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博覽 > 都市小說 >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62-1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國際海洋公約組織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專屬經濟區以及其他地區以海洋資源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專屬權利,也是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相對稱配套的專屬權利,基本上是從屬於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特種權利。由於此項權利是國際海洋組織授予沿海國,以海洋專屬經濟區或者以公海礦產資源劃分利益範圍的,故這項特權只授予特定的國家與地區,不授予單位與個人。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或者特定公海內從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

    此項極其重要、極其特殊的國際性用益物權,由國際制度物權法、專屬用益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首先是對外的用益物權關係,其次是對內的用益物權關係,對外的用益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優於對內的用益物權關係的法律效力。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異同點如下。

    第一,共同之處。

    一是主體與物權上的共同點。兩者均為專屬物權,具有獨一無二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代表國家法人行使權利的中央政府,其他組織與個人無權行使。

    二是客體與場所上的共同點。兩者均為利用海洋的相關資源,不是利用大陸的自然資源。均屬於趨利性、經濟類特種物權,而且都在特定的場所中進行,需要一定的探礦、採礦技術裝備和科研項目。

    三是物權關係的雙重性。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既有對外的、又有對內的物權關係。海洋的物權關係本質上是國際性財產權關係,需要國家的和國際的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四是環境保護的義務基本一致。國家行使海域專屬用益物權與行使海域專屬所有權,都必須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國際公約履行義務,主要是海洋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義務、讓外國船隻飛機無害化通過的義務等。

    第二,不同之處。

    一是物權等級和自主權不同。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只能按照國際海洋資源組織的合同對於特定的公海資源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行使處分權需經該組織特別批准,且這種處分權只能是信託處分權,亦無自己的海域主權、海洋管轄權,受聯合國組織的管制。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對於自己的海域資源行使自主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海域主權、海洋管轄權,還可以自由地向各種所有制的物權人下放權利,並不受他國的干涉。

    二是資源利用權與財產權範圍不同。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主要集中於公海礦產資源的特許探礦權、採礦權,品種很單一,海洋漁業捕撈權不包括在內。探礦權、採礦權僅授予國際海洋礦產資源組織的成員國,全部是有償使用限期的權利,其設立、變更、轉移、轉讓均需付費。使用期屆滿,探礦權、採礦權即告消滅。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設立無需向聯合國付費,所有權不能變更、轉移、轉讓,只能變更、轉移、轉讓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這種專屬所有權是海域範圍內全部資源的立體化所有權,是永久性特種權利,探礦權、採礦權只是其中部分的財產權。

    三是國家主權與非主權的本質區別。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與國家主權無關,只不過是依法在國際公海上行使聯合國組織特許的物權,屬於二級專屬物權,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的效力較差。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根本上立足於國家的海域主權和領土完整,屬於一級專屬物權,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的效力較好。

    實際上海洋法公約已經將之前各國的海域領海主權由200海里縮小為12海里,縮小了沿海國家之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範圍,然後則以國家海域其他權利來彌補這一缺陷。根據海洋法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中國的大陸架,為中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所有這些,都是聯合國海洋法組織認可的「特許基本權利」。

    可以這樣認為:(1)中國海域領海12海里主權,包含絕對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無需向任何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支付價金而成就;(2)除此之外的13至200海里的利用權,名義上是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實際上相當於相對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無需向任何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支付價金;(3)中國在國際公海海域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屬於國際共有或者專有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需向國際海洋管理組織支付一定的開採價金;(4)中國在他國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和漁業權等國際性特許物權,也屬於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需向沿海權利國支付一定的海域利用價金。

    二、一般分類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可稱之為對稱性國際性用益物權。分為兩大類別。

    1.沿海國近海海域專屬用益物權

    這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相對自由類,即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

    這實際上也包括兩種情形,實際上是一種類型的兩個方面。一種是可稱之為「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海洋法公約規定:(1)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均享有船舶通航、飛機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權;(2)經沿海國同意,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科學研究的權利;(3)內陸國或地理不利的國家,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剩餘部分;(4)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權利和義務時,應適當地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與公約第五部分(專屬經濟區)不相牴觸的法律和規章。另一種可稱之為「本國對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如以上列舉的四種權利與義務。

    二是絕對自由類。如沿海國本國在本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權利、管轄權與義務。

    這一類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本質上是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專屬所有權,但是,海洋法公約卻作出了「內陸國或地理不利的國家,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剩餘部分」的規定,如果這樣情形一發生,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專屬所有權,可下降為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沿海國也有「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這樣的權利。

    本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的權力範圍和物權地位,高於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的權力範圍和物權地位。前者是主物權,後者是從物權,這種物權主次地位是不能顛倒的。況且本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是一定的和永久性的,他國國家海域專屬經濟區用益物權是一定的或者頂多是臨時性的。

    根據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和管轄權是:(1)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方面擁有管轄權或專屬的管轄權。沿海國有權制定有關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和規章。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時,應同時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如養護專屬經濟區的海洋生物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等義務。沿海國還應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與義務。

    三是限制自由類。國家海域領海或者毗連區以內的近海區域用益物權。

    如外國的非軍用船舶可以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則上通過一國領海的商業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1)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無害通過中國領海的權利。外**用船舶進入中國內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2)外國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3)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4)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接受,方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第二類,海洋國或者內陸國公海海域專屬用益物權。

    這也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國家特許取得的公海經濟區用益物權。由聯合國會員國申請,然後由聯合國海洋管理局批准的海底礦產資源勘探與採礦權,包括各種船舶、航空器的來去自由權。

    二是公海通航與航空自由權。無需特許,各國的軍用與民用船舶、航空器可以自由通航與飛行。

    三是,公海區域漁業捕撈自由權。無需特許,各國的漁船可以在公海區域漁業捕撈魚蝦貝類,但國際上禁止和限制捕撈的保護動物、魚類除外。

    這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廣泛的國際性或者專業性的專屬用益物權,其實在聯合國成立之前早已有之,有幾千年的歷史了。只不過是以前完全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沒有聯合國組織那麼系統與統一,權威性也沒有那麼大。

    這項專屬用益物權的歸基本的義務,是無害化通行。不能違反聯合國和海洋主權國的法律規定,更不能作為侵略他國主權的軍事用途。否則,遭到海洋主權國的經濟制裁或者軍事制裁,聯合國組織可以認可。

    這項專屬用益物權的歸基本的權利,是商用船舶或者航空器的無障礙通行。其前提是無害化。海洋主權國有共同打擊與懲治海盜的義務,提供航行便利與給養的義務、保障海員、飛行員等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和其他的義務。

    第二類中的「公海海域經濟區用益物權」。這種國際性的用益物權,一般是被聯合國海洋管理局授予某一國家專有的,也可以是幾個國家共有的。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義務與信託責任,主要的不是對國內的,也不是針對某一個國家的,而是對聯合國的。聯合國海洋管理局是代表聯合國權利的國際法人組織,不是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他們的義務與信託責任,是對全世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