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40-1
再談徵用與徵收的異同點
一、基本理念
徵用與徵收的異同點,可以分基本異同點和關聯異同點。其是公共利益關係法中一個關鍵性問題,因為是一個交叉性的概念,而過去有的行政法中將不動產徵收也稱之為「徵用」,故應當按照物權法的原則規定和法理邏輯來進行統一甄別。
在《不動產徵收與徵用的異同點》辭條中,已經部分地論證了兩者之間的異同點。但那是簡要的闡述,客觀上並不全面,站在徵用的角度上來全盤分析,會發現它們之間的共同之處和不同之處更加微妙。
徵用與徵收的基本異同點是:與徵收相同之處,徵用也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並由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特殊的物權變動對象。國家以動員和行政命令形式徵用財產,被徵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徵收基本相同,只不過是輔助形式還有自願募捐而已。徵用與徵收的最大區別在於,徵收是在平時採取剝奪被徵收人不動產所有權的暴烈形式進行的,在此不動產上所重建的新物權關係不再是民事形式的舊物權關係,而且公共利益形式的新物權關係,被徵收人無返還原物請求權,享有經濟補償請求權;徵用只是在應急狀態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溫柔形式來盡量維護被徵用的財產所有權,緊急狀態結束並完成任務後被徵用的財產得返還被徵用的單位、個人,被徵用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和經濟補償請求權,如徵用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被徵用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徵收與徵用雖然只有一字之差,誤讀、誤寫、誤用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如有幾部法律文件將不動產徵收寫成「徵用」就是一例。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要求我們區分「徵收」和「徵用」的概念,認真對待兩者之間的性質與用途。
二、關聯異同點
(一)主要的共同點
徵用與徵收生效的要件有幾個共同點。
1.兩者生效均由國家機關行使特定的物權變動的權力,即依制度物權法和公共利益關係法行使徵用權或徵收權,以及確認經濟補償權等權利。
2.均由公共利益為出發點,應當將謀求社會利益與經濟利益、政府利益與公民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應急利益與平時利益區分開來。
3.不得損害相對的權利人基本的合法權益,或依法給予被徵收人經濟補償,或將原物返還被徵用人甚至於經濟補償,對於義捐人或者棄權人不在此列。
4.兩者均由制度物權法物權變動的法則來規範與調整物權,不適用於普通物權法物權變動的法則。
5.對於違法亂紀從嚴處罰。破壞徵用或者徵收,均有破壞公共利益的嫌疑,一般需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
公共利益的財產權、人格權、物格權和國格權是特殊嚴重的,對於搶險救災的破壞,對於國防、安全與公共利益事業的破壞,應當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應當罪加一等。當然,現在還有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這方面的嚴重問題。如果說在戰爭年代遇到這種情形,有時候可以對於嚴重犯罪分子甚至可以當場槍斃!
(二)主要的不同點
徵用與徵收生效的要件有幾個不同點。
1.對像、時間與空間的差異。徵收限於土地、房屋等幾種特定種類的不動產,徵收的時間與空間是隨機性的,一般是在平時進行徵收,在一物之上不能進行反覆徵收;徵用包括很多種類的不動產和動產,只能在特定的時間與空間範圍內進行,一般是在應急狀態時徵用,在一物之上甚至於可以進行反覆徵用。
2.發生情況的差異。徵收並不限於應急情況,在緊急情況與非緊急情況下均可進行,基本上是以毀損、滅失或者改觀標的物為代價的,無論標的物是否毀損、滅失均需對於被徵收人進行經濟補償,並且以金錢補償的額度往往是很大的;徵用應限於應急的特殊情況,平時或者非戰爭時期不能行使徵用權,法律要求盡量不以毀損、滅失或者改觀標的物為代價,否則需要返還原物或者經濟補償,標的物只要在毀損、滅失的情勢下才需對於被徵收人進行經濟補償,並且以金錢補償的額度往往是不大的。
3.人物與價值上的差異。徵收涉及到的地區與人員眾多,不動產的經濟價值與物權價值非常之大,會對於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故徵收人通常採取贖買法和妥善安置法來進行經濟賠償;徵用於非戰爭時期不會涉及到太多的人和事,一般是在局部地區實施,被徵用財產的經濟價值與物權價值一般小於被徵收的財產,特別是所徵用的動產物資是如此(貨幣除外)。
4.公共利益認識角度的差異。徵收不動產也關係到公共利益的出發點與歸宿,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容易混淆在一起,政府與開發商往往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官商勾結、欺壓群眾等**現象也相當普通相當嚴重;徵用不動產與動產也關係到公共利益的出發點與歸宿,然而,在應急救援情勢下,與市場經濟、商品經濟都無關,公共利益不容易與商業利益混淆在一起,官商勾結、欺壓群眾等**現象是少見的。
