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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55-1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是指國土範圍內江、河、湖等所流經地面的水流以及地下水流和其他形態的水資源專門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對此享有專門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管理權。國家行使水流專屬所有權,除了享有河流的水資源所有權以外,同時享有水源地、流經地的土地所有權,才是完整的水流專屬所有權。此類專屬所有權,以**等級劃分,屬於國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級專屬所有權、特別重要的特別所有權、國家的第一類重要資源所有權、國家的第二類信託專屬所有權,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規範與調整,其次是由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可能發生多種物權關係,由主要財產的支配權和水流的管制權兩大部分組成,原則上應當大權獨攬、小權分散。水流不加以合理利用就會白白浪費,過度利用和污染使用也是不科學的。運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統工程原理來正確處理用水與節水、淨水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

    大權獨攬,是指全國水利水電建設的主導權、自來水或者礦泉水行業的專控權、主航道與主港口的控制權、公共利益的優先權、水生野生動植物的專有權、各大水系的行政管理權及其相關的權利,應當由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單位來行使這些權利,並不得改變全民所有制的性質。

    小權分散,是指特定區域特定時候特定情勢下,要將相應的水流利用權或者使用權讓利於物權人,以便於興利除害、造福於人民。如水流或者灘涂地役權、江河湖海相關區域的養殖種植權與捕撈權或者承包權、濕地與灘涂保護承包權等等,不一定要由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來行使,很多時候也可以依法交由其他類型的權利人來行使。其中,水流或者灘涂地役權會涉及到許多小類型的物權。

    水流,即江、河、湖泊等主流與重要支流的統稱,同時還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態的水資源。地下水、礦泉水也可歸入礦產資源,屬於第四類礦產資源。廣義的水流,除了江、河、湖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外,還應當包括水源地和河道、河濱、河川、河口以及河灘、河床、河岸、河濱、河汊。國家行使水流專屬所有權,享有河流的水資源所有權,同時享有水源地、流經地的所有權,才是完整的所有權。

    水是生命的源泉,各行各業和居民生活,都離不開水。一個國家在水資源物權的合理配置,有限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大權獨攬、小權分散,平衡城市與鄉村、國家與其他人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選擇。

    水法第2條規定,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水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二、物權關係

    第一,各級人民政府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內部物權關係。

    各級人民政府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物權關係,是同一權利人內部的物權關係。政府與國企都是國家水流的信託所有權人,只不過是兩者之間支配財產與分配財產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罷了。

    政府是國家的一級信託所有權人,可以依法委託國有用水企業代表國家行使水流的所有權和相鄰土地的地役權,並有水利規劃、防洪搶險、環境保護與質量監督、行政干預與處罰等權利與職責即信託責任。

    加強對自來水行業的產權保護尤其重要。如美國的自來水行業是由國防部管理的國有企業。新加坡幾十年來一直奉行對外開放政策,但無論如何,自來水行業是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的。

    國有用水企業是國家的二級信託所有權人,保障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做好水資源的合理利用、節約與安全用水與環境保護工作,是他們主要的信託責任。

    第二,各級人民政府與其他用水權人的物權關係。

    各級人民政府與其他用水權人的物權關係,是國家的信託所有權人同利用權人的關係,是管制者與被管制者的主從關係。這樣的物權關係是不能混淆、顛倒的,其他物權人的權利永遠也不能高於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權利。

    水資源不同於礦產資源,因為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對於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法律授予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目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利用這種高端物權與民爭利,主要在於管理好、分配好、利用好和保護好水資源,以行政權力解決用水方面的物權糾紛。水資源遍佈全國各地,而各級人民政府與其他用水權人的物權關係是有選擇地成立的,總體上是「抓大放小」:抓大的和較大的、抓利用價值大的和較大的水流資源、抓大的和較大的水流事權或者財權,其餘的「小的和較小的」水流資源等能夠放權讓利的就放權讓利。

    第三,興利除弊的地役權的物權關係。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人與水流或者灘涂地役權的物權關係,是「權利倒置」的物權關係,前者需依公共利益法無條件地向後者放權讓利。在一定的情勢下,政府有時候甚至於要倒貼地役權人,如排澇排洪或者排除堰塞湖、泥石流搶險救災,國家需要及時地動用人力物力來排害除險,還要妥善地救濟與安置災民。

    水流或者灘涂地役權是法定的興利除弊的權利,是古典物權法早已有之的特種物權,她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或者水流所有權人無條件地容許相對的權利人合理侵權的權利。

