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33-1
國有財產監管職責
一、基本理念
國有財產監管職責,亦稱國有財產監管人職責。是指對於國有財產進行支配、統治、管領、管理和信託佔有、信託使用、信託收益、信託處分者及其監督者依法應盡的職責。
其基於國家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宗旨原則,運用物權法「佔有的保護」、「國家財產的保護」之法理基礎來監管、保護國有財產的職責。基本上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少數時候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對於一切不符合國有財產監管法要求的,特別是對於侵佔、哄搶、私分、截留、挪用、破壞國家財產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均以零物權的方式採取「一票否決權」。
物權法第57條詳細地明確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特別規定了國有財產監管人職責、監管對象與重點範圍、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項目之一。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1條∼第15專門規定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第30條∼第37特別規定了國有財產監管人職責、監管對象與重點範圍,第63條∼第67條專門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第68條∼第75條特別規定了國有財產監管人的「法律責任」。這是關於國有財產監管職責最全面的一部單行法。
國家的財產是全體人民的財產,國有財產監管人同樣地需要被廣大幹部群眾監管,釐清正物權與負物權、有物權與無物權、零物權與非零物權的界限,不得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和結黨營私、權大於法、公權私化。並且,保護國家財產的防火牆應當是特別消毒的辦法,其財產保護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和各種特別手段,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國有財產監管人主體
國有財產監管人主體,相當於國家出資人主體,他們既是國有財產監管權利人,又是國有財產監管職責人。基於執法如山和帶頭作用,對於國有財產該管的就一律嚴管到底,不該管的就放手讓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監管人來管,並且每個當事人一定要保證廉潔自律,克己奉公,一塵不染,恪盡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國家服務。
國有財產監管人即監管機構,是國有財產監管職責的主體。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2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財產監管職責的主體,不僅僅是與國有企業對口監管的國家機構,與國有事業單位、金融與證券系統和國家機關部門對口監管的國家機構也是重要組成部分。
實質上,全部國有財產均實行制度信託監管制度,國家監管機構是行使第一級的制度信託財產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行使第二級的制度信託財產權,主國有財產監管人是國家監管機構,輔國有財產監管人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是被監管對象,同時也是自監管對象。國家監管機構可以監管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也可以監督國家監管機構,甚至於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和一般公民也可以監督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家監管機構。其中,事業單位,亦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經營**業單位和非經營**業單位兩種形態,前者是與國有企業是一類性質的單位,後者是政府部門下轄的參公撥款單位。
狹義上,是指***國有財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財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監管人職責。
廣義上,是指所有與國有財產有關的機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的職務履行監管人職責。履行國有財產監管職責的機構,一線的主要有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外匯管理局、工信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門等機構;二線的主要有審計署、監察部、檢察院、***等機構,關聯單位遍佈全國各地的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另外,國有企事業單位是重點被監管對象,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國有事業單位負責人或職業經理人,對於國有財產,既負有國有財產信託責任,又負有國有財產的監管責任。
目前,國有財產監管制度正在進行調整,將會逐步完善。本文對於國有財產監管職責,從狹義上來分析。
2.國有財產監管機構的基本職權與職責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財產監管機構的基本職權與職責:(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二)國有財產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四)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二、國有財產監管機構依法被監管
國家的財產是全民的財產,其信託監管制度是全民、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和立體化、網絡化行使的,在各種財產權保護制度中是別具一格和匠心獨運的。如果國有財產監管人的權利毫無節制,他們的權利無限膨脹、無限擴張、無限獨裁、無限**,極容易導致他們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結黨營私、公權私化,極容易以各種名義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的財產,一發而難以收拾。因此上,國有財產監管機構依法被監管,是解決各種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社會關係的一把金鑰匙。
實際上,全部的國有財產因為其所有權是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也只能以信託監管、信託支配的形式授予相關的單位與負責人監管。監管人同樣地要接受相關部門與公民的監管。就是說,監管人在監管國有財產的同時,自己的一切行為也要被依法監管。目的在於,全民、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地限制監管人員的權力濫用,禁止權力尋租、公權私化、假公濟私等各種**現象,堵塞國有財產損失的各種漏洞。
如果國有財產監管機構利用職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與違法亂紀的單位和個人沆瀣一氣,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甚至以「各種冠冕堂皇的名義,以黑保護傘的形式來合夥或者慫恿他們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財產,那種情形更加可怕,國有財產損失更加嚴重,更加難以收拾。因此,國有財產監管機構必須依法被監管,同樣地,要在該機構中設置國家財產的防火牆。
審計署、監察部、檢察院、***等機構及其地方同樣的機構,既是國有財產監管機構的得力助手,又是監管國有財產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審計署、監察部、檢察院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管職權;***代表執政黨對於國有財產監管機構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行使監管職權。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於企業國有資產監督,作出了如下規定:(一)人大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能。(二)政府的監督。***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三)審計機關的監督。***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四)公眾的監督。***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五)內部監督。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以上五種監督形式,是基本常用的形式,當然還有許多監督形式。
一方面,對於國有財產的直接信託支配人或者直接信託管領人,依法有序地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對於監管國有財產的監管人,也要依法有序地進行監管。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主題思想,也是物權法的主題思想。
空軍上校戴旭有句經典的語錄中痛批「中國現今的矛盾根本在於不同系統互不兼容」,其中「行政管理的官僚主義化」應當是監管國有財產的監管人職責的大敵,一害革命,二害建設,三害國家,四害人民。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外國的一些先進的東西總不學習,人民民主管理制度經常流於形式,政府所作的許多決策既不科學,也不民主,國家的財產每年高達1萬多億元以上(一說五六萬億元以上),導致中國由一個世界上最清廉的國家墜落為最**的國家之一,這樣下去是極其危險的,很多有識之士驚歎這樣下去會亡黨亡國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7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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