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71-1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國家原理學說(一)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國家原理學說,簡稱或亦稱土地國有化的國家主義原理學說,指每個國家法人也無論是什麼形態的所有權制度,根據國家法人所承載的國家主權責任、社會制度信託責任和公共利益責任、社會公眾福利社會主義責任和其他應盡的各種大小責任,應當責無旁貸地選擇有利途徑普遍實施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公平合理地平衡各種地權的各級物權關係,抑制資本擴張與兩極分化,防範房地產泡沫危機與金融危機和國家主權債務危機,紮實地推進土地資源的福利社會主義進程和反殖民主義、反地奴、反房奴進程,切實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實質上,所有這些責任與義務,可以從土地國有化的自然原理、社會原理和物權法原理等方面找到答案,也可以從土地法權的哲學、政治經濟學、社會學、人文學和物權法學等眾多學科中和歷史經驗教訓中找到答案。此系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三。
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唯一主體,主要責任是依法設立、行使、維護與保障這種特殊的制度信託所有權,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行使一類制度信託所有權,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行使一類制度信託所有權,在權衡兩大類制度信託所有權物權關係的同時,理順國內以及國際上各種下級物權人的物權關係,可採取「大權獨攬,小權分散」的辦法來合理地利用全國的各種土地資源。
所謂大權獨攬,就是國家以政治法人代表受廣大國民之托享有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支配權、管領權和管制權、**權,所有這些特別重大的權利只能由國家享有,其他的任何物權人不能享有。所謂小權分散,就是土地所有權以外的一些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權等,可以採取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權等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讓各種不同業別和所有制的物權人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抵制公權私化,懲治違法犯罪分子。
國家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支配權、管領權和管制權、**權與各種物權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利用權等權利並不矛盾,這是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其他物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完全正確的物權化方向。
二、偉大意義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國家原理學說的偉大意義是極其重要的,因為國家法人的物權主體與土地國有化的物權歸屬是密不可分的。
第一,國家法人承載的組合式重大責任與組合式土地資源類所有權必須高度統一
國家法人承載的組合責任是可以無限放大的,是不限量和要求更加優質服務的。所謂組合責任,包括國家保衛領土、領海、領空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永久性制度信託責任,合理控制與開發利用礦產、水流、海域、耕地、森林、草原、山嶺、荒地、灘涂和各種建設用地的制度信託責任,避免國家主權債務危機和各種經濟危機的制度信託責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和解決失業問題的制度信託責任,解決居民住房、醫療、教育、養老、交通困難和佈施公共利益等全社會的制度信託責任等等,這些責任與義務是越來越多,而且是承擔的越多越好,越優質越好。
但是,國家的人口是經常增長的,土地資源是很有限的,各種土地類所有權的項目也是有限的。根據物權法「權力、利益與責任、義務相配比原則」,國家法人應當根據以上情況享有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支配權、管領權和管制權、**權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完全有必要實施責權利高度統一的。國家的責任、義務與國家的權力、義務的高度統一是形式的統一,而國家專屬主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的高度統一是性質上的統一。
國家法人專屬所有權與國家法人的領土主權,好比一個人的左右手。去掉了左手或者右手,這個人非殘廢不可。單去掉單殘廢,雙去掉雙殘廢,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客觀規律。那些發生房地產泡沫危機或者由此產生金融危機的國家,發生國家主權債務危機或者政府、城市倒閉的國家,福利社會主義不能維繫的國家,經濟蕭條與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國家,充當殖民地或者經濟殖民地的國家,他們失去了「無形的左手或者右手或者兩手」,這種災難與災難性後果甚於任何一種自然災害,甚至遠遠甚於第二次世界大戰那場兵燹!兩次世界大戰加起來的經濟損失也不過是幾千億美元,而美國的一場房地產與金融危機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涉及到全世界,高達50萬億美元以上,而且至今一直在發酵著。
第二,國家法人設立、**、維護和保障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原則立場
國家法人設立、**、維護和保障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並不是憑空想像的,是根據土地支配權的一系列自然辯證法、社會辯證法和物權辯證法來定位的。
單從土地支配權的物權辯證法來定位,就有很多原則立場。
1.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
2.權利與義務對號入座平衡原則
3.特殊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4.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5.國家法人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四統一原則
國家法人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的設立與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種財產支配權所起的作用與發力程度都大得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執行效力,從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為上非統一不可。
(1)國家主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統一保護原則
(2)國家**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統一保護原則
(3)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與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統一保護原則
