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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45-1

    農民集體成員民主處分權的其他事項

    一、基本理念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其他事項,也要依照法律規定,讓全體村民充分行使「八大民主權利」,即集體成員身份權與集體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等八權合一的民主權利,也是集體財產防火牆的重要工具之一。此項特別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民主監督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勢下,應當由道德法、習慣法、邏輯法進行補充規定,更好更全面地規範集體幹部和其他集體成員的各種行為。

    現實情勢下,農民集體是個自由散漫的組織和自給自足的群體,涉及到農林牧副漁和工商等各行各業,他們的生產生活很多是沒有規律性的,他們的產品以小宗商品和零散商品居多,多數是適用於交易習慣和風俗習慣的,要修訂一部「農民集體財產保護法」是有一定難度的,事實上至今也沒有這種專門法。

    物權法第58條簡單規定了集體財產的四大範疇,但最後一項是兜底式規定;物權法第59條簡單規定了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五大範疇,但最後一項也是兜底式規定。所有這些兜底式規定考驗著我們的智慧、閱歷、耐力和想像空間。如果說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那麼一定要按照規定執行。如果實在找不出明文規定,那麼只好參照道德法、習慣法、邏輯法來推導集體財產權與民主處分權。

    與集體財產權與民主處分權關係最大和最密切的,仍然是土地類使用權,主要是限制他們的權利。如土地專地專用和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制度、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制度、集約經營和節約用地制度、水土保持與合理開發利用制度、不動產徵收補償與提成制度、禁止買賣和抵押土地制度、禁止違規佔用土地和違章建築制度、房地一致轉讓制度、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和地役權制度等等。土地資源類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多達220多部,主要是針對限制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許多縣市在基層集體中安插了土地協管員,這種人既是本集體成員,又是政府的臨時僱員,具有雙重身份。雖然許多法律認定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畢竟這種土地所有權不能與國家的土地所有權相提並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處分全民所有的土地,甚至於可以處分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也說明了集體的民主處分權還有權重的大小,還有一個邊界線。集體成員濫用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也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同時又說明了集體成員行使民主處分權有很多限制性條件,還有一定的困難因素。即使是集體成員正當、正常行使民主處分權,可能要過幾關:法律關、法律程序關、人情關、金錢關、美女關等等。集體成員懂法律的恐怕不多,能夠過人情關、金錢關也是很不容易的。農村人一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全家人與被舉報人屋宇相連,抬頭不見低頭見,且農村的宗派主義盛行,容易產生村霸惡棍和黑社會頭目,打擊報復甚至殘害舉報人的屢有所聞。這就是客觀條件、困難因素。

    俗話說,小集體,大社會。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農村人口佔全國人口的七成,農村集體佔有、統轄、利用、使用全國土地的七成,全國的貧困、失業和無社會保障人口、失學兒童、離婚人數和自殺者九成在農村,全國上訪案件中九成是農民和農民集體,農村、農民、農業等三農問題和計劃生育問題是最難解決的老大難問題,每次遭受天災**的最大群體是農民,干最苦最累活和當臨時工受氣受辱最受傷的是農民;農村集體可謂全國最大和分佈最廣泛的並且是最弱勢的民主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的地產權關係、地役權關係、物權關係和相鄰關係、人事關係非常複雜;農村過度放牧、過度砍伐、人為荒廢土地和污染環境現象愈加嚴重,集體成員的生命財產遭受很大的損失;農村地區的賭博、偷竊、打架、鬥毆和宗派主義、山頭主義、欺騙敲詐現象愈加嚴重,也成為農村社區的不穩定因素之一。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其他事項,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內容,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上繳與使用,村集體建設項目、公益事業的立項、承包方案,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調劑、對換方案,以及定時或者不定時的審計工作,村務公開工作等等,事無鉅細,只要是涉及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廣大村民享有「按份所有」的共有權、「按份分配」的收益權,以及「按身份權」派生的集體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

    二、一般分析

    根據國家經濟形勢的變化和政策的調整,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的其他事項的某些物權關係或許呈加權或者減權趨勢。

    比如,鄉統籌的上繳、村提留的項目與款項,國家已經三令五申減輕農民負擔,並且公佈了應當收費和不應當收費以及收費上限的全部項目,絕大多數項目已經明令禁止收費,農民集體與個人的財產權實質上已經加權。

