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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39-1

    徵用與生效

    一、基本概念

    徵用,是國家以主持人身份,依據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戰爭準備等突發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動員召集義務人員履行一定義務的法定行為。徵用法人、公民基礎設施、交通工具急用物資等財產,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有選擇地強制佔有單位、個人的財產,並專用於公共利益目的和返還原物或進行補償的行為。基於徵用的特性和立法目的,平時徵用一般是針對動產,較少針對徵用不動產。而在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戰爭準備等突發性公共利益的需要發生時,則需要酌情處理。徵用概由制度物權法、動產不動產或者徵收法、國家賠償法規範與調整,徵用權利人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

    與徵收相同之處,徵用也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並由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特殊的物權變動對象。國家以動員和行政命令形式徵用財產,被徵用的單位、個人必須服從,這一點與徵收基本相同,只不過是輔助形式還有自願募捐而已。徵用與徵收的最大區別在於,徵收是在平時採取剝奪被徵收人不動產所有權的暴烈形式進行的,在此不動產上所重建的新物權關係不再是民事形式的舊物權關係,而且公共利益形式的新物權關係,被徵收人無返還原物請求權,享有經濟補償請求權;徵用只是在應急狀態下強制使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溫柔形式來盡量維護被徵用的財產所有權,緊急狀態結束並完成任務後被徵用的財產得返還被徵用的單位、個人,被徵用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和經濟補償請求權,如徵用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被徵用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徵用與生效,應當包括以下幾大要件。

    第一,徵用的主體是國家。現今各國的立法大多數規定徵用的主體即「徵用人」只能是國家,並且只能以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徵用權。特別是在不動產的徵用方面,沒有政府的擔綱,徵用根本無法進行,補償很難到位。

    物權法所謂「法定的權限」,就是指政府首腦機關的某一個部門在法定的時間、法定的對象、法定的手段和法定的範圍內所能夠行使的權力限度。在這裡,要將領導權、動員權、決定權與執行權分開,有時候這幾種權利是交叉性的,而真正的徵用權就是指有執行權的某個國家機關。如搶險救災徵用執行權在於聯合指揮部,這是集體的執行權;軍隊、安全、公安、司法等專政機關的徵用執行權往往是獨立的,有相對的獨立的權限。

    就徵用的程序來說,聯合執行的程序要複雜一些,很少有「先斬後奏」的機會;單獨執行的程序要簡單一些,特殊情勢下或者保密情形下,可以「先斬後奏」甚至於「斬而不奏」。

    第二,公共目的性。徵用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用,是指國家為了應急救援包括搶險救災、戰爭動員、戰場需要而進行的組織活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擱置了原屬私人或者集體、單位所有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需要等到整個事件結束以後才歸還財產或者進行經濟補償。

    物權法所謂「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就是徵用的目的。在搶險救災等應急救援行動中,為了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爭分奪秒趕時間、搶速度,為了充分而便利地利用當地人的財產和資源,多數情況下,是徵用當地單位或個人的財產;大的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參與者可能會有災區以外、甚至省市以外、甚至國際友人來參加。

    第三,強制性。徵用,具有半強制性的一面。如果沒有半強制性,國家徵用他人的財產難以順利進行;如果沒有強制性的補償機制,集體或者單位和個人的應有權益不能保護。

    已知,徵收,是暫時凍結被徵收人的所有權,這是最大的強制性;徵用,只是在緊急狀態下強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一旦解除緊急警報,所徵用的財產需要悉數地返還被徵用人;徵用人一般可以不支付標的物的使用費。

    物權法所謂「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和「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就是指法定程序的強制性。這種法定的強制性,是針對徵用人而言的。

    第四,補償性。徵用,雖然為了公共利益,但是,保護物權人的權益,對於被被徵用人進行補償,是徵用工作中重要的一環。

    物權法所謂「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這裡指兩種情形的補償:

    一種是,被徵用的財物屬於消費品,如糧食、食物、食油、食品、飲料、飲用水、藥品、電力、煤氣、石油和編織袋、水泥、石灰、石頭、沙子等動產,被徵召並被應急救援過程中用掉了,原物因消費而被消滅,徵用人應當給予被徵用人以價值補償或者實物補償。這種類型,對應於物權法「被徵用……毀損、滅失的」的內容,主要是指動產使用毀損、滅失後的補償,但不動產的毀損、滅失後的補償也會有發生的。

