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94-1
無線電科技派生性物權
一、基本概念
無線電科技派生性物權,是派生性物權的一個重要類別,基於無線電用途廣泛或者一機多用、科技成果日新月異、通信權利受國際法與國家法保護等多種重要因素考量,應當確認與保護以派生性所有權為重點的派生性物權關係,規範國際、國家以及企業與個人的物權行為,從而提升國際無線電通信利用的法制化水平。
1.派生性所有權與派生性他物權
無線電科技派生性所有權,簡稱無線電技術所有權,是指添附於無線電通信設備與科學技術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等第一級知識產權,以及包括信息傳輸中的商業秘密權、著作權,是附從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中的特種所有權。既是派生性所有權的一個種類,又是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一個分類。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是永久性固定的特種所有權,無線電科技派生性所有權原則上也是固定的。物權價值絕對高於派生性他物權,經濟價值也高於一般所有權,所有權人可以獨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的權利,可以不受派生性他物權人的干涉,但不能對抗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及其**權。兩種所有權是相輔相成的聚合所有權。
無線電科技派生性他物權,簡稱無線電技術他物權,是指附從於無線電科技派生性所有權的此類用益物權或者利用權,在不損害國家與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據雙方的合約與經濟交易而取得。這種他物權,分為可分解與不可分解、可升級與不可升級、可共有與不可共有的幾種形式。
分解,指無線電專利技術或者商標權是否可以與之對應的技術設備或者裝備分解,或者說其科技的知識產權能否與相關的文學藝術著作權分解,當事人如何確定物權歸屬,應當是以法定的為主、意定的為輔,所有權人沒有表示放棄權利的應當視為保留的權利。
升級,指他物權人是否因其中的知識產權交易而得以升級的問題。依據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他物權人不能替代所有權人成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是否能夠替代所有權人成為註冊商標所有權人則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2.注意事項
(1)裝備設備與專利技術是否分解
這種交易很特別,雖然所有權可以原原本本地將技術與設備轉讓給受讓人,但受讓人可以取得設備的所有權,並不能取得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只能取得專利技術的用益物權或者利用權,無論所有權人轉讓知識產權多少次,均適用同一物權交易規則。他物權人處分與轉讓所得的無線電科技專利權,應當經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便構成侵權,不受法律保護。至於他物權人是否能夠自主性地轉讓無線電科技設備,還要看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他物權人應當可以自行處分與轉讓無線電科技設備。
(2)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否升級
他物權人在不損害國家與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據雙方的合約與經濟交易而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這要區分具體情況。第一種是他物權人從所有權手中全部買斷註冊商標專用權,此時他物權人可升級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就此消滅;第二種是他物權人從所有權手中沒有全部買斷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已經成為所有權人的股權人,包括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股權在內,此時他物權人可升級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權共有權人,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就此共有;第三種是他物權人從所有權手中沒有全部買斷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沒有成為所有權人的股權人,此時他物權人可確定為此類用益物權人或者利用權人,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就此保留。
(3)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也就派生性物權和亞派生性物權。一般而論,亞知識產權和亞派生性物權要比知識產權和派生性物權要低下一個等級。
請注意!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物權關係並不完全是這樣的,也許對於民用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利技術是如此,而對於軍用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利技術則可能是相反的結論。軍用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利技術的編碼、密碼,可以申請國家專利,也可以不申請國家專利。實際情勢是,如果軍用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利技術申請國家專利容易洩密,那個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我們可以把未申請國家專利技術、國家註冊商標專用技術,而實際上達到專利技術的水平的,可以稱之為「亞知識產權」或者「亞派生性物權(所有權)」。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人類發明創造無線電報話機、報話接收機、數碼發報機、數碼電報接收機等高新技術基礎上發現和推廣應用的。無線電技術應用越來越廣泛,新技術新工藝不斷刷新。涉及到無線電專利技術、無線電設備的專用商標或者著作權、無線電商業秘密等項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則存在無線電技術派生性物權。有些物權相當複雜,有些物權非常敏感。
擁有無線電技術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派生性無線電技術所有權人;受讓派生性無線電技術所有權人的無線電技術知識產權和亞知識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派生性無線電技術用益物權人。
二、簡釋派生性物權
