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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4-1

    國家法人特種所有權的層次與特點

    一、基本理念

    國家特種所有權,是國家在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下,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國家即全民所有的一種特種性和絕對排他性的固定所有權,是關係國家命脈、國家安全和長遠利益而矢志不移的一種完全絕對型所有權,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的所有權。國家主要的特種所有權是國家專屬所有權、國家專有所有權,間或有國家專控所有權。此項特別規定,由憲法、行政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統一規定,由特別的所有制制度、特種所有權制度規範與調整,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正確處理全社會的法律關係與物權關係,建立國有資產的防火牆,防止國外敵人的破壞和防止違法犯罪分子的侵佔、截留、哄搶、私分、破壞。

    所謂特種所有權,是指在原始狀態下是獨一無二的特種所有權,或者說,是獨一無二的固定控制所有權。所謂獨一無二,是指所有權的屬象、主體資格是獨門獨戶的,絕對性地排除他人擁有、享有的可能性。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城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力,以及國防資產等專屬所有權,只能由國家代表人民來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此種所有權。所謂獨一無二的特種所有權,是指特定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取得並永久固化起來。所謂固定控制所有權,是指法律維持特定的行業在生產經營權上保持優先發展的地位,以便於壯大國有企業、鞏固國家的經濟基礎。

    物權法第45條第1款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示國家法人財產的性質和歸屬,國有特種財產的範圍可以由法律規定,國家法人具有特別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和溯及權,物權的主體與客體是非常特殊的,混淆物權界限與物權關係不是一般的違法,而是往往涉及到犯罪。

    物權法第45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家財產由***代表國家行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際上***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行使職權,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事務。地方人民政府投資的企業及其他資產,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地方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事務,所有權是由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監管的。實質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國家財產的第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國家財產的第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權。《企業國有資產法》是在《物權法》基礎上的進一步規範,國有財產的所有權關係更加清晰。

    由全國****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說明了國家所有權的範圍很廣泛,有些項目未能列入,如空域、航道、頻道、無居民島嶼、種質資源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所有權未列出,而以概括性規定之:「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本文解析物權法第45條的內容)

    就是說,物權法規定的國家特種所有權和其他所有權是不完整的,有些東西需要我們去瞭解,去補充。

    國家法人的特種所有權,按照其宗數大小,可分為幾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包括領土、領海、領水、領空、領太空的專屬所有權;

    第二層次,是包括國家法人內部的專屬土地所有權;

    第三層次,包括金屬及非金屬礦產資源、礦產能源的專屬所有權,江河湖海及地下水的專屬所有權,原始森林的專屬所有權,瀕危動植物的專屬所有權;

    第四層次,包括國家自然遺產專屬所有權,國家自然保護區專屬所有權,國家自然遺跡不動產文物專屬所有權,國家館藏、收藏動產文物專屬所有權,國家創製的不動產、動產的文物專屬所有權及其他文物專屬所有權;

    第五層次,包括國家各種專控科學技術及其專控產品的專屬所有權,國家各種專控企業事業及其專控產品的專屬所有權;

    第六層次,包括國防資產、武器裝備的專屬所有權,國家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的專屬所有權,國家其他專政設施、專政裝備的專屬所有權;

    第七層次,包括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專屬所有權,國家航空航線的專屬所有權,國家太空開發的專屬所有權,國家航道的專屬所有權,無居民島嶼的專屬所有權,這一層次的專屬物權,實際上是第一層次的專屬物權的延伸,是屬於具體解說;

    第八層次,包括財政、稅收及其資產的專屬所有權;

    第九層次,其他應當歸屬於國家法人的專屬物權,如對於貪腐、罪惡分子剝奪來的財產充為國庫,屬於直接剝奪型專屬所有權。

    第十層次,其他國家的派生專屬所有權,如國家投資並收益的派生性不動產所有權、派生的動產所有權,種質資源的專屬所有權,。

    國家法人的特種所有權,屬於專控性或壟斷性物權,甚至包括無償性物權(如財政、稅收),甚至包括政治性物權。

    國家法人的非專屬所有權,是除了國家法人特種所有權以外的所有一般所有權。是屬於可開放性、可競爭性、可消長性以至可消失性的一般物權。這些非特種所有權,包括非特種的動產所有權、非特種的一般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可流轉的土地使用權、非專屬的派生性動產物權、非專屬的派生性不動產物權,以及非專屬非壟斷非專控的產權、業權等。

