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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一章 賣淫 文 / 羅素

    只要人們把有體面的婦女的德行當作一件極重要的事看待,那麼,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種制度去補充,這種制度其實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賣淫的制度。人人都熟知勒基的那一段有名的文字,在那裡面,勒基說娟妓是保護家庭潔淨和我們的妻子女兒清白的工具。他文字中的情感是維多利亞時代的,他描寫的方式是舊式的,但是他所說的事實是不能否認的。他的文字激怒了道德家們,因而遭到他們的貶斥,但是他們並木知其所以然,他們對勒基所說的也沒法證明是不正確的。道德家們斷言——當然是十分正確地——假如男子都遵從他們的教訓,世上就不會有賣淫那回事;但是他們自己知道,人們是不會聽他們的;因此,假如人們聽他們的話又會怎樣,這些後文我們就用不著討論了。

    賣淫的需要,是從一種事實而產生的:許多男子或者沒有結婚,或者遠離妻子出外旅行,這類男子既不甘心節欲,而在習俗上講究德行、貞操的社會裡,他們又找不著良家婦女可以受用,所以賣淫的需要就產生了。因此社會把某種婦女分離出來,以滿足那些男性的需要。社會承認這種需要固然可恥,但又不敢讓這種需要完全得到滿足。捐妓的好處不但在於隨要隨有,而且在於她除了她的職業以外沒有其它的生活,因而不難隱藏面目;而嫖妓的男人也仍然可以堂堂皇皇地去見他的妻子、他的家庭和他的禮拜堂。但是,她,可憐的女子,雖然她盡了義務,雖然她保護了人們妻子女兒的貞潔以及教會執事的表面的德行,仍然到處為人們所賤視、被人們認為是社會的敗類,除了營業以外,不許和常人有任何來往。這種明顯的木公平,從基督教勝利的那一天開始,一直持續到今日。娼妓真正有罪的地方,是她完全暴露了道德家們說教的空洞無力。像佛洛伊德的檢查員所發表的意見一樣,娼妓必須被放逐到無意識者之列。因此,像這類被逐者必然會做的那樣,她無意中會向社會復仇洩憤。

    但是最重要的,午夜街頭我聽著

    年輕妓女的詛咒

    裂碎新生嬰孩的啼淚

    並用瘟疫傷害婚姻的樞車

    但是賣淫並木是自來就受人輕視或見不得人的。事實上,它的來源實在是最崇高不過了。起初,妓女是用來獻給男神或女神的一種女祭司,她給過往的陌生人服務的時候,是在做一種禮拜上的動作。在那時,她受著尊敬的待遇,男子們雖然用她,但也敬重她。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們在許多篇幅內寫滿了痛斥這種制度的文字,他們說這種制度表示了異教的荒淫,並指出了它起源於撒旦的詭計。因此,基督徒封閉了她們的廟宇,賣淫就在各處成為以前許多地方已經成立的那種事情,即是為利益起見而成立的一種商業化的制度——當然不是為娟妓的利益,而是為奴役她們的主人的利益,因為不到最近的時代,私人營業的娼妓——這是現今的慣例——還是稀罕的例外,大多數是在妓院、浴室,或其它不名譽的地方。在印度,從宗教的賣淫到商業的賣淫的過渡,還未完全完成。梅約女士即「我的第二祖國印度」的作者,她就把宗教的賣淫的存在援引為她反對印度的原因之一。

    除了某些地方之外,現在賣淫的制度似乎漸漸衰微,無疑地,這一部分是因為現在婦女的職業比以前增多,另一部分是因為現在婦女願意和男子發生婚外關係的也比從前增多——這種關係的動機並不是商業的,而是出於自願的。然而,我不以為賣淫的制度可以完全廢除。譬如,以水手為例,他們在經歷遠航之後登岸的時候,不能期望他們有足夠的耐性,慢慢地向只是出於愛情才和他們親近的婦女求愛。或再拿大批婚姻不幸而又懼內的男人為例:當他們離開家庭的時候,他們就要去找舒適與解放,並且希望心理上一點顧忌都沒有才痛快。然而,確有重大的理由要把賣淫減少到最小的限度。賣淫有三個最受人攻擊的地方:第一,社會公共衛生上的危害;第二,婦女心理上的損害;第三,男子心理上的損害。

    健康上的危險,是三個理由中最重要的。自然,花柳病的傳染,大部分是由娟妓而來的。用娼妓登記和政府檢驗來對付這個問題的企圖,在純粹的醫學觀點上,未曾發生很好的效果,而且因為這種辦法容易使警察濫用職權,欺壓娼妓,甚至有時無心賣淫的婦女也會因為一不留意而墮入法律上娼妓的定義裡。假如人們不把花柳病看作是罪惡的正當處罰,則抵抗花柳病的辦法可以比現在更有效力。事先的預防可以大大減少這種病的可能性,但是人們以這種知識會鼓勵作惡為理由,竟覺得普及宣傳這種預防的具體辦法是木合適的。那些患有花柳病的人,又每每因為怕羞而拖延不治,因為這類疾病總是被認為可恥的。現在社會上對於這種病的態度已經比從前好了許多,如果能再進一步加以改進,花柳病還可減少許多。不過,只要賣淫的制度存在一天,它總是一個傳播比別的疾病都要危險的花柳病的途徑,這是很顯然的。

