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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44-1

    集體成員民主處分權與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

    一、基本理念

    集體成員民主處分權與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系指運用當代物權法的物權價值觀來確認與保護集體企業財產權,理順集體內部物權關係的共同權利。此項特別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集體經濟關係法、財產分配與處分法、民主監督管理法等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重點監控和打擊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哄搶集體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者,切實保護農民集體和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傳統物權法理論中,往往只關注集體企業所有權,並不關注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當代物權法不僅僅關注集體企業所有權,更加關注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集體企業所有權體系,是由兩個基本點組成的,對外統稱集體企業所有權,對內本質上是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而且是制度信託所有權(由所有制關係法決定的信託所有權)。實際上,集體企業的財產是全體集體成員的財產,集體企業及其負責人是對全體集體成員負責財產的保值增值,代表全體集體成員對集體出資企業的財產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集體成員民主處分權與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的關係,是主權利與從權利的物權關係。集體成員是集體企業的主人,集體企業負責人按照集體成員的決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物權法第56條第4項明確規定,「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需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說明了監督權、決策權和決定權應當屬於本集體成員。其中,集體出資的企業轉讓、抵押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否則是無效的。

    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是指所有權變動中的重大事項。如集體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轉讓、抵押,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需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違反這項規定,給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城市與鄉村集體企業的產權應當是集體專控所有權,屬於第三類消極所有權,在財產保護等級上處於第三級所有權的保護對象,次於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而優於一般所有權。

    集體企業及其固定資產特種所有權、工農商業特許經營權等重要所有權是集體專控所有權,不能隨意擔保、變更、轉讓與消滅,均為受限制或者被禁止的零物權。譬如,集體企業的廠房、宿舍和其他建築物是與建設用地使用權關聯的固定資產,建設用地是專控標的物,不能隨意擔保、變更、轉讓與消滅;集體企業的海域使用權及其固定資產,是工農商業特許經營權的專控標的物,也不能隨意擔保、變更、轉讓與消滅,更禁止將此項固定資產和海域使用權轉讓於外國人。

    二、一般分析

    1.集體企業財產保護權

    集體企業財產保護權,亦稱集體出資人企業財產保護權,系農村或者城市集體企業財產的保護權,指基於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集體財產制度信託所有權、集體財產專控所有權而成就的特種財產保護權。集體企業財產是集體成員公共的財產,均採取財產制度信託佔有、制度信託使用、制度信託收益和制度信託處分的財產監管制度。全體集體成員是集體財產委託人,集體組織幹部與集體企業幹部職工集體財產受托人,集體主要財產的監管應採取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監管,不能任由集體幹部和集體企業管理人員擅自抵押擔保或者處分集體企業的財產。

    目前,國家出台了《企業國有資產法》,暫時沒有出台《企業集體資產法》。我們的意見是,因為集體企業也是公共所有制企業,《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很多內容是適合於集體企業的產權保護方針的。如集體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所有這些都是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核心內容。

    集體企業財產是集體的核心資產,與廣大集體成員的利益息息相關。集體企業財產所包含的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勞動關係和社會關係,也是龐大的民主與法制關係圈子。多數集體企業是低端產業和利潤微薄企業,比地方國有企業更加困難。集體企業發展優化組合的途徑是與地方國有企業實現大聯合,與國有企業搞股份制改造,集體企業改為私有制企業是下下策,應當盡量避免搞私有制,盡量避免搞「公退私進」。

    開辦集體企業、發展集體經濟的目的,也是為了改善群眾生活條件的需要。大多數農民群眾的生活條件依然很艱苦,組織上不能不顧群眾基本生活條件和客觀實際的需要,盲目地投資企業,將土地補償款花光用光、甚至揮霍一空打水飄子。既然農民群眾是土地使用權的主人,屬於土地的管領權人,保證要在個人得大頭、公平合理地分配,先決條件是農民家庭個人必須充分行使身份權、知情權、話語權、表決權和分配的收益權,能夠有效地行使對於土地流轉、收益、分配和監督權、否決權,有效地行使資金分配、流向、使用、收益及後續分配的監督權、表決權、舉報權。

