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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1

    擔保物權法

    一、基本概念

    擔保物權法,是一種規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債權性物權的民事法律,一般是從普通物權中昇華而成的限期實現的優先受償權,也可以穿插並補充相關的制度物權內容,籍以增強物權法的系統性、強制性、實用性和專業性功能。在擔保物權法中添加制度物權法的元素,是系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尤其是社會主義當代物權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和反擔保物權關係法是其基本的擔保物權法,但不排除所有制關係法;所有制關係法和不動產擔保物權關係法、權利質權關係法和留置權關係法是其中最顯赫的關係法。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運輸、倉儲、服務、委託、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專業性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就所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優先受償權,或者還包括完全受償權。

    擔保物權法加入中國物權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權法,給予中國物權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時利用擔保物權法也對中國擔保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修改,法律與法鎖的針對性與實用性更強。

    二、基本特徵

    擔保物權法基本特徵如下。

    一是擔保物權中心論。亦稱優先受償權強制論。擔保物權一旦設立,所擔保的標的物或者權利就進入債權人監控的視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由財產所有權人變成了擔保財產受信託物權人,債權人由他物權人初次變成了擔保財產委任信託物權人、最後變成擔保財產准處分權人以至擔保財產所有權人。

    擔保物權中心論是一種反所有權中心論的新型物權法理模式,對於所有權而言是逆時針旋轉的物權化方向。其中心任務是要妥善解決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要解決自物權與他物權之間的物權關係。一般而論,留置權強於質權、抵押權,質權強於抵押權。其中,最高額抵押權強於一般抵押權,權利質權強於動產質權。

    二是擔保信託關係論。亦稱所有權受限制論。擔保物權之所以受到債權人青睞,並且為債務人所願意接受,是因為在擔保過程中形成了互為信託的新型財產權關係。原則上,債權人是擔保財產的信託物權人、債務人是擔保財產的信託義務人。具體情勢下,在債權人已經佔有擔保財產的情勢下,債權人要保證所佔有控制的擔保財產不毀損、滅失。如果沒有約定,債權人既不能提前、也不能遲延實現擔保物權,因為債務人有權抗辯債權人強迫還債或者無端佔有擔保財產。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就所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得積極配合債權人清償債務。

    擔保信託關係論是比合同關係論更具法律強制力的物權槓桿和經濟槓桿理論。合同關係論是一種軟約束力的方式,主要依賴於債務人自覺遵守合同條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沒有佔有控制權和優先受償權,故合同違約、拖延債務的現象險象環生。擔保信託關係論賦予債權人以對於所擔保財產的佔有控制權、優先受償權等特種物權,可以責成債務人限期還債,債務人不能隨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時間,更不敢逃避債務。

    擔保信託關係也是圍繞財產所有權展開的,而債權人不能以取得擔保財產所有權為先決條件。原則上,要麼以金錢另外清償債務,要麼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清償債務。無論是緊俏商品或者是滯銷商品,以取得擔保財產所有權為先決條件是不規範的信託關係。

    三是擔保財產法鎖論。亦稱債權鎖定所有權論。擔保財產法鎖,是由債權人主持的債權與債務的法律鎖鏈。這條法鎖,可以從普通合同的主債權連接到擔保合同的優先債權,可以鎖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以及完全受償權,直到完全解除法鎖關係為止。

    擔保物權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為較高層次的物權關係,首先是擔保物權法鎖關係起到了關鍵性的牽制作用,其次是擔保物權信託關係起到了助推性的相互監督作用。法鎖關係是基於確定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而成立,信託關係是基於防止法鎖關係人濫用權利而設立,兩者之間的物權化方針是有所區別卻是異曲同工的。

    擔保物權法鎖關係之所以優於普通物權法鎖關係,是因為這種法鎖關係能夠控制人、財、物的三個方面,配套了標的物控制佔有權與處置權、優先受償權以及完全受償權,所有這些權利是由擔保物權法鎖關係派生出來的。普通物權法鎖關係就是普通合同法鎖關係,在這裡存在合同關係是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這種普通法鎖關係只能控制財的一面,並且是軟約束的一面。然而,擔保物權法鎖關係並非唯合同是舉。留置權只認債權債務關係,不認是否有合同關係。如果質權、抵押權是由普通合同和普通法鎖關係轉化而成,並且在主債權合同中標示得很規範很清楚,或許也不一定需要重新簽訂質權合同或者抵押權合同。

