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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21-1

    合有制的所有權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合有制的所有權,全稱是集合所有制的所有權,包含混合所有制的所有權,指多種所有制共合於一體而產生的新型所有權。包括企業與企業投資或者出資所有權、股份與有價證券所有權、產品分配所有權,也包括原始、現實與未來的所有權。主要受另類經濟法或者企業法、產權法規範與調整,與其他的所有權制度有些差別。

    合有制,通常是指基於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人組成兩極以上的復合所有制,故可稱之為混合所有制或者復合所有制、雜交所有制、公私成分不純所有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自由經濟經濟所有制。在中國,它是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背景下產生的新型股份制經濟體的表現。受經濟自由政策的驅使,在特定條件下,中外合資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可以實現有條件的嫁接方式,目的在於資源、資金、技術、人才或者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相互利用,基本上可定義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之類的所有制形式。

    合有制具有交融性、靈活性、成長性和跨地性、跨國性、跨業性和跨所有制等特徵,故在西方國家一直是最主要的經濟體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也非常活躍、成長迅速。遺憾的是,這麼重要的所有制,在經濟學、物權學上卻沒有給它正名過。區分不同所有制的所有權,找出它們的共性與個性特徵,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

    合有制下的所有權,主要指投資與產業所有權,主要是採取按資分配、按股分配或者按股權分配的辦法,來維持他們之間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或者信託關係,很大程度上是相互擔保的產權法鎖關係、產權信託關係。合有制下投資與產業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與單純所有制的物權變動有些不同。單純所有制的物權變動主要是在對外物權關係中產生的必然結果,合有制下投資與產業所有權的物權變動主要是在對內關係中、其次是在對外關係中產生的必然結果。

    2.與集體所有制的簡單比較

    合有制很像集體所有制,也很像共有制,但本質上還有一些區別。

    合有制與集體所有制都是集合所有制,然而,它們的區別之處是有的。

    第一,集合成分與政治色彩上有區別。合有制集合成分勝於集體所有制。合有制是由兩個以上所有制集合而成的復合所有制,且可以實現橫向與橫向、縱向與縱向和橫向與縱向的集合,有不變色的和變色的所有制之分;集體所有制只不過是單一性質、單一成分的所有制,公共所有制的性質與成分可以維持不變,但可以為成立合有制創造很好的條件。

    第二,在先天所有權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上有區別。集體所有制勝於合有制。集體所有制具有農地、林地、牧草地、漁業地、荒地、灘涂、宅基地所有權,而合有制就不一定有這些自然資源的特權。集體所有制同任何一種所有制的所有權人合資合作,只能是土地使用權的合作,不能是土地所有權的合作,這體現出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

    第三,所對應的法律關係不同。集體所有制處於特別保護的地位。集體所有制主要是受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記辦法等特別法保護的,以制度物權法保護為主、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為輔,優先發展集體所有制是一貫制的方針政策;合有制主要是受公司法、合同法等普通法保護的,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是其主要的保護對象,與制度物權法的關係不是很密切,因此上並無優先權的特別保護的法律保障。

    第五,所對應的信託關係不同。集體所有制優於合有制。集體所有制實行民主集中制,人、財、物、供、產、銷所對應的信託關係基本上是一人一票制的法定的信託關係,不以財產的多寡來確定財產管理人,而是以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技術素質和群眾基礎來確定財產管理人。合有制可以淡化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技術素質和群眾基礎,轉而強化投資權、股份權,股份大者有決策權,股份小者少有或者沒有決策權。其財產信託責任,是從上到下的委託的、不是從下到上委託的,是以財產的多寡來確定財產管理人的、不是一人一票制的意定的信託關係。

    第六,物權運動的時效不同。集體所有制是長效運行機制,合有制是不定時效機制。中國的集體所有制僅次於全民所有制,法律賦予他們以優先保護和長效運行的機制,原則上集體所有制的性質是不能輕易改變的。合有制較少有政府干預主義成分,意思自治主義和客觀條件的影響,決定了合有制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的運行機制,以及他們整體或者部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長效或者短效。

    第七,所對應的分配關係不同。集體所有制優於合有制。集體所有制的財產分配關係,是生產資料共有權人一人一票票決制的相對平等主義的分配關係,比較注重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有制的財產分配關係,是一長制和資金本位制的等差主義的分配關係,不怎麼注重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也不存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之原則問題,特別是上市公司之類的合有制,甚至於經常出現「短期套現」、「虛擬經濟」、「虛擬分配」之類的分配關係,各種矛盾層出不窮。

