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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1

    制度物權法

    一、基本概念

    制度物權法,亦稱行政干預型物權法。指規範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和主導普通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的物權法。旨在以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兼顧國家、集體、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籍以平衡國家專權專利和放權讓利的利益關係,具有政府干預性、政策協調性、縱橫捭闔性、主導督導性和多種強制性手段並存的特徵。擅長運用多種強制性甚至於高壓手段來保護國家、集體、單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制度物權法是一種制度化、模式化、社會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強制性、專項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種物權法。

    廣義的制度物權法,亦稱主體制度物權法。指集中於行政法、行政經濟法體系和刑法之中,由國家機關強制執行的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物權法》等民商法中也有若干規定。其中,刑法的威懾力和強制力強於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公法以及《物權法》等民法。這裡面也可以分為憲法物權法學、行政法物權法學、行政經濟法物權法學、經濟法物權法學和民商法物權法學等幾個門類。主體制度物權法是門類最齊全、意義更重大、法理學更獨特、技術手段更剛強的特種物權法。

    狹義的制度物權法,亦稱雜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權法。指在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內容中所加入的制度物權法條款,用於規範國家管控物權和公民自由物權兩大部分,重在明確物的歸屬和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和理順大小物權之間的物權關係。積極應對以國有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物權新格局,條分縷析地規範各種複雜的財產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和對世關係,重在防止權利濫用和公權私化。這裡面也可以分為普通雜交物權法學和擔保雜交物權法學兩個門類。雜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權法,有時候幾乎沒有嚴格意義的公法與私法之分。如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與私人的土地使用權,這兩者之間還有公法私法融合以及利益均沾的餘地。

    確切地說,私法是規範特定私有財產的微觀物權法,公法是規範特定公有、共有和私有財產的宏觀物權法。公法並不是純粹的保護公共財產的,許多特定的公共財產可視之為私有財產的變相保護形式,甚至是更好的私有財產保護形式。土地、河流、海域、礦產資源等財產名義上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名義上是由公法規定並與「私有財產」區別的,但這些自然資源所發揮的效用與紅利最終由全民包括私人來分享。自然資源物權尤其是土地所有權自古以來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徵,公權私化對於任何經濟社會來說絕對不是一件好事,必須由制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

    實際上,狹義的制度物權法是裁剪重複了廣義的制度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不過是,前者將後者中貼近民商事活動的相關物權法內容嫁接到這裡來了,而後者是專業性、密集性、系統性的制度物權法。將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財產權與私人所有、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權一同列入專項物權法中,突出公有制經濟的主導地位,突出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物權法的特色,是社會主義物權制度的共同特點和基本要求。

    儘管狹義的制度物權法可以變成為雜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權法,而制度物權法的權威性、強制性、行政干預性等物權化方針是不能隨意改變的。鐵定了不能如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那樣的實行契約自由、交換自由和流通自由,鐵定了更不能將公共物權當作普通商品來交換。如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設定負擔與轉讓,這就是嚴格區別特定物權與普通商品的一條防火牆、高壓線。

    西方國家的《物權法》沒有專門涉及或者很少專門涉及到制度物權法,對於國家公有、集體共有的物權是個缺項,很多國家甚至於還否認集體這一特定物權主體的存在。簡單化、片面性地保護私人的物權,不利於以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解決一些複雜性的物權關係。

    二、基本特徵

    制度物權法基本特徵如下。

    一是制度物權決定論。亦稱制度物權優先論。基於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基本原理與應用科學,基於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於社會主義基本的物權制度,首先要面對的是,哪些是面對全社會的大宗物權和起決定性作用的特種物權。在制度物權和普通物權、擔保物權並存的情勢下,自然而然地決定了制度物權的主導和優先地位。物權對像不僅僅存在於經濟社會和產權社會之中,更大程度上存在於自然界之中。

    依據《立法法》的法律效力規則,上位法的效力優於下位法的效力,憲法的效力優於一切法律、法規、條例、條令和規章制度,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刑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包括物權法的效力。那麼,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一些事關制度物權法的條款,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而言,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必須認識到制度物權決定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執行效力問題。

    二是制度物權關係論。亦稱制度物權關係圈子論。整個經濟社會和居民社會,是一個生生不息的物權化社會,每個人一輩子甚至於往生以後時時刻刻在過著這種那種的物權生活。包括有產者和無產者在內,自動或者被動地成為制度物權關係圈子中的一員,享受各種各樣的物權生活,履行各種各樣的物權義務。

