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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2-1

    國家所有權與制度物權法

    一、國家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亦稱全民信託所有權、國家法人所有權,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確定的最大宗、最全面、最自由、最優先的一類全民信託式財產所有權,具有來源多和支流多、關聯多和關係多、管制多和信託多、法鎖多和物權多等特徵。申言之,國家所有權是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和信託物權制度來確認、保護和利用的龐大的所有權體系,是國家法人享有兼公益權、共益權、自益權和集益權、分益權於一體的混合集散型所有權體系,是經濟社會、人權社會甚至於國際社會中最具物權價值和最具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活力的所有權體系。此項特別規定,多數所有權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少數所有權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來輔助規範與調整。

    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來輔助規範與調整的國家財產,本質上也是全民信託式財產。平時以經濟手段來進行一般保護,必要時以政治手段及其他特殊手段來進行特別保護。國家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的所有權是至高無上的所有權,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犯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即國家法人所有權,其物權主體包括政府法人和企事業單位法人兩個組成部分,按照各自的職責與權限行使國家的信託所有權,財產委託支配人是全體國民,受托人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是總政府法人,各級地方政府是分政府法人。中央國有企業法人和中央事業機關法人直接受總政府法人領導,行使國家的第第一序列信託所有權。地方國有企業法人和地方事業機關法人直接受分政府法人領導,行使國家的第二序列信託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制度,大本營是全民所有制財產制度,並可延伸至新領域的所有權制度,可以從各類所有制中取得額外的財產所有權,反過來又使得各種所有制的公民能夠從國家紅利中獲得所對應的利益。制訂國家所有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集中積累公需品和合理分配或者享受社會財富,盡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和鞏固國防力量、保障國家安全的需要。

    一般而論,國家所有權制度基本上等同於全民所有制財產制度,但總體上並不止於全民所有制財產制度,國家財產的來源並不限於從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取得,如國家歷史傳承的所得、徵稅的所得、沒收財產的所得、以發行彩票等形式募捐所得、接收國際外援的所得、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所得、從國際公海中之收益所得等等,也並不一定從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取得財產,但仍然屬於國家所有權制度或者制度物權法確認與保護的國家財產。

    國家所有權,有固化和基本固態的、動態和半固態的所有權,或者完全消極所有權、半消極所有權和積極所有權。不同種類所有權的設立條件、保護措施、戒嚴辦法有所不同,信託支配權也不相同。

    國家的專屬所有權應當是固化的完全消極的所有權,其消極財產不允許在商品市場上自由流通,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應當永久性地歸國家法人所有。對外不產生物權關係,對內產生消極的物權關係。國家特定的機關團體是國家專屬所有權的信託支配人、信託佔有人,常設的物權是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和信託處分權(內部處分),一般不成立經濟收益權或者信託收益權。所謂消極的物權關係,是完全靜止的內部的物權關係,其財產是保持社會效益或者國家利益,並不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考核保值增值。

    國家的專有所有權應當是基本固態的、半消極所有權,部分財產允許在商品市場上限制性地流通,但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全民所有。如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可以有償或者無償給予某些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可以授予他們,但土地所有權絕對不能賜予他們。在特定情勢下可以對外產生物權關係,但範圍是有限的,甚至於可以在其他地方禁止這種特殊的財產的流通。如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只能在國家的土地規劃以內或者宏觀調控不禁止的條件下進行,在特定條件下甚至於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剝奪違法人員的財產權。國家根據需要和可能,也可以隨時隨地收回礦產資源的採礦權和探礦權,實施礦產資源探採國有化。國家不出讓土地,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仍然處於固定狀態。國家特定的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國家專有所有權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常設的物權是信託佔有權、信託使用權、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處分權。所謂半消極所有權,也就是基本消極的所有權,特定的財產,可以對外部發生物權關係,也可以對外部不發生物權關係。

