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1-1
物權獎勵制度
一、基本概念
物權獎勵制度,指財產的被徵收人、被徵用人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以後的加權式獎賞制度,包括物質獎勵、精神獎勵和減免稅待遇、額外補償的一種積極物權辦法,目的在於動員一切潛在力量踴躍參加公益活動,並對於他們缺損的物權進行修補,盡量地使其達到相對圓滿的程度。徵收、徵用的獎勵費用,應當從社會公益事業基金中統籌與支出,應當將這筆巨額資金充分發揮應有的效能。此項特別規定,由公共利益關係法和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關於「公共利益」中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徵收,涉及到「補償」和「補助」,這是一種等價交換式的物質刺激,也是物權交換的物質刺激。這種物質刺激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徵收人有鼓勵的一套手段,能夠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證在物權置換中使得被徵收人的權益達到相對圓滿的狀態。除了依法進行「補償」和「補助」以外,對於被征地特別是被拆遷人以加獎的獎勵辦法,也會收到一定的效果。
物權法第四十四條關於「公共利益」中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徵用,也涉及到「補償」,包括了獎勵、鼓勵的成分在內,如在返還原物的基礎上再輔以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在道義上也是允許的,在拓展公益事業時是重要的。要努力保證在物權置換中使得被徵用人的權益達到圓滿狀態。除了依法進行「補償」和「補助」以外,對於被徵用的動產與不動產的權利人以另外的獎勵辦法,有時候能夠收到保護群眾積極性的效果。對於捐資捐物的慈善團體和個人以及義務勞動者、犧牲者進行表彰,這是一種精神獎勵。
一、公共利益與義務勞動
解放初三十年激情燃燒的歲月裡,大家在急時、戰時和平時,都做過很多義務勞動,許多人做過慈善事業。我們學習雷鋒學了好幾十年,做義務勞動做過好多次數。中國的雷鋒與蘇聯的奧斯特洛夫斯基同樣是典型的英雄模範。新中國的義務勞動沒有蘇聯衛國戰爭時期那麼轟轟烈烈。
改革開放之前農民比市民所作的義務勞動多得多,全國各條河流、湖泊、水庫、溝渠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建設,從農村抽調的勞動力不計其數。那時候沒有多少機械設備,肩挑重擔,背駝重物,吃盡了苦頭。修公路鐵路,建工廠,建城鎮,以及挖地道、防空洞、壕等,到處都有義工的身影。因為外出勞動條件艱苦,公社社員們可以得到相對高一些的工分和補助費。
那個時候的「公共利益」,不僅僅是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而存在的,公益範圍比現在更加廣泛,有的單位與個人有的時候搞公益活動是常態化的。
八十年代,筆者是個熱血青年,參加過一些義務勞動,參加過修水渠、修公路、建工廠、挖地道、撿廢鐵、拾廢銅等義務勞動,寫過長篇論文《論**勞動觀和社會主義勞動觀》,有幾萬字。我們不能以那個時代人們的價值觀來衡量當今社會人們的價值觀。那個時候,是精神鼓勵第一,物質刺激第二,如今全部顛倒過來了。
多數人會認為,因「公共利益」、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而出一份力發一份光,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是份內的義務,是光榮的義務。有錢的出錢,有物的出物,有力的出力,盡自己的財力、物力和人力,盡自己的義務。如地方政府財力允許,或者募集到的公益基金較充裕,應當考慮到並且認真負責物權獎勵措施。必要時應當強制執行物權獎勵制度,使之蔚然成風。
如果徵用人認為這些行為值得大力提倡,值得大力表彰,值得大力獎勵,那是政府份內的事情。
二、公共利益與物質刺激
多數人會認為自己出了一點財物,政府在徵用完畢後,要返還自己的原物或者給予價值補償或者實物補償,這是對於自己參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的獎賞,而不是補償。
由公共利益或者由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而確立的物權補償制度,實質上算是一種物權獎勵制度,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物質刺激」。
將「公共利益」和「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與「物質刺激」組合起來,似乎不地道,如果說將它套用到物權法就很地道了。雖然法律緣於道德,但在一定的時候,是不依賴於道德而成立或者成就。
由公共利益或者由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而確立的物質刺激制度,到底有沒有正面效應?
由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而組成的隊伍或者參加的人員各種經濟條件的都有,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
1.富人因為有錢,可能對於經濟補償、物質刺激無所謂,他們有放棄受獎權的自由;
2.窮人因為沒有錢,加上參加此類活動,或許令生活更加困難,可能對於經濟補償、物質刺激有所依靠;
3.本地人參加搶險救災,一來是為本地區人著想,同時也為其他地區人著想。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因為地震交通阻塞,並有多個堰塞湖,這不光是一個地區受災,其他地區也被動受災。地震本來已經令當地居民捉襟見肘,另外又投入大量物力、人力搶險救災,財產支出進一步加大。當地人有的參加搶險救災積極參加,付出的財產代價較大;有的人則袖手旁觀,或者只出力不出財,或者力不出、財也不出。同一災區的人,兩種態度迥然不同。你說說,不獎勵、不鼓勵、不搞點物質刺激,不搞點經濟補償,豈不是打擊積極分子而慫恿消極分子?
