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試婚制 文 / 羅素
在符合理性的倫理中,只要設生子女,婚姻就不算什麼。沒有生育的婚姻應該容易解除,因為只是由於子女的緣故,性關係對於社會才顯得重要,才值得被法律承認為是合法的制度。當然這不是教會的觀點,教會受聖保羅的影響,仍然把婚姻當作是免人私通的救濟辦法,而不把它當作是傳宗接代的手段。但是近些年來,就是牧師也知道了,無論男女都不一定要等到結婚才有性交的經驗。就男子說,倘若他們的失節是由於結交娼妓,並且能隱藏有方,則他們就比較容易地受人寬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傳統的道德家們對於女人的所謂不道德的行為,就難以容忍多了。然而,在歐洲大戰以後,美國、英國、德國、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情形都大有改變,很多體面人家的女子已經感覺不值得保持她們的「貞潔」,青年男子呢,不再向娼妓發洩他們的情慾,而去和另外一種女子發生關係,要是他們有錢的話,他們是願意和那些女子結婚的。這種現象在美國似乎比英國要更多些,我想是由於美國的禁酒令和汽車的緣故。由於禁酒,美國人在歡樂的聚會中差不多都時興要喝得帶點兒醉意。由於大部分的女子都有自己的汽車,她們就容易逃離父母和鄰人的視線,去和情人駕車出遊。這種情形的結果,法官林德生的書裡已有描述。老年人責備他言過其實,年輕人則不然。就一個臨時旅行家所能做到的,我在美國時曾盡力詢問了許多青年男子,藉以測驗林德生的言論是否正確。他們對於林德生說的事實並不否認。美國全國的情形似乎是,大多數的女子嫁人後成了很體面的婦女,而她們在婚前大都有過性經驗,並且大都和幾個情人發生過關係。縱使不發生完全的關係,也有很多任意擁抱接吻的行為;他們的這種行為是如此之多,假如不發生最後的關係,那倒是一種變態了。
目下這種情形,我並不認為是令人滿意的。它有習俗的道德家們強行加入的某些特徵,不等到習俗上的道德發生變化,我不知道這些不良的特徵怎樣才會消除。違法偷干的性關係,事實上與禁酒令下偷運的酒一樣地卑劣。在富裕的美國,青年男子喝醉酒的人數與禁酒令頒步市以前相比較增加了許多,青年女子尤甚,這事實誰也不能否認。在欺瞞法律、戰勝法律的時候,其中自然有相當的味道,顯得相當的聰明;人們既然玩弄了禁酒令,則玩弄性的習俗也就是在所難免的了。這種敢作敢為的心理產生了一種增進色情的作用。結果是,青年的性關係中每每有極其愚蠢可笑的花樣,因為他們的性關係不是由於愛情而發生的,而是發生於一種誇口的心理,有時是在酒醉的時候發生的。性就和飲酒一樣,有時人們只好濃濃地不很可口地受用,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當局的注意。美國婚外的性關係,我想很少是尊嚴的有理智的,用全副精神去做的,全身心地投入合作的。這一層算是道德家們的成功。道德家們並未曾防止了私通;反之,假使有什麼私通的話,也因為他們把它弄得特別香,反而使許多人都去實行。不過他們確已成功,使通好差不多像他們所說的那樣不好;正如他們確已成功,使許多消耗了的酒類像他們所斷言的凡酒皆有毒的那樣的有毒一樣。他們強迫青年人的性行為要整潔,不要天天廝守著,要和普通工作區別開來,不要具有一切心理上的親密。至於比較膽小舊了批辦的時候ˍ技種道德還有更得,比較起他們的長輩來,他們不至於那麼殘忍,那麼獸性,那麼凶暴。美國生活的特色就是把在性關係中找不到出路的衝動轉移到凶暴的行為中加以發洩。我們還可以希望這批青年人長到中年的時候,不至於完全忘卻他們自己年少時的行為,而能寬容那些性的試驗,這種試驗,目下因為需要秘密的關係,簡直辦不到。
英國的情形多少與美國相似,只不過發展的程度沒有美國那樣深,因為一來沒有禁酒令,二來沒有那麼多的汽車。我以為在英國和歐洲大陸,有性的刺激而無最後滿足的事情要少得多;除去有些可敬的例外,英國的體面人大概都沒有美國的體面人那樣有著窘迫年輕人的熱心。不過,兩國的區別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林德生法官曾經在美國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務多年,因此對於觀察上述事實,他有著絕無僅有的機會。他提出了一種新制度,將其稱之為「伴侶式的婚姻」,不幸的是他競丟掉了位置,因為在大家都知道他利用他的位置來增進青年的幸福而不去使青年明白他們的罪惡的時候,三K黨和教會就聯合起來把他驅逐了。伴侶式的婚姻是一個聰明的守舊的建議。它的目的在於使青年的性關係能夠稍稍穩定,以免除現下一團糟的情形。