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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85-1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陳氏定理學說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陳氏定理,簡稱土地所有權一元化的陳氏定理,是基於國家法人主權主義和人民民主主義的自然原理、社會原理、國家主義原理、馬克思主義土地國有化原理、最優體制原理、福利經濟原理、哲學原理、數學原理和土地所有權的物權定理而而凝結起來的定律式原理。是深刻揭示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地權與地利一般均衡化、土地物權關係明朗化和徹底消除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或多元化積弊的重要理論工具,從三個定理和三個定律上闡述了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必要性、必然性與重要性、迫切性,指出:在人類文明社會裡,當且唯一當土地所有權始終掌握在國家機構手裡,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毀滅消亡、國家機構與人類文明社會不復存在。此系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十。

    陳氏定理的普世價值,實質上是基於國家法人主權主義和人民民主主義、福利社會主義的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設計原理,彰顯普適於各國土地物權物權關係的公正性、綜合性、全面性、持久性等無比優越性,充分體現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一般均衡化的普世價值。是在確定和保障國家法人專屬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前提下確定不同層次的土地使用權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兼有御外而安內功能的長效的土地資源管理機制,用於消除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物權弊端,用於防禦殖民主義的侵略擴張和封建資本主義的剝削壓迫,以分粥規則確保效率與共贏,從憲政上保護國家主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的利益。

    土地所有權的「陳氏定理」(自命名),是作者陳緒國在2005年參加全國討論修改物權法的過程中,經過反覆思考得出的一套新原理。這套原理,是根據中國和世界土地革命的實際,運用馬克思土地國有化原理,從人類學、社會學和物權學幾個方面,給予高度概括和總結,得出符合現代各個國家普遍適用的新型的、科學的土地所有權原理學說,以此原理來造福國家,造福社會,造福人類,造福世界,造福當代,造福未來。

    新生事物的成長,是頑強的、曲折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人類社會總是不斷地向前發展的,人類在改造大自然和改造社會中,總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21世紀的新世界,將是福利社會主義和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突飛猛進的新世界,將是徹底摧毀各種腐朽沒落的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新世界。

    解決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最大障礙,是當今世界上極不公平、極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權學說和土地所有權制度統治著整個世界。這不僅僅是平衡保護國家利益與保護集體、個人和其他人利益之爭,而是發展科學、破除迷信、主張正義、尊重真理、捍衛人權和彰顯物權法普世價值的需要,也是反對封建資本強權、反對公權私化的一場波瀾壯闊的人民民主主義和福利社會主義的革命鬥爭。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命題,不單是一個國家的命題,而是世界性的命題。一個國家土地革命的成功、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制度的建立與鞏固,離不開其他國家的大力支持。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是每個國家共同的社會責任與國際責任。

    二、陳氏定理的基本定義

    土地所有權的「陳氏定理」,實際上是「三個一工程」:一個中心,一套定理,一套定律。

    1.核心內容

    一個中心:就是「土地所有權永遠歸國家即全民所有」。

    核心內容在人類文明社會裡,當且唯一當土地所有權始終掌握在國家法人機構手裡,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毀滅消亡、國家機構與人類文明社會不復存在。

    每一個人,只不過是地球上的匆匆過客而已,只能依法從國家機關登記取得一定地塊、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或用益物權),亦即地產權,根本沒有權利與資格認定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他(她)的或他們(她們)的。公益類土地使用權適用於土地管理的配套規則,產益類土地使用權適用於土地管理的經濟槓桿規則,全民所有制自益類土地使用權適用於土地管理的分粥規則。這是地球村上每一個居民都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

    人類所處的地球,已經有一百幾十億年的歷史,而且將來還有幾十億年的自然壽命。如果說某某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某人或者屬於某一夥人的,擁有幾十億年的絕對支配權-「所有權」,這絕對是個偽命題。所謂「公地悲劇」也絕對是個偽命題。土地私有制或者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多元化,才是導致極不公平合理、貧富不均與兩極分化和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低下、自然環境惡化甚至於導致房地產業泡沫危機、社會經濟危機、國家主權債務危機的元兇與總根源。

    「土地所有權永遠屬於國家所有」是顛滅不破的普遍真理、絕對真理和客觀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這一亙古不變的人類文明的共同真理。

