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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1-1

    國家法人與國家機關法人

    釐清國家法人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社會關係至關重要。國家機關掌控著國家海量的公共財產與公共資源,如果不加以甄別,公職人員隨意支配、佔用、處分國有資產或者借此謀取私利,或者揮霍浪費暴殄天物、貪污盜竊無度、吃空挖空無度,那麼,國將不國、民將不民、法將不法、權將不權,社會主義大廈將會轟然倒坍,廣大人民群眾將會陷入封建官僚主義的痛苦深淵不能自拔!

    一、國家法人

    國家法人,是筆者在2005年參加修改物權法(草案)全國大討論時倡導的物權新概念。

    所謂國家,《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確定部分、在法律上組織起來並具有自己的人的聯合體。指持久地佔有一處領土的人民,並且由共同的法律或者習慣聯結(註:原文為束縛)在一起成為一個政治上的實體,通過組織起來的政府為媒體,行使統治領土範圍內所有的人和事務,與地球上的其他團體社會宣戰、締結和約和加入國際組織的獨立的主體。」如果不論政治色彩,國家的定義大概是如此。既然國家的職能如此,國家肯定要統一管治國家地域內所有人的人權、事權,並且應當有獨自的政權和物權。

    筆者所下的基本定義是:

    國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國別組織,也是國家最高級別的行政兼法人機關。社會主義國家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民主法制國家,社會主義的國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並代表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及其他主權權益。

    國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體,是最大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集團,是區別於一切集體、個人利益和其他人權益的共同體和權益集團,代表國家公民實現利益管領、利益保護、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利益分配。同時,他又是社會各階層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總管家。

    國家法人的特徵,是對應於國家主體特殊的責任、權力、利益和義務及其他使命而存續的,區別於任何組織和個人的特徵。

    首先,國家法人集龐大的政權、治權、法權、財權、物權、事權、人權於一體,形成巨大而周密的權力網絡體系,對外國產生強大的抗衡力、排他力和威懾力,對國內產生強大的凝聚力、向心力與管制力。

    其次,國家法人的物權關係可以涵蓋一切領域,物權品種最為齊全並且最為突出,物權價值與物權地位首屈一指,其優先權、特許權、排他權、追及權、物權請求權、信託財產權等權利也很特殊,是其他物權人所不能企及的。

    其三,國家法人的物權價值觀是公共利益至上主義,全部財產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在滿足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國防建設的同時,盡量為全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四,國家法人的全部財產權是制度信託財產權,權利的設立、行使、變更、轉移與消滅必須依法進行,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統治權、管領權、支配權、管理權、管制權的行使應當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執行。

    其五,國家法人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隨時隨地接受人民的委託與監督,凡是國家大事不得由機關工作人員擅自作主,所有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紀守法,恪盡職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國家服務。

    二、國家機關法人

    國家機關法人,是國家法人的下屬法人,包括政府機關法人、司法機關法人、公安機關法人、軍事機關法人、黨務機關法人、人大機關法人、政協機關法人和其他同級或者下級機關法人等,所從事的政權、治權、法權、財權、物權、人權、事權等權利,均由國家法人授予並為國家法人服務的綜合性權利,可統稱為「國家信託式人事權」。在很多場合和很大程度上,國家機關法人代理國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權利,但就其本分的財權和物權方面,兩者之間是涇渭分明和賞罰分明的。

    國家機關法人的主要特徵如下。

    1.國家機關法人的物權身份應當是雙重性的

    國家機關法人的物權身份應當是雙重性的。當他們代理國家法人行使公共物權時,其物權勢能、權能是神通廣大的,其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是迅速膨脹的,從各個領域取得的利益是海量的,甚至於體現出至高無上的物權架勢和物權地位。當他們依法行使本分的自己物權時,其物權勢能、權能和物權價值、經濟價值必須大大縮小範圍,必須縮小到每一個大小單位與個人。

    細分物權關係,所適用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或者社會關係大部分是大不相同的。一個是國家的極大的和極少受限制的權利,一個是自家的極小的和極多受限制的權利。

    2.特別容易公權私化

    國家機關法人是個龐大的權利網絡組織系統,很容易與國家法人的各種權利混淆在一起,各種權利也很大甚至於無人能及,所支配的資產數量大得非常驚人且監管難度大。通常情況下,下級監督上級、群眾監督官員的難度也很大,很多時候甚至於小貪官屈從於大貪官,或者近墨者黑、為虎作倀,造成貪污受賄集體化、合作化、抱團化甚至於機制化、制度化。