    國家法人的非特種所有權,屬於一般物權、非專控物權或非壟斷性物權,一般不包括政治性物權。

    國家法人的特種物權和非特種物權,均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前者屬於非對稱性物權,後者屬於對稱性物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謂「物權面前,人人平等」,所謂「實行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是針對於對稱性物權而言的。

    在當代物權法中,非對稱性物權,基本上來源於國家法人的專屬性物權,其他的來源於一般權利人的派生性物權。當然,國家法人也存在派生性物權。但是,派生性物權的非對稱性,是依據智慧、技術壟斷地位和保護措施建立起來的,不是衡定式的非對稱物權,一旦打破智慧、技術壟斷,這種非對稱性就不復存在。

    二、一般分析

    國家特種所有權與國家一般所有權的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量:

    第一,所有權制度的區別。

    雖然同屬於全民所有制範疇,但受法律保護的重點不同。很顯然,國家特種所有權是受國家的特別法和由特別的信託所有權人保護的。國家一般所有權主要根據經濟法和一般的信託所有權人來保護,間或由國家的特別法保護和特別的信託所有權人保護。

    國家特種所有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國家一般所有權主要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間或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

    第二,所有權的設立與物權變動的區別。

    國家特種所有權,如國家專屬所有權、國家專有所有權的設立,不以國家出資為要件,而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慣性力決定的先天性特權。由於種類繁多,已有一些已經被法律點名確定下來,還有一些沒有被法律點名確定下來。無論如何,都是由國家財產主權延伸或者派生出來的特種物權,同樣地是不可置疑的。這些財產權設立或者假定以後,所有權原則上不變更、不轉移、不消滅,除非標的物自然消滅以後才隨著消滅。國家專控所有權複雜一些,有的是以國家出資為要件,有的不以國家出資為要件。如國家投資成立國有企業,需以國家出資為要件;如國有企業特別的生產經營權、市場領先權或者市場份額保有權等,不以國家出資為要件。

    國家一般所有權,是市場流通中開放的財產所有權,以國家出資為要件,財產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與市場競爭中其他權利人財產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方式相同。這種所有權,原則上可變更、可轉移、可消滅,包括可抵押、可質押、可留置在內。不過,當國家一般所有權與國家特種所有權發生關聯以後,原來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和物權關係會發生改變,應當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

    第三,違法的後果有區別。

    原則上,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的效力,擔保物權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侵害國家特種所有權就是違反制度物權法,理論上這是最大的侵害,違法分子的後果是最為嚴重的。但有的時候又不是絕對的。國家的一般財產基本上是與經濟領域打交道的,很容易發生量變質變,很容易將本來屬於普通物權法制裁的對象上升到了制度物權法的對象,違法犯罪的性質突然變了,甚至於能夠達到超過某個特種物權法的程度,法律責任也大不相同了。

    我們不難發現,大量案例中反映出來的奇特現象確實耐人尋味。在企業方面,很多受到刑事處分的案例,恰恰是發生在他們侵害國家的一般財產上面,不是發生在侵害國家的特種財產上面。這是因為國家的特種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力度大些,不輕易拿到市場上去交易,減少了他們直接接觸和違法犯罪的概率。並且,國家的特種財產種類較少一些,又集中在自然資源類不動產方面,公然侵佔和行賄受賄不太容易。國家的一般財產與人們的生產生活非常密切,又存在交易易、侵佔易、行賄易、受賄易、轉移易、藏匿易、兌換易、滅失易等特徵,更受違法犯罪分子青睞與涉足。

    在政府實權機關方面,很多受到刑事處分的案例,是與土地、房屋、礦產資源非法審批或者侵佔有關。由於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特大,故違法犯罪所犯下的罪行也特大。只不過是違法犯罪的總人數上不及對國家一般財產的侵害,而單項違法犯罪的金額是非常驚人的。如違法批地、違法倒賣土地,通常是一宗案件下來就涉及金額數千萬元至數億元。地方官員違法倒賣採礦權、探礦權,違法參股煤礦或者稀土礦、金銀礦、玉石礦等,犯罪數額也常常涉及金額數千萬元至數億元。

    違法犯罪分子賤賣、倒賣、白送、白拿或者自買自賣國有企業產權及其股份,等同於殺雞取卵,導致國家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破壞國家所有權制度的後果是無法估量的。單項違法犯罪的金額也是非常驚人的。國有企業產權,粗看是個一般的財產權,細看是特別的所有權。對於《物權法》而言,有責任有義務要將這類財產權分辨清楚,以便於預防各種經濟犯罪活動,避免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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