5.影響任務完成的責任與義務的差異。影響徵收進程或者任務,除了國防建設等特殊情勢以外,屬於經濟建設方面的需要扁平化處理,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因故影響徵收進程或者任務一般難以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更難以涉及到刑事責任;影響徵用進程或者任務,因為人命關天和重大財產的安全,需要採取短促突擊和嚴格執法的辦法來解決,徵用人和被徵用人因故影響徵收進程或者任務一般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有的甚至於涉及到刑事責任。
6.補償方法上的差異。徵收補償或者妥善安置、社會保障是必須的,補償費數目往往是很大甚至於巨大的,經濟補償不落實會對當事人引發很大的社會矛盾;徵用是以返還原物為主、以賠償損失或者經濟補償為輔的,補償費數目是較小的,有的甚至於不需要付出補償費的,經濟補償不落實對當事人會引發較小的社會矛盾。這裡首先要分清義捐與非義捐的界限。是義捐的,也要分清兩種情況:一是公募機構或者個人義捐的,原物被自願徵用,一般無需返還原物與經濟補償,至於原物在捐贈前毀損、滅失的責任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二是私募機構或者個人義捐的,原物被自願徵用,一般無需返還原物與經濟補償,有的需要對於捐贈人進行減免稅的待遇折算補償,至於原物在捐贈前毀損、滅失的責任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是非義捐的,基本上符合中國物權法第44條規定的對象。
7.主要權利人屬於不同的國家機關部門。徵收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局,但審核過程非常繁雜,涉及到上下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權、事權、政權、法權的部門很多,即輔助的管理機關很多;徵用的主管部門不是唯一的,按照對口的主管部門來說,有政府或者黨政軍聯合搶險救災指揮機關、軍隊動員主管部門、武警動員主管部門、安全動員主管部門、公安動員主管部門、醫療衛生動員主管部門等等,但涉及到的輔助主管部門很少。
8.可能發生的違法亂紀概率與後果不同。徵收標誌著有很大的利益關聯,且同一地塊的差價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千萬元至幾億元,甚至於征地、拆遷費的差價也是對於開發商或者承包商有很大的誘惑,因此上,政府官員與開發商或者承包商裡外勾結,大肆貪污受賄貪污盜竊的**現象很容易發生,包括國土資源部這種高級權力機關,儘管部下設立有部長、副部長兼任的國土資源總督察和副總督察,儘管各種專政機關在京城裡設立著,儘管徵收的法律法規眾多無比,仍然有的官員鋌而走險,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徵用標誌著不會有很大的的利益關聯,沒有大的閃爍的物權變動跡象,所徵用的標的物總體價值一般不會大於徵收標的物總體價值,故徵用過程中發生違法亂紀行為的概率很小,貪污盜竊的金額往往小一些。
9.法律體系與物權化手段有所不同。徵收不動產是個牽涉法律關係、物權關係非常廣泛且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故徵收法由不同層次不同指標的專門法律體系、政策體系來組成,數量有數十部件之多,條款數量不計其數;物權手段是「先破後立,兼顧補償」,大多數情勢下是對於被徵收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永久性的剝奪,許多法律採取謹慎與嚴格控制的辦法,將政府的責任、義務和督察權置前,並將政府的徵收權、收益權置後,是權利與義務一種「倒掛」的形式;徵用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相對簡單一些,關聯法律有憲法第10條、第13條,土地管理法第2條、防震減災法第38條、防洪法第48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藥品管理法第43條、國防法第48條、戒嚴法第17條、國家安全法第9條等幾種法律和幾個條款;物權手段是「不破不立,兼顧補償」,大多數情勢下是對於徵用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實行有限期有條件的借用,當財物毀損、滅失後才進行經濟補償。
10.法鎖關係或者信託關係有所不同。徵收的法鎖關係,包括政府的經濟補償債或者不動產置換債、妥善安置債、社會保障債等法鎖關係組成,但法鎖關係重於信託關係;徵收的信託關係,是上級政府委託下級政府監管、督察土地管理的信託關係,人民委託政府用好權、用好錢的信託關係,以及執法如山的信託關係。徵收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是常設的制式的,是不能隨意變更與減免的。徵用的法鎖關係,只有在徵收的不動產、動產毀損或者滅時才發生,是政府的經濟補償債或者不動產置換債,一般不涉及到妥善安置債、社會保障債等法鎖關係;徵用的信託關係,沒有特別的信託關係,一般是指財產所有權人對於徵用人用好、管好和按時返還原財物或者賠償損失的委託關係,或者是合同關係。
徵收和徵用是由成文法規範的,經濟補償是應該的。募捐是由道德法、習慣法規範的,但募捐一般可以針對徵用、不針對徵收。
徵用與徵收的不同之處多於兩者之間的共同之處,儘管他們均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均由國家機關行使的職權,均由制度物權法和公共利益關係法來規範與調整,但所對應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肯定有一定的差異。因此,徵用與徵收是不能混同的,必須將兩者嚴格區分開來,做到有的放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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