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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腐敗 一、病例 文 / 易中天

    這是一個被人講過的老故事。

    公元1839年,即清道光十九年,山西官場出了件怪事。介休縣一位姓林的縣長(當時的正式稱謂是「知縣」),向省政府遞交了一份報告,告發一系列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並請求省府轉呈中央。揭發的內容有二十二條,幾乎涉及本省所有主要官員,還涉及到一個大學士(湯金釗)和一個尚書(隆雲章)。明清兩代,有內閣,無宰相,身為閣臣的大學士地位很高,實際上被官場和民間視為宰相。尚書當然就是部長。那時中央政府只有六個部,即吏部(管官員)、戶部(管財政)、禮部(管教化)、兵部(管軍事)、刑部(管刑律)、工部(管建設),所以尚書的地位也很高。清代官階,內閣大學士正一品,尚書從一品,都是「位極人臣」。涉案官員的級別如此之高,範圍如此之廣,一旦上報朝廷,驚動聖聽,立馬就會引起軒然大波,不知多少人身家不保。

    山西藩台張澧中接到報告,頓時嚇出一身冷汗,一連幾個晚上睡不著覺。他太知道這裡面的利害了。林縣長的報告是正式公文,壓是壓不住的。林縣長的舉報證據確鑿,賴也是賴不掉的。賴,只會越描越黑;壓,則犯了欺君之罪。當然,就這麼交上去也不行。因為這些事他自己都有份。思前想後,只好硬著頭皮向新任巡撫楊國楨匯報。

    這裡我們要稍微交代一下清朝的官制,因為這點知識我們總歸用得著。清制,省一級的地方官和府、州、縣不同,是兩個,即藩台和臬台。藩台和臬台同為省長,只是職權範圍不同。藩台的正式官名是承宣佈政使,簡稱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另外,省內官員的陞遷調動,理論上也歸布政使管。臬台的正式官名是提刑按察使,簡稱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和監察。另外,也管郵政和監考。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有自己的衙門,也都有相當於現在廳、局、科、辦的下屬職能部門,是地地道道的一級地方政府。布政使的衙門叫布政使司(藩司),按察使的衙門叫按察使司(臬司),號稱二司。二司是平級單位(藩司地位略高),平時各行其政,遇到大事則要由二司會議,所以藩司和臬司合起來才是省政府,藩台和臬台也都是省長。

    不過藩台和臬台並不是省裡的一二把手,因為他們之上還有巡撫。巡撫才是真正的封疆大吏。有人因為巡撫統領一省事務,就說巡撫相當於省長,其實是不準確的。實際上巡撫和總督一樣,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的「省之上級官員」。他們是中央官,不是地方官,因此也都有中央政府的職銜。總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是名義上的監察部部長。巡撫則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是名義上的監察部副部長。中國歷朝歷代都有監察部,起先也都叫「御史台」(漢初也叫「御史府」),明太祖洪武年間改為「都察院」。都察院長官叫都御史,副長官叫副都御史,都分左右。左職留在中央,主持監察部(都察院)日常工作;右職派到地方,作為代表中央監察地方的大員。所以,總督和巡撫,原本不是地方官,而是特派員。

    總督和巡撫不但是監察官員,還是軍事官員。除兼任監察部的部長、副部長外,總督同時還要兼領兵部尚書銜,是名義上的國防部長。巡撫則兼領兵部侍郎甚至兵部尚書銜,是名義上的國防部副部長甚至部長。巡撫和總督既然是中央派駐地方的「監省之官」,他們的衙門也就只有一些普通工作人員和私人聘請的「幕友」(秘書),沒有下屬職能部門(廳、局),因此不算一級地方政權或政府。從法理上說,省政府只能是藩司和臬司。

    總督和巡撫作為中央派駐地方的官員,開始是非常任的,有事情才指派。但久而久之,就變成常任的了。清代的情況,大體上是巡撫管一省,總督管多省(二個或三個),只有直隸和四川例外。直隸和四川是只有總督沒有巡撫的,他們也只管一個省。於是巡撫就成了省裡的一把手,藩台(布政使)變成二把手,臬台(按察使)變成三把手。巡撫正二品,藩台從二品,臬台正三品,清代省裡面負領導責任的官員,主要就是這三個。

    現在省裡出了這樣的大事,作為二把手的藩台張澧中不敢擅自作主,便向一把手巡撫楊國楨匯報。楊國楨剛剛調到山西不久,正在雁北地區(當時叫朔平府)視察。看了林縣長的舉報,大為驚詫。林縣長說,我們山西,每當欽差大臣(比如大學士湯金釗和尚書隆雲章)駕到時,總要由太原府出面,以辦公費的名義向山西藩司(省政府)借二萬兩銀子做招待費,事後再向下屬層層攤派。每次攤派的數目,總在三五萬上下。這當然是明顯的違法亂紀。因為朝廷三令五申,各級官員務必奉公守法,不得鋪張浪費,更不得索賄受賄。欽差大臣代天子巡視,就更應該以身作則,怎麼可以這樣驕縱奢靡?招待一下就是二萬兩銀子,吃工作餐難道要用這麼多錢?剩下的錢到哪裡去了?是不是落進了欽差大臣的腰包?這是一。其二,招待欽差用了二萬兩銀子,收上來的攤派費卻是三五萬,多餘的錢又到哪裡去了?是不是落進了張澧中之流的腰包?要知道,三五萬兩銀子可不是小數。據吳思先生計算,它相當於1000萬人民幣,在江南一帶可以購買二三百處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如果用當時官員的俸祿來計算,則相當於一個一品大員200年的薪水。所以,這兩條要是深究起來,張澧中也好,湯金釗和隆雲章也好,不掉腦袋,也得掉烏紗帽。

