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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2-1

    物權的兩種保護模式

    一、基本理念

    物權的兩種保護模式,指物權保護請求權和侵權責任請求權這兩種現存的模式。

    物權保護請求權側重於對保護物權和物權關係的補救性措施,使得被毀損的物權和物權關係重新回歸至從前的圓滿狀態。如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請求權、和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等,應當屬於物權保護請求權的模式。理論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是屬於物權保護請求權的模式,但更貼切的是侵權責任請求權的模式。侵權責任請求權能夠使得被破壞的物權和物權關係重新回歸至從前的圓滿狀態,其不僅僅是物權保護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債權保護和人身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物權保護請求權和侵權責任請求權各有千秋,將兩者揉合在一起,可以取長補短,優勢互補。問題在於,權利人需要熟稔地運用這些不同的請求權,以達到維護權益最大化。簡單地說,是要錢,還是要物,還是要權?自己好好掂量掂量。

    物權法第38條第1款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這是本章幾種物權保護請求權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的兩種模式。合併適用,包括本位的和拓展的合併適用。前者的一種或幾種方式的合併適用,特指物權法第33條至第37條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的合併適用。後者的一種或幾種方式的合併適用,可能要結合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民法,甚至於要結合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公法,一起考慮物權保護方式的合併適用。

    第2款規定「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選擇跨法律門檻實施請求與救濟,建立更大的物權多項式、多重式的保護模式。就是說,物權保護方式,從宏觀上說有民事的(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和公事的(制度物權法的)兩種模式,從中觀上說有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兩種模式,從微觀上說有物權法之物權保護方式和民法通則之財產權保護方式的兩種模式。而侵權責任法以民事的物權保護方式為主,則揉和了物權法、民法通則以及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物權保護方式的相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民事附帶公事等等雜交合併適用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是屢見不鮮的。

    物權法的主要保護方式即物權保護的主要模式如下:(1)物權確認請求權;(2)返還原物請求權;(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請求權;(4)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5)損害賠償請求權;(6)法律規定的其他保護方式,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上見物權法第33條∼38條。

    僅從民事責任方面來談論物權保護的主要模式,是微觀物權法的對象;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整個體系談論物權保護的主要模式,是宏觀物權法的對象。

    民法通則的主要保護方式(財產權保護主要模式)如下:(1)停止侵害請求權;(2)排除妨礙請求權;(3)消除危險請求權;(4)返還財物請求權;(5)恢復原狀請求權;(6)修理、重作、更換請求權;(7)賠償損失請求權;(8)支付違約金請求權;(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10)賠禮道歉請求權。以上見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10)款,與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大同小異。

    二、一般分析

    兩種民法、兩種權益保護法,到底有何異同點?

    1.從形式上劃分,有些項目看不出分歧

    物權法第(2)項相當於民法通則第(4)項,物權法第(3)項相當於民法通則第(2)項和第(3)項,物權法第(4)項相當於民法通則第(6)項和第(5)項,物權法第(5)項相當於民法通則第(7)項。物權法多出第(1)項,民法通則多出第(1)項、第(8)項、第(9)項、第(10)項。

    2.從內容上劃分,兩種保護模式的內容有所不同

    物權法規定的內容有三大類:一是對於物權的確認。包括各大類小類物權的歸屬與內容確認,包括對於不動產登記請求權的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的確認;二是對於各類物權的保護。對於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佔有權的保護,對於處於妨害或者危險狀態的物權的保護,對於被毀損狀態的、被侵害狀態的物權的保護。三是對於物的利用。物權法的物權,有先天的物權、後天的物權兩大類別。先天的物權,是屬於法律特別指定的物權,如專屬所有權、專屬使用權和專有所有權、專有使用權等等就是先天配給特定物權人的物權;後天的物權,是通過資本投資、交易活動、勞動創造或者繼承、受遺贈得到的物權,這類物權與民法通則上的財產權的獲得途徑類似。物的利用,包括利用先天的物和後天的物,以促使各種物發揮各自的效用。

    民法通則規定的內容有三大類:一是對於財產權的保護。包括制止侵害財產權、妨礙財產權的決斷保護,對於危險狀態的財產權決斷保護,對於被移轉被侵佔的財產權保護,對於原狀被破壞的財產權保護,對於被侵權的財產權保護。二是對於債權的保護。包括對於被侵權的財產權保護,對於合同違約的財產權維護;三是對於人格權的保護。包括對於人的健康與生命權的保護,對於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的保護,對於被侵權的精神財產權保護等等。停止侵害請求權、消除影響與恢復名譽請求權、賠禮道歉請求權和支付違約金請求權等,基本上是源於習慣法而成就了成文法,將財產權保護方式與人格權保護方式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且通俗易懂。