(4)國家土地公益權與國家土地自益權統一保護原則
6.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原則
7.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嚴格區分原則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是沒有中間道路可走的,走邪門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誰當的官大、權力大或者勢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強權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區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
第三,國家法人土地所有權的**是利眾的不是專門利己的。
國家法人土地所有權當然要**,當然是利眾的,不是專門利己的,跟其他各種物權人的物權價值觀與行動目標是完全不同的,這是毫無疑問的。最根本最有效最科學的**應當是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只有這樣才能統一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制度信託關係,徹底理順各種土地資源的物權關係,使得各個層次的土地使用權都恰如其分地落到實處。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既利國又利民,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預防土地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國家主權債務與房地產經濟危機,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民眾的土地使用權與住房使用權,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民眾享受福利社會主義的各種優越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國家不分大小,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種姓和社會制度,土地所有權只能以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集權制來管領全國的土地所有權。從國家誕生的第一天起,整個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全部歸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家消亡,這個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就歸於他國所有。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不是什麼厚黑或者****形式的「特權」,而是理性的回歸罷了。從這個意義上來,國家法人的專權與**是天經地義的,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的,是符合一切天理、法理和倫理的。
為什麼農村集體有土地所有權而城市集體沒有土地所有權?為什麼市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而過得非常實在,農村集體有土地所有權反而過得很不實在?農村集體與個人都不能自由買賣土地與房屋,怎麼個行使土地所有權?國家法人土地所有權的**是利眾的、不是專門利己的,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既不能**、也不能利眾,授予集體的這種高級所有權到底有何用處與益處?
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全國土地的領土主權,全國各行各業產業佈局、城鄉規劃建設的批准權,土地徵收、回收的決定權,土地流轉的處分權,土地作物、生產品、出讓金的收益權,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以及相關收入的一次分配權、二次分配權、三次分配權等。所謂「全國的土地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指的是有的人直接利用國家的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直接獲取土地的收穫物,有的人可以通過二次或三次分配的途徑獲取土地的收益。
前蘇聯在解體和資本主義復辟以後,由世界上數一數二的超級大國淪為三流國家,綜合國力大幅度下降,兩極分化非常嚴重,官員**案件頻仍,人口大量減少,人均壽命大幅度下降,大多數工人、農民的生活水平今不如昔,莫斯科的地價房價和地租房租水平猛然暴升至世界前十名,充分說明了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極端危害性。破壞土地國有化的基本原理,破壞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極端危害性可見一斑。
第四,國家法人實現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的基本途徑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是每個國家的大勢所趨和人心所向的客觀存在。因為始終如一地利國利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最優化效果、符合經濟學和物權學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自然辯證法與社會辯證法基本原理、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土地國有化原理、符合國家主權主義和福利社會主義的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遂成為每個國家亟待辦理的頭等大事,這條光明燦爛的道路是每個國家的必由之路。
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非國有化制度,都是嚴重違反一物一權主義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對號入座平衡原則、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國家主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統一保護原則、國家**權與國家專屬土地支配權統一保護原則、國家一級與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統一保護原則、國家土地公益權與國家土地自益權統一保護原則、土地所有權私權公化原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嚴格區分原則等基本原則的。只有國家專屬土地所有權才是唯一合法合理合情合義的土地所有權,這種土地所有權模式是最優化的最正確的選擇,其他的任何一種土地所有權模式都是有一定的法律瘕疵和很多弊端的,沒有多少法律效力!
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任重而道遠,土地所有權專屬國有化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8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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