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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10-1

    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亦稱國家機關定限支配權,是指國家機關財產專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應有的財產支配權,定限於國家機關不動產和動產的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一般不具備收益的權利。如果有處分所得,所得收益應及時全部上交國庫,不得為本單位本部門截留、侵佔、挪用、哄搶、私分、揮霍、浪費、毀損、破壞。

    此項定限物權關係,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內部的定限物權關係,其優先權、特許物權、排他權、追及權、物權請求權都是定限的,且都是信託式內部的物權關係,公事定限物權的行使與民事定限物權的行使有本質的區別。必須將國家法人與國家機關法人這兩個有極大差異的物權範圍嚴格區別清楚,嚴格規範國家機關的各種物權行為和辦事行為,防止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權大於法、公權私化、以權謀私、貪污腐化。

    物權法第53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表示了以下幾層意思:(1)國家機關佔有的財產是國家的財產,並不等於是國家機關的財產;(2)國家機關作為國家財產的信託支配權人,主要限於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一般不享有收益權,而個別單位或者特殊情勢下的信託處分權或者分配關係上的處分權必須依法行使。

    1.國家法人

    國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國別組織,也是國家最高級別的行政兼法人代表。社會主義國家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民主法制國家,社會主義的國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並代表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及其他主權權益。國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體,是最大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集團,是區別於一切集體、個人利益和其他人權益的共同體和權益集團,代表國家公民實現利益管領、保護、保值、增值、資源配置。同時,又是社會各階層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總管家。

    2.國家機關法人

    國家機關法人,是國家法人的下屬法人,包括政府機關法人、司法機關法人、公安機關法人、軍事機關法人、黨務機關法人、人大機關法人、政協機關法人和其他同級或者下級機關法人等,所從事的政權、治權、法權、財權、物權、人權、事權等權利,均由國家法人授予並為國家法人服務的綜合性權利,可統稱為「國家信託式人事權」。在很多場合和很大程度上,國家機關法人代理國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權利,但就其本分的財權和物權方面,兩者之間是涇渭分明和賞罰分明的。

    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一般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只不過是移植的概要的規定。國家機關財產是相對固定物權人的財產,一般不進入流通領域,不發生法鎖關係,故不太適用擔保物權法。

    總體上是個內部的信託物權關係,他們的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處分權等項物權有著明顯的職業或者職務的烙印,專門的職能部門和職務較高的擁有較大的管領權、管理權、自主權、決策權、監督權、處罰權等權利,決定了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設立、規範、行使、調整、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但不是「和稀泥」式的改善物權關係,需要將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與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的界限嚴格區分開來,將國家利益與部門利益、單位利益、個人利益嚴格區分開來,將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零物權與非零物權嚴格區分開來,做到人人不濫用職權、不獨裁**、不越紅線行使物權、不瀆職和盲目放權、不侵犯國家和他人財產的權利,帶頭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履行為人民服務的神聖職責。

    二、定限佔用物權

    1.定限

    定限,是指國家機關所佔用國家的不動產與動產等財產是「雙定限」的:一是國家機關對於該項財產的佔用,是限定編製單位、限定人員的,並根據工作與公務的需要和厲行節約的原則,限定在一定的佔用範圍與對像之內;二是國家機關對於依法管領或支配的公共財產,根據不動產與動產的不同特點,是限定範圍、品種、數量、質量和限定期限、用途和合法程序的。從具體的主體與具體的客體上,全部予以細化、量化並作為限定的要件。

    國家機關是國家機關所支配的國家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主體。所謂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履行公共關係職能的國家法人的公共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機關等。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解放軍四總部等國家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等權力、行政和專政機關。國家的權力資源和指揮系統均集中於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執政黨的領導。

    國家機關的根本職能是全心全意為國家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必須恪守人民公僕的本職,堅持社會主義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貞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物權文明和公務文明的底線,始終不渝地帶頭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政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地帶頭同各種腐朽思想、**現象作鬥爭,戒除權尊於法、權大於法的各種封建思想與陋習,牢牢樹立社會主義的權力觀、榮辱觀和金錢觀,防微杜漸,潔身修養。在職責範圍內,嚴格區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設立國家財產的高壓線與防火牆,剷除滋生**的土壤。

