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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57-1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保護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保護,全稱是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確認、保護和合理利用,包括水源、水體、水流、水庫和水底、水岸及其設施、植被的一體化保護和水流所及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一體化保護,包括專門法和物權法的一體化保護。

    由於水流是屬於跨地域的「流動著或者可流動的不動產」,並且是為人們生產生活不可或缺的天然良物,又是易侵權、易污染、易破壞、易浪費之物,又是國家集權與分權的矛盾統一體,故這種所有權的保護不同於其他所有權的保護,需要寬嚴相濟、有張有弛、對症入藥、各個擊破。

    國家通過立法,保障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確認、保護和合理利用,打擊各種侵權和侵害、毀損和破壞水流的行為,全方位、廣視角地保障國家行使其所有權。

    第一層次:憲法規定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是根本**,以其絕對的權威性聯動其他法律,共同維護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和其他所有權,綱舉目張,以點帶面。

    憲法是將水流與其他五項自然資源所有權混合在一起作出籠統決定的。其中,礦藏、水流的國家專屬所有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憲法一般地說是立法的樣板,為其它法律的制訂提供一幅草圖。憲法一般不作為民事主體的訴訟工具,但其規定很有份量。如果遇到外國人違反水資源法規定,最有說服力的是憲法,不是民法。

    水流,是我國最寶貴的自然資源之一,是保障城鄉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只有嚴格按照憲法的規定,堅持保證水流屬於國家所有的基本原則,才能保障我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清潔和滿足各方面對水資源日益增長的需要,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二層次:行政法的保護

    1.基本規定

    水法第3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水法,是一部關於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的專門性法律,所涵蓋的內容主要有(1)水資源開發利用;(2)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3)用水管理;(4)防汛與抗洪;(5)法律責任。其中,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是兩個重點、難點問題。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與水法相配套的法律,主要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防洪法、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5條又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檢舉。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按照該法的規定,預防水污染的權利人包括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各個層次,而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

    2.所有權的行使以及水資源的分級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各種動植物離不開水,人人離不開水。國家根據水資源的分佈,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合理利用,防止污染,防洪抗旱,搶險救災。

    國家在行使水流專屬所有權的同時,放權讓利,施惠於民,開源節流。

    水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水的管理制度,一般是事權下移,財權上移。事權落腳在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財權集中於***財政部。國家通過徵收水資源稅、排污費和收取污染罰款等辦法集中財權,行使水資源專屬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81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民法通則將「水流」改為「水面」,是截取了水流物權的一個側面,進行合理規定。

    水流的物權,包括了水流的:水面權、水體權、水質權、水量權和水的注入權、流向權、分流權、截流權、排流權、排污權和處罰權、物權保護請求權等多個方面。

    水面權,應當包括水面養殖、水面航行、水面營業和水底種植等使用權、收益權。

    為了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物盡其用,讓水資源發揮應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國家在行使水流專屬所有權的同時,向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放權讓利,這是完全正確的。特別是江河水,如果不調動大家的利用積極性,就會白白浪費,一去不復返。濫用水流資源,為個人利益集團所壟斷,不能物權盡其用;浪費水流資源,也是絕對不允許的。

    第三層次:物權法的保護

    物權法本條款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物權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與民法通則聯珠合璧。所不同的是,民法通則側重於債權規則的規定,主要保護所有權人的權益。而物權法是各種物權規則的規定,對於所有權人既有保護,又有限制,以利於保護各種不同的物權人的權益。

    本條款的規定,有一處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在「屬於國家所有」後面,沒有加上後綴「即全民所有」。不使用這個後綴,是有一定目的的。礦藏、水流、海域,這三種自然資源,或者是緊缺資源(礦藏),或者是不可再生資源(礦藏、水流),或者是不能為個人獨佔的資源(礦藏、水流、海域),排他私占的成分很濃。在此情形下,如果規定「即全民所有」,可能會造成某些逐利者的口實—「既然歸全民所有,就歸老百姓所有」;「既然歸全民所有,就對我們集體有一份」;「既然歸全民所有,就對我們人人有一份」等等。這就容易產生糾紛。一旦產生此類糾紛,就會感到很麻煩,很棘手。

    物權法本條款,沒有加上後綴「即全民所有」是正確的,應當比較其他法律是進了一步。

    專屬所有權是封閉式、消極式、完全排他式所有權,最討厭「平等瓜分」、「誰占誰得」、「先佔先得」和「以權謀私」,最討厭公權私化、化公為私、化整為零、瓜分破壞。現實中,「國家所有」的物權比較清楚,因為有政府在那裡行使所有權;而「全民所有」相對模糊,這全民所有包括了13億人所有,誰來行使所有權?

    有的地方,礦泉水資源完全被私營企業、個體戶控制。他們將「全民所有」演繹成了「誰占誰得」、「先佔先得」。在企業改制、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例子屢見不鮮。

    對於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保護,物權法提供精確的保護。其精確性在於,在於保護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同時,其他物權人的權益也得到適當保護。物權法是關注物的利用的法律,可以從水流的合理利用上解決矛盾糾紛。

    對於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保護,憲法的保護即一級保護,是指導性、傳遞性保護。指導其他法律也按照憲法規定的去做,傳遞最高一級法律的精神實質,這可看作法律的初版。行政法的保護即二級保護,國家行使水流專屬所有權、物權請求權,一般通過二級保護來執行,法律的效力也較高。民法、物權法的保護即三級保護,即國家作為一個物權主體,與其他物權主體或者當事人在同一規則下進行衡平。

    物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上述條款,是總結性規定,不僅關於水流資源的財產適用此項規定,其他財產同樣適用此項規定。

    國家的水流財產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的水流財產資源的,應當承擔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的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責任人也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水法、水土保持法實施細則、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責任,刑法司法解釋規定了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對於保護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保障的法律網絡。

    附:台灣土地法的嚴格規定

    我國台灣地區是個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區,以保護私人資產為主格調。這與祖國大陸地區是迥然不同的。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他們不重視公有財產安全的權益呢?如果將他們的立法經驗告訴你,你就會恍然大悟。

    台灣土地法第16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轉移、設定負擔或租賃,妨礙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這就是說,最高行政當局親自出馬,過問私人買賣土地、抵押土地、租賃土地,認為不妥時,立即制止。開宗明義地制止私人土地交易,嚴格限制私人所有權。

    台灣土地法第17條規定: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等,「不得轉移、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這裡的地種,多達8種,比大陸還多幾種。這8種土地,不得出賣給外國人,不得抵押給外國人,不得租賃給外國人。這就是說,台灣對於所有土地的管理,比大陸嚴格得多。其中,「鹽地」是鹽礦所在地,包括鹽礦;「礦地」是礦藏所在地,包括各種礦藏;「漁地」是漁場,包括陸地漁場和海上漁場;「水源地」是水源發源地、水源流經地的總稱,包括水源和水流及其所經土地。

    對比起來,台灣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律,比大陸的嚴格得多。應當指出,自然資源所有權僅僅規定歸誰所有是遠遠不夠的,應當設定一些嚴格的限制性條件,即禁止性要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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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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