    四是優先受償權論。亦稱優先處置權論。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指擔保物權法專門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度德量力的一種特殊化的物權。其立法目的,在於依托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建立健全鞏固的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的物權化與債權化模式,打破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普通物權格局,授予擔保物權人對於擔保標的物或者權利以一定的控制佔有權與優先處分權,和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從而確保擔保物權之法律效力與法鎖效力,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優先受償權,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類:(1)內外有別的優先受償權。內指有擔保物權關係的優先受償權人,外指無擔保物權關係的優先受償權人。優先受償權主要是針對「外」的,對於非擔保物權人自然有鐵定的排斥性。如果針對「內」的,首先要確定留置權的優於質權的和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權利質權的也可以優先於動產質權的優先受償權,最高額抵押權也可以優先於一般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另外,同是抵押權、質權或者留置權的,依法分別按照登記優先或者按照債權比例受償。(2)可立可消的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法是建設性的財產權法,所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是個基本的套路,立消自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債權人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達到清償債權的目的。

    其實很多時候以所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權債務是很麻煩和不經濟的,光是拍賣中介費就是一筆不該付出的很大的費用。一些債務人咬緊牙關向別人借債來還債,並贖回自己的財產並撤銷擔保物權關係,以免於發生更大的損失。只要債務人提出合理的清償債務的要求,債權人應當答應,法律是同情和支持的。實際上擔保物權並不完全依賴於成文法,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平公正原則,適用一些習慣法也是可行的。

    五是中級物權法。從法律效力層面上講,普通物權法屬於中級物權法品種,這主要是指其強制性手段和技術性措施不及制度物權法而優於普通物權法。每當在普通物權法中變更為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之後,普通物權法就自動地讓位於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

    如果普通物權法中的項目變更為抵押權,標的物所有權就由債權人和所有權人共同控制,原有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基本或者全面改觀。如果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中的項目變更為質權,標的物所有權就由主要債權人佔有控制,原有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就全面改觀。如果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中的項目變更為留置權,標的物所有權就由主要債權人直接佔有控制,原有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就全面改觀。普通物權法中的物權由高到低可能有5個檔次,擔保物權法中的物權由高到低可能有3個檔次,但每個檔次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或者約束力均優於每個檔次普通物權的法律效力或者約束力。

    如果擔保物權法中的項目變更為制度物權法後,就由債物權中心論變成了公共利益物權中心論,原有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全面改觀。公共利益物權是比擔保物權更加優先的一類特種物權,其主要是依行政手段來行使的權利,經濟手段是次要手段。最通行的是依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者徵用單位、個人的財產,國家徵稅、行政性收費與罰款自不待說。通常情勢下,公共利益物權人是以減弱、消滅或者沒收普通物權人的財產,來達到行使公共利益權利的目的。因此上,制度物權法的強制性效力比擔保物權法的強制性效力更強。由此可見,擔保物權法仍然是一種中級物權法。

    六是交易領域的專業物權法。亦稱小眾化技術性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是指規範在借貸、買賣、運輸、倉儲、服務、委託加工等經濟行為的專業物權法。此處的專業,包括擔保法專業、物權法專業和當事人所從事的專業在內。這就要求當事人對於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擔保物權需要慎之又慎,需要科學、嚴謹和公平公正、恰如其分。

    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還有一個很大的差別就是:擔保物權法是小眾化的專為有產者、交易領域的當事人度身定作的專業物權法,使得債權人不至於吃虧,使得債務人不至於佔便宜。毫無疑問,如果沒有事前的交易和事後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擔保,就不能成立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則不然,這是大眾化的物權法,除了向有產者、交易領域的當事人度身定作的常規物權法以外,還盡可能地向無產者、非交易領域的當事人度身定作非常規物權法。如普通物權法規定了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公共物權,這就兼顧了有產者和無產者的平等的權利。一些社會貧困人口、災民、被徵收財產者等弱勢人員等,這些無產者和准無產者也能依照普通物權法享受一定的物權。

    擔保物權法是當代物權法中配套的內容,沒有此類物權法介入就不能成其真正的當代物權法。中國物權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當代物權法,形成了當代普通物權法和當代擔保物權法並駕齊驅的特色,並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權法的條款,使得當代物權法的整體法律效力得以加強,可以說是錦上添花。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相關名詞: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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