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95-1
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1.所有權定義
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是指國家為了更好地加強對文物的保護,以利於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依法設立的專門為國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權。此項特別法權,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知識產權關係法規範與控制,始終把文物保護的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避免泛商業化運作,限制轉讓和防止走私國家珍貴文物,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其包括國家已經持有和按級別範圍應當所有的兩大部分,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為第一類資源所有權、第二等級所有權之一,也包括最優先和最全面的文物獲取權、發掘權、支配權、館藏權、排他權、追及權、鑒定權、複製權、特別的物權請求權和法定的**權、統治權、統收權、擴大的管理權。並不限於文物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比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更加全面、更加具體、更加自由、更加擴張和更加**;也不限於國內的文物物權關係,依托國家主權行使國家的文物追及權時,可以不受訴訟時限的限制,可以向任何一個國家追討被掠奪或者被欺騙至國外的國家文物。就是說,屬於國家專有的珍貴文物,不僅僅受國家的文物保護法保護,而且受國際的文物保護公約法保護。
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部分包括道德法的範疇,一般不與交易法發生關係。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權可以在不違反制度物權法規定的前提下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就是說,國家級文物一般是禁止流通的固定財產,一般不與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發生法律關係。城鎮集體所有的文物分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三種類型,總體上有可能與制度物權法以及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發生法律關係。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分為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二種類型,總體上有可能與制度物權法以及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發生法律關係。
遵從公共利益優先保護主義的基本原則,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是最優先級的拓展型、管制型、公益型、固定型、特種文化型和派生性物權型特殊所有權,其包括最優先和最全面的文物獲取權、發掘權、支配權、館藏權、排他權、追及權、鑒定權、複製權、特別的物權請求權和法定的**權、統治權、統收權、擴大的管理權等一整套權利,是其他文物權利人所不能及的特殊權利。一個不成文的習慣法是,於無主文物獲取權、發掘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方面,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但三者之間的權益範圍還要具體劃分。具體要求是,屬於國家級文物保護的文物一律收歸國家所有,不屬於國家級文物保護的文物國家可以按市價收買。
2.國家的文物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的文物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文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和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原則上,國家的文物所有權採取中央集權制,中央政府可以適當地向地方政府與保管單位下放展覽權、收益權,一般不下放處分權。1980年5月***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通知》規定:「凡是由政府公佈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單位都不得據為己有。」
定義為「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第二等級所有權」,只不過是從總體上相對而言的。從整個社會來看,文物並不是國家獨有的,集體、私人和其他人也可以擁有,國家對於全部的文物不能完全擁有,勢必造成多個文物所有權在列現象,即國家對於文物的主體與客體不具備絕對的排他性功能,因此只能暫定為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和第二等級所有權,比國家文物專屬所有權、第一等級所有權低一檔次。就具體文物的具體權利而言,國家擁有的文物大部分應當是國家文物專屬所有權、第一等級所有權,如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和一級至三級珍貴文物,應當是屬於這一類的。
物權法第51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就不一定屬於國家所有。這就證明國家的文物所有權等級,總體上不如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這幾類所有權等級高,獨佔性和排他性能力略差一些,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因此低一檔次。
3.國家文物所有權可細分為五個等級
實際上,國家文物所有權應當有5個**等級,從第1級至第5級依次為:國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權、國家文物專屬所有權、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國家文物專控所有權和國家文物一般所有權。簡單說來:第1級的,國家對於已有的館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貴的文物必須依法登記,慎重公佈,必須依法永久保護、永久支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出售、贈與、交換、抵押、抵債、典當和禁止提供遊人參觀,應當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嚴格保護等等。第2級的,國家對於已有的館藏或者成就的珍貴的文物必須依法登記與基本公佈,必須依法持久保護、持久支配。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出售、贈與、交換、抵押、抵債、典當;一般可提供遊人參觀,應當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嚴格保護。第3級的,國家對於已有的館藏或者成就的珍貴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須依法登記與基本公佈,對於絕大多數文物必須依法持久保護、持久支配,對於數量特別巨大、文物市場上經常流通的三級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錢幣之類的動產文物)應當有選擇地地拍賣出售一些,所得收入並作為文物基金專款專用;可提供遊人參觀,應當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嚴格保護。第4級的,國家對於已有的館藏或者成就的珍貴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須依法登記與基本公佈,可以不定時地收繳走私或者被盜文物,徵收和徵用散落在民間的珍貴文物,大力鼓勵國內法人與公民以及海外華人、國際友好人士捐獻或捐贈文物給國家,國家並給予適當獎勵;對於大多數文物必須依法持久保護、持久支配,對於數量特別巨大、文物市場上經常流通的三級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應當有選擇地地拍賣出售一些,所得收入並作為文物基金專款專用;可提供遊人參觀,應當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嚴格保護等等。第5級的,國家對於已有的館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須依法登記與全部公佈,對於多數文物必須依法持久保護、持久支配,對於數量特別巨大、文物市場上經常流通的一般文物,應當有選擇地地拍賣出售一些,所得收入並作為文物基金專款專用;可提供遊人參觀,應當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嚴格保護。
二、文物的基本概念
1.基本範圍
文物的基本範圍。文物,指主要遺存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上地下、內水、海域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之文化物,種類繁多,有的甚至價值連城,主要有以下幾大類:(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3)歷史上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水下文物及其國際關係。1989年10月***《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於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一)遺存於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於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外國的文物;(二)遺存於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起源於中國的文物。前款規定內容不包括1911年以後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2條第(一)、(二)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其行使管轄權;本條例第2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國家具有辨認器物物主的權利。」
2.文物保護單位及等級
文物保護單位。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3)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的保護等級。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共分為四級:(1)一級珍貴文物;(2)二級珍貴文物;(3)三級珍貴文物;(4)一般文物。
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家文物局是主管全國文物工作的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換言之,國家文物局是行使國家文物專有所有權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是主要的信託責任人。
保護文物所有權的焦點。1987年5月***《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中規定:「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統屬國家所有,非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文物資源極其豐富多彩。中國有著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而源遠流長,佛教、道教、儒教三教合流,持續數千年的科舉考試制度、文物保護制度、特有的殯葬文化風俗傳承了中華民族文化的精髓,各種文物遍及全國各地,形成了巨大的文物古跡保護網絡體系。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法人行使國家文物所有權,是既定的所有權制度和文物有效保護制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1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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