅有的。更有甚者,在股市對外開放格局中,中國許多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民成為了外國金融大鱷貨幣戰爭的犧牲品,中國有些上市公司在美國等國家的證券市場血本無歸甚至於殺羽而歸!08世界金融危機以來,中國股市蒸發50萬億人民幣以上,僅在2011年,中國股民人均虧損4。2萬元,全年虧損或超過4000億元。更加蹊蹺的是,2011年中國經濟增長幅度繼續領跑全球主要經濟體,而a股滬指跌幅卻接近22%%uff0c在全球主要股市中跌幅名列前茅。全年被全世界唱衰、債台高築的歐洲,其股市跌幅不過12%%uff1b同樣負債纍纍、失業率居高不下,連老巢華爾街被佔領的美國股市,2011年道瓊斯指數居然上漲了5。53%%uff0c標普基本持平(主要參考資料:中國經濟網2012年1月18日14:42《2011年誰讓股民人均虧損4。2萬元?》)。種種跡象表明,中國離股票市場法制化水平還有很大的距離,關鍵在於,金融投資領域的「信託物權錯位」所至。

    二、另類投資增益所有權

    另類投資增益所有權,指企業投資增益所有權,就是私人以合法不動產和動產用於辦企業的產業投資而獲得的增益所有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問題在於,不是所有的私人、也不是所有的私人財產都是可以隨意經商辦企業的,即使是合法財產和合法收入、合法儲蓄。如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法規禁止官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某些特許行業的准入門檻限制,公司法同業禁止的限制,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限制,對國有企業控股的限制,以及其他各種限制性措施等。依據憲法規定,私營經濟只能是社會主義國民經濟的補充成分,不能搞投資自由化和收益自由化,更不能取代憲法規定的公有制經濟的主導地位。

    這一類型中的信託投資或者信託管理的比例少許多。所謂的信託投資或者信託管理,是指私人參股公司而自己不是股東的產業投資。其中,私人參股而自己不是股東的私營公司,是單重信託所有權結構形式;私人參股而自己不是股東的國有、集體的公司,是雙重信託所有權結構形式,因為國有、集體的資產和產業本身是一種制度信託所有權結構。制度信託所有權是法定的,且財產委託人是全體公民(指國有部分)或者是全體集體成員(指集體部分);一般信託所有權是意定的,是後投資者對於前投資者的合同出托。兩種性質有所區別。現在面臨著的關鍵問題,在於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很不完善,一般信託所有權制度也剛剛起步,好在有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有部分的對照。

    比較一下,私人投資增益所有權中的物權保護與限制方向是有一定區別的。

    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資增益所有權,對於私人開辦企業的是法律高限制從嚴的,屬於國家的特許經營範圍,私設上市、基金、債券、期貨公司往往違犯的是刑法,不止於違犯民法;上市、基金、債券、期貨公司成立後,並且「信託投資」生效後,物權保護的主要對像應當是後投資者。誠然,從經濟法、公司法角度上講,企業先投資者是主、企業後投資者是從,因為企業先投資者有一定的優先管理權,不過後來淪為非控股者除外;但從物權法、信託法角度上講,後股民投資者是主、股民先投資者是從,因為出托人的權利優於受托人的權利,後來一般股民淪為控股者更不在話下。

    私人合法的企業投資增益所有權,對於私人開辦企業的是法律限制比較鬆一些的(比興辦國有、集體企業嚴一些),屬於國家的特許經營範圍除外。由於多數私營企業是自己親自參與管理的緣故,信託所有制的概率小許多。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基本上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計劃經濟部分基本上安排在公共所有制企業,市場經濟部分基本上安排在私營企業,私人合法的企業投資增益所有權的保護,是在一個法律框架範圍內得到保護的。

    一般投資領域中私營企業也可以參與競爭,有的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公共所有制企業參股,但參加人數不多和控股受法律限制。投資機遇與方向是跟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資有所不同,因為私人所購買的股票,可以自由地大量地購買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上市公司的股票,大量存在私權向公進取的現象,就是公私混合的物權限制與保護的範圍廣泛於私人合法的企業投資之上述範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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