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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63-1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性質特徵

    一、基本理念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性質特徵,是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本質體現。

    其是用益物權,又與一般的用益物權性質根本不同。一般的用益物權適用於各種物權主體,而這種用益物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法人,只能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這種特種權利。

    其是特許物權,又與一般的特許物權性質根本不同。一般的特許物權是由所在國家的中央政府親自授予或者委託地方政府授予,而且所授予的特許物權各種各樣的都有,陸地的與海洋的礦產資源、水資源和漁業資源樣樣都有。而這種用益物權是由聯合國海洋公約組織親自授予申請國的中央政府,而且所授予的特許物權是單一化的,不包括陸地的礦產資源、水資源和漁業資源。

    其是專屬物權,又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性質根本不同。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最高級的、所有權永遠固定的、無償取得的專屬所有權。首先是對於其他國家的各種組織、個人全部具有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其次是對於國內的各種組織、個人全部具有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是全員、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專屬物權,無論其物權轉讓多少次,這種專屬所有權永遠不消滅。而這種用益物權是有償取得的、定權和定期的權利,權能次於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無論是否轉讓其權利,過期後一律作廢、自動消滅。

    其是海洋專屬物權,又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行使方式和權限根本不同。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行使方式,是在獨立自主、排除他國干涉的優越條件下行使的,可以向國內的各種所有制主體下放權利,甚至於可以自主地與其他國家的組織與個人展開合作,聯合國和其他國家無權干涉內政。而這種用益物權是非自主性的他項物權,由於專業性強、資金要求和技術要求高,既難以向國內的各種所有制主體下放權利,更不能隨意轉讓這種權利,只能在聯合國海洋礦產資源組織指定的海域內行使有限的權利。

    其是國際性專屬物權,又與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國際化根本不同。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是半國際化或者部分國際化的,這種特別的權利也需要聯合國組織確認,而一旦確認後就很少發生國際關係,或者是有選擇性地發生國際關係,主要限於海洋的國際通航關係,至於是否發生海洋資源利用關係則是隨機性的。而這種用益物權從頭到尾都離不開國際關係。主體上,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潛在的物權關係,是與同樣是國際海洋公約法成員國的物權關係;客體上,國際公海永遠是國際的公共財產和公共資源。無論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是否與其他國家合作開採海底資源,也無論其是否轉讓這種權利,其始終離不開國際關係。

    通過以上的簡單比較,我們對於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性質特徵就知曉個大概。但是,這種概括性說法,不足以瞭解其性質特徵的全貌,故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研究。因為這是具有國際關係的特許物權和特殊性的用益物權、專屬物權、海洋物權,不能簡單地由國內的海洋法、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必須要由國際海洋法等極特別的國際法來規範與調整。

    二、一般分析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具有以下幾種性質特徵。

    第一,國家權益與國際性權益之雙重性。

    國家權益與國際權益之雙重性,指的是在國際海洋法框架協議下,海域利用國的商業船隻或者航空器可以從海洋主權國無害化無障礙航行與通過,於是形成了對等的或者普適性的國家權益與國際性權益。這種權益相當於國家、地區之間巨大的地役權,類似於國家、地區之間不限期但永久存在的一類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另外一類「雙重性」,指的是被國際海洋組織批准在國際公海對於海底、海床或海島、海礁礦產資源的佔有、使用、收益的專屬權利,申請採礦的國家享有國家權益,國際海洋組織享有國際權益。

    所謂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專門對於一國的海域權利的,但這種權利對於每個海洋貿易國都能夠享有。如國際海洋法規定,各國的商業船隻或者航空器可以從海洋主權國無害化無障礙航行與通過,以便於對國際貿易提供便利條件。

    因此,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每個國際貿易國或者國際貿易運輸國共有的由聯合國特許的無害化無障礙海洋航線、海洋主權國海域與港口的自由航行權。當然,這種用益物權的行使,是會受到海域主權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限制的,沒有這種國家的批准,也不可以擅自闖入他國的領海海域。

    無害化,簡稱無害,指外國的非軍用船舶可以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則上通過一國領海的商業自由。這是國際法規定非沿海國在沿海國領海上的一項權利,稱為「無害通過權」。

    《海洋法公約》規定,外國商船通過一國領海時,有下列情形者,其通過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軍事操練或演習;3.搜集情報;4.進行反對沿海國的宣傳活動;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飛機;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軍事裝載;7.違反沿海國有關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8.嚴重的污染行為;9.任何捕魚活動;10.進行研究與測量活動;11.干擾沿海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12.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潛水艇在另一國通過時,必須在海面航行並須展示其國旗。

