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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0-1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指與其相關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客觀上要求正確處理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有的放矢地正確對待公與私方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物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需依據一定的條件來行使,依據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責任這些必要條件來衡量是否可行。

    一、損害事實

    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首先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所有或者合法佔有的標的物發生損傷、損毀或者滅失,導致該物的價值發生了貶損甚至消滅。需要確定物損或者物滅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侵權程度、侵權結果的事實真象,需要確定標的物的價值評估。

    第一,看間接損失的性質

    1.特定的間接損失應當屬於賠償損失之列

    有些間接損失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損失,是長遠的甚至永久的損失,有些間接損失甚至大於直接損失。涉及賠償項目,不得不考慮間接損失。

    例如,農村村民的土地被侵權,被無良開發商侵佔去蓋了商品房。根據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村民有權請求的項目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大類。除了土地補償費是直接損失補償費以外,其它三項是間接損失補償費。補償費基本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償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按照土地面積計算,最高不超過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特殊需要超過30倍的需要經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正案);(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移民安置補償費應當可以參照《***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規定,對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地方政府另有補助);扶持期限,對於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延長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時起扶持20年。

    以上的全部「補償」,是合同關係的償付,相當於國家贖買,不含懲罰的意思。

    對於侵權人則適用「賠償」,是非合同關係的償付,不同於國家贖買,帶有強制和懲罰的意思。

    補償費的四大項目中,即使不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間接損失的安置補償費僅一個項目已經大於直接損失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設計是不夠科學的,與土地轉讓的價格相差太大。國家政策對此有所改進,已經多次提高土地補償費標準。

    由此可見,賠償間接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2.涉及非國計民生的間接損失賠償

    此類間接損失是否免責,擬應劃定一個範圍,毀損物權的性質應當考量。

    (1)對於有明顯故意毀損物權行為者,應當不屬於承擔間接損失的免責範圍內。

    明顯故意毀損物權行為,指有證據證明毀損物權者主觀故意破壞的事實行為。如某員工對於公司特別有意見,發生爭吵以後,故意將公司的電腦砸壞,既破壞了財物,又影響了公司正常工作,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此時公司的請求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對於沒有明顯故意毀損物權行為者,應當不屬於承擔間接損失的範圍內。

    沒有明顯故意毀損物權行為,指有證據證明毀損物權者沒有主觀故意破壞的事實行為。如某廚師使用餐館的排風扇不當,致使其所使用的排風扇燒燬,餐館老闆可以要求某廚師賠償排風扇,對於間接損失不再追究。甚至連直接損失也可照顧性的免責。

    第二,看直接損失的性質

    有些直接損失,可能會被排除在法定的請求權之外。有的甚至連同間接損失一起被排除請求權。

    1.被法定剝奪或者消滅的物權

    被法定剝奪或者消滅的物權,指依法剝奪過或者消滅過的物權。如被法院判決關閉破產企業的用於清償債務的物權,被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抵押、拍賣的物權,被法院判決沒收犯罪分子財物的物權,被抵押權人依照抵押權物法取消物權的物權,被質權人依照質權物法取消物權的物權,被典當權人依照典當法取消物權的物權,以及其他形式被法定剝奪或消滅的物權等。這些物權,直接損失連同間接損失一起被排除請求權。

    2.被法定禁止或者消滅的物權

    被法定禁止或者消滅的物權,指依法禁止過或者消滅過的物權。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商品,假冒偽劣產品,商標侵權產品,專利侵權產品等禁品,沒收的各種違禁品;被出版物管理部門查繳的涉黃、涉暴力、涉反動、涉侵權、涉違規、涉違禁的出版物與音像製品;被海關部門查獲沒收的走私品、違禁品;以及其他形式被法定剝奪或消滅的物權等。這些物權,直接損失連同間接損失一起被排除請求權。

    3.被法定限制或者消滅的物權

    被法定限制或者消滅的物權,指依法被限制或者消滅過的物權。如農村的宅基地只准許村民蓋住房,不能蓋商品房屋出售,村民卻違反這一規定,國家有權沒收其非法收入;國家有權制止違章建設和依法拆除違章建築。這些所謂的物權,直接損失連同間接損失一起被排除請求權。

    4.被法定免責或者消滅的物權

    被法定免責或者消滅的物權,指依法被免責或者消滅過的物權,遭受損失之虞時豁免請求權的物權。如國家依法徵收農村土地,並不賠償農民的土地,而是發給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法律規定免予其消滅物權的經濟賠償。

