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6-1
國家事業單位及其基本權益
一、基本概念
國家事業單位的基本權益,即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享有的基本權益。依照物權法第54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標誌著國家事業單位的物權類型分別為國有資產佔用權(用益權)、國有資產用益物權、國有資產信託所有權,以及國有資產單一佔有權、國有資產單一使用權等不同類型。此項特殊權益,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公共利益關係法和國家事業關係法統一規範與調整,確認、保護、利用國家事業單位的基本權益,規範、限制、調整國家事業單位的產權佈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國家事業單位,簡稱事業單位,暗指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是指國家投資舉辦並由國家機關直接領導的有經營權或者無經營權的兩類不同性質的單位,是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比較密切的後勤式服務單位。包括參公(國家機關附屬機構)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四種基本類型,也分為分為直屬的和獨立的國家事業單位、簡義與繁義的事業單位等類型,或者依據行業或者職業劃分,可以劃分為精神產品及服務類、物質產品及服務類、中介產品及服務類、社會福利服務類和機關服務類等5大類型,他們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權模型。它們有著不同程度的投資權益與資產權益。事業單位法人組織需要依法登記註冊,自登記之日起產生物權公示效力與排他效力。
確認各種國家事業單位的類型、性質與物權結構,區分各種事業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是物權保護的首要的一環。這裡面牽涉到國家與單位及其個人的財產權關係,需要一一進行釐清。從物權法第54條規定中可見,同為國家事業單位,自主支配和他主支配財產的權利是不相同的。
本條款,實質上將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分成了三個主要類別的物權系列:第一類是國家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系列,即「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和使用」的佔用權利;第二類是國家事業單位信託用益物權系列,即「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收益的權利」的用益物權;第三類是國家事業單位信託所有權系列,即「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信託所有權。除此之外,還可以存在的權益包括國有資產單一佔有權、國有資產單一使用權等不同類型。
國家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顯著不同特點,是以公共利益為中心、不是以單位經濟效益為中心的物權價值觀,在建立健全和積極推進福利社會主義領域中起著關鍵性作用。以計劃經濟為主導、以市場調節為補充,原則上社會利益優於單位利益、長遠利益優於眼前利益、物權價值優於經濟價值。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條件與服務對象,通過政府出資、個人購買社會保險服務、募集資金支持和自收自支等各種途徑來建設和保護各種國家事業單位,以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消費領域的物質文化需要,提高福利社會主義水平。
二、基本類型
國家事業單位的基本物權類型,是國家法人專控類制度信託所有權項目下的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託)用益物權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三種主要類型。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間或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社會關係與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的有所不同,需要認真對待。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
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簡稱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佔用物權,是事業單位財產無償佔有與無償使用的定限物權。是國家完全專控權、事業單位完全不負財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單位物權。性質上,享有國家財產享用型佔有權、享用型使用權兩個基本的受專門限制的佔用物權,外加財產保管權、保護權、保養權、保有權和職工的特別享受權、勞動分配權。如果有條件外加收益權、處分權,應當由新的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原則上是事權下移、財權上移,採取收支兩條線的辦法將所得收益上交財政。
2.參公事業單位定限佔用物權
參公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但比純粹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資待遇與退休待遇要強一些。譬如,***政策發展研究中心及其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與退休待遇是參照比照公務員的待遇執行的,因此稍微高一些,但本單位幾乎沒有收益權。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參公事業單位是交叉性概念。所有參公事業單位是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但不是全部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參公事業單位。如北京師範大學及其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與退休待遇不是參照比照公務員的待遇執行的,因此待遇稍微低一些。