    整個社會是由制度物權和普通物權、擔保物權構成的極其龐大的物權關係網絡,大物權圈子套小物權圈子,小物權圈子套更小更多的物權圈子,一環套一環,一圈套一圈。擔保物權是專門為特定的產權交易人度身定作的,故進入這種圈套的人不多,而且被套得很牢。普通物權是面向大眾的,進入這種圈套的人較多,套牢程度不一。殊不知,制度物權是專門向全社會的人下套的,每個人都逃脫不了這種圈套,只不過是我們有時候沒有意識到而已。

    三是制度物權系統論。亦稱制度物權統籌安排論。物權立法的一大目標責任制之一,就是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界定形形色色的物權,理順各式各樣的物權關係與法鎖關係,既要把握好物的歸屬,又要把握好物的效用,又要恰當地平衡大物權人、中物權人和小物權人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平衡中長期利益關係與眼前利益關係。商品化尤其是市場化國家面臨著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濟格局和物權格局,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物權矛盾與經濟糾紛。作為最重要的一部民商法—物權法,責無旁貸地擔當起了物權矛盾與經濟糾紛的調解器,運用獨特的財產權法理學來高屋建瓴、提綱挈領地來迎刃而解。其中的法寶和尚方寶劍之一,就是「制度物權系統論」或則「制度物權統籌安排論」。

    四是制度物權制式論。亦稱制度物權法定模式論。(1)制度物權是由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決定的,不是由市場關係、商品關係和合同關係、債權關係決定的。很多大宗的、宏觀的物權,均由制度物權法來定制,並且如出操一樣的按照口令和套路來整齊劃一的實行。(2)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有規律可循,自然也有一定的規格與模式。這種模式基本上是意定的模式、較少法定的模式。然而,制度物權極少意定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定的模式。制度物權的主體、客體和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一定,就成了板上釘釘的了。(3)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實施,除了成文法的規定以外,在特定情勢下也運用一些習慣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然而,制度物權必須以成文法為依據,基本上排斥了習慣法以及法官或者當事人的自由裁量權。(4)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設立、保護、轉移、變更、消滅與限制等,當遇到制度物權法定模式的干預時,必須依照制度物權法的模式來實行(或者規範、或者調整),當事人不能另搞一套。

    五是高級物權法。亦稱最優先型行政干預性質的物權法。從法律效力層面上講,制度物權法屬於高級物權法品種,這主要是指其強制性手段和技術性措施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每當在普通物權法中變更為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之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就自動地讓位於制度物權法。制度物權法鐵定了是主導型、指導型、督導型和決定型特殊物權法,這種物權地位和作用是民商事物權法所無法替代的。

    制度物權法有三大顯著特點。一是以行政干預或者司法干預為要點,適用手段有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多種經濟制裁方式。很多時候是幾種限制與制裁方式同時並用。二是在適當的時候,財產權法和人身權法可以同時並用。除了相應的經濟制裁方式以外,適用手段還有拘留、刑訊、限制居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等人身權制裁法。三是民商事活動中的物權糾紛,由法院強制執行的,也是一種變相的適用制度物權法,或者是輕度的適用制度物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的,也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總體上也可以視之為適用制度物權法。

    六是宏觀物權法。亦稱行政干預型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是指規範單位、自然人在公事或者私事行動中各種行為的制度化物權法,是完全行政干預或者司法干預型物權法、成建製成龐大體系的物權法和向重大普通物權和重大擔保物權滲透的高級物權法。宏觀確定、宏觀控制、宏觀調節、宏觀保護、宏觀限制是制度物權法的精髓之一。

    制度物權法是由國家機構的多部門分類主管和執法的,這本身需要一整套自律和他律的法律體系來維繫。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市場資源、人力資源和財產資源是大宗化、定向化、公益化、多樣化、複雜化和系統化的,很多不動產物權關係是牽一髮而動全鈞,很多時候要由多部法律來協調處理、不能拘泥於一時一事和一法一律的。

    制度物權法是當代物權法中起關鍵作用的主幹法,沒有此類物權法介入就不能成其真正的當代物權法。中國物權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當代物權法,形成了當代普通物權法和當代擔保物權法並駕齊驅的特色,更加重要的是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權法的條款,使得當代物權法的整體法律效力得以加強。其實,不光是社會主義國家需要制度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其他經濟制度的國家也概莫能外。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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