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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2-1

    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禁止

    一、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禁止

    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禁止,是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必要措施。此項特別規定為禁令式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國家機關和公務員限製法、懲治**法統一規範與限制。對於違反禁令的單位與個人,必須無條件地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需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優先保護主義基本原則,基於國家機關和公務員廉潔奉公廉潔自律基本原則,基於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和定限物權原則以及零物權原則,基於國家法人的排他權、對世權、追及權、物權請求權和特別法權的一整套保護措施,首先而且必須考量的是要將國家法人經商辦企業與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區分開來,將國家機關的權益與國家法人的權益區分開來,將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親屬、利益關係人的利益與國家法人的利益區分開來,這是最起碼的法紀與政紀、黨紀要求。

    國家機關和公務員的職責和本職工作,是全心全意地為國家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廉潔奉公廉潔自律不苟私利,必須清除一切腐朽的封建官僚主義思想和徹底清除一切私心雜念,必須時刻接受政治上的考驗和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必須執行法律法令和政策禁令,帶頭不經商辦企業,不利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為單位和個人及其親屬謀取私利。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自肥,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違反了黨紀國法,敗壞了政風政紀,破壞了整個社會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是一種極其嚴重的集體犯罪行為,必須一律禁止和進行嚴厲打擊。

    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無論是直接的或者是間接、公開的或者是隱蔽的、獨資的或者合資的、控股的或者入股的、長期的或者臨時的、有收益或者無收益的,反正一律在禁止之列。

    物權法第54條將國家機關支配的物權定限化、邊緣化,排除了「自己管控的財產就是自己的」的可能性,將國家機關設立小金庫擅自挪貪國家資財、利用國家資源為機關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的門檻堵塞住了。即使是他們設立了小金庫、利用國家資源為機關經商辦了企業謀取了私利,他們沒有自己單位部門的收益權,所有不當得利一律將悉數被追究責任,一律收繳並上交國庫。這就是本條款設置合理而巧妙之所在。

    國家機關掌控著龐大而雄厚的權力資源,如果不嚴格加以限制,任其隨意與無限膨脹,任其經商辦企業、設立小金庫、走私販私,倒賣土地使用權、倒賣探礦權採礦權、倒賣工程承包權、倒賣國家特許經營權、倒賣外匯或者人民幣、倒賣國有企業股權和其他國家權益、倒賣國家緊俏商品,就會帶頭破壞法令、政令,帶頭與國家爭利、與人民爭利,滋生群體性的嚴重的**現象,破壞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和生產秩序,禍害無窮!那麼,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是題中應有之義,是每一個人的必修課。

    從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禁止的態勢來看,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主要集中於投資權、出資權、財產權、收益權的限制,也包括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的限制。總之,對於一切公權私化、化公為私、化國家所有為國家機關所有或者利益關聯人所有的違法亂紀行為,都可以置於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與禁止之列。國家機關原本是國家的管理者,在這裡則成了被管理者,甚至於同級可以管理同級、下級可以管理上級,至少在公安、檢察、監察、紀檢和法院這幾個國家要害專門機構中是如此。因為法大於權、法大於官,對於那些違法犯罪的官員,無論他們的官有多大、權有多重或者曾經的功勞有多大,必須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養奸。

    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後期,隨著價格雙軌制和經商熱的興起,有的黨政軍警部門也參與其中,「倒爺」和走私成為兩大**潮流。著名的廈門「遠華走私大案」,有200多名黨政軍警機關官員和多家中央、地方「機關公司」身涉其中,這場走私大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高達數百億元。走私大案的頭目賴昌星逃往加拿大十餘年才得以勉強遣返回國,給中國執法部門辦案造成了很大的的被動局面。

    二、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禁止多管齊下

    在新形勢下,執政黨中央和中央政府下定決心嚴令禁止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已經經辦的一律取締。其中,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經商和走私活動影響很大。對於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是由一系列制度物權法決定的,採取多管齊下的嚴厲態勢,下猛藥治理寄宿在國家機關中的怪胎。