    由於近水樓台先得月的緣故,許多有實權的國家機關特別容易公權私化。譬如,工程承包或者政府採購得好處費、徵收土地與房屋拆遷官商勾結坑民利已、利用工作之便搞礦產資源私有化並從中漁利、假借招商引資來中飽私囊、國有企業改制通同作弊並索賄受賄、破費國家資財超標準修建高檔樓堂館所或者購置高檔汽車並撈錢與豪華享受、設立小金庫私分國家財產謀私利、濫發獎金津貼實物、貪污挪用公款為本單位與個人謀取私利、以出國考察訪問培訓等名義揮霍國家財產等等,都是公權私化或者以權謀私的惡劣表現。甚至於有的中央國家機關多年來帶頭私立小金庫、挪用公款為職工謀私利,幾乎是年年審計年年屢教不改,形勢非常嚴峻。

    3.角色的轉換與自律須嚴格

    國家機關法人行使國家信託式人事權的時候,就有很多的物權包圍著他們:國家第一類制度信託專屬所有權、國家第一類制度信託專有所有權、國家第一類制度信託專控所有權、國家第一類制度信託一般所有權、國際專屬用益物權及其他的各種物權,就是通過國家機關來設立、行使、轉移、變更與消滅的,比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權利要高一檔次。

    國家機關的權利是包羅萬象的,有著得天獨厚的權勢。正因為如此,嚴格界定物權範圍,倡導機關單位自律、群體與個體自律、職業與職務自律、公事與私事自律、任內與任外自律、修養與行為自律以及公正廉明程度等等,決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全體人員的物權價值觀和物權方向、質量、公信力。

    三、兩者之間的區別

    國家法人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法人是兩個概念。

    國家法人是國家財產的委託人,國家機關是國家法人國家財產的受托人,兩者之間的關係是財產信託關係。國家法人是國家財產的主物權人即國家財產所有權人,國家機關是國家法人國家財產的從物權人即國家財產定限佔用權人。這種財產關係不能混淆,更不能顛倒秩序。這個問題十分重要,一旦物權關係混亂或者顛倒秩序,國家財產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追究責任起來也是十分棘手的。

    國家法人是區別於國家機關法人的物權新概念。

    1.兩者之間的物權有性質、權勢、權能和物權質量、數量、等級和輕重大小等區別

    國家法人是代表全體國民來行使財產權,其手段是通過行政和強制性手段一致對外地來保障國家各種財產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害,同時根據國力來調整國內各個階層部分龐雜的物權、產權關係,物權形態主要是動態平衡的所有權物權體系;國家機關法人的物權,僅限於本機關單位部門的財產支配權,基本上定限於國家的財產佔用權,而財產所有權則專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法人主要是靜態保持的定限佔用物權體制。

    國家法人的物權具有最大宗、最廣泛、最活躍的特徵,滲透到經濟社會的各個階層、各個領域、各個產業之中,並且始終擔負著國家物權體系中最重要的角色。由於國家機關法人的物權既是定限的,又是靜態的,比較國家法人的物權又是權輕和「量小」的,性質上、權能上、權勢上、質量上、批量上和物權類別上,遠遠不能與之匹比。

    2.兩者之間的物權有主體、客體、信託、定限、範圍等方面的巨大差別

    國家法人和國家機關法人均採取制度信託物權模式,但前者是一個極大的網絡模式,龐大無比,可以對全國的每一個人發生正面或者側面的物權關係,後者是一個極小的單純模式,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內部發生物權關係。前者很多是高級和特級的物權,很少是定限物權類型,後者基本上不涉及到高級和特級的物權,基本是定限物權類型。國家法人可涉及到生產生活甚至於國外的各種物權領域,物權品種網絡化、多樣化而活躍化,而國家機關法人的物權領域是小之又小的,物權圈子狹窄而相對呆滯,甚至不如小型私營企業的物權品種和活躍程度。

    結論只有一個:國家機關的財產不能等同於國家的即全民的財產。國家的財產不能孤立地認定為國家機關自己的財產。雖然國家的財產是由國家機關來掌控,畢竟國家機關是為國家、為人民服務的托管單位。

    在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即:1、本文所指國家,實指「國家法人」;國家財產,實指「國家法人財產」;國家物權,實指「國家法人物權」;2、本文所指國家機關,實指「國家機關法人」;國家機關財產,實指「國家法人財產」;國家機關物權,實指「國家機關定限物權」。法人是行政管理法的術語,用在物權法中有點累贅,故不是常用術語。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有時候不得不使用「法人」這個術語。

    目前有了企業國有資產法,但沒有國家機關國有資產法,應當盡快出台此類法律。物權法第53條為我們提供了一條思路:保護國家機關中的國有資產從確認物權開始。

    保護國家機關中的國有資產必然是長期艱巨的歷史任務。無論國家選擇什麼道路、制訂什麼制度,將是萬變不離其宗的:保護國家機關中的國有資產永遠不會止步,永遠不會停留在一個水平上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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