    3.從性質上劃分,兩種保護模式的性質有所不同

    物權法的物權保護模式與民法通則的財產權保護的區別,有以下特徵:

    一是針對性有所不同。物權法是確認、保護和利用物權三位一體的,保護物權從確認物權開始,針對林林總總的幾十種物權分類確認、分類保護;民法通則是保護財產權、債權、人身權三位一體的,其中,保護財產權從制止危害開始,追究侵權人的過錯與過失,針對財產權的損害程度進行分類保護。

    最大不同點在於,物權法不以所有權保護為唯一目的,物權等級森嚴,他物權的保護佔有很大的比重,特別是在不動產的財產保護方面,土地使用權的保護一直占主角地位。民法通則幾乎以所有權保護為唯一目的,不太關注財產權的等級,他物權的保護相當薄弱。

    二是選擇性有所不同。物權法在同一標的物上,介於保護物的價值、物的權利還是物的債權上可以作出1∼3項或以上的選擇,比較機動靈活,2項以上權利雙重性保護或者3項以上多重性保護出現的幾率較高,實物補償和物權補償比較普遍,價值補償為輔助性手段;民法通則在同一標的物上,財產權保護的主體、客體相對固定,可選擇的餘地不大,幾率也較小,基本上局限於價值補償的層面上,涉及到實物補償的較少,涉及到物權保護的更少。

    三是決定性有所不同。(1)對於責任主體的追究:物權法並不怎麼關注侵權責任人的主觀過錯和主觀過失,民法通則關注侵權責任人的主觀過錯和主觀過失;(2)對於訴訟時效的追究:物權法的訴訟時效比較寬大,有些甚至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排除危險)。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比較緊張,受訴訟時效限制;(3)對於損失的補償:物權法可以將某些間接損失作為補償對象,甚至其補償數額往往比直接損失的為大,民法通則基本上不考慮間接損失的補償;(4)對於行政法的牽連:物權法在許多地方與行政法牽連在一起,與行政法共同生效。民法通則基本上是獨立運作,較少與行政法牽連。

    四是適用性有所不同。(1)物權法的適用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物權保護對像特別多而雜。幾乎是天上飛的,地上爬的,水裡游的,地下埋的,動彈的和不動彈的,有形的甚至無形的,都成了物權和保護的對象;甚至於,無論男女老少,人人都有物權,都是保護的對象。二是物權保護的條件多而雜。不同層次的物權,有不同層次的保護條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條件不同,受保護的條件也不同。不動產的保護方式與動產的保護方式也不同。三是物權保護的效力多而雜。物權確認的效力,不動產以登記生效,動產以交付生效;物權保護的效力,物權法系歸物權法系的生效,物權法外系歸物權法系外的生效;物權利用的效力,物權法系歸物權法系的生效,物權法外系歸物權法系外的生效。(2)民法通則的適用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財產保護對像比較單一。主要集中於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財產權的分類不很明細,有些保護對像沒有顯露出來,保護對像留下了一些空白。二是保護的條件多限於事後救濟。民法通則的特點是通俗易懂,易讀易記,但在區分保護條件上比較欠缺,這也是由於未用功區分深淺層次的財產權,導致保護對像和保護條件的不足,許多財產權的保護要依靠事後救濟。三是保護的效力有重有輕。關注合同的效力,並將債權列為重點,比較適合生產流通領域的財產權保護;現實中,卻有許多財產權不與合同掛鉤,實行潛規則或者鄉規民約,或者習慣法,有些案件令法官難斷。最高法為此還專門出台了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才使得許多疑難案件審判得到緩解。

    「物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是在實踐民法基礎上的經驗總結,民法的財產保護模式是「財產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經過15年來的試驗,取得了重要成果。

    物權保護的擴展模式,是「物權法+民法通則」,以彌補物權法的許多不足之處,揚長避短,趨利避害。

    例如,當物權權利受到威脅,或者當物權被侵佔或者權利維持或行使受到妨害、危險之虞,適用物權請求權,將物要回來,將妨害排除或者將危險消除。如果物權的客體即標的物本身受到損害,權利人要求賠償損失,則運用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是侵權責任方式。這是物權法比民法通則靈活性的一面。但是,物權法關於合同法方面的內容欠缺,而民法通則就有許多這方面的內容,遇到這種情況權利人有可能要向民法求援。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8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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