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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5-1

    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的區別

    一、基本理念

    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是同一利益共同體的組合法人團體,構成牢不可破的內部物權關係,但有些具體的權益是時分時合、有分有合的。行使國家所有權時,他們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的財產關係,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和人民政府管理權制度、國有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權制度統一規範與調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不得破壞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的財產關係。這種極其重要的財產關係,是統領全局的起核心作用的財產關係,一旦遭到破壞,整個社會的財產關係就會連鎖性地遭到破壞,全體人民的財產權和根本利益也會受到最嚴重的侵害。

    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的財產關係,最根本的是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兼國家管理人與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兼企業管理人的財產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投資與經營、生產與分配的財產關係,是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其他的財產權,根本上是分工協作關係。

    其聯繫點在於:兩者都是國家的信託所有權人,相互依賴,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信託範圍與權限、義務替全體公民行使國家所有權;兩者的財產並不是專門為本利益集團的人員獨享,而努力發展經濟,增加社會公共品的積累與供給,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才是共同的根本目的;都離不開制度物權法的保護,都存在國家的特種所有權和一般所有權。

    廣義的國家法人應當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在內,叫做總國家法人。因為國家是個大概念,企業是個小概念,而且國有企業的組建是由國家出資的。總體上來看,國家的財產包括了國有企業的財產在內,只不過是國有企業優先分配了一部分財產而已。將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分開來談論,只是為了便於分清各自的權責而已。

    其區別點在於,企業法人,只是一個經濟聯合體,財產的保值增值、利潤的合理上交與分配、職工的合理安置是常規性的工作。國家法人不僅僅是經濟聯合體,而且是政治聯合體、文化聯合體、軍事及專政性聯合體、自然資源及人力資源聯合體、產業及產能聯合體、社會公益與福利保障聯合體、社會收益與財富分配聯合體等,政府積累財富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值增值,而是為了社會公益的需要和公平合理的分配,讓社會各個階層的成員都能從中受益。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規定「***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這是一種國家法人所有權,即全民所有權之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包括國家機關制度信託所有權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制度信託所有權在內。第16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一種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即全民所有權之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法人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全民所有權之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和全民所有權之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的根本區別。兩種法人、兩種制度信託所有權的委託人是全體公民,真正的所有權是全民所有權。

    國家法人,首先是個政治法人,其次才是經濟法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團體法人。因此,國家法人,是一具宏大的法人體系,是法人的總集成。

    在我們這個星球上,人以族分,地以國別。國際政治上,一個地區沒有聯合國認可的合法的政權組織,得不到聯合國的承認與支持,隨時隨地存在被消滅、被吞併的危險。國內政治上,是以中央、地方政府為單位,統領物權、財權和產權的,並且自始至終是以母體領導的政策性物權。由政治性物權,演繹為經濟性物權、文化性物權、軍事及專政性物權、自然資源及人力資源性物權、產業及產能性物權、社會與福利保障性物權(含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及n次分配的物權)和徵收、徵用性物權、可剝奪性物權等。

    國家法人與非國有企業的聯繫,是間接性聯繫。政策上,國家法人仍然需要運用宏觀計劃的手段和市場調節監管的手段,是兩種手段並用的。當然,也需要對於非國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進行合理的徵稅或減稅、免稅,進行合理的收費或減費、免費。

    國家法人與國有企業的聯繫,是直接的聯繫,也是一條直線式的聯繫。國有企業法人,是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的經濟法人,是台前的法人,背後真正的法人是國家法人。因為投資的主體是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國企投資的責、權、利和風險承擔,最終目的和歸屬均屬於國家法人。

    國有企業無論其大小,都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國民經濟中都能發揮一定的作用。大型企業可以集中大量的優質資源,發揮集約化大生產的領先優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率領中小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進一步鞏固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國家的經濟地位。但是,大型企業投資大風險也大,企業的盲目兼併中小型企業、盲目的做大做強、盲目的引進戰略投資者、盲目的對外開放,有可能波及到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中小型企業投資省、見效快、用工少、易轉型,雖然利潤較薄,但能夠成為大型企業的有力助手和輔助力量,投資風險也較小,不會佔用國家太多的資源。