    所謂無害化,其概念是可以延伸的,如海洋主權國家對於船舶、航空器裝載的一律禁止的走私普通物品、走私毒品、走私軍火、走私文物、走私主權國家專屬並專控的動植物、走私核廢料或者有毒的電子元件、有害的生物品種與製品或食品等,以及走私其他有毒有害無益的外貿物資,大多數是由國際法規定的,有些是由主權國國家法規定的。主要處罰辦法,是沒收走私物品、扣押或者沒收運輸工具、罰款或者拘役、判刑。

    第二,權利的對等性與網絡性。

    因為是國際性的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海洋貿易國與海洋貿易國之間、海洋主權國與海洋主權國之間,都會獲得同樣的權利。這樣一來,全世界各個大大小小的海洋與海域包括港口碼頭、航空港,都成了龐大的網絡系統,既有權利的對等性,又有權利的網絡性。國際性的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只有定權,沒有定量。無障礙航行的次數、噸位數和貿易額不受任何限制,多年不行使這種特權也不過期作廢。

    但是,海域主權國明令禁止運輸的物品,走私物品、毒品或者禁止軍火交易時,海洋貿易與運輸國的公司或者個人,都不能以國際性的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為名犯上作亂。否則,就會遭到海域主權國的制裁,在這個時候,國際性的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應當服從於海域主權國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的行使。並且,國際制度物權法與國家制度物權法的法則是一致性的。

    第三,普惠性與國際公益性。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制度,是沿海國對內各種所有制實行大普惠制,對外實行小普惠制。在公海上是全普惠制。

    如國家領海及毗連區、國家大陸架經濟專屬區的漁業資源開發,原則上可以對各種所有制下放海域利用權或者使用權,就是實行大普惠制,對於國內的公益性很明顯。

    特定情形下和特定範圍內,沿海國毗連經濟區對內陸或者其他海洋國家開放,就是實行小普惠制,對於國際的公益性也很明顯。

    國際公海的礦產資源勘探、開採權,公海的各國自由通航權、自由航空權和自由捕撈權,在公海上是全普惠制,對於國內和國際的公益性最為明顯。

    第四,易碎片性與易毀損性。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非常複雜,受國際和國內特許物權制度的牽制,受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制度牽制,以及國際執法和國內執法各個方面制度瓶頸作用,它變得容易成為碎片或者容易毀損。尤其是一些霸權主義國家依靠結盟關係公然踐踏聯合國憲章,踐踏海洋法公約,他們敢於公然侵犯他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主權,敢於公然侵犯他國的國家海域專屬所有權,而公然侵犯他國的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更不在話下。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人所取得的物權,本身是碎片性的受限區域,無論是國有、集體或者私人、個人的海域利用權或者使用權,畢竟是小群體物權人在汪洋大海中作業,不如在陸地上行使用益物權那麼運動自如,受到侵害甚至於被毀損的情形是很容易發生的。以大國欺負小國,以強國欺負弱國,以強勢欺負弱勢,以富人欺負窮人,各種情形都會發生。對於中國人來說,加強民族大團結,加強鄰里大團結,特別是加強各個用益物權區的大團結,這是頭等大事,很多時候,公民的道德風尚向善對於執行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極其重要的。

    第五,海域用益物權有權重大小之分

    一方面,應當說,同為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公海之採礦權、捕魚權可能優於非公海的通行權。原因在於,公海之採礦權、捕魚權相當於在國際共有海域利用權份內的權利,故是不受限制(捕魚權)或少受限制(採礦權)的權利;非公海的通行權是在「合理侵入」他國海域情勢下份外的權利,故是受諸多限制的權利。

    另一方面,需要說明的是,集體或者私人、個人或者外國人的海域利用權或者使用權雖然也屬於海域用益物權,但與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的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是兩個物權價值不相等和可持續程度不同的物權。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特級用益物權,集體或者私人、個人或者外國商人的海域用益物權是一般用益物權。

    國家海域專屬用益物權是聯合國授權的、永久固定的和一般不需要付出什麼代價(公海礦產資源勘探開採權除外)的特種用益物權,權利主體是中國中央政府。實質上屬於全民的海域信託專屬用益物權,主權與財產委託人是全體公民,接受委託人是中國***。

    集體或者私人、個人或者外國人的海域用益物權,全部不具備以上特別優勢的條件,除了公海上的海域用益物權以外,全部需要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與登記生效,並且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取得與行使,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也需要登記生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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