4.外地人參加搶險救災,很多人是千里迢迢奔赴現場的,很多人是自帶設備和工具的,很多人是不計報酬甚至於不顧生命危險的,僅僅憑這一點,精神可佳。可能有的人不知道,有的一台挖掘機在工地裡一天的收入可達上萬元以上,而修理一次要花費10000元以上;大型自卸卡車基本情形也是如此。在搶險救災的現場,由於日夜開機,機械磨損很大,即使一時半會兒找不出毛病,往往回去一修理,就花費幾萬元。汶川大地震的日子裡,空軍還損失一架進口直升機犧牲了飛行員,飛機價值數千萬美元。外地人參加搶險救災付出那麼大,你說說,不獎勵、不鼓勵、不搞點物質刺激,不搞點經濟補償,豈不是打擊積極分子而慫恿消極分子?
三、物權獎勵制度的性質
物權法的徵用補償原則一定,物權獎勵制度成就。
本條款定義為「物權獎勵制度」,而不是簡單的「經濟補償制度」,雖然同屬「公共利益範疇」。物權立法,其立場是站在中立的一方講公道,這是物權法律效力成就的標誌。同理,評價物權立法,其立場是站在中立的一方講公道,這是評價物權法律效力成就的標誌。
第一,「物權獎勵制度」是特定的制度,與公共道德不發生衝突。
當然,物權法也有一套公共道德的法條,如法律規定建立在公序良俗之上的物權關係、相鄰關係、共有關係、地役權關係等等,這些都是直接由公共道德產生的法律關係。
本條款關於補償的規定,與救死扶傷、扶危濟困、排憂解難、團結互助、睦鄰友好、從善如流、行善積德、樂善好施等傳統美德是否發生衝突?我看不一定。
物權法並不反對以上「公共利益」的行為,而是從另一個角度來大力支持以上行為。其目的是要讓「物權獎勵制度」與「公共利益」掛鉤,改善「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而增強動員的積極性。
執行徵用的是政府,執行「物權獎勵制度」也是政府。如果災區政府承擔不起「物權獎勵制度」的費用,可以找上級直至中央政府。這是技術和程序的問題,是容易解決的問題。
第二,「物權獎勵制度」是特定的制度,應該說,與精神文明建設不發生衝突。
過去我們講得最多的是社會主義主人翁精神,集體主義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大公無私精神,團結互助精神,尊老愛幼精神,雷鋒精神等等,這些當然沒有錯,當然永遠是適用的,這些仍然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力量,是精神文明的柱石。這些精神文明建設永遠是不會過時的。
但是,一定條件下精神可以變物質,一定條件下物質也可以變精神,兩者之間沒有一道鴻溝,不是根本對立的。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是可以相輔相成的。
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的動員,當然離不開精神的動員,精神動員才成就許多英雄的集體和英雄的人物,成就了搶險救災的一個個輝煌業績。也需要物質的動員,物質的動員才成就了搶險救災的效率和速度,成就了人們或者說更多的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面對公共利益、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的動員,面對物權獎勵制度,我們不應當拘泥於一種鼓勵形式,有兩種形式總比一種形式好。
第三,「物權獎勵制度」是特定的制度,應該說,與姓「資」姓「社」沒有必然聯繫
物權法本條款的「物權獎勵制度」,是相對於特定對像、特定範圍的獎勵制度,因而是有限度的獎勵制度。
物權法的三**則,是確認物權法則、保護物權法則和利用物權法則。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的動員,是為了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充分地利用其物,發揮標的物在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中的效用。如果只顧物的效用,而不顧物權人的權益,難以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充分地利用物,發揮標的物在應急教授中的效用。
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中的公共利益,不是哪個國家的專利。無論是姓「資」或者是姓「社」,都需要搶險救災,都需要保障災區最基本的人權。譬如,國際紅十字會參與搶險救災,從來是不分社會主義、資本主義的。中國紅十字會也概莫能外。
將物權法本條款的物權獎勵制度當作一種法權制度來講,也許是可行的。社會主義是**的初級階段,官本位、多級工資制是客觀存在的,這就是法權。列寧說過:「在第一階段,**在經濟上還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還不能完全擺脫資本主義的傳統或痕跡。由此產生一個有趣的現象,這就是在**第一階段還保留著『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列寧《國家與革命》,《列寧選集》第3卷第240∼256頁)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法權,這是不言而喻的。而資本主義國家也存在「福利社會主義」制度,你可曾知道?
物權法本條款的「物權獎勵制度」,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精神面貌相適應的,如果國家非常貧窮落後財力不濟,執行起來是困難的。孰重孰輕,如何取捨,只能是兩害權衡節能其輕,兩利權衡取其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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