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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78-1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國家原理學說(二)

    主題:國家法人設立、**、維護和保障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原則立場

    國家法人設立、**、維護和保障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並不是憑空想像的,是根據土地支配權的一系列自然辯證法、社會辯證法和物權辯證法來定位的。

    單從土地支配權的物權辯證法來定位就有很多原則立場。

    一、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反映了物權價值規律。其要求一類物之上只能設立一類所有權,且只能承認一類所有權人,並由此確認物權的歸屬與保護機制。如土地所有權人的優先權、排他權、追及權和物權請求權等等,均由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與國家的專屬土地所有權就是由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確定的,並且有完全的絕對的優先權、排他權、追及權和物權請求權。

    土地所有權的自然辯證法、社會辯證法等原理決定了只有國家才是唯一正當、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完全排除了集體、個人或者其他人取得與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可能性,他們被排除在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在外。至於某些國家卻要授予集體、個人或者其他人取得與行使土地所有權,那一定是非理性的表現。即使是授予了他們,也只不過是紙上談兵而沒有實際意義。實質上,國家以外的所謂土地所有權人從來沒有完整行使過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才能完整行使土地所有權。所謂土地所有權限制論,實際上是隱性地剝奪集體、個人或者其他人取得與行使土地所有權。

    二、權利與義務對號入座平衡原則

    物權法確認物權有個普適性原則,就是權利與義務對號入座的均衡化原則,物權人的權力、利益與責任、義務幾乎是呈正比的,前後幾乎一樣大或者幾乎一樣小。

    由於土地資源與土地所有權的極端特殊性,對於遵循權利與義務對號入座平衡原則特別嚴格。土地不是普通商品甚至於壓根兒不是商品,土地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不能與其他財產所有權那麼隨便。既然如此,最合適的土地所有權人人選就是國家。

    土地所有權的物權關係也不是簡單的物權關係,不僅在本物權圈子裡發揮作用,而且往往涉及到其他的物權圈子裡去,甚至於一直牽連到國際物權關係圈子裡去(如國家主權的保護)。土地所有權除了有本土的所有權以外,還有地上附著物(礦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原、山嶺、荒地、耕地、灘涂、建設用地等地上附著物),物權關係、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複雜得很,處理這些複雜的關係,單靠經濟物權人是難以承受的能力。既然如此,最合適的土地所有權人人選就是國家。

    單位、個人或者其他人取得與行使土地所有權,難以承受一系列社會責任、法律責任與物權責任,對照檢查權利與義務對號入座的均衡化原則,取消他們的不切實際的土地所有權,完全是應該的。

    三、特殊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這裡的特殊公共利益,是指與生俱來的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權與生俱來是姓公不姓私的,土地使用權有姓公的也有姓私的。人類社會越是向現代化發展,越是向城市化、工業化發展,特殊公共利益的範疇越來越大,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必要性與重要性越來越彰顯。

    特殊公共利益,指國家法人在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原則指引下,不以徵收、贖買、沒收土地等常規辦法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是通過立法或者修法來確定與固定國家的專屬土地所有權,增加土地儲備與供應量,從而滿足整個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等全社會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為國家利益優先於集體、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因為土地的特殊公共利益可以壓倒其他的一般利益,所以國家法人成立城市的專屬土地所有權是完全正確與完全及時的。

    四、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也是很普適性、普惠性原則。只有公正、公平、公開,才能平衡國家、集體、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能平衡土地所有權人與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行的世界上的物權法將所有權、使用權及其物權關係簡單化了。所有權也不止一種嘛,使用權也不止一種嘛。那些故步自封的物權法,將複雜性的物權關係簡單地定位為「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物權關係」怎麼能夠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呢?中國農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而城市集體就沒有土地所有權,這能夠公正、公平、公開嗎?西方國家一些富人擁有大量的土地所有權,而窮人沒有一寸土地的所有權,這能夠公正、公平、公開嗎?