    2.三大定理

    一套定理:就是土地所有權的三大定理。

    定理一:財富定理。

    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財富之母」。

    「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的命題,應當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其一,土地的利用價值、經濟價值必須與土地的物權價值相結合,人與人、人與自然力之間和諧相處,充分挖掘土地資源的潛力,才能相對地創造財富,不是絕對地創造財富。這是由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自然辯證法和社會辯證法以及經濟學、物權學原理決定的客觀規律。

    其二,改善物權關係是改善勞動關係的前提是:最佳土地權利模式=國家的土地所有權+組織或者個人的土地使用權。

    將國家的公共性土地與自益性土地或者非經濟類土地與經濟類土地分開來統一合理利用,讓各行各業的人員各得其所,改善不同層次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物權關係是改善勞動關係是相輔相成的,彼此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並且能夠讓不同種類的土地使用權人各得其所。

    這是由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物權學原理決定的客觀規律。

    其三,必須廢除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社會制度,建立和鞏固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制度;消滅土地殖民主義、土地資本主義的殘渣餘孽,堅持不懈地平均地權、節制資本、消滅剝削和不斷地改善和發展福利社會主義事業;防止房地產泡沫危機與金融危機,防止過度利用土地、污染土地、浪費土地和損害他人土地權益發生,嚴厲打擊濫用職權、違法犯罪和破壞物權關係的各種壞分子。

    這是由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各種原理和福利社會主義制度物權法決定的客觀規律。

    定理二:物權定理。

    土地所有權是與地球的自然壽命緊密相關聯的永久性不動產物權,土地所有權的唯一權利人是國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團或者個人利益分子,通過各種方式擁有某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假扮成土地所有權者,只是一廂情願而已。這種潛規則,違反了人類物權學的正規則。

    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和「物權義務與物權權利對等原則」以及物權優先權原則、物權排他權原則、物權追及權原則、物權保護請求權原則規範化,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零物權與非零物權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不能模稜兩可,不能顛倒是非,不能顛倒物權位置,不能破壞正常的物權秩序,更不能以損害全民所有與公共利益為代價來破壞國家的專屬土地所有權。

    定理三:物權守恆定理。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確立完善的物權法體系。這套體系,是以國家土地所有權與民間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符合人類物權學定理的嚴謹的法律總集成。

    土地使用權可以因人因時因地因用途而異,可以隨機應變,但土地所有權永遠不變。這就是物權守恆對應規則。

    在物權守恆規則作用下,有兩大類物權是與生俱來、揮之不去的,那就是對外物權和對內物權。而「零物權」在對外物權與對內物權方面有著特殊的作用。

    3.三大定律

    一套定律:就是土地所有權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時間永恆定律:土地所有權是永久性物權。在人類文明社會裡,人類文明的歷史有多長,土地所有權專屬國家所有制的期限就有多長。人類社會與人類文明越是向前發展,越能體現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長期性與永久性。

    第二定律空間永恆定律:土地所有權是與國域的大小成正比的。一個國家的疆域有多大,這個國家所管轄的土地所有權面積有多寬,空間範圍有多大。在人類文明社會裡,「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這個定律,是與土地所有權第一定律相輔相成的、與權利主體永久性物權相伴相隨的定律。

    歷史上一切形式的土地所有權自由化、私有化和二元化、多元化,都是形而上學的土地所有權制度,都是違反土地所有權的「空間永恆定律」的,都是導致土地物權關係混亂、地產權利貧富不均和政治動盪、災難重重的總根源。

    第三定律專屬權力永恆定律:各個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以各種不同的方式銘記在國家管理機構手裡。國家管理機構存在多久,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就掌握多久。如果該國家的管理機構暫時空缺,可以由該國家的代理機構行使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但不能由其他國家的管理機構來代管本國的土地所有權,特殊情勢下可以由聯合國和平組織依照法律程序來臨時代管。

    土地所有權的專屬權力,除了主權-土地所有權專屬權力以外,還包括地上空間所有權、地下立體專屬權力-地下、水下礦物與岩石、土壤的所有權、地上附著物權所有權、文物的所有權等等,所有這些,其所有權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所有權三大定律,是土地所有權永久恆定的基本規律,適用於後現代社會全世界所有的文明國家和文明社會。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十大基本原理眾星捧月。其中土地所有權的陳氏定理說(自命名),屬於核心的基本原理。它不是幾個或幾十個物權概念的簡單相加,而是在深刻研究古典物權法基礎上提煉出來的「物權公式」。運用此物權公式,可以求解出物權法中許多疑點、焦點問題,有效地解密物權法,使之快刀斬亂麻,迎刃而解。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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