    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應當盲目地實行「抓大放小」,不應當讓中央國有大型企業「一花獨放」、讓成千上萬的地方國有中小型企業「見光死」,更不應當以各種借口賤賣國有中小型企業。中央與地方企業,能不能做大、應不應該兼併中小型國有企業,裡面存在一個物權法理問題,必須認真對待。《企業國有資產法》沒有規定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自立性、自主性和排他性問題,這是一種遺憾,但運用物權法所有權的排他性、物權請求權原則可以解決這種不正常、不正當的嚴重問題。

    二、比較分析

    國有企業法人與非國有企業法人,有相同之處和不相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於兩者之間均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出場的,適用於同一的經濟法或民法、物權法準則(非對稱性國有企業除外)。其不同之處,非國有企業的法人是單一的法人組織,是完全的民事主體和經濟主體,其產權、責權利和投資風險完全由該組織承擔,國家可以不負責任;而國有企業法人是複合型法人組織,其民事主體和經濟主體也是複合型的,其產權是國家的,其責權利和投資風險應當由政府和國有企業共同認領、共同承擔。在每個國家內部,國有企業比較非國有企業有優先照顧權、優先發展權,對自然資源、投資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有優先照顧權與優先發展權。

    每個國家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四大目標,都是為國家、為大眾服務的,其需求,呈幾何級、滾雪球式增長,供不應求的形勢,幾乎每個國家皆成為常態。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或是資本主義國家,免不了優先發展國有經濟,免不了優先發展國有(國營)企業。這是保證國家稅源、財源穩定收入,最終保證以上四大目標實現的可靠保證。

    國有企業和國家資產的保護是最脆弱的環節,是最容易被權貴資本和貪腐分子侵吞的對象。特別是在對外開放和企業改制過程中,國企的財權、產權和物權經常處於被覬覦、被踐踏狀態,如果政策不當,法律不全,或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國有企業將會是雪崩式倒下,國家財產損失將會以數以萬億計。

    國家法人基本物權的分類類型,包括歷史存續型物權、現實存續型物權、自然利用型物權、資產投資型物權、徵收歸公型物權、智力開髮型物權、財產兌現型物權、完全型物權、不完全型物權、現實型物權、未來型物權、授權型物權等諸多種類的物權。以上物權,一般以所有權為主的新舊物權。

    按照組織結構劃分,國家法人基本物權是有等級層次的,一共有六個等級:***代表最高等級的國家法人,即中央級國家法人,其物權的優先程度,處於金字塔的頂層位置,比其他的物權權利人多一種專屬或專門的物權,那就是國防和國防資產的專門物權。其餘層次國家法人基本物權,從上到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國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權、副省級(省會)城市國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權、地級市級國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權、縣(區、市)級國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權、鄉(鎮)級國家法人及其基本物權。

    如何發揮中央與地方的的積極性並使相互之間的物權配置趨於合理狀態,如何發揮大地方與小地方的積極性並使相互之間的物權配置趨於合理狀態,也是一個非常重要命題。如,實現分稅制或財政包干以後,直轄市的財政收入,一部分上交中央以後,大部分財政收入歸直轄市所有,而副省長城市的財政收入,上交中央以後還要上交省政府,自己留下的財政收入不到總量的1/5。一些地級市政府向縣、縣級市政府無償調劃資金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一類物權事件,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是不應該有的,在市場經濟時期更不應該發生。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龐大的國有資產。保護國有資產,就是保護社會主義。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資產和股權,不應當隨便亂賣,尤其是是要注意保護關係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和金融企業,國家法人要採取一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嚴格監管,保持投資,在企業困難時進行救市和扶持;依法嚴厲打擊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資產。

    要將各類國有資產,置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嚴格監管之下,不再由國資委單獨單邊處分國有資產;特別要嚴格監控國企在對外開放、股份制、轉私制、關閉破產全過程,嚴格監控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中的鋪張浪費、貪污受賄行為,嚴格監控國企高管的正常收入和灰色收入、股份收入。

    家國天下,鐵肩擔義。進入物權法時代以後,既要顧大家,又要顧小家,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這個「義」字,如果賦予新的含義,除了「道義」,就是權利和義務了。

    任何組織和個人處分國家資產,無論是公對私或私對公,也無論是大公對小公或小公對大公,都應當遵循一定的物權法則,都應當執行「物權面前,人人平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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