林德生法官指出了那種明顯的事實,青年之所以不結婚,是由於缺乏金錢的緣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錢,一半是因為子女的關係,一半是因為妻子不便負擔自謀生活的責任。他的觀點是,年輕人應該能夠實現一種新的婚姻,這種婚姻有三個特徵與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暫不應該有生育子女的願望,因而社會應該把最好的有效節制生育的知識告訴年輕的伉儷。第二,只要沒有生育子女,妻子又沒有懷孕,經過雙方的同意,應該能夠離婚。第三,假如離婚,妻子不應該獲得贍養費。他主張——我以為這主張是對的——如果這個制度被定為法律,許許多多的年輕人,譬如大學生之類,就會尋覓比較恆久些的伴侶,過著普通的生活,而又能解脫現在性關係上的那種狂醉的現象。他舉出實例,證明已婚的青年學生比起未婚的學生的功課要更好些。在一種半永久性的關係中比在狂歡聚會時釀配大醉亂七八糟的情形之下,工作與性這兩件事情更容易溶合,這是很明顯的。要說兩人同居比兩個人分居的花費會更大些,天下沒有這樣的道理;因此,現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結婚的經濟上的理由將不復能成立。我一點也不懷疑,如果法律採納了林德生的建議,一定會產生很有益的影響,並且大家都知道,這種影響在道德上是一種進步。
然而走遍美國,所有的中年人和大多數的報紙都對林德生法官的這個建議報以咆哮驚駭。他們說他侵犯了家庭的神聖莊嚴;他們說他寬容志不在立即生育子女的結婚,實際是等於在法律上大開淫蕩之門;對於林德生所說的美國人婚外性關係的普遍性,他們認為未免言過其實,敗壞了美國純潔的婦女的人格;據他們自己的意思,大多數實業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歲都能節欲自愛。所有這些話都說過了,我用心想來,覺得說這些話的人當中有些的確相信他們所說的話。我注意聽過許多痛罵林德生的言論,所得的印象是,他們認為確定的理由有兩個:第一,林德生的建議不會得到基督的稱許;第二,即使是美國教士中的那些自由主義者也不會贊同。第二個理由似乎更有力量,事實上也的確更有力量,因為第一個理由純粹是假設的,不能得到證實。我卻從未聽到過有誰發表言論,可以勉強假裝來證明林德生的建議會減少人類的幸福。我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果:在那班擁護傳統道德的人看來,人類的幸福這類問題是完全無關重要的。
就我個人來說,我雖然很相信伴侶式的婚姻是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的有益步驟,可以帶來很多的好處,但是我認為這個制度還不很圓滿。我以為一切不涉及兒女的性關係,都應認為是純粹的私事;假如一男一女自願同居而不生育子女,那純粹是他們自己的事,旁人一點兒也管不著。假如一個男人或一個女子事前沒有性的經驗,就要進行以生兒育女為目的的結婚大事,我認為是沒有什麼好處的。有許多實例證明,第一次的性關係應該和已經有過性經驗的人嘗試,人類的性行為不是本能的,自從人類不復像一般動物那樣從背上實行性交開始,它就已經不是本能的了。丟開這個道理不談,叫一對事先絲毫不知彼此的性適合與否的人去發生一種終生的關係,這也似乎是荒謬的。這正和一個人想買一間房子,而在交易做成之前不許他觀察這間房子的內容一樣的荒謬。要是我們充分認識婚姻傳代的目的,那麼,正當的道理應該是,在妻子第一次有孕以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應該受什麼束縛。時下呢,只要有不能性交的事情發生,婚姻即多無效;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為的是兒女,而不是性交,所以不等到有子女的希望的時候,婚姻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完成的。這種觀點的成立依靠於——至少是部分地依靠於——把生育與利用避孕方法進行純粹的性關係這兩件事區分開來。避孕方法改變了整個的性關係與婚姻,並且使從前人們不加以理會的性關係和婚姻的區別一變而成為必需的了。人們可以只為性關係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結成含有性的成份的伴侶,如林德生法官所建議的伴侶婚姻;或者也可以為了生育子女而建設一個家庭。這幾種情況都各不相同,沒有一種道德能夠適應現在的情形,這情形曾使它們紊亂在一個辯不清楚的總和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