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5-1
追查國家財產損失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追查國家財產損失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是基於國家利益永久保護主義考量,運用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手段對於存在於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全部國有資產,進行全員、全視角、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一體化的長效機制的保護,凡是發生過國家財產損失的情形應一查到底,並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國家法人的財產溯及權、追擊權是保護國家財產的最後一道屏障,喪失了這道屏障就會導致保護國家財產的所有努力功虧一簣。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貪污受賄、違法犯罪的高發群體,他們掌握著各種實權又掌握著大量的國有資產,對於這類人不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和嚴肅處理就會因人廢法,禍患無窮。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法制建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國有資產的流失也非常嚴重,各種**現象層出不窮,**分子抱團化、集團化、隱蔽化、暴烈化、多樣化甚至於制度化等現象也應運而生,貪污受賄的金額從最初的幾千幾萬元扶搖至直上幾千萬甚至幾億幾十億元,每個案件無不令人髮指!**風潮不僅僅造成全體人民的財產遭受巨大的損失,而且直接動搖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令整個社會面臨著亡黨亡國的嚴重危機!
保護國有資產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是需要全社會群策群力永不懈怠的一件國家大事。如今全國各界反**的訴求聲浪一浪高於一浪,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反**的招數也越來越多。如中國加入《反**國際公約》,追查裸官貪官與髒款,一直追查到國外與境外,對於各種**分子產生了很大的震懾力。官員於就職前、履職中、卸職或解職後應當一律申報自己與家人的財產是世界通行的法例,連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也帶頭申報自己與家人的財產,中國應當無條件地執行。
禁止國家機關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禁止國家機關私設小金庫謀取私利,禁止國家公職人員在外國銀行存款或者連同親屬在外國私人投資等等,這些黨紀國法應當嚴格執行。
二、一般分析
物權法將國有資產、國企資產寫入相關條款之中是個很大的的進步。由於許多條款過於抽像,似乎忽略了一些重要項目。並且,這些重要項目,在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中沒有體現出來。許多法律專家和法律愛好者,對此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建議。
第一,向侵權和**分子追查、追回國家機關財產、國企資產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個關鍵問題必須予以明確。
關於這一點,早在幾年前,眾多經濟學家、法學家多次呼籲用嚴格的法律手段來保護國有資產。如2005年在物權法草案大討論之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鞏獻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帆、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左大培、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揚嘵青、**旗幟網評論員紅木(郭松民)、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韓德強、國家統計局前局長李成瑞、原中國社科院副院長劉國光等,他們特別擔憂國有資產流失,希望物權法能夠如憲法「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國家財產應當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鞏獻田表示,他從來沒有反對保護私有財產,但是他堅決反對來路不正、來路不明的私有財產。他認為,只有強調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權,私人財產權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護,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不能同等對待。」;「對侵犯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責任追究應不受時間限制」。楊帆說「法律的制定,要考慮中國的社會實際,張維迎他們認為赦免了私企『原罪』,就天下太平了,這是有偏差的。如果把這些暴富起來的人的財產合法化了,會引起更大的問題。國家不清算,老百姓會來清算。」(南方都市報2005年3月10日a20∼a版、廣州日報2006年12月21日a10版等)
張新寶等法學家則從法學技術角度,論證並提出幾項改進訴訟時效的措施,包括公有物權和私有物權一同保護:一是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應當由民法通則的2年時效修正為20年時效;二是排除妨害請求權,一般認為不會發生時效之適用問題;三是消除危險請求權,一般說來,不適用訴訟時效。(張新寶《物權保護的幾個主要問題》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184∼187頁)
以上這些措施,雖然比民法通則進步了些,但還是存在一定問題。首先,過去在保護國家財產時,一般採取利用公法和公訴的渠道進行,也有的國企被當作民商事主體利用民法和民訴的渠道進行,無論是採取什麼渠道進行,但保護國家財產和公共利益的措施一直是優先級的措施,能否將公法的訴訟時效統一到物權法訴訟時效上來?
