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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9-1

    事業單位財產佔用物權

    一、基本概念

    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佔用物權,又稱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事業單位財產無償佔有與無償使用的定限物權。此項特殊權益,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公共利益關係法和國家事業關係法統一規範與調整,確認、保護、利用國家事業單位的定限佔用物權,規範、限制、調整國家事業單位的產權佈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佔用物權,是國家完全專控權、事業單位完全不負財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單位物權。性質上,享有國家財產享用型佔有權、享用型使用權兩個基本的受專門限制的佔用物權,外加財產保管權、保護權、保養權、保有權和職工的特別享受權、勞動分配權。如果有條件則外加收益權、處分權,應當由新的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原則上是事權下移、財權上移,採取收支兩條線的辦法將所得收益上交財政。

    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佔用物權可能是交叉性概念。其基本原型是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佔用物權,其中又可以細分出事業單位財產單一佔有權、事業單位財產單一使用權兩種類型,權能上小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佔用物權。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也不是鐵板一塊的,個別這樣的單位具有一定的收益權或者處分權。如***政策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是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他們在發表研究成果和著書立說上有收益權,在轉讓知識產權上有處分權。

    所謂事業單位財產,所謂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所有這些都是通俗的說法。實質上,這些財產全部是國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財產,事業單位財產都是制度信託財產。事業單位財產,既不屬於事業單位的,也不屬於事業單位的頂頭上司機關團體的。儘管是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他們都是制度信託財產權人。

    制度信託財產權與普通信託財產權性質上也有很大的差別。前者是法定的、相對穩定的、反映特定物權規律性的,後者是意定的、相對靈活的、反映一般物權規律性的。而且,制度信託財產權往往是雙重等級制信託責任,國家機關是一級制度信託責任人,國家事業單位是二級制度信託責任人。普通信託往往是單一性普通信託責任,普通信託所有權人直接對所有權人負責。在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度信託財產權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規範與調整的,普通信託財產權主要是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的,前者是高等級的信託財產權,後者是低等級的信託財產權。誠然,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設一些普通信託財產權,但不能改變制度信託財產權的性質,不能改變國家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的物權化方針政策。如果改變這種物權化方針政策,那麼,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或者降級,或者撤銷這種單位。

    此類事業單位需依統一計劃經濟制度行使物權,不能依市場經濟形式行使物權。單位全部開支由政府統一預決算,節餘的上交國庫;由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大宗必需品,全部按需供給;統一審計與監管,與主管部門一起審計和述職。此類事業單位大多數是國家機關的連帶單位,國家政策明令禁止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同時也包括此類事業單位。所有這些都是大原則,都要帶頭認真貫徹執行。

    參公事業單位完全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完全是參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的享用權成分更加濃厚一些,非參公事業單位的名義物權地位應當稍微高一點才是。名義物權,就是原則上在本位物權基礎上盡可能地補加一些物權,但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非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條件、職工收入比參公事業單位差距太大時,原則上應當想方設法改善一些工作條件、職工收入。如果這種方案的執行有困難,本級財政的財力物力不允許,應當由上級或者上上級財政來幫助解決。另外的辦法是「放水養魚」,政府下放一點權力給困難的事業單位,讓他們自籌一點經費來緩解困難。如體育場館的出租、辦業餘體育輔導站、業餘比賽收入等,對於體育教育事業單位是比較可行的。

    事業單位為非經營性、創收性單位,沒有相應的經濟來源,所有工作人員完全依靠國家財政負擔,所有資產須依靠政府出資。此類事業單位對於所支配的財產一般只能享有定限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不具備收益權,沒有處分權。即基本上屬於完全沒有自主財權、只有事權的事業單位,包括科學、教育、文化、體育單位。如公辦基礎科學、社會科學的完全依靠國家財政供應單位的不動產和動產,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小學、公辦初中學校的不動產和動產,公辦文化館、圖書館、體育館的不動產和動產,全部財產屬於國家所有,事業單位僅限於所支配的財產的定限佔用權,未經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許可,不得擅自設立交易權、收費權、收益權、處分權。

    二、一般分析

    1.物權特徵:一是基本上不具備自主經營權,二是基本上不具備國家財產的收益權、處分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有序地實施福利社會主義制度,某些行業事業單位的亂收費、高收費的土政策應當一律取締。