    國家的專控所有權應當是半動態、半消極所有權,財產允許在商品市場上流通,但國家對於特定的行業保留一定的市場地位和主產權地位。國家是最大的物權主體,又是最大的責任與義務主體,漫無邊際地下放生產經營權和對外開放,危害性是很大很多的。如國家的經濟主權地位和正常的經濟關係與勞動關係、財產關係與分配關係,以及正常的城鄉關係、地區關係、腦體關係等等,最大的責任與義務人就是國家。篡改、破壞國家的專控所有權,肯定會加劇三大差別、兩極分化的趨勢,社會的矛盾難以調和,反過來又會破壞基本的經濟制度、國家機器不能正常運轉、底層群眾的生活更加艱難,嚴重時會導致國家破產。所謂半消極所有權,也就是基本消極的所有權,特定的企業產權可以對外部發生物權關係,也可以對外部不發生物權關係。

    國家的一般所有權應當是動態的積極的所有權,一般的財產允許在商品市場上自由流通,財產所有權是可以對外部開放的,很有可能發生兩種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

    一種是對內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國家的一般財產,由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支配(主要是資金)和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支配(物資和資金),他們會產生制度信託所有權關係,並由此衍生出深層次的物權關係。處理雙重性的制度信託所有權關係比處理單一性的信託所有權關係更加棘手。這類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是特立獨行的,也只能由制度物權法系來規範與調整。

    另一種是對外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全民所有制與其他所有制的權利人可以自由競爭,遵從同一種經濟法則與物權法則。這類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與其他所有制的物權規則是相同的。現行的物權法包括本條款的含義,就是從這個角度來說明的。基本上對應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不動產物權關係涉及到制度物權法的內容。對外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發生時,對內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依然存在,原有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變得更加複雜。保護國家的財產僅依靠一部物權法是遠遠不夠的,應當綜合運用。

    二、國家所有權與制度物權法

    物權法第45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前款規定的是國家所有權的法定範圍,後款規定的是國家財產的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模式。所有這些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制度物權法,又稱制度經濟法、制度財產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指國家的特別法、專門法對於國家、集體或者特別的財產進行特別的保護,以保障他們優先發展的權利,將相應的物權關係調整到相當圓滿的狀態,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整個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制度、普通、擔保三大物權法系中,制度物權法系永遠是起領導、核心、關鍵作用的特別物權法。

    制度物權法是國家財產保護的最有力的工具,是依據多種法律、採取多種措施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保護。國家的專屬、專有、專控和一般財產,都不同程度地會依賴於制度物權法的保護。具體地說,國家的專屬所有權屬於特級保護對象,國家的專有所有權和國家的專控所有權屬於高級保護對象,國家的一般所有權屬於普通保護對象。制度物權法與國家財產保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大多數制度物權法就是專門為保護國家財產而設立的,而且法律的門類、條款之多是無法想像的。

    制度物權法的一大特徵,就是法網嚴密、手段多樣、處罰嚴厲。最常用的辦法,就是零物權法、處罰法、沒收法、處分法和刑罰法。儘管現行《物權法》中沒有提及制度物權法的概念,然而每個人應當瞭解、關注和執行制度物權法是完全必要的。

    國家財產最繁多最齊全,總數可達數百萬種以上。依《物權法》的權限只能做出一些概要的規定。物權法第46條至第52條明確規定了制度物權法的基本範圍與權屬對象。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本條款,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時作出具體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5條對於國家所有權、全民所有制與國有企業產權的關係,作出了原則規定。對於解讀物權法第45條有幫助作用。

    國家法人所有權原則確定:可分為兩組兩等級。第一組第一級:***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企業與***共同行使國家的信託所有權。***還可以通過分稅制等辦法,管領與支配地方政府的一部分財產,或者根據需要和可能返還其中一部分財產給地方政府支配。第二組第二級: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地方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地方企業與地方政府共同行使地方國家的信託所有權。

    國家的所有權原則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確定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6條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統一的,跟過去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提法顯然是不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5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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