    就目前所存在的賣淫制度而言,它當然是一種很不好的生活方式。本身生病的危險就使賣淫成為像在白鉛內工作一樣危險的行業。再則它的確是一種敗壞德性的生活,娼妓的制度容易使人懶惰而過份地縱慾。此外它還有一個嚴重的缺點:娼妓每每被人所輕視,就連她的主顧也許會認為她是卑污的。賣淫的制度是一種違返人類天性的生活——完全和尼姑的生活違悻天性相類似。因為這種種的理由,基督教國家中現存的賣淫制度,實在是一種非常不好的事業。

    在日本,事情就顯然完全不同了。賣淫是被承認而且被尊敬的一種事業,甚至於有父母要求女兒當娼妓的。通過當娼妓來賺取嫁資的,比比皆是。據有的權威說,日本人對於梅毒有半免疫性的特徵。因此,日本娼妓的職業不如別處道德更為嚴格的地方那樣卑賤。顯然,如果一定要有賣淫,那麼,它的存在與其採用我們在歐洲所熟識的方式,還不如採用日本的方式。一個國家的道德標準愈嚴格,則那個國家裡娼妓的生活愈卑下,這是很明顯的。

    要是一個男子嫖妓成為習慣,那會對他的心理產生不良的影響。他漸漸就會覺得,一個人要性交時,用不著去求對方的歡心。假如他尊崇通常道德上的典則,則他對與他發生過性關係的婦女,就會有輕視之心。這種心境在婚姻上的反應,可以是非常不幸的:對婚姻和賣淫持有類似的見解,固屬不幸;反之,把婚姻和賣淫截然分開,也屬不幸。有些人要是對一個女子深深愛慕並尊崇,就不能產生與她性交的慾望。依弗洛依德派學者的意見,這是因為俄底浦斯情結的作用,但我想這多半是因為他們心中想把娼妓和這類婦女截然分開的緣故。許多男子、尤其是舊式的男子,雖然不至於這樣極端,卻過分地尊敬他們的妻子,這種態度使得她們心理上有如貞女,不能去享受性的樂趣。反之,假若男子猜想他的妻子和娼妓相類似,結果就會產生相反的壞處。他會忘卻性交需要兩方面都情願才能發生,並且事前應當先經歷一番求愛的手續。於是他粗魯地野蠻地對待他的妻子,從而引起她一種很難消除的憎噁心理。

    經濟的動機要是闖進了性的範圍,其結果多少總是有害的。性的關係應當是一種雙方的愉快,只有雙方出自自願的行動才能實現。如果不是這樣,則其中一切可貴的地方都沒有了。在這樣親密的關係上,若只是使用別人,實在是不把人看成人;對他人人格的尊重才是一切真道德的基礎。對於一個有情感的人來說,這樣的舉動是沒有任何誘惑力的。假如我們單憑肉體衝動的力量去強行性的關係,事後我們多半要後悔的;一個人悔恨懊惱的時候,對於價值的評判就會紊亂。這道理自然不單是對賣淫而言,對婚姻也是如此。結婚在婦女來說是最為普通的生活方式,而在婚姻中婦女所受的木如意的性交的總量,恐怕比娼妓遭受的還更多。性關係中的道德,要是沒有迷信的成份攙雜在內,其要素應該是尊敬對方的人格,不忍利用對方作為滿足自己個人慾望的工具,而不考慮到他或她的願望。縱使娼妓被人尊敬,花柳病的危險消除了,賣淫仍然是不好的,就是因為它犯了違背這個原則的罪。

    藹裡斯在他的很有趣的賣淫研究中,提出贊成賣淫的理論,我不相信他的理由是充分的。他以研究狂歡會為出發點,這種狂歡會通行於古時大多數文明國家裡,來給人們肆無忌憚的行動一個出路,這些行動在平時是被節制著的。根據他的意見,賣淫的制度是從狂歡會演變來的,現在娼妓的作用有些地方還像那種狂歡會的作用。他說,許多男子在循規蹈距之中,在習俗婚姻的禮教限制之下,不能得到充分的滿足,這些男子在間或嫖妓的過程中尋著一條出路,認為這倒是他能得著的比較不受社會反對的發洩性慾的方法。不過在根本上,這個理論和勒基的理論是一樣的,只不過形式上比較現代些罷了。性生活不受拘束的婦女,容易像男子一般地表現出藹裡斯說的那種衝動;如果婦女的性生活解放了,那麼男子就可得到這種衝動的滿足,而無須去結交純粹以金錢為目的的專營此業的婦女。這實在是從婦女的性解放上可望得到的一個大好處。就我所能觀察的而知,對性的見解和情感不服從舊時禁令的婦女,在婚姻方面,比起維多利亞時代,能夠得到更充分的滿足,也能給予對方更充分的滿足。凡是舊式道德衰落了的地方,賣淫的制度也就同時衰落。從前不得木偶涉娼門的青年,現在能和他同類的女子發生自由自願的關係,這種關係不純粹是肉體上的,與肉體同樣重要的心理成份也包含在內,而且每每雙方都有很熱烈的愛情。從真正的道德觀點來看,這實在是比以前的制度進步了許多。道德家們都覺得可惜,因為這種制度更不容易掩藏,不過德行的墮落不應該傳到道德家的耳朵裡這件事,歸根到底,不是第一條道德原則。青年之間的自由,在我看來,完全是一件可喜的事,它會產生出一代無獸性的男子和不吹毛求疵的婦女。那班反對新自由的人,應該老老實實地明白這個事實:他們實際上是在擁護賣淫的制度,把這種制度當作一種洩壓閥,想用它去抵消那嚴厲得不近人情的禮教的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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