派生性物權確實是個生疏、晦澀的詞語,它是知識產權的別稱,但純粹用知識產權來解釋也說明不了問題。知識產權是很單薄的物權結構,裡面多層次的物權關係並不清晰。
1.本位的派生性物權
本位的派生性物權,指無線電頻譜資源與無線電技術本身具有的派生性物權,包括派生性所有權和派生性他物權在內,以及相關的物權與物權關係。儘管現行的知識產權沒有這種定義,但派生性物權卻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這轉移的客觀事實。
為什麼說無線電技術是「派生性物權」?因為,人的智慧是由人腦的意識流和靈感組成的,儘管人的大腦是由物質組成的,但由於人的智慧是由人腦的意識流和靈感組成的,這是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物。由這種無形物派生出有形物、有形物搭載有形物的物權,無形物搭載無形物的物權,這兩種物權可以混合在一起,也可以分離出去,將無形物的物權與有形物的物權分開處置。當無線電技術與相關設備不可分離時,或者相關設備沒有清除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資料時,這兩種物權是混合在一起的;當無線電技術與相關設備可以分離時,或者相關設備已經清除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資料時,這兩種物權是可以分離的。
至於無線電頻譜資源技術的派生性物權,也可以參照無線電技術的派生性物權來處置。但是,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派生性物權,屬於優先級的派生性物權。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派生性所有權,優先於無線電技術的派生性所有權。
2.復位的派生性物權
復位的派生性物權,指無線電頻譜資源技術的派生性物權與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派生性物權疊加在一起而復位,使得無線電技術本位的派生性物權能夠立足,能夠存在,能夠有效地行使其物權。因為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於國家所有,因為國家專屬無線電頻譜資源所有權也存在很多的派生性物權,是一組龐大的派生性物權運動與物權關係圈子,並且無線電技術本位的派生性物權獨木不成林、甚至於根本不能獨自存在,所以我們在確認一個派生性物權時有可能性會牽涉到其他的種種派生性物權。
無線電技術只有經過實踐檢驗證明了的先進技術或者先進產權,才能成立派生性所有權與派生性他物權,在試驗期間就與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發生了物權關係,而且這種物權關係一旦建立起來就不能隨意消滅的。
結論是:無論無線電技術物權是早於或者晚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都得附從於、服務於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開發利用無線電技術的人,無論是否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個人,就是包括任何單位與個人,不能隨意與外國人轉讓其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國家有購買或者收買其專利技術或者相關技術的優先權。
3.制度信託所有權
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以及派生性物權制度,本質上是制度信託所有權制度。一般而論,中央與地方政府行使的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中央與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行使的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經濟學界一度鼓吹的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違反物權法原理的,完全是混賬邏輯!
國家法人及其政府是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總代表人,又是出資人,是代表人民委託全民所有制企事業搞無線電頻譜資源利用與經營,是間接式的經營,所有權怎麼與經營權分離法?國家法人及其政府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根本不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問題,只不過是側重點不同而已。
國家交由國有企業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國有企業所得所有權,是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專屬所有權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國有企業不能擅自轉讓無線電頻譜資源,即企業不能自主行使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處分權。國家禁止將無線電頻譜資源轉讓給外國,包括外國政府、軍隊、企業、組織或者個人。軍事設施保護法第2條,規定了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為軍事設施,軍用通信、輸電線路等也為軍事設施,均列為國家保護範圍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派生性所有權,是亙古以來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不依賴無線電技術的派生性所有權而獨立存在;而無線電技術的派生性所有權,是與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派生性所有權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無線電頻譜資源,無線電技術不能發揮作用。
通信衛星通信技術,一般包括通信衛星的通信發射技術、中轉技術、接收技術和後處理技術等技術在內。發射衛星技術與衛星通信技術,是兩門技術。
《無線電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這樣的規定,比物權法本條款的規定更加全面。
無線電頻譜資源,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國家必須永久管領、控制、保衛和有計劃地合理開發利用,對外要防止外國的侵略、掠奪、干擾、污染和破壞,對內要防止人為的侵佔、干擾、浪費、污染和破壞。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隨意轉讓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技術與關鍵設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0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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