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57-1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實問題
一、基本理念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實問題,是專家學者們難以迴避的立場觀點問題。細想一下,它主要有三虛三實問題:一是土地公有制是虛的,土地共有制是實的;二是土地處分權是虛的,土地佔有權是實的;三是土地所有權是虛的,土地用益物權、土地統轄共有權和地產所有權是實的,土地利用權、土地作用權是半虛半實的。
第一個問題。自從農村實行單干制和撤社建鄉後,生產資料三要素不再歸集體統一支配,不再共同勞動、按勞分配,公有制架勢已經削弱,共有制架構已經成立。農民家庭所分配的土地,是農民集體共有制中的按份共有制。
第二個問題。各種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從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權制度上嚴格禁止集體及其成員抵押、買賣和私自出租土地,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處分權並不存在,至於承包地流轉的權利也是限制性權利。集體及其成員佔有農用地是法定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優先保護,並且佔有時間一般較長,這些權利是實權。
第三個問題。簡單地說,土地所有權中缺乏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處分權,實際上會降低權勢,保留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是用益物權。但是,土地上生產經營權基本上是自由,地上收穫所有權即地產所有權也是自主的。擁有地籍權並統一轄理農村土地,能夠有效他人的惡意佔有,這也是實權。農用地和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的用途受到限制,專地專用或者專人專用,故土地利用權、土地作用權是半虛半實的。
一部好的法律,或者一組好的法律條款,肯定法理上是圓滿的、實踐上是順暢的,效力上是無懈可擊的。否則,其中必有硬傷或者瘕疵,效力上肯定會大打折扣。有些法學家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個虛權問題,本人認為有同感。
法律科學是老老實實的學問,來不得半點的虛偽和驕傲,來不得半點的私心與偏心,來不得一絲一毫的馬虎與護短。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科學如同航天科技一樣「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法律的權威性、適用性,全部來源於法律的精確度、美譽度和效力度。
物權法學,更是一門十分深奧的科學,人類研究探索物權法的步伐永遠也不會中止。對於物權法的法理系統、實操系統和效力系統海量奧秘的揭示,就像向浩瀚的太平洋探寶一樣尋尋覓覓而永無止境。這等於說,普及、探索、研討和修改物權法是永無止境的。關鍵在於,從官方到民間,都需要一個十分寬鬆、和諧、人人心情舒暢而熱火朝天的學術環境,要讓人人敢於講真話、處處能夠講真話,人人應當積極地講真話,應當大力鼓勵、獎勵獎勵每一個有良心的人講真話。講真話,天是塌不下來的。所謂「真知灼見」,第一要素、第一選擇原來就是一個的的確確的「真」字嘛!
在有關詞彙和分析研究中講到,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包括「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規定,最初來源於八二憲法。也許,有的人會認為「物權法的規定與憲法一模一樣,其法律效力肯定是一模一樣的。」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刻舟求劍的,因而是不可相信的。
物權法第47條不僅規定了城市的土地全部歸國家所有,而且還規定了部分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按照法律規定亦為國家所有。從全國的立法情勢來看,要想一步到位地破除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實現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確實有很大的難度,將會循序漸進地積極開展。
二、簡單分析
關於物權法與憲法的區別,以下作個簡單的分析。
第一,國內情勢有很大的不同。
憲法制定時的情勢是:
1.中國雖然完成了初步的工業化階段,但仍然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社會,仍然把發展農業放在第一位,單純地把解決城鄉居民溫飽問題放在第一位,小農經濟的地權特徵明顯;
2.雖然全國農村已經實行了包產到戶,但無論如何,人民公社這個公有制體制仍然存在,即土地物權的主體仍然客觀存在;
3.全國城鄉沒有啟動房地產市場,土地對內對外不作為商品流通,土地的潛在價值幾乎沒有完全表現出來,在土地資產沒有激活、盤活的情況下,土地國有制與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區別不是很清楚;
4.某些老一輩革命家、憲法的制定者,對於農民有著樸素的階級感情,小農經濟思想相當嚴重,在權衡國家利益與所謂的集體利益時,自覺或者自動地將法律的天平偏向於後者,直接釀成了主觀主義的「土地所有權」概念;
5.政治上以「解放思想」為主線,各種新點子層出不窮,甚至於有人說「左」一點、右一點都無所謂,一些人的膽子越來越大,公開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原理而執意另搞一套,結果導致「中國特色的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法律出台。
物權法出台時的情勢是:
1.全國正在由農業社會大踏步地向工業化、城市化社會邁進,不再以發展農業、單純解決溫飽問題為第一要務。但是,沒有實現由小農業經濟的地權制度向工業化城市化地權制度轉移;
2.高估了農業單干制,早已撤社建鄉,集體企業也基本上轉制為私營企業和股份制,人民公社組織不復存在,集體經濟遭到重創,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集體」已經玄虛;