    1984年12月3日**中央、***下達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6年2月4日**中央、***下達了《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73年7月31日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經商辦企業和公安幹警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1985年8月15日***下達了《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通知》,2001年5月9日**中央紀委《關於「不准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衝突方面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2004年4月8日**中央辦公廳《黨政幹部辭職暫行規定》,2005年8月3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國資委、國家安全總局《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幹部和子女親屬「腳踏兩隻船」或者裙帶關係的行為進行隔離,提倡「政企公開」,加強監管,消除以權謀私的各種**現象。2009年2月28日11屆全國****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1998年7月25日,**中央辦公廳、***辦公廳《關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通知》,也是一個亮點。黨中央作出了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吃皇糧」、一律停止經商活動的重大決策,指出其弊端主要有三大影響:一是容易分散軍隊幹部和機關的精力,影響軍隊的建設;二是容易與民爭利、與地方爭利,造成軍隊和地方的矛盾,影響軍政、軍民關係;三是容易使商品交換原則滲入到軍隊的政治生活中來,影響和腐蝕幹部戰士的思想作風,滋生**現象。總之,會造成很多很不好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軍隊的形象和戰鬥力。此後,各軍區企業局被全部撤銷,全部資產交由地方政府接管,並對於原企業局人員作出了妥善安置。地方政府接管軍隊資產以後,按照「政企分開——收支兩條線」的辦法來管領國家資產。

    隨著軍隊八十年代以來三次百萬裁軍運動的展開,軍隊的鐵道兵、基建工程兵等兵種被撤銷,部分部隊醫院和醫學院則移交地方政府,部隊官兵集體轉業或者復員、退伍。一方面減輕中央財政開支和軍費開支的壓力,惠及地方居民和地方政府,另一方面消除了軍民之間的「三大影響」。

    以上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是涵蓋全部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也包括他們的子女、親屬和利益關係人在內,也包括國家機關離退休工作人員在內。就是說,這是一個大的擴展了的物權關係圈子,不止是一個本位性的物權關係圈子。對於他們公開的和隱蔽的經商辦企業的活動,適用於同一法律與紀律標準。

    三、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禁止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全國經過幾輪清理整頓以後,國家機關的作風明顯好轉。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頂風作案。他們由公開轉入地下,由自己拋頭露面轉為自己的子女、親屬和利益關係人代替他們謀取私利,甚至於由他們的情婦或者情夫代替他們謀取私利。其中,以由他們的情婦或者情夫代替他們謀取私利,甚至於「裸官」和違法犯罪行為多樣化隱蔽化,已經成為違法犯罪的新動向、新特點,包括一些高級幹部在內是財色雙豐收。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製麵臨著一系列嚴峻的新問題與新考驗。

    其中,經過2005年清理掉數千名國家機關幹部入股煤礦的整頓秩序以後,仍然有很多漏網之魚,仍然逍遙法外為非作歹。一些地方官商勾結和官官相護非常厲害,有些舉報的案件十幾年來也沒有個下落,甚至於有的舉報人被打擊報復,或者被迫害致殘致死。稀土、貴重金屬礦藏和其他金屬與非金屬礦藏的此類違法亂紀現象更加隱蔽更加囂張。

    有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當上礦老闆以後,竟然花費1000多萬元賄賂官員當個全國人大代表,以期利用其合法身份掩蓋非法所得,逃避法律的追究,並擴大自己的戰果,謀取更大更黑的私利。總之是各種花樣翻新,無所不用其極。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高級幹部及其子女親屬和利益關係人包括情婦與情夫,他們的關係盤根錯節,有強大的黑保護傘,有厚實的財力物力與人脈資源,給予舉報人和執法人以巨大的精神壓力,有些正氣者為此犧牲了自己寶貴的生命。

    一些無良的所謂的主流經濟學家打著為民請命或者改革開放的幌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鼓吹「國退民進」,公開為權貴貪污腐化分子和外國資本家揚幡招魂與極力辯護,影響很壞。所謂的「民」,無非是中國的一些權貴資產階級和外國的經濟殖民主義者!一些無良的官方報刊雜誌和網絡媒體,也公然支持他們鼓吹的「國退民進」,連篇累牘地刊登這些違法亂紀的文章。甚至於他們受美國的某些無良的基金會豢養或者本國私人資本家的指使,有步驟有計劃有目標地攻擊中國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企圖破壞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限制制度。

    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禁止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應當通過制定「國家財產保護法」或者修改刑法來加固法律堤壩,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在總結歷年來經驗教訓基礎上,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新的應對措施,建立健全新型的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制度,防止流於形式,更要防止官官相護,充分發揮法律的物權化、威權化和威懾化效力,創造一個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3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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