    2.定限佔用物權

    定限佔用物權,是指區別於所有權的他主物權,即物權法式屬於非自主直接支配、非自主排他性地享受其權益的物權,包含定限佔有權、定限使用權和嚴格限制下的定限處分權。

    國家機關所佔用的財產是國家的,但國家的不等於是國家機關的。儘管國家機關能夠代表國家法人行使國家的信託支配權,兼行政權、立法權、執法權和財權、物權、人權、事權於一身,但都是受人民的委託、接受人民監督的國家組織,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特權化、權貴化、封建化、自由化、私有化,不能權大於法、官大於法、徇情枉法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國家機關的定限物權,主要集中於定限佔有權、定限使用權,故統稱「國家機關定限佔用權」。

    羅馬法上「定限物權」(jusinrealiena)指所有權以外可在一定範圍內對物進行支配的物權。依定限物權人支配的內容為標準,定限物權可以區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他項物權。

    本文的定限物權區別於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即區別於私法上的定限物權。羅馬法的定限物權有兩個主要特徵,一個是專門針對私有財產的私物權,一個是所有定限物權均以「收益權」為中心展開的。這兩個主要特徵,萬變不離其宗。

    本文所指的定限物權,是公物權中分支物權即公共關係物權,並且所有定限物權均不是以「收益權」為中心展開的,甚至排除收益權在內。國家機關的定限佔用權,與羅馬法或者說傳統物權法中的定限物權的性質與價值觀上是完全不同的。傳統物權法中的定限物權,在定限原理上有值得借鑒的一面,但是定限內容、定限權能上有著根本的區別。總體上,傳統物權法中的定限物權是普通定限物權,可以通過普通物權法之民法規則來認定和保護;國家機關的定限物權,是特種定限物權,可以通過民法規則來認定和保護,也可以通過行政法的規則來認定和保護。

    國家機關財產定限佔用物權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所佔用的不動產與動產,包括繼受、劃撥佔用與撥款佔用的不動產與動產在內。國家機關的財產是國家即全民的財產,不能將國家機關佔用的財產理解為國家機關自己所有的財產。依據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判定,國家機關財產所有權只能存在一個主體,這個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國家機關,或者說是國家法人不是國家機關法人。同時,國家機關財產所有權只能存在一個客體,不能將國家機關的財產支配權即「定限佔用物權」來替代國家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其基本原則是按照「國家所有——國家機關佔用兩條線」和「領——用賬戶兩條線」、「收——支賬戶兩條線」等措施來抑制國家機關的越權、侵權行為。

    三、宗旨與意義

    本條款的宗旨與意義在於,一定要把國家或者國家法人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法人兩種概念分清楚,把兩者之間的物權關係連帶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或者社會關係分清楚,把公家物權類型和自家物權類型分清楚,一定要把自家物權中的單位物權與個人物權類型分清楚。否則,肯定會發生貪污物權、貪污國家或者公共財產,一發而不可收拾,禍害無窮之大!

    近幾年來,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首腦人物帶頭貪污或者瀆職**墜落,被繩之以法。如南朝鮮(韓國)的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金泳三、金大中、盧武鉉(貪污),日本前首相森喜郎、橋本龍太郎、竹下登、安倍晉三(貪污)、菲律賓前總統蘇哈托、馬科斯、埃斯特拉達、阿羅約(貪污),印尼前總統瓦希德(貪污),中國台灣前「總統」***(貪污),烏克蘭前總理季莫申科(瀆職),法國前總統密特郎(貪污),以色列前總統卡察夫、前總理奧爾默特、內塔尼亞胡(貪污)……(以上資料均來自網文,引文從略),很多國家甚至於是前腐後繼,目無國法,鋌而走險,說明了國家機關是高危機關,國家領導人是高危人群,加強這方面的法制建設刻不容緩!

    物權法第56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這裡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就包括了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在內。破除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的封建法制舊觀念,樹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新觀念,賦予物權法以民主化、科學化新內涵,嚴格區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清除權尊於法、權大於法、官大於法的封建殘餘勢力,剷除假公濟私滋生各種**的土壤,同時保護國家機關公平合理的物權生態環境,保持國家機器有效率地運轉和各種公務活動清廉地進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3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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