3.全國城鄉啟動了房地產市場,土地對內對外作為商品流通,土地的潛在價值已經完全表現出來,在土地資產已經激活、盤活的情況下,土地國有制與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上的反差已是很清楚了;
4.某些老革命家、憲法的制定者的親農、重農願望屢屢落空。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包死」政策——「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的規定,令出嫁女、新婚夫妻的子女甚至他們的孫子女無緣分到農用土地和家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四荒地」(荒山、荒溝、荒坡、荒灘),農村內部新的不平等現象產生了,新村民們叫苦不迭。
其次,農村家庭承包制將農村變得一盤散沙,農民們種不種田一個樣,交不交糧和賣不賣糧一個樣,各地農村湧現出大量荒地和懶散人員;化肥、農藥、種子、農具、農機、柴油、機油、薄膜和耕牛等農資和農務普遍漲價,而農副產品漲價很少,谷賤傷農,許多中青年農民不得不遠走他鄉去打工餬口,忍受新興資本家的剝削和壓迫。
其三,把土地分給農民單干,農民並沒有得到什麼好處,還不如人民公社時期的平等互惠。2006年全國統一減免農業稅收以後,國家又決定按土地面積發放了農業補貼、農機補貼,全國的農業收成遠遠不如人民公社時期,農業專家袁隆平在全國人大會議上講「農民辛辛苦苦種一畝水稻的純利潤才七塊五」。全國各地有許多農民承包責任田和塑料大棚因大虧損而自殺的。一方面國家財政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另一方面國家每年不得不花費巨額外匯購買外國糧食、油類和肉食品,儘管如此,農民們還是不買賬,畢竟全家全年的總收入水平仍然偏低。
其四,全國的新農村建設和征地圈地運動如火如荼,農民的大量土地被政府徵收徵用,大量收益被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分食,農民兄弟經濟補償所得無幾,農民們怨聲載道而狀告無門,苦不堪言。
其五,所謂「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因缺乏自主自由買賣土地的處分權和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權,並沒有實權和應有的實惠。
5.所謂「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並無特色:公有制不像公有制,私有制不像私有制,計劃經濟不像計劃經濟,市場經濟不像市場經濟,很難對之下定義。說它是土地所有權吧,其主體不知道是誰;說它是租佃制吧,也不存在收租人;說它是典權制吧,任何人也沒有典當的權利;說農民是地主吧,農民自己不能自主買賣土地,也不能隨便蓋房子、賣房子;儘管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等數十部法律法規異口同聲地說所謂「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而大多數農民卻反說「土地是國家的」,反而不買「好心人」的賬,實在是奇怪極了!更加奇怪的是,一個堂堂正正的社會主義國家,不敢面對現實,不敢坦言「土地是國家的」,不敢坦言土地所有權國有化!世界上有幾個這麼奇怪的國家,搞什麼模稜兩可的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搞什麼所謂「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不要以為資本主義國家、地區沒有土地國有化。遠的不講,就說香港、澳門吧。香港、澳門這兩個個地區,實行的就是土地國有化的制度。而經濟組織和私人的地權,就是土地使用權,一般為99年的土地使用權。在香港、澳門也有農村,不存在「集體」這種組織。集體,本身就是一個含糊不清的概念。俄羅斯民法典就堅決地去掉了「集體」這個概念,代之以「自治聯合體」、「經濟組織」。而中國更加奇怪的是,本來如今的農村基本上屬於單干制,少數屬於經濟組織(經濟總社、經濟合作社、經濟分社),基本上不屬於集體的架構,總是冠之以「集體」名稱,你說奇怪不奇怪?
第二,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概念也很不相同。
八二憲法規定的城鄉土地所有權二元化、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二元化、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農民私有土地使用權合併化等等,是通過兩個步驟即兩個條款來完成的,物權法則是通過直接借鑒和拆分憲法條款內容和分類條款設置的辦法來完成的。從字面上粗看起來,憲法的土地所有權二元化與物權法的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是一模一樣的,但是兩者之間有不少區別。
物權法第47條將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拓展到部分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挑戰了傳統的「城市/農村」架構及其土地所有權二元化舊樣式。說明了同為專有土地所有權,國家的可以公共利益需要徵收農村集體的土地,但集體不能徵收城市及農村之國家所有的土地;說明了國家土地所有權是實打實的並且可以向農村和城市郊區拓展的全能型土地所有權,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自主自由買賣土地,不能自主改變土地用途和地產所有權的性質。
物權法對於憲法規定的「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作了某種意義上的修正,理性成分和具體規定較多一些。
物權法通過大量條款,把承包地列為用益物權,實際上也是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作為虛擬的所有權看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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