    又如,村集體建設項目、公益事業的立項、承包方案,凡是有利於集體經濟、公益事業和群眾利益的,國家下放權利給集體組織,集體組織有優先的和免費的土地使用權,許多重要的村公路建設由地方政府出資或者參資予以扶持,許多重要的村自來水、網絡工程甚至於煤氣管道工程也由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者參資予以扶持;集體佔有的荒丘、荒山、荒溝、荒灘等「四荒地」(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集體組織內部流轉的自由度較大,國家下放權利給集體組織的力度也較大。所有這些,證明了農民集體與個人的財產權實質上已經大大地加權了,有些財產權的增益是超乎平時所想像的範圍。

    又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調劑、對換方案,既有加權或者平權的方面,又有減權的方面。減權方面,對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政策,總體上是從寬鬆到收緊的趨勢,對於無償使用或者低價使用宅基地的概率只會是越來越少了,新增宅基地的審批權將由鄉鎮政府上移至縣市區政府,可能會有一些新村民、多處宅基地或者超量宅基地村民暫時申請不到宅基地了,村組織與成員對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只不過是初步的決定權,最終決定權在於有審批權的政府部門。至於宅基地的調劑、對換方案,有加權或者平權的一面。對於村組織原本是可以自由調劑、對換的,而現行法律是許可調劑、對換的,等於是平權;對於村組織原本是不可以自由調劑、對換的,而現行法律是許可調劑、對換的,等於是加權。

    宅基地的物權關係矛盾十分尖銳與難堪。在物權法草案討論修改過程中,有專家學者提出,農民生活很苦,農民融資困難,應當在今後出台的物權法加進宅基地自由轉讓的條款,但立法機關認為這個問題很複雜,暫時不能下定論。全國各個地區人口稠密程度不同,人均分配宅基地面積也不同。

    其實,在物權法定讞之前有關管理部門、立法機關和其他專家學者作過大量調研工作,關於宅基地的來源問題,各種合法與不合法、正當與不正當來源難以辨識,裡面複雜的事情和**的事件異常複雜。如根據重慶市的有關規定,主城區所轄農村的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25平方米,其他區縣為每人20∼30平方米。但是,在暗箱操作條件下,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佔有宅基地的現象是屢禁不止的,或者因為繼承、流轉、分家等原因,已經出現了一家幾處宅基地的情形,導致宅基地的擁有量十分不平衡。以重慶市為例,目前(註:2005年)在總共43000多農戶中,9000多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甚至於出現一戶三、四處宅基地的情況。這使得多的戶面積達500平方米,少的戶則只有40平方米,戶內人均最多的100平方米以上,少的只有10平方米左右(全國人**工委民法室編著《物權法(草案)參與》第360∼361頁)。綜上所述,關於宅基地的物權關係矛盾問題,既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現實中出現的新問題,從民主化和制度化兩個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一些不確定性的焦點難點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認真對待,不能草率從事。

    近20年來,全國各地農村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湧現出了一大批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和億萬富豪,有的村官擁有數十套房屋或者數幢別墅。相信有一部分人是憑借自己的聰明才智創造的財富,有一部分人是抓住機遇偶然致富,有一部分人是通過各種違法手段而暴富。其中,那些非法暴富者,一般是有實權或者有後台的鄉鎮、村、組集體的幹部,他們有的利用職權通過霸佔村民土地,然後不經政府批准擅自出賣給開發商或者合夥開發牟取暴利;有的侵佔、截留、私分村民土地補償款、拆遷款和集體的提留款、集資款等款項,據為已有,用於個人揮霍和投資自己的企業;有的一官多職,在多個集體企業兼職,在每個企業裡拿股份甚至於吃干股、拿高工資甚至於吃空餉,利用工作之便通過股份制的辦法,擅自侵佔集體或者村民股份,拿干股、超額份股和超額分紅;有的村官以招商引資為名,私自以村有土地與他人合作建商業街,自己獎勵自己一次性二千萬(還有四千萬未到手);有的賤賣集體資產,而自己從中索取賄賂;有的用手槍逼迫村民簽訂不平等條件的合同,強迫村民出讓承包使用的農用土地給無良開發商搞房地產建設,多次強佔村土地面積的4/5;有的用手槍威嚇舉報官員**的村民,公開叫囂「要用50萬元搞死你」,近乎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分子和舊社會的惡霸地主等,氣焰非常之囂張。

    總之,農村某些愚昧落後地區最缺乏的是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直接導致某些官員**、**,並且很囂張地踐踏法律和人權,導致集體和村民財產遭受大量的直接損失,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事業,影響了農村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農民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充分有效的行使,是解決農村各種矛盾的有效途徑,是解決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重大利益問題的必由之路。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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