    合有制所有權,主要包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民、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公私合營企業的所有權。這些企業,難以用「國家的所有權」、「集體的所有權」和「私人的所有權」和所有制來界定,應當界定為「股份共有的所有權」、「中外合資共有的所有權」、「公私合營的所有權」。

    二、合有制所有權的主要類型

    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民所有權

    關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主流經濟學家、股份制的倡導者厲以寧先生認為是「新型集體所有制」,其所有權界定為集體所有權(新浪網等網站《厲以寧稱混合所有制是中國今後發展趨勢》)。但是,政界、經濟學界和法學界至今沒有對所謂「新型集體所有制」予以認同。

    眾所周知,集體所有制的特徵有兩大明顯之處:一是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和收益歸集體所有,連勞動力也歸集體所有;二是全體成員集體勞動,集體分配,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對照檢查分析,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這種條件,股民與生產三要素(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勞動力)不搭界,也不是集體勞動、集體分配;特別是分配方式與集體的「主積累,次分配」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完全不同,是「主分配,次積累」和「各盡所能,按資(股)分配」。股民們可以自主隨時隨地地將股本、股票一次性或者分次拋售,以獲取差價的利益;集體社員的分配則取決於集體的決定和決定的時間、對象與份額,不允許分光吃光,更不允許投機炒作。

    如果說厲教授說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體所有制」的論點能夠成立,那麼,全世界的政治經濟學原理都要全部推倒重來,不但顛覆了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原理,而且還顛覆了西方所有的政治經濟學原理。顯然,這是萬萬不可取的。

    如果說厲教授說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體所有制」的論點能夠成立,那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股份製程度遠遠比中國的為高,即集體化、公有化程度遠遠高於中國,是否意味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主義成份遠遠超過中國的社會主義成份呢?顯然不是。特別是日本那個國家,不但股份制(株式會社)非常廣泛,而且股份制是個連環套,企業與銀行相互持股,工人持股也比較普遍,農民持股也相當普遍。

    北京大學法學院尹田教授在「《物權法》的得與失」一文中痛心地提到股民的所有權資格被模糊化的情況,他說:「在一些制度設計方面,立法者由於受到各方面的影響而進行了模糊處理,或者取消了一些重要制度。有些問題應當再進一步而沒有進,而不該退的則後退了。……物權法在這一點上,連新公司法的進步程度都沒有達到。原來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後來修改為股東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不是所有者權利而是投資人權利;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不屬於股東,股東和公司的關係就是一種投資關係或者股權關係。但在物權法上,企業法人和財產的關係,股東和公司財產的關係仍然模糊不清。……」(中國社會出版社《物權法名家講座》2008年4月第1版第112頁)

    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股民)關於上市公司的所有權,是因股票或者有價證券投資所獲得資產收益的所有權,是不夠完整的所有權。此種所有權,物權法中是屬於「其他權利人」的所有權。

    2.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是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合資或者合作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合資或合作成立公司為多見,其餘的還有以集體或者私營企業與外資企業合資或合作成立的公司,甚至還有國內兩種或者三種所有制企業與外資企業合資或合作成立的公司。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所有權,是分為兩部分的,一部分是中資企業的責任、權力、利益與義務,另一部分是外資企業的責任、權力、利益與義務,因為各自的原始所有權不同,兩者之間存在差別。

    中資與外資企業合資合作之後成立的混合所有權,其基本類型主要有:

    (1)中方國家出資人與外資企業合資合作之後成立的混合所有權,總體上是「國家所有權+外商企業所有權」,此類合資企業是強強聯合性質,有各自的優勢和特點。

    (2)中方集體企業出資人與外資企業合資合作之後成立的混合所有權,總體上是「集體所有權+外商企業所有權」,此類合資企業是優勢互補性質的聯合,也有各自的優勢和特點。

    (3)中方私人或者私營企業出資人與外資企業合資合作之後成立的混合所有權,總體上是「私人或私營企業所有權+外商企業所有權」,此類合資企業是優勢互補性質的聯合,也有各自的優勢和特點。

    (4)中方其他權利人出資與外資企業合資合作之後成立的混合所有權,總體上是「中方權利人所有權+外商企業所有權」=合有制所有權,此類合資企業有功利型的,還有公益型的、有福利型的,一般既要考量物質所有權,又要考量精神所有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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