3.財政補貼事業單位
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信託用益物權,簡稱為事業單位財產定限用益物權。是國家法人大部分集權、小部分放權的一類不太穩定的制度信託定限物權。文化類、服務類和物質類的各種事業單位都有,在事業單位三大物權系列中居於中間或者中級的位置,在單位佔比上應當是最大的,在人員占比上應當是較大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將全額財政撥款的單位過渡到40%%u5de6右撥款的檔次上來,而第二步即最後一步之財政不撥款形式基本上還沒有邁出,因此這一類物權對像應當是單位最多的。
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簡稱事業單位財產定限所有權。是國家控權與放權相均衡的國家委託所有權和事業單位信託、定限所有權。此類所有權還是有範圍限制的。最大的板塊是營業收入的自主支配權,其次是在國家投資基礎上的自主投資支配權,當然也包括一些附屬的或者附加的權利,主要是用於改善職工工資與生活待遇的分配權。原則上,無論是哪種支配權或者所有權,應當從屬於國家的專控所有權,這是個大的物權原則,是堅定不移的物權化方針。事業單位無論是否採取了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的辦法,都不能脫離國家法人的懷抱,除了照章辦事、照章納稅的義務以外,還應當負有向國家上交紅利的義務。
5.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
國家事業單位的基本類型,定量分析為直屬的和獨立的國家事業單位,定性分析為簡義的和繁義的國家事業單位。
官方和通論上比較通行的劃分,是全額撥款、參公待遇、財政補貼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4種類型。其中,全額撥款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全部單位和絕大多數業務項目是非經營性的,財政補貼事業單位是半撥款半經營性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經營性的。但是,國家對於完全經營**業單位不等於從頭到尾產不投資或者全部不撥款、不扶持的,原則上每個事業單位應當是獨資類型的,一些相對困難或者遇到困難的事業單位,政府應當責無旁貸地進行扶持。
事業單位的類型,依據行業或者職業劃分,可以劃分為精神產品及服務類、物質產品及服務類、中介產品及服務類、社會福利服務類和機關服務類等5大類型,他們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權模型。
6.專家觀點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認為,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佔用的財產,要根據事業單位的類型、財產的特殊性對其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分別處理:一是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佔用的財產毫無處分的權利,比如故宮博物院對其佔用的某些財產;二是經過審批,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佔用的財產具有部分處分的權利;三是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佔用的財產具有完全處分的權利。這就需要通過以後制定國有財產管理法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處分其佔有的財產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115∼116頁)
以上概述,簡明扼要,易懂易記。有幾個關鍵問題值得商榷。以上所指「處分財產」,是包括哪些財產?是包括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嗎?
第一類,應該說,故宮博物院對於絕大多數財產毫無處分的權利,尤其是所有的文物。但是,故宮博物院的門票收入,屬於營業收入,這種動產物權,有可能要與不動產區別對待了——可能要按照第二類的辦法進行處分。故宮博物院如果實行績效工資制,這些營業收入,可能會在上交國家稅利以後,用於給工作人員發工資、獎金,改善職工福利。
第二類,「經過審批」是指法定的審批程序,而審批的程序、對像、指標,是對於事業單位的限制,同時,對於審批單位的審批權限也應當有所限制。哪些在可以處分範圍之內,哪些不能處分的,應當分辨清楚。這一點從下一類來分析。
第三類,既然事業單位「對其佔用的財產具有完全處分的權利」,一定要分清哪些財產是可以處分的,哪些是不可以處分的範圍。總之,事業單位能夠處分自己所佔用財產的範圍,應當局限於營業收入的一部分,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即使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對於處分事業單位財產,肯定要比處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財產嚴格得多。這是由事業單位社會公益的性質,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不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性質決定的。
國家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與物權關係的變動,將會持續地進行著。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合理原則,平衡國家利益與單位利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至關重要。
到底是減員增效為主還是事業改制為主,如何解決冗員過多和退休雙軌制問題,所有這些是需要統籌兼顧的重大事項。廣大群眾對於教育市場化、醫療市場化早已深惡痛絕,說明了這種改革開放很失敗。事業單位多次體制改革之後,在職人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大幅度增加,據說增加到五千多萬人的巨大規模了。任何的改革開放,包括事業單位的改革開放,以損害國家利益、群眾利益為代價,這絕對不是一件好事,也是國家事業單位物權關係錯亂的重要標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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