    2.物權關係:國家法人(即國家)和事業單位都不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中心而展開,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豐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國家對於此類事業單位的財產擁有完全排他性的專屬所有權,此類事業單位僅獲得國家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極個別的收益權。事業單位如果有收益,應當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上交國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法鎖關係:國家法人對事業單位法人是制度法鎖關係,國家是債務人,事業單位是債權人。相反地,如果事業單位如果有可觀的收入,收益權應當歸國家所有,國家是債權人,事業單位是債務人。無論是哪種法鎖關係,對債權人的限制多於對債務人的限制。法鎖關係的主體、客體與處理方法,與普通擔保物權法的有所區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信託關係:國家法人對事業單位法人是制度信託關係,國家是委託人,事業單位是受委託人。不過,這種信託關係是通過國家機關法人的管理來實現的,管理的科學化程度決定了信託關係的優劣程度。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是在加權狀態,國家法人則處於減權狀態,國家法人的信用一方面是對於事業單位法人,另一方面是對於社會大眾的。那麼,國家法人、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都有不同等級、不同形式的制度信託關係。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是最重要的一類產權單位,他們的事業產權是不能隨意出賣的,保護好維持好事業產權是他們共同的歷史責任。

    5.法律關係:全部以制度物權法為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物權法「權利與義務對等設定原則」,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是處在加權狀態,那麼,他們也應當增加相應的工作責任與社會責任,以達到權利與義務之間相對的平衡狀態。法律要規範與調整的是,要使得國家法人的財產支配權、統治權、管領權、管理權處於圓滿狀態,也使得國家機關法人的管理權、監督權也處於圓滿狀態,使得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也處於圓滿狀態,同時也使得他們各自的義務也處於合適的狀態。

    6.社會關係:法律賦予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其目的很明顯,就是為了不斷地打造社會服務的名牌產品,創造更多更好的社會公需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著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這其實是與國家法人、國家機關法人的奮鬥目標是一致性的,是三位一體的社會關係主體。國家法人的政治理念是國富民強,是努力鞏固與完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普惠天下,恩澤天下,一切財產所得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應當帶頭根除腐朽的官僚主義作風,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獻,帶頭消除社會不公平現象,特別是兩極分化、三大差別現象。

    7.個人利益的規範與調整。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均為全額撥款的國家事業單位,單位的物權等級基本是相同的。然而,就其工資福利水平與養老金水平有差距,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退休人員往往優於其他的全額撥款的國家事業單位,而且這種差距在進一步拉大的跡象,越是地方的低級的其他的全額撥款的國家事業單位就越差。

    這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歷史遺留下來的老問題。原來,一些參公事業單位原來就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後來由於機關簡政而變成了事業單位,但職工工資福利水平與養老金水平仍然按照公務員的待遇執行。其他的全額撥款的國家事業單位,原來就是國家事業單位,在屢次工資改革中逐漸落後了,並且養老金水平也落後了。近幾年來,有的地方一再的喊叫提高教師的待遇,有的地方是真的跟公務員看齊了的,有的是部分改觀了,有的是基本沒有改觀,甚至於有的根本沒有改觀。二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差別或者主觀能動性不足的問題。

    如教師的工資是由中央財政支出的,但教師的津貼補貼費要由地方政府負擔,這就難以保證了。許多貧困縣市,連公務員的獎金與津貼費都不能保證,中小學教師更是靠邊站了。更有甚者,有的貧困縣市竟然剋扣、拖欠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或者挪用教師工資去地方財政的窟窿,或者干其他的什麼事情。至2013年,全國的地方政府債務高達幾萬億元,目前已經到了還債的高峰期,許多地方政府早已將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出賣光了,沒有什麼可出賣的了,經濟危機惡性循環來了,剋扣、拖欠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只不過是冰山一角了。

    但是,一些貧困縣市地方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暴殄天物,卻在比賽著蓋新的豪華樓堂館所和豪華學校,乘座高級轎車,官員們享受豪華的三公消費,有的人仍然在那裡頂風作案,對於事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管不顧,已經不僅僅是損害事業單位及其個人的權益了,這簡直是經濟犯罪!

    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雙軌制一定要解決,機關與事業單位的通體雙軌制同樣地一定要解決。遲解決不如早解決。這是全社會的呼聲,決不可以聽之任之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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