    五、國家法人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四統一原則

    國家法人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的設立與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種財產支配權所起的作用與發力程度都大得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執行效力,從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為上非統一不可。

    1.國家主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統一保護原則

    國家主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完全統一,對內和對外都不得拆分,需要遵循統一保護的原則。

    這是理順對外物權關係或者涉及到國際物權關係時,必須堅守國家法人法律底線、道德底線的必要措施。

    現在的世界很不太平,冷戰對峙、軍事侵略、經濟侵略、土地殖民主義抬頭等等,常常並每每使得弱國、小國、窮國的利益受損。還有持雙國籍的人、無國籍的富人,貨幣帝國主義與金融帝國主義的人,在全世界到處搞圈地運動,當地公眾的利益不保。一些聰明的國家懂得將國家主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完全統一,打擊貨幣帝國主義與金融帝國主義,打擊冷戰對峙、軍事侵略、經濟侵略、土地殖民主義,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2.國家**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統一保護原則

    國家**權優於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能夠使得國家政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恰到好處與高度統一,需要遵循統一保護的原則。

    土地的種類或者用途多達168種以上,土地的使用權與利用權五花八門,連帶權利也有很多種類。非法利用土地來牟取暴利的人不計其數。國家法人有責任也有能力在行使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的同時行使國家**權,缺少任何一項權利,國家就會失職、失權、失利、失人心,害莫大焉。

    國家**權或者管制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政府特定的權利,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要嚴管,各種土地物權人的權利要嚴管,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各種涉土行為也要嚴管,一切的一切都要嚴管。國家**權或者管制權與土地支配權、土地管領權統一起來,才能充分發揮聚合效益與法律效力。

    3.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與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統一保護原則

    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是由國家一級與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組合而成的特種所有權,需要遵循統一保護的原則。

    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是由中央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的所有權共同體,代表全民行使與維護土地所有權,以公益性為主、以自益性為輔,信託責任與權力大於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是由國有企事業單位組成的所有權共同體,代表全民行使與維護土地所有權,以國家的財產保值增值為己任,但不得以國家的土地資源隨意獲取暴利。兩者之間的物權關係是財產支配與分配的物權關係,與其他形式的物權關係與分配關係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4.國家土地公益權與國家土地自益權統一保護原則

    應當指出的是,法律授予國家法人以專屬的土地所有權,其根本目的在於為民造福,不是為了與民爭利、爭權和爭勢力範圍。國家法人的取得的土地收益最終要用之於民,或者是專款專用,用於居民的住房保障或者增加市政、交通設施等公共服務品。國家土地公益權與國家土地自益權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要統一保護。

    國家法人或者國家的土地制度信託所有權人,也不能濫用權利,更不能帶頭負債豪賭房地產,更不能將寶貴的土地資源賤賣、隨意出租或者抵押給外國人。在這個方面,中國台灣地區的土地法比中國大陸地區的土地管理法更加嚴格,絲毫也不含糊。如果一個國家光依靠房地產行業來興國,那麼,這個國家的經濟是賭徒式經濟,是很容易輸個精光的。縱然有唯一的專屬土地所有權,也不能保證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原則

    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原則是一種很特殊的原則,其他的所有權不見得能夠執行的這種原則,唯有土地所有權可以而且必須執行這種原則。

    人類社會的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對於土地所有權的物權模式進行了很多種試驗與選擇,奇跡般地發現,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對於私人並無大障礙。

    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是歷史的必然趨勢,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哪怕法律的天平是向私有者傾斜的,而實際操作上依然故我地存在許多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傾向。最典型的是地役權,地役權人僅憑其法律地位甚至於不經過什麼付出,也能將土地所有權人盤得團團轉。法律實踐中,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而土地所有權公權私化往往是行不通的。

    七、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嚴格區分原則

    各國物權法的一個重要職能與原則,就是一定要區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這是區分自主性土地使用權與他主性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必不可少的辦法。否則,混淆兩者之間的界限甚至於顛倒黑白,那麼,權利人的權益就難以保證。

    土地物權的最佳組合模式就是「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單位或者個人的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別無選擇。千萬不要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看得那麼輕,千萬不要把單位、個人的土地所有權看得那麼重!有的國家在修改憲法時,有的官員就說了,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歸為國家所有,農民階級跟著我們黨鬧革命幾十年來貢獻很大,突然宣佈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民心理會承受很大的壓力云云。說實在的,農村集體與農民個人需要土地所有權幹嘛?不如授予他們以土地使用權實在一些。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是沒有中間道路可走的,走邪門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誰當的官大、權力大或者勢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強權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區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8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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