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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1-1

    物權的保護模式

    一、基本理念

    物權的保護模式,亦稱民事責任模式,是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以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來確認與保護物權以及民事責任的成型式樣。物權的價值規律、性質狀態、類型式樣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標等,為物權保護模式的選擇提供了客觀條件:物權的保護,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權的責任,追究責任的方式不止一種,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權的保護模式是權利人自我保護、依托司法保護等保護措施、保護途徑的現存套路。權利人進行自我救濟或者獲得司法救濟、行政救濟、他人救濟之時,可以按照現存的套路來進行單獨保護或者合併保護,行使相關的物上請求權以及債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等權利,對於毀損、破壞物權人責任人進行一定形式一定程度上的約束與制衡,從而使得物權關係趨於圓滿狀態。

    民事責任,即公民、法人從事民商事過程中應當依法承擔的義務與責任,是與他們應享受的權力與利益相對的事物,也是物權的保護模式。一般情勢下主要受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所調整,特定情勢下為制度物權法所調整。普通的民事責任,基本範圍是指:(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其中,有的是侵害財產權方面的民事責任,有的是侵害人格權方面的民事責任,有的是兩者兼而有之的民事責任。它們可根據需要和可能,或單獨適用,或適當地合併適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關於民事責任以及物權的保護模式,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10大模式,侵權責任法規定了8大模式,均包括了財產權保護請求權和人身權保護請求權。物權法第33條至第37條規定了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共7大模式,主要是針對物權保護請求權。所有這些模式,在民事主體中是可以並行不悖的。

    行政責任,即公民、法人違反行政管理規定應當依法承擔的義務與責任,是與他們應享受的權力與利益相對的事物。一般情勢下主要受制度物權法系所調整,特定情勢下為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所輔助調整。普通的行政責任,基本範圍是指:(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收入;(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中,第(2)、(3)項是最常見的行政責任,其次是行政處分之類的行政責任。它們可根據需要和可能,或單獨適用,或適當地合併適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的專門法,特別是自然資源和其他不動產方面的專門法等法律。

    刑事責任,即公民、法人違反行政管理規定或者從事民商事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責任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嚴重破壞國家的、集體的、合有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人格的尊嚴,並觸犯刑律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基本情勢下受制度物權法系所調整,個別的特定的情勢下為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所輔助調整。普通的行政責任,基本範圍是指:主刑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其中,主刑之第(3),附加刑之第(1)、第(3)適用得比較廣泛一些。它們可根據需要和可能,或單獨適用,或適當地合併適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單行法和行政法中的量刑法。

    很顯然,就侵權責任的性質而言,刑事責任嚴重於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嚴重於民事責任。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制度物權法優於擔保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就其法鎖效力而言,有擔保法鎖的責任大於一般法鎖的責任,有法鎖的責任大於無法鎖的責任;就其信託效力而言,有信託關係的責任優於無信託關係的責任。當然,在以上各個項目裡面,都可以細分許多子項目的,只要我們掌握了侵權責任和物權保護的規律性,就可以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制度物權法對侵權責任的規定,基本上是強制性的規定,限制侵權人財產自由、人身自由甚至於政治自由的威惙力很大,極少彈性和調和的餘地,往往會收到令行禁止、殺一儆百的效果。制度物權法中某些自然資源類、原始類、定向類、固定類物權是不容許隨意更改的,登記類物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所有這些都是受到特別法保護的對象,往往會加重侵權者的責任,更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擔保物權法對侵權責任的規定,基本上是半強制性半信託性的規定,限制侵權人財產自由僅次於制度物權法的威權力。

    二、民法保護模式

    本條款所構建的物權的民法保護模式,是「物權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的雙重保護模式。這種模式,是在民法通則基礎上推陳出新的結果。