    中國農村集體企業的大規模改制,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上葉。1984年,全國農村一刀切地全部撤建鄉,集體企業大量改制。改制方向,基本上向私有制方向轉變,其次是向股份制方向轉變。與國有企業改制的情形相仿,內部人員暗箱操作,自賣自買,賤賣、白送集體企業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集體財產損失也十分嚴重。

    關鍵在於,集體企業要建立集體財產防火牆,完善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為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行使創造良好的運行機制。憲法禁止任何組織與個人干擾破壞集體、集體經濟、集體所有制與集體財產,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關鍵在於,要在全國上上下下營造民主化氛圍,一定要限制公權力濫用,特別是要密切關注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言人利用各種名義來破壞集體、集體經濟、集體所有制與集體財產,一定要利用集體財產防火牆來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分子。集體、集體經濟、集體所有制不保,集體財產的保護無從下手。

    目前,中國有關集體財產保護法沒有出台,對於集體企業財產保護的法律空白也很多。在這種情勢下,如何建立集體財產防火牆,如何行使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顯得更加重要。人民公社解體以來,農村組織渙散、人心渙散凸現,弱勢群體更加弱勢,面臨著的棘手問題很多。農民個人財產權不僅往往來自私權力的侵犯,而且往往來自公權力的侵犯。可參照的法律條文,是企業國有資產法。

    2.民主處分權與集體企業信託所有權

    本法本條第(四)款規定「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的變動等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是有效行使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可靠保證。集體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資本,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應當接受集體成員的民主監督、民主表決,不得損害出資人、債權人和集體成員的權益。

    發揮以上法律的效力,提高執法水平,在於正確處理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與集體企業信託經理人的相互關係。

    集體企業財產民主處分權,是法律賦予集體成員「按份所有」的共有權,「按份分配」的收益權,以及「按身份權」派生的集體企業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集體成員與企業財產的依附關係,是寄托關係;與企業經理人的關係是委託與信託關係。集體成員出錢、出物或者以其他權益集資成立集體企業,享有出資人權益,並將財產的保值增值、合理負擔、合理分配、合理處分財產的希望寄托在企業,委託企業經理人做好做大做強企業,奉公守法,公平分配。

    集體企業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對象之一,是集體企業的信託所有權。信託責任人是集體企業廠長、經理、總經理、總裁之類的信託經理人。企業信託經理人的首要任務,是要保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管理好企業產品,從改革、創新、挖潛上下功夫,保證企業做好、做大、做強。其前提是,信託經理人必須德才兼備,遵紀守法,克己奉公,公正廉明。如果信託經理人不稱職,不合格,或者有嚴重違法亂紀、侵犯村民權益行為,集體成員有權提請村委會、村民委員會罷免其職務,並重新選舉新的企業信託經理人。事關集體企業「所有權變更」等重大產權事項,企業信託經理人應當自覺地接受集體組織的指導和廣大集體成員的監督、表決。

    集體企業財產是集體組織幾十年來的辛苦積累下來的一筆核心作用的財產,集體企業在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以及盡量實現共同致富上關係重大。發展集體經濟主要在於集體企業的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強,在於集體組織的決策民主化、決策科學化。山西省的大寨村(大隊)、江蘇省的華西村(大隊)和河南省的南街村(大隊)等先進集體,在堅持集體化、合作化和堅持共同致富、共同發展以及堅持決策民主化、決策科學化等方面樹立了光輝的典範。

    那些棄明投暗玩私有化、單干化和獨裁**的集體,集體企業非死即垮,集體企業財產被侵佔、哄搶、私分、破壞的不計其數。一些玩私有化、單干化和獨裁**的集體假典型,顛倒了正確的世界觀與榮辱觀,他們不以堅持集體化、合作化和堅持共同致富、共同發展以及堅持決策民主化、決策科學化為榮,反而以「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和蠅營狗苟、相互鬥角為榮;他們不以努力生產向國家作貢獻為榮,反而軟懶散地向國家伸手要錢要救濟為榮;他們不以努力發展集體經濟和集體企業創造集體福祉為榮,而以剝削壓迫其他集體成員為榮……。是真民主真典型假不了,是假民主假典型真不了,事實勝於雄辯!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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