其次,許多人認為保護國家財產是多管齊下,又得到國家公權力的優先照顧,好像保護國家財產比保護私人財產容易。其實不然。國家財產不僅來自私權私利的侵害,而且還來自「公權公利」(假公濟私的權利)本身的侵害。私有財產是私人親自管領,財產關係並不複雜,而國家財產往往是多頭管領,財產關係非常複雜。就是說,國家這個權利主體表面上看起來是很強大,實際上很弱勢。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這個關鍵的訴權關係上,國家財產被侵害的已知點比私人財產被侵害的已知點要朦朧得多。在這一點上講,財產保護的天平,向國家財產傾斜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其三,由於國家財產的保護往往處於弱勢,有史以來,國家財產被侵害的規模與數量最大,問題最為突出。如中國在改制過程中,僅僅十幾年時間,按照經濟學家郎鹹平的說法,國有財產損失高達13萬億元;按照經濟學家胡鞍鋼的說法,90年代中後期以來,我國因**造成的損失,每年高達1萬多億元;按照經濟學家吳敬璉的說法,90年代中後期以來,我國因**造成的損失,每年高達5∼6萬多億元。以上3個數字是交叉統計的數字,不能累加,但足以令人怵目驚心了。有鑒於此,國家財產保護也不應當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保護國家財產的訴訟主體,應當放寬要求。
對於保護國家財產,譬如保護國有企業的國家財產,究竟是設置、承認一個訴訟主體,還是幾個訴訟主體?能不能將公訴法與民訴法並列起來,發揮各自的維權作用?這不僅僅是一個訴訟技術問題,更主要的是訴訟主體的原則問題。
從理論上定義,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財產,國家的財產是全民的財產。當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產遭受損失時,就是全民的財產遭受損失,而被侵害國企中的職工損失最大。當國有企業的財產損失發生以後,被侵害國企中的職工群體或者個體理應當存在訴訟主體的資格。而按照舊的慣例,國企的財產被侵害以後,只有檢察院才能行使公訴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訴訟主體,除了企業法人代表以外,其他人無權充當訴訟主體,這實際上是在保護國有財產上人為設置了障礙,將普通職工擋在了法院的大門之外,對於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合法權益很不利。
很多時候,國企財產損失的罪魁禍首就是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職業經理人,當他們違法犯罪時,不僅僅是國家財產遭受損失,而職工包括民工們的權益同樣遭受損失。當然,還有一種情況,甚至國企財產沒有遭受損失,但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其他待遇大打折扣,或者無緣無故地被下令待崗、下崗、買斷工齡而失業。還有一種情況,是國企的無良職業經理人與政府的無良官員沆瀣一氣,狼狽為奸,上下其手地利用各種名義侵吞國企資產,同時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更難對付。有的檢察院與政府的關係微妙,往往睜眼閉眼,拖辦、拒辦相關的案件,使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權益的美好願望不能實現。
依筆者之見,保護國家財產、國企財產應當不拘一格,應當大力放寬訴訟主體的條件。其訴訟主體資格,應當承認有這麼幾個:1、檢察院;2、國企法人代表;3、國企的工會組織;4、國企的群體;5、國企的個體;6、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7、當地的人民代表;8、其他知情人、舉報人。當然,與訴訟案由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迴避,不能充當訴訟主體,只能充當被告人、擔責人。
現實情勢下,許多地方的政府官員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上下其手,大肆賤賣國有企業,買斷工齡讓大批工人回家吃老米,讓他們這些魔頭自由自在地坐地分贓,工人們上訴到地方法院,而法院拒不立案。說什麼工人不是所有權人,不能代表所有權人保護所有權云云,眼睜睜地看著那些違法分子將國有企業的資產賤賣殆盡。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的,不是政府和國企所有的,工人們才是國有企業的主人,為什麼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呢?真是咄咄怪事!甚至有的國有企業的工會主席狀告企業法人代表即總經理賤賣國有資產,也被法院頂回去了!
雖然物權法沒有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但是這種思想路線是不能動搖的。這是憲法、民法通則規定死了的,是沒有價錢可講的。保護國家財產,是長期的艱巨的任務。保護國家財產,人人有責,人人有權。保護國家財產一定要群策群力,廣開門路。這樣的改革措施,可以由單一部門、單一形式保護髮展到多種單位、多種部門、多種形式的保護,一同發揮群體優勢、集約優勢、速效優勢,不僅可以保護國家財產同時可以保護職工權益,同時為國家節約維權成本,為執法部門減輕負擔,提高總體的效率。同時,較好地發揮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效力,讓各種法律的各個條款較快、較好發揮其效力與能量。
全員、全視角、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地保護國有資產,眾人拾柴火焰高。寧可將困難和辦法想多一些,寧可維權的訴訟時間、訴訟主體放寬鬆一些,才是正確的選擇。多年來的活生生事實證明,國家財產、國有資產的保護,始終面臨著巨大的阻力和嚴峻的挑戰,同時也對於立法機關和執法者以新的考驗。全社會對於保護國家財產、國有資產和反**的積極性十分高漲,只要法律到位,措施得力,我們一定能夠打贏這場攻堅戰、持久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3條
相關名詞:運用零物權原理來禁止國家機關的非法所得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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