    另一種是,被徵用的財物屬於耐用品,如高壓鍋、電飯褒、搪瓷碗、洗澡盆、臉盆、桌椅板凳、床鋪、房屋、建築物或者機動車輛、鏟車、鐵掀、鐵釬及其他耐用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耐用品,原物被徵召並被使用,可能是遭到毀損,可能是原物滅失了,徵用人應當給予被徵用人以價值補償或者實物補償。這種類型,對應於物權法「被徵用後毀損、滅失的」的內容,主要是指動產使用毀損、滅失後的補償,但不動產的毀損、滅失後的補償也會有發生的。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例外的情況,也是需要補償的。譬如,原先所徵用的食品、藥品、飲用水、飲料、飲用水是在保質期內的,沒有用完的,已經過期或者接近過期了,應當按照價值補償的辦法,對被徵用人進行補償。又如,有些物品是從大老遠征召、集中來的,並且在災害現場使用過的,如簡易帳篷、簡易灶具或者灶台等,雖然還可以返還原權利人使用,但是,原權利人運輸回去不方便,或者不適用,徵用人以價值補償被徵用人。

    應當注意的是,徵用是由成文法規範的,經濟補償是應該的。募捐是由道德法、習慣法規範的,允許自願性無償性的募捐和應急救援中的各種義務勞動。即使是在物慾橫流的資本主義國家,同樣需要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在應急救援、救死扶傷、扶貧幫困方面有所作為。

    第五,廣泛性。徵用的標的物相當廣泛。一般而論,是「缺什麼,征什麼」、「需要什麼,征什麼」。

    物權法第44條關於「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概括性規定,如果列舉出來肯定有長長的一大串名單。本文簡單列舉一下,大類上是有30多種,如果算作小類,至少有百餘種。

    實際上多年來,關於搶險救災的物資徵用、物資消耗,一般而論,有些被徵用物品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既然物權法考慮到「物權保護」,或者說「公共利益發生過程中的物權保護」,應該說有些問題需要探討。我們要分清慈善事業與物權保護兩個界限,不要將兩者混同在一起。如果將物權保護絕對化可能會適得其反,對於發揚優良傳統優良作風和搶險救災,都是不利的。

    第六,通用性。國家徵用被徵用人的房屋,一般用於臨時湊合使用,但徵用土地的目的是為了穩定使用。

    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不是專門指某一地區,而是包含全國各地,甚至有時候也包括了外國政府與慈善組織。物權法本條款的徵用法則、救援法則、物權法則、補償法則等法則在各個地區是通用的,無論是什麼應急救援行動都是通用的。

    以上六種徵用的性質,概括了徵用及其生效的要件。主體上、客體上、條件下、過程中,以及物權保護的限制性、可塑性、通用性等要素,共同影響到徵用的效力,這是不言而喻的。

    二、限制性條件

    徵用應當具備幾個限制性條件。

    第一,徵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緊急情況,平時不得行使徵用權。如搶險救災、應急教授或者戰爭支援這些緊急情況發生後,政府或者軍隊短缺相關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物資,方可採用徵用這一特殊措施。

    第二,徵用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發生公共事務、軍事、民間的重大緊急需求的情勢下,徵用權人本著「缺什麼,征什麼;缺多少,征多少」之實事求是的原則,向合適的對象徵用財產。徵用時應當向徵用者立下字據,以便於日後歸還與財物或者賠償毀損的財物。

    第三,所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返還權利人,並且給予適當補償,但不及於可得利益的損失。原則上,能夠不徵用正在經營的財產最好徵用不經營的財產來替代,以免對於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為徵用的財產是借用的,用完後應當原物奉還,原物毀損的應當盡量的給予及時的賠償。

    第四,所徵用的財產以及是否採取經濟補償辦法,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裡首先要分清義捐與非義捐的界限。是義捐的,也要分清兩種情況:一是公募機構或者個人義捐的,原物被自願徵用,一般無需返還原物與經濟補償,至於原物在捐贈前毀損、滅失的責任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二是私募機構或者個人義捐的,原物被自願徵用一般無需返還原物與經濟補償,有的需要對於捐贈單位進行減免稅的待遇折算補償,至於原物在捐贈前毀損、滅失的責任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是非義捐的,基本上符合物權法第44條規定的對象。

    物權法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是一種原則性規定,對於大多數非義捐人是適用的,對於大多數義捐人是不一定適用的。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徵用,與不動產徵收對比,雖然同屬於公共利益範疇,雖然都是國家強制性行為,但國家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有輕重緩急之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徵用,不完全需要對此進行經濟補償,即使是需要經濟補償,肯定是在徵用完成任務之後才進行;不動產徵收,一定需要經濟補償,肯定是在徵收之前就要進行經濟補償。誠然,徵用與徵收還有其他許多的異同點,這裡不一一列舉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4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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