    地役權是一種特種用益權(佔用權),是法律賦予非土地所有權人、非水流所有權人具有相鄰土地的便利權,或者土地、水源的利用權或者水患、污水、廢水的排害除險權。由於水流在常態下是對於人們的生活生活是有益的,在非常態下對於人們是有害的,故地役權的設立需要「合理侵佔他人的土地」、「合理侵佔他人的水源」。法律設立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目的不是專門為政府和為國企謀利,而是為了合理地分配與利用這一寶貴的自然資源,為各行各業和各種特定的人服務。

    特定情勢與特定區域的水流的地役權,包括引水權、蓄水權、排水權和防洪權、治澇權、灌溉權、水源疏通權等權利,有長久的權利,也有短暫的權利,還有應急的權利。只要是利國利民的權利,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需一律下放或者全力支持、資金支持。

    水流的地役權與純粹的地役權是分不開的,與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也有一定的關係。水流的地役權主要有:農村與農業用水排水地役權、抗洪或者抗旱地役權、海事或者河事救難地役權、城鎮居民用水與排污水地役權,都是法定的土地與水源利用權。權利人依法行使水流的地役權時,土地所有權人和水流所有權人不得干涉。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人的信託責任是反向調節的,不是為了水流財產的保值增值,而是為了保護特定公民的財產利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反而要有付出財產與物權的犧牲。

    第四,科學用水、文明用水、節約用水社會信託責任的物權關係。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人的物權關係,不僅僅在同一個物權圈子發生物權關係,而且可以與整個社會發生物權關係。根據水法的規定,水資源包括海水資源的權利是一體化的權利,包括開發權、利用權、保護權與管理權四大權利。國家水流的所有權是以公益性為主、自益性為輔的,但前提是水流必須是無害化、集約化、社會化管理,因此上,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往往被國家水流專屬管理權所替代,物權關係是立體化和多面性的。

    用水權人的物權不是簡單的物權,是附有對社會信託責任的物權。他們首先對社會承諾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環保用水,然後享受用水權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

    水資源的用益物權人的物權應當是倒裝式物權,與其他的一般物權和與國家法人的物權都不一樣。因為得到的便宜利益多,所以對應的義務多於權利。用水權人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人的義務,不僅僅是對於國家的義務,而且還有國際的義務。聯合國科教文組織自從1981年起,在全世界宣傳「國際飲水供應和環境衛生十年」計劃,已經開展到第四個十年規劃了。後來聯合國又開始推廣了每年的「世界水日」。1988年中國政府決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為「水法宣傳周」。當時的情勢是,中國的農業、工業和城市缺水。由於供水不足,我國農業每年少收糧100多億斤,受影響的工業產值每年達1000多億元,全國400多個城市中300多個缺水,農村仍有8000多萬人飲水困難。(楊長江、吳永亮、王志剛編《國際年世界日手冊》第10、第156、第134頁)

    第五,單項式與多項式物權關係。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是因水流有用途定向而定向、變化而變化的,因為可以發生多項式所有權,故為多項式物權關係。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是個單項式,由此派生出的其他所有權是個多項式,這跟人造物的一物一用和一物一權是不相同的。但其他所有權也有單項式。由此可見,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總體上是個物權包,可大可小,可多可少。它可以形成內循環的物權關係和外循環的物權關係,一般物權關係可以由一般的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特殊物權關係可以由制度的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

    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客體,是可流動並可截流的液態有形物,並與一定的陸地或者灘涂相牽連,用途非常廣泛,由水流專屬所有權可以派生出很多的物權。

    水流的物權,包括了水流的:水面權、水體權、水質權、水量權和水的注入權、流向權、分流權、截流權、排流權、排污權和專門的地役權多個方面。水面權,應當包括水面養殖、水面航行、水面營業和水底種植等使用權、收益權。這是一般性的物權,對於專屬所有權人享有各種優先利用權,包括地面水、地下水、再生水或者海水、礦泉水的優先開發利用權。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水流的信託所有權人,還可以行使水利建設與水用途的規劃權審批權、水費與排污費的征稽權、水污染防治權、水質監管與處罰權、污水淨化權與優先利用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權、防洪排澇或者抗旱的指揮權、內水與海水流域的應急救援權等行政與執法上權利。這些權利是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人本身固有的權利,只不過是借助行政權管理而已。

    中國水資源長期大量的短缺與污染,更顯得水資源的珍貴與重要,國家水流專屬所有權的責任非常重大,權利人的義務大於權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6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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