    損害事實,可以分為經濟學上、物權學上的事實。經濟學上的事實,應當讓位於物權學上的事實;經濟學上、物權學的事實又要讓位於憲法學上的事實。

    微觀的事實產生微觀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中觀的事實產生中觀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宏觀的事實產生宏觀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因果關係

    在辨認事實基礎上辨認因果關係,這是所有案件都避免不了的程序。辨認事實可以查找出部分因果關係,但不一定查找出全部的因果關係。涉及到損害賠償請求權,更是要一本正經地查找因果關係。

    物權侵害、加害行為均可構成因果關係。這裡的物權侵害,定義為物權的初犯;這裡的物權加害,定義為物權的屢犯;准侵權侵害,定義為由一種物權間接的侵犯。這幾種侵權行為,行為方式有所不同,對於侵權的輕重程度有關聯。初犯程度較低,屢犯程度較高,准侵權間接犯為中等程度。

    由主觀推定因果關係:

    1.從初犯中推定因果關係

    權利人要證明侵權人的初犯的損害事實成立,進而要證明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物權被侵犯,並且推定侵權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從何入手?

    涉及經濟合同的侵權損失,有經濟合同的先從經濟合同入手,沒有經濟合同的先從事實的根源入手;涉及勞動合同的侵權損失,有勞動合同的先從合同入手,沒有勞動合同的先從事實的根源入手。無論是哪種責任侵權,應當事實充分,證據確鑿,與侵權標的物有關聯,與責任人有關聯,與損害後果有關聯,與物權損害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有關聯,與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有關聯。

    侵權人的初犯的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係,不以有無過失為唯一方式推定。有明顯故意侵權損害的行為,可以斷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一點,無論是初犯或者是屢犯。

    2.從屢犯中推定因果關係

    如果說權利人推定侵權初犯者的因果關係比較困難一點的話,那麼,權利人推定侵權屢犯者的因果關係比較容易一點。從屢犯中推定因果關係,除了要依照初犯中推定因果關係的方法以外,要強調屢犯的危害性。類比推理是尋找因果關係的邏輯思維,類比推理一成立,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自然而然地成立了。

    3.從間接犯中推定因果關係

    有些物權是被間接的人、間接的物權所侵害,從此推定因果關係更加困難。取證和推定因果關係比較困難。這就要求推定間接的人與直接的人的因果關係、推定間接的事物與直接的事物的因果關係、推定間接的物權與直接的物權的因果關係,還要推定從犯與主犯、主謀的關係。

    有的人侵犯他人物權,並不直接用自己的物權來侵害他人的物權,而常常唆使親信用其他手法去執行。幕後指揮、主謀的與大鳴大放的不同,主犯與從犯不同,主物權侵害的與副物權侵害的不同,直接侵害的與間接侵害的不同。這些因果關係是夾層的因果關係。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牽涉面較大,往往不止一個被請求人,不止一個被請求物權。

    在民訴法中,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和其他經濟案件也有類似規定。

    三、過錯推定原則

    損害賠償請求權經過事實真像的擺明,通過侵權因果關係的推定,完成了兩個步驟,不一定能夠保證十拿九穩地得到請求權。然而,關於過錯的認定影響到請求權的落實和效力。

    第一,原則上,請求權人應當證明被侵權人有主觀故意過錯,並推定侵權的主觀因果關係。這是最有說服力的訴求。

    基於適用無論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則不要求證明侵權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即使如此,請求權人主動地舉出侵權人的主觀故意過錯,就會得到法官的一個印象分,以及博得法官的同情與支持。

    第二,原則上,請求權人應當證明侵權人有主觀過失過錯,並推定侵權的主觀因果關係。這是次等有說服力的訴求。

    過錯原則,是證據鏈條中的一個環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發33號)有具體的規定,有些證據需要法院來收集,有些證據需要侵權人自己來證明是否事實、是否有過錯或者過失。

    第三,原則上,請求權人準備應對突然的情況,如「不可抗力的影響」等。民訴法中規定,請求權人在不可抗力影響下,可以放寬訴訟時效的限制。並說明是由被侵權人的什麼原因才拖延了訴訟請求。即證明是侵權人的過錯,不是請求權人的過錯。

    以上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原則,構成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要件,即必要條件。三個要件是相輔相成的,都是不可忽視的。即使遇到證據倒置原則,權利人都應當作好充分準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7條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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