    問題在於,張澧中他們這樣做,並不是他們膽大妄為,更不是他們的發明創造。全中國各省各府都是這麼做的,只不過因為各地貧富不均,銀兩的數字有些出入罷了。大清帝國的官員們心裡都很清楚,他們的前程並不掌握在老百姓手裡,甚至也不掌握在皇上手裡,而是掌握在上級官員手裡。我們知道,當時全國共有18行省。每省一個布政使(藩台),一個按察使(臬台),就是32員。此外,一省一個巡撫(直隸、四川的撫職由總督兼領),共16員。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陝甘、四川、兩廣、雲貴,各總督一員(山東、山西、河南三省沒有總督管),共8員。這樣,僅省與省之上級官員就有56人。皇帝能看住這些人,就算不錯。省以下的地方官,他其實是管不了的,得靠總督、巡撫、藩台、臬台他們來管。這個道理,道、府、州、縣們都明白。

    問題是,上級官員雖然權力很大,油水卻不多,因為他們並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而且,官越大,離老百姓就越遠,搜刮民脂民膏就越困難。這就要靠下級官員來「孝敬」。我們知道,帝國的官員包括中樞官員(京官)和地方官員(地方官),而地方官又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牧民之官」和「牧官之官」。州官、縣官是「牧民之官」,是管老百姓的。總督、巡撫、藩台、臬台、知府是「牧官之官」,是管下級官的。「牧民之官」地位低、權力小、油水大,「牧官之官」則相反。因此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來孝敬,中樞官則要靠地方官孝敬。地方官都有自己的地盤。這地盤上不但長莊稼,也出銀子、出女人。地方官要拿一點來用,是很便當的(州官和縣官則尤為方便)。老百姓是「羊」,地方官是「牧」。牧人要從「羊」身上拔幾根「羊毛」,還不是小菜一碟?

    但地方官能夠當上牧人,全靠上級官員關照(總督、巡撫、藩台、臬台們則要靠京官關照)。那麼,難道不該貢獻一點「羊毛」?所以,作為一個地方官,招待來地方視察的上級官員,是他們的本分。下級地方官為自己的上級招待上級「出血」,也是他們的本分。比如省裡招待中央來的領導,當然要由縣裡出錢。中央來的領導雖然不會領縣裡的情,但省裡會領。作為一個縣長,這也就夠了。縣長只要哄得省長高興,前程就有了保障。要他出點錢,他不會有意見。至於省裡在計劃外多要了一些,也不值得大驚小怪。縣裡向鄉里、向百姓收稅收費的時候,不也是要多收一些的嗎?

    因此張澧中他們的做法並不標新立異。他們遵守的,是官場中一條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的規矩,當時的說法叫做「陋規」,也叫「規禮」。反倒是林縣長的揭發有些「出格」,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大家都在做的事你也告,你這官還想不想當了?所以,楊巡撫看了張藩台匯報,便對陪同視察的朔平知府張集馨說:你們山西的吏風怎麼如此荒謬?

    荒謬自然有荒謬的原因。原來,前次省裡派一位姓虞的知府到介休縣查案子的時候,林縣長卑躬屈膝百依百順,要什麼給什麼。就連虞專員要泡妞,林縣長都幫著找人,臨了還讓他腰包鼓鼓,滿載而歸。然而虞專員回到省裡卻沒有說林縣長的好話,反而攛掇張省長把林縣長的一個小岔子上報中央,害得林縣長雞飛蛋打,丟了烏紗帽。你想,縣長巴結專員、省長,不就是想落點好處麼?即便不能青雲直上,至少也得保住頂戴。現在倒好,林縣長不但沒了陞官的希望,連一個小小的縣太爺也做不成了,那他憑什麼還要巴結你?他又豈能不報這一箭之仇,豈能不設法把自己的「損失」補回來?林縣長心裡很清楚,張省長斷然不敢將材料上交。那好,老子就狠狠敲你一筆,讓你們知道七品芝麻官也不是好惹的!俗話說,光腳的不怕穿鞋的。林縣長現在成了光腳的,他怕什麼!

    這件事最後由二品大員張省長向林縣長低頭,重金買回舉報材料了結。具體的價碼,是現銀一萬(可以買三個縣職),並將林縣長任期內的虧空一筆勾銷,由後任承擔。作為知情人之一,時任朔平知府的張集馨在他的《道鹹宦海見聞錄》一書中記錄了此案的全過程。吳思的《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以下簡稱《潛規則》)一書也引用了此案。根據這個案例,也根據其他證據,吳思先生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歷史上的中國官場實際上不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紅頭文件來運作,而是靠一系列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且行之有效的規矩來維持的。這樣一種規矩,吳思先生稱之為「潛規則」;而在我看來,由此表現出來的腐敗,就該叫做「非典型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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