    狹義的物權保護,就是指物權請求權;廣義的物權保護,是在物權請求權之上適當地適用侵權責任請求權。

    物權、財產權保護與限制模式,所適用的法律,第一個層面(基層)是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和民訴法之類民法體系,第二個層面(中層)是關於財產的保護與限制之類的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行訴法體系,第三個層面(高層)是以刑法和刑訴法為代表隊的刑法體系。憲法規定的物權保護與限制,應當是最高層並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模式。不過,憲法規定的內容主要集中於第二、第三個層面,也點綴了第一個層面,是綜合性的物權保護與限制模式。

    本章前六條就是有針對性地規定狹義的物權保護。本條就是籠統地規定廣義的物權保護,包括單一保護、合併保護和單一追責、合併追責。

    本條款很重要。因為中國物權法沒有德國物權法那麼系統、全面,尤其是侵權責任請求權略付闕如。因此本條作出一個總結性的規定,防止物權保護出偏差,防止單打一,防止走極端。

    物權請求權是以保護標的物和物權為中心的請求權,並有選擇地適用侵權責任請求權。補償的基本形式,有物的補償、物權的補償,除此之外還有價值的補償。物的補償,可以適用實物的補償,也可以適用價值的補償,也可以兩者並用。物權的補償可以是恢復原有物權狀態,也可以是升級物權狀態。物權請求權,主要見於物權法,以物權損害賠償為基調。

    侵權責任請求權,是以保護財產價值為中心的請求權,並有選擇地適用物權請求權。補償的基本形式,是價值的補償,對於標的物的補償規定得比較少,對於物權的補償規定得很少。侵權責任請求權,主要見於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

    三、物權化方針

    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依據物權存在與發展的規律性來進行規範、調整的指導方針。其目的在於,協調和處理好各種法律關係以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使得各自的權利與義務趨於合法的圓滿狀態,依法釐清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同等級、性質、數量、環境、證候、狀態的物權,應當對應不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法律是針對各種不同類型的物權來進行原則性、指導性、建設性的統一規範與調整的,至於哪些需要單獨保護、哪些需要合併保護,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指導。

    第一,普通物權法之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在重點保護所有權基礎上並兼顧保護他項物權的物權保護制度。因為所有權是全能式物權、他項物權是非全能式物權,故在大多數時候,所有權保護是最受法律保護的對象。誠然,所有權有涉民和涉公之分,有專屬、專有、專控和一般之分,還有制度信託和一般信託所有權之分。民事責任的10種類型,本身是屬於普通物權保護模式的規定。違反普通物權法之規定,破壞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就一般情勢而言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特定情勢下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第二,擔保物權法之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在重點保護債權(他項物權)基礎上並兼顧保護所有權的物權保護制度。因為擔保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和特定的佔有控制權、處分支配權等項權利,所有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是等待處分的財產,故對於第一種物權化方針進行了重新規範與調整。民事責任的10種類型,也可以為擔保物權法之物權保護提供救濟,但信託責任一般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違反擔保物權法之規定,破壞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就一般情勢而言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特定情勢下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

    第三,制度物權法之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在重點保護公共利益基礎上並兼顧保護其他權利人相應權利的物權保護制度。因為公共利益涉及到大多數人或者很多人的利益,重點保護公共利益是每個國家的不二選擇,故對於第一種和第二種物權化方針要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民事責任的10種類型,也可以為制度物權法之物權保護提供參考依據,但表示方法是有些不同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由制度物權法來具體規定,責任類型有數十種之多,本文只是列舉其中的一部分。至於,從民事責任升格至或者合併至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只佔其中很小的比例。原則上,執法時應當注意寬嚴相濟,不能隨心所欲。

    物權保護的物權化方針,是貫穿於整部物權法之中的,只不過是人們的認識程度不同而已。關鍵在於,我們一定要在各種物權現象中抓住物權本質,在繁瑣的物權關係中找出物權保護的規律性。這樣一來,我們就能夠在掌握物權保護模式中提綱挈領,輕車熟路,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結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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